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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7年国土资源工作要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1:11:37  浏览:81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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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7年国土资源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印发《2007年国土资源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2007年国土资源工作要点》已经部党组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八日



2007年国土资源工作要点

  2007年,国土资源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部署,按照“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维护权益、服务社会”的总要求,继续推进自身建设和管理创新,积极参与宏观调控,坚持从严管理、节约集约,不断完善体制、提高素质,努力提高国土资源管理能力和水平,为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贡献,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落实严格土地管理和调控的各项政策,加快土地利用和管理方式的转变
  严格落实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制。按照国务院批准下达的耕地保有量指标落实耕地保护责任。根据《省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按期开展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省区市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组织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和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监管。
  不断改进土地规划计划调控。继续深入研究土地利用规划中的重大问题,有序推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对部分土地供需矛盾突出的省、市开展规划局部调整试点。加强计划对农用地(耕地)转用规模、速度、结构的控制和引导,将建设占用未利用地纳入计划管理。指标分配要适当压缩工业用地,增加民生用地,保证确实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用地。严格土地利用计划考核。凡实际用地超计划的,按规定扣减下一年度计划指标。
  严格实行问责制。加强遥感监测和动态巡查,及时掌握重点地区和重点城市土地违法情况,将违法行为的发现率、制止率列为重要考核指标。对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办法》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坚持严控增量、盘活存量。完善和严格执行节约集约用地政策和标准,出台并实施《关于促进各项建设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完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修订,加快教育文化、公路、铁路、石油、天然气、客运专线等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编制修订。建立节约集约用地的评价体系和考核制度,严格监管和考核。认真总结并大力推广节约集约用地的新经验。
  注重发挥经济手段的作用。全面落实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将土地出让收入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的各项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据实征收,并主要按基本农田数返还地方。继续规范经营性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全面实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继续严格土地审批和供应管理。适应城市批次用地审批方式调整,严格审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强化对城市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的总体控制。改进单独选址项目划拨用地报批方式。认真执行用地批后核查制度。在城市批次用地审批中,按规定比例控制好中低价位、中小户型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土地供应,优化房地产市场土地供应结构。
  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改革完善征地制度,切实落实补偿安置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控制征地规模,严格审查社会保障等措施的落实情况,严格执行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听证论证制度,全面实行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加快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年”活动,完善土地纠纷调处、仲裁机制,着力从根本上减少征地问题引发的群众信访。
  二、全面完成整顿规范的各项任务,切实提高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平
  继续巩固治乱成果严防反弹。着力维护重点矿区、重要矿种的开发秩序。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开展动态巡查,加强日常监管。对新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探索建立无证勘查开采案件发生率、矿业权人违法违规案件发生率考核制度,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执法责任机制。
  基本完成资源整合任务。切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的意见》,注重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编制和稳妥实施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继续加强钨、稀土等优势矿产开采总量控制。实施好国家规划矿区管理制度。
  加快建立矿政管理新机制。围绕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和分类分级管理、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和开发利益合理分配、矿山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补偿、矿产资源管理法制制度建设等方面,加强调查研究,开展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等试点,完善政策制度。继续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制度,编制完成国家和省级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探索矿产资源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机制。
  三、切实加强地质工作,努力实现找矿新突破
  做好公益性地质工作。进一步优化地质大调查工作方向和布局,突出重点成矿区带、重要经济区、重大地质问题区和重点生态环境脆弱区,加强区域地质调查。抓好一批重大地质调查项目。开展全国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加强重点成矿区带、重点矿种远景调查。组织实施好全国油气资源战略选区调查和评价项目。加强新地区、新层位、新类型矿产勘查示范,指导区域找矿。搞好地质大调查与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衔接,拉动商业性矿产勘查。加快成果信息化、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继续加强中央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
