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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1:50:57  浏览:83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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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国土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1992年12月16日,国家土地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现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59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文件中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使用范围执行,加强对征地管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并按文件规定的上交比例,及时、足额地上交上级土地管理部门。请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函告我局,同时请你们接到此通知后,立即将文件转发到各地、市、县土地局,并抄送各级政府办公厅(室)。

附: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
(1992年11月24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规定,对土地管理系统的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进行了审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征地管理费按《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附件)执行。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四、各级土地管理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附: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和加强征地管理工作,合理收取和使用征地管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地管理费系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受用地单位委托,采用包干方式统一负责、组织、办理各类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有关事宜,由用地单位在征地费总额的基础上交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费用。
第三条 实行征地包干的,应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与建设用地单位协商,签订征地包干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履行双方签订的协议。
第四条 征地包干的三种形式
(一)全包方式,即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采取包工作、包费用、包时间的三包方式,负责征地全过程的全部工作,征地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经科学测算后,由用地单位一次交付土地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或征地服务机构按规定期限将土地交付用地单位。
(二)半包方式,即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采取包工作、包时间、不包费用的方式,负责征地的全部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土地交付用地单位,征地费用按实际发生计算,由用地单位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单位。
(三)单包方式,即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采取只包工作,不包费用和期限的方式,代表用地单位负责对拟征用的土地进行勘察、登记,做好征地的组织协调工作,协调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制定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办理用地手续等事宜。
第五条 征用土地管理费的收取标准:
(一)实行全包征地方式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1. 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3%收取;
2. 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4%收取。
(二)实行半包方式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1. 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收取;
2. 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5%收取。
(三)实行单包方式征地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1. 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5%收取。
2. 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收取。
(四)只办理征地手续不负责征地工作的,不得收取征地管理费。
第六条 补办征地手续、并需要重新进行勘察、登记的建设项目,无偿划拨的国有荒地、荒山等用地项目的征地管理费收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定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并抄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第七条 按照第四条第一项全包式进行征地的,如征地过程中出现不可预见情况,可由负责征地的单位据实与用地单位另行结算不可预见费用。
第八条 征地管理费的减免范围
(一)党政机关、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孤儿园、\妇幼保健、防疫站、残疾人企业征用土地,免收征地管理费。
(二)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为修建办公楼、宿舍楼征用土地,减半收取征地管理费。
(三)抢险救灾使用土地,免收征地管理费。
第九条 征地费用一般由以下几项费用组成;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地下附着物和拆迁补偿费。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具体收费标准、计算方法,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条 征地管理费主要用于土地管理部门在征地、安置、拆迁过程中的办公、业务培训、宣传教育、经验交流,仪器、设备的购置、维修、使用费和其他非经费人员的必要开支。
第十一条 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收取的征地管理费,应按一定比例上交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上交的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确定。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用地,其征地管理费的1.5%上交国家土地管理局,由省级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交,主要用于审批建设项目过程中的必要开支。
第十二条 征地管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乡(镇)村建设用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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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运输一口价实施办法

