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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秋季行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6:11:49  浏览:80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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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秋季行动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秋季行动的通知

农办市[2005]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农垦、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今年以来,各地根据我部的统一部署,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取得了明显成效。总体来看,农资市场秩序继续好转,有力地保障了农业生产安全,维护了农民切身利益。但是,与实现农资市场秩序根本好转的目标相比,还存在不小差距,假劣农资坑农害农事件仍时有发生。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农业厅局长座谈会精神,巩固专项治理已经取得的成果,进一步把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推向深入,我部决定于9、10月份集中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秋季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当前,农业生产即将进入秋冬种的关键时期,农资生产经营也将进入全年的第二个购销旺季。与此同时,近一段时间,淡水养殖产品孔雀石绿残留问题引起社会和媒体高度关注。集中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秋季行动,既是确保全年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达到预期效果,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也是确保明年农业生产开局顺利,实现明年夏粮丰产和农民增收的主要基础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在年初制定的总体方案基础上,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狠抓落实,为确保秋冬种生产安全进行和淡水养殖产业健康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二、行动重点

  秋季行动以种子、农药、肥料、兽药为重点。各地可在全面推进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的同时,结合当地农业生产实际情况,针对当地突出问题,确定具体重点产品。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大力整顿农资生产企业。一是以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检查和资质检查为重点,对种子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政企不分或生产经营档案不符合有关条件的,要抓紧督促整改,从源头把好种子质量关。二是对农药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严肃查处无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和农药生产批准证书而生产农药的违法行为,彻底捣毁发现的黑窝点。三是结合测土配方施肥秋季行动,加大对配方肥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推进配方肥质量追溯管理制度的建立,确保配方肥产品质量。

  (二)广泛组织开展质量抽检。各地要在建立健全农资质量例行定期监测和动态抽检相结合制度的同时,增加投入,提高抽检密度,扩大抽检范围,依法及时公布抽检结果,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和不合格产品,引导农民放心消费。一是结合秋播供种,以小麦、油菜、蔬菜种子为重点产品,重点抽检发芽率、净度、水分等质量指标。二是根据秋季用药实际情况,以蔬菜、果树、水稻用农药混配产品和小麦包衣拌种产品为重点,重点检测产品有效成分含量是否符合标准,及产品中是否含禁限用高毒剧毒农药和未登记成分。三是针对秋季用肥量较大的状况,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微生物肥料、叶面肥料和有机肥料为重点产品,严肃查处有效成分含量严重不足、掺杂使假、以假充真的肥料产品。

  (三)全面开展市场检查。紧紧抓住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散地,对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和产品进行一次全面排查。种子突出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种子,无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以及伪造、变造、买卖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推广未经审定通过品种或品种侵权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特别要对代销种子和销售不再分装包装种子的单位加强跟踪监督。农药以产品标签为突破口,突出检查中文通用名未标注或不规范、擅自扩大防治对象、冒用登记证号、商品名未登记或与登记不符、生产厂名与登记不符、毒性标识错误、登记证过期未续展、无农药类别颜色标志带、剂型与登记不符、有效含量与登记不符、无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等违法违规行为。肥料突出查处无肥料登记证、一证多用、假冒伪造登记证,及包装、标识、宣传不规范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生产销售伪劣肥料源头的打击力度,严防伪劣肥料流入市场。

  (四)加强对假劣水产养殖用药、苗种和饲料的查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水产苗种管理办法》以及《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定》,以孔雀石绿为重点,对影响水产品质量安全的劣质水产养殖用药、苗种、饲料等生产资料进行查处。水产养殖用药、水产苗种和饲料生产企业主要检查是否具备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质量标准。销售企业主要检查是否销售“孔雀石绿”等禁用及假劣水产养殖用药。

  (五)抓紧清理农业系统所属生产经营主体。要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要求,对农业系统所属经营主体,或者以农业部门名义挂牌经营种子、农药、肥料等农资的单位和门店,抓紧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不具备农资经营条件的,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有关要求的,坚决依法取消经营资格。同时,要规范经营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切实为农业生产和农民群众服务。

  (六)继续推进毒鼠强专项整治。在切实加强杀鼠剂日常监管的同时,结合鼠害防治工作,继续加大对毒鼠强等违禁剧毒鼠药的打击力度。一是以农村、偏远山区、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广泛开展毒鼠强等违禁剧毒鼠药清缴活动,继续推进换购工作。对杀鼠剂市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排查,重点调查有无新的窝点和销售渠道。二是认真组织开展秋季农区统一灭鼠工作,设立一批灭鼠示范区,宣传推广先进灭鼠经验、方法和知识,提高鼠害综合防治效果。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部门协调与配合。农资打假专项治理秋季行动工作任务重、责任大。一方面,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依法行政纲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搞好县级农业综合执法试点,强化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执法监督体系,完善上下联动机制,建立跨区域合作机制,密切协作,统一行动,形成农业执法合力。另一方面,要加强与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之间的配合,开展联合执法,加强信息沟通,提高农资监管齐抓共管的整体效能。

  (二)加大农资执法监管的力度。各地要集中力量,加大农资执法力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切实抓住一批制假售假的典型案例,依法惩治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决不姑息迁就。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通报力度,必要时可公开曝光,或邀请新闻媒体介入进行跟踪报道,提高农资执法监管的震慑力,维护农资执法监管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加强秋季行动的宣传报道。充分利用各种方式,加大秋季行动的宣传力度,积极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要普及农资法律法规,引导农资诚信守法经营,提高农民群众的维权意识,发动群众参与,充分发挥社会和舆论监督作用。要宣传推介一批适合当地的农资品种,扶持一批优势企业和产品,挤压假劣产品的市场生存空间。