  继续加大矿产勘查力度。强化依法管理、规划引导和资金支持,鼓励各类社会资金投入矿产勘查。编制和实施国家和省级地质勘查规划。组织实施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继续做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专项,开展第三批大中型矿山资源潜力调查。大力推进成矿理论、找矿方法和勘查开发关键设备、技术的自主创新,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提高攻深找盲能力,拓宽新区、新领域,努力取得有宏观影响的找矿成果。
  切实加强地质环境保护。加强汛期和三峡库区等重点地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完善全国四级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地质灾害防灾应急指挥平台。加快山区丘陵县(市)地质灾害调查工作进度,开展地质灾害多发区详细调查和区划,按时完成“全国农村地质灾害防治知识万村培训行动”。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执法检查,促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全面开展。继续加强华北平原、长江三角洲等地区地面沉降的监测和防治。全面实施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加强国家级地下水监测网建设和重点地区地下水调查和勘查。继续推进地质公园和矿山公园建设,切实加强地质遗迹保护。
  全面履行地勘行业管理职责。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的通知》,促进地勘单位深化改革。加强对地勘行业的宏观指导,开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决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等中介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努力在规划指导和资质管理、完善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强化市场监管、组织开展经验交流、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等方面迈出新步伐。
  四、大力夯实业务基础,不断提高支撑保障能力
  认真做好地籍工作。全面启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切实加强土地变更调查和用地监管,重点对基本农田数量和建设情况进行核实,对违法用地的实际面积进行调查,及时准确掌握耕地、基本农田和新增建设用地实际数量。扩大土地登记的覆盖面。集中调查处理本省区市内留存的土地纠纷问题。继续加强土地供应和地价监测分析。在完成84个50万人口以上城市本底监测的基础上,开展三个经济区全覆盖土地利用遥感监测。继续开展季度土地利用和土地抵押登记典型调查统计。
  切实加强储量管理。完善储量动态监管制度。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积极做好矿业权评估和储量管理工作。落实地质资料开发规划。
  提高国土资源形势分析水平。继续深入开展国土资源重大问题调查研究,建立健全形势分析制度和工作机制,及时向部提供情况和建议。推进统计制度改革,完善统计指标体系和报表制度,建设统计调查数据共享平台,研究出台国土资源统计管理办法,加强统计数据的综合分析。
  大力推进“科技兴地”和“金土工程”。建立健全国土资源科技创新体系,组织实施好国家和部重大科技项目。加快部政务大厅和电子政务建设。全面完成“金土工程”一期,实现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27个试点城市国土资源部门管理业务的联网运行和数据的实时传输。继续建好门户网站,加强国土资源信息的集成、分析研究和共享发布,进一步推进政务信息网上公开。
  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积极推进资源外交工作。编制资源开发“走出去”投资指南。继续推进由援外资金支持的地质调查。开好2007中国国际矿业大会。
  充分发挥事业单位支撑作用。行政机关业务部门要充分依靠和发挥事业单位的作用,通过预算管理、项目指南、监督检查等方式,密切与事业单位的联系。事业单位要围绕中心工作,发挥支撑保障作用。
  五、切实加强海洋、测绘工作,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做好海洋规划,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各项基础工作,从政策和资金上扶持海洋经济发展。建立并运行全国海洋经济评估体系,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管理秩序,加大海洋环境保护力度。
  组织实施《全国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纲要》和《测绘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扎实推进数字中国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努力提高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和测绘成果应用水平。协助开展《测绘法》执法检查,配合做好《基础测绘条例》、《海洋基础测绘条例》和《地图管理条例》的制定修订。加强国家动态地图网建设和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加快推进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
  六、深化“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活动,全面提升国土资源管理能力和水平
  抓紧落实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全面实施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努力推进工作到位。重点督察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的情况;执行中央宏观调控政策,严把土地闸门、严控建设用地总量的情况;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情况等。
  继续巩固省以下管理体制改革成果。全面落实省以下领导体制改革的任务。着力加强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关心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干部的成长。扎实推进基层国土所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落实政务公开、会审听证、行政复议等各项制度,加快服务型部门建设。加快推进《土地管理法》和《矿产资源法》修改进程。做好“五五”普法工作。严格依法理财,管好用好国土资源专项资金。
  大力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努力把国土资源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建成“政治上强、团结协调、开拓创新、廉政勤政” 的班子。重点抓好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领导干部培训。全面推进国土资源系统惩防体系建设,继续搞好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会审、听证、过错追究等各项制度,完善制约机制。严格执行行政为民“十项措施”和工作人员“五条禁令”。发扬政令畅通、执法严格、服务优质、廉政勤政的良好部风。关心每一个职工尤其是老干部的身心健康。
  扎实推进国土资源文化建设。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国土资源系统具体化的要求,即“品德好、有能力、会干事”,努力形成“奋发向上、团结和谐”为特征的国土资源文化。创作一批有特色、有份量的文化精品。开展丰富多彩的文艺体育活动。围绕中心工作搞好宣传策划,做好地球日、土地日等专题宣传活动。
  2007年是国土资源管理各项新制度、新政策、新措施全面实施的关键一年,也是考验全系统管理能力和水平的重要一年。要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努力完善体制、提高素质,在从严管理、节约集约上实现新突破,在保护资源、保障发展上取得新进展,在维护权益、服务社会上做出新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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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98]国管财字第19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中央国家机关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一月八日