铁道部


集装箱运输一口价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增加价格透明度,规范收费行为,满足货主需要,开拓铁路集装箱运输市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装箱运输一口价(简称集装箱一口价,下同)是指集装箱自进发站货场至出到站货场铁路运输全过程各项价格的总和,包括门到门运输取空箱、还空箱的站内装卸作业,专用线取送车作业,港站作业的费用和经铁道部确认的集资货场、转场货场费用。集装箱一口价按发到站分箱型列明于《集装箱运输一口价表》(式样见附件)中。
第三条 集装箱一口价中包括铁路基本运价、建设基金、新路新价均摊运费、电气化附加费、特殊运价、杂费等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运价和收费,但不包括下列费用:
1.要求保价运输的保价费用;
2.快运费;
3.委托铁路装掏箱的装掏箱综合作业费;
4.专用线装卸作业的费用;
5.集装箱在到站超过免费暂存期间产生的费用;
6.托运人或收货人责任发生的费用。
第四条 下列运输不适用集装箱一口价,仍按一般计费规定计费:
1.集装箱国际铁路联运;
2.集装箱危险品运输(可按普通货物条件运输的除外);
3.冷藏、罐式、板架等专用集装箱运输。
第五条 铁路集装箱运输除第四条情况外,均实行集装箱一口价。车站应在集装箱营业场所公布本办法和本站的集装箱运输一口价表。
第六条 实行一口价的集装箱暂不办理在货物中途站或到站提出的运输变更。
第七条 集装箱一口价由铁路发站使用货票向托运人一次收取,货票记事栏内注明“一口价”,对托运人和收货人,一口价内所有费用不再另开其他收费票证。除一口价和第三条的费用外,发、到站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包括延伸服务费)。
第八条 使用计算机制票的车站,货票费别栏填写“集装箱运费”,集装箱一口价内的各项费用不再分列;尚未使用计算机制票的车站,集装箱一口价内属运输收入的款项、铁路建设基金、铁道部规定核收的代收款应分行填列,一口价内上述以外费用按发站、到站汇总填列“发站其他费用”和“到站费用”。
第九条 发送车站每日结帐时,将集装箱一口价收入按运输进款全额报缴铁路分局(不设铁路分局的为铁路局,下同),按进款明细项目编制票证整理报告(财收--4)。使用计算机制票的车站需按票号顺序将每票进款明细清单随票上报。财收--4和进款明细清单同时抄送分局集装箱中心(公司)。分局收入部门将集装箱一口价中的属发送的运输收入、铁路建设基金、铁道部规定核收的代收款按规定进行核算、报缴;将集装箱一口价中的“发站其他费用”和“到站费用”每五日转该分局集装箱中心(公司)。
第十条 车站发生的属“发站其他费用”和“到站费用”中的费用,按规定填开有关单证,由各分局集装箱中心(公司)按实际发生垫付或缴拨。
第十一条 中铁集装箱运输中心建立全路集装箱一口价清算系统,制定具体清算办法,对“发站其他费用”和“到站费用”及时、准确进行统计、清算。
第十二条 车站必须向社会直接营业,由托运人或收货人选择直接到车站办理或委托代理人办理铁路托运或取货手续,选择门到门运输或在货场规定地点自理装箱或掏箱,允许托运人或收货人使用自有运力进行门到门运输。经确认的转场货场和集资货场除在集装箱一口价内增加必要的转场和货场费用外,均按铁路货场办理。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强制门到门运输或转场、强制托运人或收货人通过其他环节办理铁路托运或取货手续、在价外收取其他费用的,托运人或收货人有权拒绝支付,并可投诉。对铁路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铁道部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集装箱运输一口价表的编制和维护,委托中铁集装箱运输中心进行。发、到站增减和价格变动,由中铁集装箱运输中心测算,并与相关铁路局、分局核对,经铁道部运输局确认后对集装箱运输一口价表进行补充或修改。各铁路局负责集装箱制票软件和货票审核软件相应的修改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负责解释,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集装箱运输一口价表另发。

