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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3:36:47  浏览:82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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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年来,我国狂犬病疫情持续上升,疫情防治形势十分严峻。为进一步规范我国医疗卫生机构对狂犬病暴露人员的处理工作,降低狂犬病的发病率,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部组织制定了《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规范(试行)》,现予印发。请各地结合工作实际,切实做好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本规范得到有效落实,并将执行中存在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部。

特此通知。



附件: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规范(试行).doc



二○○六年十月八日



附件:
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规范(试行)

为规范我国医疗卫生机构对狂犬病暴露人员的处理工作,降低狂犬病的发病率,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规范。
一、暴露分级及处置原则
根据暴露性质和严重程度将狂犬病暴露分为以下三级,并分别采
取不同的处置原则。
分级 与宿主动物的接触方式 暴露程度 处置原则
I级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1.接触或喂养动物2.完好的皮肤被舔 无 确认病史可靠则不需处置
II级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1.裸露的皮肤被轻咬2.无出血的轻微抓伤或擦伤 轻度 立即处理伤口并接种狂犬病疫苗
III级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1.单处或多处贯穿性皮肤咬伤或抓伤2.破损皮肤被舔3.粘膜被动物体液污染 严重 立即处理伤口并注射狂犬病疫苗和狂犬病被动免疫制剂(动物源性抗血清或人源免疫球蛋白)
医疗卫生机构在判定暴露级别并告知患者狂犬病危害及应采取的处置措施后,应立即开展以下处置工作。
二、伤口处理
人被犬、猫等宿主动物咬、抓伤后,凡不能确定伤人动物为健康动物的,应立即进行受伤部位的彻底清洗和消毒处理。局部伤口处理越早越好,就诊时,只要伤口未愈合就应按以下步骤进行伤口处理。
(一)彻底冲洗。
用肥皂水或清水彻底冲洗伤口至少15分钟。
(二)消毒处理。
彻底冲洗后用2-3%碘酒或75%酒精涂擦伤口。
(三)冲洗和消毒后伤口处理。
1.只要未伤及大血管,尽量不要缝合,也不应包扎。
2.伤口较大或面部重伤影响面容时,确需缝合的,在做完清创消毒后,应先用动物源性抗血清或人源免疫球蛋白作伤口周围的浸润注射,数小时后(不低于2小时)缝合和包扎;伤口深而大者应放置引流条,以利于伤口污染物及分泌物的排除。
3.伤口较深、污染严重者酌情进行抗破伤风处理和使用抗生素等以控制狂犬病以外的其它感染。
三、暴露后免疫
(一)首次暴露后狂犬病疫苗接种。
原则上是越早越好。但对已暴露一段时间而一直未接种狂犬病疫苗者也可按接种程序接种疫苗。一旦不能排除伤人动物为可疑狂犬病,孕妇和哺乳期妇女也应按规定程序注射狂犬病疫苗。
接种程序:一般咬伤者于0(注射当天)、3、7、14、28天各注射狂犬病疫苗1个剂量(儿童用量相同)。
注射部位:上臂三角肌肌内注射。婴幼儿可在大腿前外侧肌肉内注射。禁止臀部注射。
(二)再次暴露后疫苗接种。
全程接种符合效价标准的疫苗后1年内再次被动物致伤者,应于0和3天各接种一剂疫苗;在1-3年内再次被动物致伤,且已进行过上述处置者,应于0、3、7天各接种一剂疫苗;超过3年者应接种全程疫苗。
此外,对暴露前后所用的疫苗效价无法证实者及免疫回忆应答无法确认者仍应进行全程免疫。
四、被动免疫制剂使用
对于Ⅲ类暴露及免疫功能低下者Ⅱ类以上的暴露,接种疫苗的同时要在伤口周围浸润注射动物源性抗血清或人源免疫球蛋白。
(一)过敏试验。
注射动物源性抗血清前必须严格进行过敏试验。方法是使用抗血清1/10~1/100稀释血清0.1mL做皮内注射,30min后皮丘红晕小于1cm为阴性,可全量注射。若为阳性,可逐步加量脱敏注射,用完全量或改用人源免疫球蛋白。
  (二)使用剂量。
人源免疫球蛋白20IU/kg。
动物源性抗血清40IU/kg。
(三)注射方法和要求。
1.注射动物源性抗血清或人源免疫球蛋白应与首针疫苗接种同时进行(暴露后尽早实施)。7天内注射血清仍有效。尽量避免在接种疫苗前一天以上注射抗血清。
2.实施动物源性抗血清注射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具备对过敏反应的抢救能力。
3.注意不要把动物源性抗血清或人源免疫球蛋白和狂犬病疫苗注射在同一部位;禁止将动物源性抗血清或人源免疫球蛋白与狂犬病疫苗混合在一个注射器内使用。
4.如解剖学结构可行,应按推荐剂量将被动免疫制剂全部浸润注射到伤口周围,同时应避免多次重复针刺进伤口。假如手指或足趾需要浸润注射,必须小心进行以防止引起间隔综合征。当全部伤口进行浸润注射后尚有剩余免疫制剂时,应将其注射到远离疫苗注射部位的深部肌肉。伤口严重或有多处伤口(特别是幼儿),按常规剂量不足以浸润注射伤口周围的,可用生理盐水将被动免疫制剂适当稀释到足够体积再进行浸润注射。
5.疫苗注射应当在清洗伤口和使用被动免疫制剂后进行。
6.对于粘膜暴露者,应将被动免疫制剂涂抹到粘膜上。
五、免疫效果评价
有条件的单位在进行上述处置后,可开展狂犬病疫苗免疫效果评价工作。抗体检测方法应采取中和抗体试验,包括免疫荧光灶抑制试验或小鼠脑内中和试验两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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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庭审质证
庭审质证,是开庭审理中,在当事人举证的基础上,合议庭组织其他当事人对提出的证据进行辨别、承认或反对及其理由的诉讼活动。行政诉讼中,主要是在被告举证的情况下,组织原告和第三人对被告提出的证据进行辨别,承认或反对并说明理由的活动。
具体如何质证呢?《行政证据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这里有两点说明需要:
1、证据“三性”的质证(审查)顺序。“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的排列,反映了法庭质证和认证的逻辑顺序,也是“三性”所具有的不同功能的要求。
2、证据效力的理解,《行政证据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其中的两个证明效力的含义是否相同,回答是否定的,前一个证明效力相当于证据效力,后一个证明效力相当于证明力。证据法上有两个重要概念,证据能力、证明能力。
(二)组织质证的方式
质证应根据具体案件需要,可以一证一质,也可以一组一质。质证过程中,应允许当事人阐明质证观点的理由,必要时可穿插进行辩论,以进一步辨别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为认证奠定基础。
(三)质证的三种特殊情况
1、在庭前交换中无争议的证据无须质证,法官当庭说明后可直接认定,但当事人当庭提出异议的,属例外,可再质证;
2、涉密证据不需在开庭时公开质证,可以出示在交换证据或不公开开庭时出示和质证,不可出示的交合议庭附卷并记录在案;
3、被告拒不到庭时其提供证据的,除庭前证据交换时无争议之外,因无法质证而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的证据,予以排除。