  各地在秋季行动中,要加强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完善相关制度建设,及时报告重大情况。要认真总结秋季行动的成效、经验、问题以及意见和建议,并将总结材料于10月底报送我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同时报送秋季行动(9、10月份)农资打假大要案统计表和农资打假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和附件2,1-9月份数据不再单独报送)。我部将适时组织开展督查活动,通报检查结果。

  联系电话:010-64192678,64192694

  传真:010-64193157

  电子邮件:nybdjb@agri.gov.cn

   农业部办公厅

   二○○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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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

建设部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

为加强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建设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未经主管部门进行资质评定并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物业管理业务。
三、物业管理企业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资质等级和临时资质。一级、二级、三级企业的资质标准如下:
(一)资质一级企业
1、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企业经理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80%以上的部门经理、管理员取得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3、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的物业;
4、管理各类物业的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计算基数是:
(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4)办公楼宇、工业区及其他物业50万平方米。
5、20%以上的管理项目获得建设部授予的“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20%以上的管理项目获得省级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
6、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7、建立了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制度。
(二)资质二级企业
1、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
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企业经理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60%以上的部门经理、管理员取得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3、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的物业;
4、管理各类物业的建筑面积分别占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计算基数是:
(1)多层住宅8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4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6万平方米;
(4)办公楼宇、工业区及其他物业20万平方米。
5、10%以上的管理项目获得建设部授予的“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10%以上的管理项目获得省级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
6、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7、建立了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制度。
(三)资质三级企业
1、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经理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50%以上的部门经理、管理员取得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3、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4、具有比较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5、建立了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制度。
四、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临时资质证书》。物业管理企业在领取《临时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业务。《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物业管理企业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三级资质的评定。未获通过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资格。
五、申请评定资质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复印件和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4、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复印件;
5、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6、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表。
六、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一级由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建设部审批;二、三级由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审批;三级经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同意,可由地级以上城市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备案。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七、一级企业可参加全国范围内物业管理项目的投标、议标;二级企业只限参加全国范围内30万平方米以下物业管理项目的投标、议标;三级企业只限参加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15万平方米以下物业管理项目的投标、议标。
八、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核定一次。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标准的企业,由资质等级评定初审部门提出降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意见,报审批部门批准后执行。申请升级的物业管理企业将所需材料报初审部门,初审部门将审核意见报审批部门。资质等级升级应依次逐级上升,不得越级升级。
九、《资质证书》格式由建设部统一制定,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十、本试行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已出让工业仓储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若干规定>的决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已出让工业仓储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若干规定>的决定》的通知

南府发〔2009〕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已出让工业仓储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若干规定>的决定》已经2009年5月14日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六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已出让工业仓储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若干规定》的决定

  为改进和完善我市已出让工业仓储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规定,现决定对《南宁市已出让工业仓储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条第三项“已出让工业、仓储用地取得不满8年的”修改为“已出让工业、仓储用地取得不满8年的。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实施整体或部分生产区搬迁改造且生产规模扩大的企业用地,因产业特点或环境污染等因素已不适宜在中心城区发展、且不能转型发展都市型工业的企业用地和其他因城市发展确实不能再用于发展工业及仓储的企业用地除外”。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已出让工业仓储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南宁市已出让工业仓储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仓储用地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六城区范围内已出让工业、仓储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已出让工业、仓储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原则。即土地使用者申请将工业、仓储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二)实行年度总量控制原则。严格控制将已出让工业、仓储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数量。每年批准已出让工业、仓储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总量(含收购储备工业用地),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新增工业用地出让总量。

  (三)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安排原则。土地使用者申请将已出让工业、仓储用地改变为经营用地的,统一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管理。

  (四)按照市场价补交出让价款原则。土地使用者应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以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交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第四条 已出让工业、仓储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改变为经营性用地:

  (一)土地使用者未按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行义务、未完成项目建设的。

  (二)改制企业尚未按改制实施方案完成职工安置工作的。

  (三)已出让工业、仓储用地取得不满八年的。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实施整体或部分生产区搬迁改造且生产规模扩大的企业用地,因产业特点或环境污染等因素已不适宜在中心城区发展、且不能转型发展都市型工业的企业用地和其他因城市发展确实不能再用于发展工业及仓储的企业用地除外。

  (四)属各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内工业、仓储用地的。

  (五)因城市建设需要已列入城市规划控制的市政、公益事业用地。

  (六)已列入年度旧城改造计划和年度收购储备计划的用地。

  (七)宗地出让合同或有关规定明确改变为经营性用地应当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的。

  第五条 已出让工业、仓储用地需变更为经营性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改变用途申请;

  (二)土地使用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属国有企业的,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属集体企业的,提供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和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涉及职工安置的,还应提供职工安置方案和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属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供股东大会(股东会)意见;属合伙企业的,提供合伙人意见;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五)《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市规划、经济、发展和改革、国资、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意见,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拟订土地变更用途方案,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已出让工业、仓储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日内与出让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合同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后办理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已出让工业、仓储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应当按土地市场价格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应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市场价格评估结果确定。

  土地市场价格评估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公司依法评估,土地评估基准日为市人民政府批准工业、仓储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之日。

  应补交土地出让价款为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减去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第八条 已出让工业、仓储用地经批准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自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20日内,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和有形市场网向社会公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结果。

  第九条 土地使用者应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开发建设,土地使用者需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和相关规定,首次交易应当进入有形市场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转让。

  第十条 市辖县已出让工业、仓储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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