附件:
集装箱运输一口价表(式样)
发站:
------------------------------------------------------------------
|到| 1吨箱 | 5吨箱 |10吨箱 |20英尺箱|40英尺箱|
| |----------|----------|----------|----------|----------|
| |铁|自|自|铁|自|自|铁|自|自|铁|自|自|铁|自|自|
| |路|备|备|路|备|备|路|备|备|路|备|备|路|备|备|
| |重|重|空|重|重|空|重|重|空|重|重|空|重|重|空|
|站|箱|箱|箱|箱|箱|箱|箱|箱|箱|箱|箱|箱|箱|箱|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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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具体一口价另行印发,工作用详表另发计算机软盘。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2001)148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总行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2号)、中国人民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信托投资公司整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389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信托投资公司的重新登记工作,经国务院整顿信托投资公司工作小组研究同意,现就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新登记的基本要求
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工作是信托整顿中的重要环节,对确保信托投资公司整顿成果,切实化解金融风险和今后信托投资公司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人民银行各级机构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
重新登记工作总的要求是,公开公正、严格条件,规范运作、不留隐患。人民银行各级机构一定要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和人民银行总行的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公司予以登记;对经整改后仍然不符合条件的公司,要责令其退出信托市场。
二、重新登记的主要条件
申请重新登记的信托投资公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经人民银行总行核准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托投资公司整顿方案的要求,其重新登记申请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
(二)核销损失、充实资本。公司经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所发生的损失均已冲销,弥补历年经营亏损;其实收货币资本金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
(三)公司吸收的个人债务已全部清偿,没有到期不能支付的境外债务,对境内法人机构债务没有支付缺口或经与债权人商定,得到妥善安排。
(四)信托与证券已达到分业经营、分别设立、分业管理的要求。
(五)符合人民银行对信托公司市场准入的各项具体规定。包括股东资格、公司章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内部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内容。
(六)公司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分支机构,对过去已设立的分支机构要撤销,其债权债务由母公司承担。被合并的公司不得作为分支机构存在,可保留精干的工作小组负责保全和清收原有公司的资产。分支机构被撤销或公司被合并后,要及时到当地工商行政、税务等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对《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颁布前开办的业务,要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清理、压缩、规范。
为切实防范金融风险、依法维护债权人利益,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整顿情况的社会监督,确保不留隐患,信托投资公司在申请重新登记前,都要向社会公告,并对公告后有关各方反映的问题予以妥善处理(公告的具体内容见附件)。
三、重新登记的工作安排
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工作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进行。符合条件的信托投资公司在完成了准备工作后,可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重新登记申请。信托投资公司为单独保留的,由单独保留的公司提出申请;吸收合并的,由吸收的公司提出申请;新设合并的,由新设公司的筹备组提出申请。
各地信托投资公司的重新登记申请由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审核后报总行审批。人民银行总行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向人民银行总行提出申请,由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重新登记申请获批准的信托投资公司,可按《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换领新的许可证。各地的信托投资公司,持批准文件,到属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缴销原公司、被合并公司和原有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正、副本),领取《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换领营业执照。人民银行总行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持批准文件,到人民银行总行缴销原《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正、副本),领取《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换领营业执照。
四、重新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
为确保信托整顿和化解风险工作的平稳、有序进行,当前各地仍要把重点放在化解和处置高风险公司的工作上,在高风险公司市场退出方案开始实施并取得成效后,再组织当地保留公司提出重新登记申请。对被撤销的信托公司,要抓紧做好清算工作,清收资产,清偿债务,清算工作完成后,要及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对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事项要认真审查,严格监督。今后,凡发现公司在重新登记时有隐瞒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在对有关公司、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的同时,要追究有关分支行领导和监管人员的责任。



为切实防范金融风险、依法维护债权人利益,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整顿情况的社会监督,确保不留隐患,信托投资公司在重新登记前,都要向社会公告。
拟合并保留的公司,公告格式参见格式一。
单独保留的公司,公告格式参见格式二。

格式一:合并保留信托投资公司公告的格式

××信托投资公司公告
我公司将与××公司合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公司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承继。对本公司债务安排有异议的单位、个人,请在公告之日起九十天内与我公司联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吸收个人债务。在重新登记前,我公司将全额偿付自然人债务本金和合法利息。
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我公司下属××证券营业部将与××共同组建新的证券公司(或入股××证券公司),其债权债务由新(入股)的证券公司承继。
公司地址: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特此公告。
××信托投资公司
二○○一年 月 日

格式二:单独保留信托投资公司公告的格式

××信托投资公司公告
根据国家关于整顿、规范信托投资公司的有关规定,我公司将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重新登记,重新登记不影响我公司债权债务关系。对本公司债务安排有异议的单位、个人,请与我公司联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吸收个人债务。在重新登记前,我公司将全额偿付自然人债务本金和合法利息。
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我公司下属××证券营业部将与××共同组建新的证券公司(或入股××证券公司),其债权债务由新(入股)的证券公司承继。
公司地址: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特此公告。
××信托投资公司
二○○一年 月 日


200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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