北安法院 杨亚新

关于印发建设部2003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安排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设部2003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安排的通知

建市[2003]4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

  现将《建设部2003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三月十一日

建设部2003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安排

  2003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总的思路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针对当前建筑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实行分类指导、专项整治,积极开展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和建立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的试点,努力改进和完善建筑市场监管方式,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为提高我国工程建设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促进行业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的建筑市场环境。

  在2003年,重点应抓好如下几项工作:

  一、针对建筑市场整顿规范工作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实施分类指导

  通过近几年的努力,一些地方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已取得较明显成效,但也有一些地方进展较缓慢,建筑市场依然存在不少的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所辖各市(包括地、州、盟)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进行分析,区别不同情况实施分类指导:对于工作进展较快、成效较明显的地区,应当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点由集中治理整顿逐步转向改进和加强日常的建筑市场监管上,务求在治本方面取得新的突破;对于工作进展较慢、存在问题较多的地区,则应继续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扩大整顿和规范的成果。

  判定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是否取得明显成效的主要标准是:(l)建筑市场管理的法规和制度体系是否健全;(2)规避招标、招投标弄虚作假和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是否得到有效整治;(3)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的情况是否基本消除;(4)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状况是否得到基本扭转;(5)违法设置建筑市场障碍的地区封锁问题是否得到解决;(6)违法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是否得到清查,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是否依法受到查处。

  二、针对当前建筑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专项整治

  针对当前建筑市场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在2003年要重点开展五项专项整治工作:

  (一)专项整治业主的市场行为,重点是规范政府投资工程的业主和房地产企业的开发建设行为。

  对业主的专项整治,着重是严肃查处业主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规避招标、假招标以及合同欺诈行为。要严格执行规划“一书两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和招投标等法律法规制度,凡有违反的,既要依法追究违法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也要严肃追究有关政府部门不依法行政、不严格执法的责任。

  (二)专项整治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建设部将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有关批示,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提出解决拖欠工程款的措施,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在新措施未出台之前,各地要严格执行《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关于规范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行为的通知》规定:对于建设资金不落实的工程项目,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已完工工程项目有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对其新建工程项目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而擅自施工的,必须依法作出处罚;对于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要大力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合同法》第28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引导企业增强工程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鼓励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拖欠工程款的问题。要充分发挥协会的行业自律功能,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精神,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凡因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

  (三)专项整治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行为。

  建设部将抓紧制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明确界定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行为,以资质管理为手段,依法加大查处力度。对于发生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行为的,要依法对当事人双方都做出严肃处理;对建设单位不依法行使分包认可权,甚至指定转包、违法分包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公开曝光;对于实行监理的工程发生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的,还应追究监理企业的责任。

  (四)专项整治地区封锁的问题。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要求,进一步清理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五)专项整治不执行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的问题。

  要认真组织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依法严肃查处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等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

  今年3月1日,《建筑法》已正式实施五周年。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进一步抓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贯彻执行,增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守法意识,提高政府主管部门的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水平,并为修订有关法律开展一些前期准备工作。

  各地还可以从本地区实际出发,开展其他方面的专项治理工作。

  三、积极开展建筑市场治本工作,重点抓好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的改革试点和工程担保制度的推行

  组织开展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的改革和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是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应当积极组织开展试点工作,摸索和总结经验,逐步加以推开。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的改革试点,应当按照“建设、监管、使用”分开、政事(企)分开和实施相对集中管理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和专业化管理、社会化运作的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1)对于公益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规模较大的地区,可研究设立政府投资工程集中采购机构(如工务局),代表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经竣工验收后移交有关部门使用或管理;对于公益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规模较小的地区,也可由政府通过招标竞争的方式,择优选定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或者工程总承包公司负责其建设组织实施。(2)对于经营性的政府投资工程,应当实行市场化和产业化的运作方式,由项目法人负责投融资、建设、资产经营全过程管理。项目法人在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可通过招标竞争的方式,择优选定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或者工程总承包公司组织建设实施,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管理。(3)对于需要特许经营的项目,应公开向社会招标选择投资主体,鼓励国内外各类经济实体采取BOT等方式投资建设和经营,也可采取政府资金和社会资本联合投资建设和运营。各地还可以在实践中探索和采用其他改革模式。

  要建立市场信用约束机制,积极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等。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可先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上推行,与承包商履约担保对等提供。承包商分包工程付款担保是保证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向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支付费用。工程担保的担保人可依法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

  四、进一步加强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充分发挥其作用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凡还没有同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脱钩的有形建筑市场,都要尽快做到机构分设、职能分离、人员分开;已实现脱钩的有形建筑市场,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加强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建设,增强工程交易活动的透明度;要抓紧将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纳入有形建筑市场,健全其分包服务功能。要加强制度建设,严格内部人员管理,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人员要依法进行查处,并严厉追究主管部门及有关领导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要认真研究有形建筑市场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的关系,有条件的地方可在有形建筑市场与政府投资工程集中采购机构的科学设置上进行一些改革探索。

  五、改进和完善企业资质及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管理

  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建设部将研究提出部分资质调整、下放审批权限以及改革审批管理方式的方案并实施。继续完善企业资质计算机网上申报、专家计算机辅助评审等,使企业资质申报、评审及年检等工作尽可能采用计算机运作,规范评审活动,提高行政效率。继续实行专家评审、审批前公示、审批后公告等制度,增强审批工作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继续严格建筑市场清出制度,通过企业资质审批、年检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等管理,对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清出建筑市场。

  要大力发展劳务企业,规范劳务企业运行。建筑业企业分包工程要逐步使用成建制的劳务企业;尽快创造条件,禁止非劳务企业的包工头再承接工程(含承接分包的工程)。

  要研究提出深化企业资质管理改革和分步实施的方案,促进有条件的行业由现行的企业资质与个人执业资格双重管理的做法,逐步向国际通行的以个人执业资格管理为主的模式过渡。要研究制订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项目经理向注册建造师逐步过渡等实施办法,尽快启动注册建造师的有关工作。进一步健全勘察设计行业注册工程师制度,尽快启动注册化工、电气、港口与航道工程师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03年上半年将其负责审批或者注册的企业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建立起来,并与建设部数据库实现连接;到2003年底前,与建设部实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库的连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的建设,有条件的还可以逐步与工商、金融等部门连接,形成更加完善、更具有约束力的社会信用体系。

  六、加强建筑市场执法队伍的建设,改进和完善建筑市场的监管方式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执法队伍的建设,按照执法队伍应当“吃皇粮”的要求,积极取得同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争取将建筑市场执法人员纳入公务员编制序列或者由财政全额拨款。继续健全建筑市场稽查制度,充分发挥稽查特派员的作用。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加强对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

  要研究建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层级监督机制,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努力提高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水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问题月报制度,对于不按规定报送的地区,建设部将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予以公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2003年3月底前,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工作安排报建设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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