附件:《中央国家机关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促进后勤事业的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95]国资事发第89号)及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98]国管财字第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机关后勤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机关后勤事业单位)。

  第三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通过其后勤企事业单位,或各部门后勤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将完成国家行政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的资产,投入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经济行为。

  第四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用非经营性资产投资注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开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或领取《营业执照》开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合资、入股、联营、出租、出借等。

  第五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进行评估,核定价值量。土地、房屋等大宗资产应请专门机构进行评估;对不足立项标准又无专门机构鉴定其价值的资产,主管部门要组织国有资产、财务、物价和技术鉴定部门共同估价。
  评估价值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以此作为占用这部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基础。

  第六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各部门及其机关后勤事业单位须提出申请,经本部门管理国有资产的机构审查同意,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

  第七条 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手续时,须报送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申报单位的申请报告;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出资单位财务报表;资产评估确认证书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资产证明;拟开办经济实体的章程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出租、出借的意向书及协议等;申报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印制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其它需出具的文件、材料。

  第八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坚持有偿使用原则。收取的费用,用于国有资产的更新改造。

  第九条 各部门及其机关后勤事业单位管理国有资产的机构负责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单独建帐,对经济效益、收益分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有权对各部门及其机关后勤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以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不得出借或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经济实体。

  第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95]国资事发第1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颁布之前,已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单位,需按本办法的规定规范。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8月3日)

深府〔2006〕143号

   《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支持业务协同,降低行政成本,推动政务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增强政务信息资源的服务能力,拓宽服务范围,充分发挥电子政务在建设服务型政府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各区及市直各机关(以下统称机关单位)之间通过电子化、网络化共享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有关术语定义如下:
  (一)政务信息资源包括各机关单位为履行政务职能而采集、加工、使用的信息资源,各机关单位在办理业务和事项过程中产生和生成的信息资源,以及各机关单位直接管理的信息资源等。
  (二)信息资源共享指机关单位向其他机关单位履行政务职能提供政务信息资源,以及履行政务职能需从其他机关单位获取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三)基础数据库指储存基础政务信息资源的数据库,具有基础性、基准性、标识性和稳定性等特征。其中基础政务信息资源指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最为基础的、多个机关单位在其履行政务职能过程中共同需要的政务信息,包括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等基础信息。
  (四)平台数据库指除基础数据库外,集中整理和储存各机关单位管理的,与社会经济发展、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某一特定领域的政务信息资源的数据库,包括创新资源、人力资源、文化资源、社会诚信、城市管理、文件档案等数据库。
  (五)专业数据库指各机关单位自己管理的、与业务应用系统紧密结合的政务信息数据库。
  (六)节点数据库指各区范围内的综合政务信息数据库。
  第四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需求导向。机关单位应当依照其职能提出共享政务信息资源的需求。
  (二)供方响应。掌握共享信息资源的机关单位应当对其他机关单位的共享需求及时给予响应。
  (三)协调确认。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各机关单位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需求及响应情况,界定全市共享信息的条目、种类及范围,制定《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凡列入《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共享。
  (四)统一标准。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归档和共享工作,满足信息共享的技术要求。
  (五)保障安全。依托全市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立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安全机制,确保共享信息的安全。
  (六)无偿共享。各机关单位之间应当无偿共享政务信息资源。
  第五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依托《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与全市政务信息资源交换体系,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按照基础层、平台层、专业层和节点层四个层次,整合全市政务信息资源,构建城市数字资源中心。各机关单位主管领导为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第一责任人,各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流程,明确目标和责任。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六条 信息采集是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前提和基础。各机关单位采集政务信息资源应当遵循“一数一源”的原则,采集共享信息应当符合《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的要求。
  第七条 各机关单位采集的政务信息资源应当以电子形式记录、存储。市档案部门对各机关单位政务信息资源的存储方式及其实施进行指导,并会同相关单位制定电子形式的政务信息资源归档标准,加快以传统载体保存的公文、档案、资料等信息资源的数字化进程。
  第八条 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单位应当按照《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的规定,负责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的更新与维护,保证政务信息资源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九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鼓励机关单位以共享方式获取其他机关单位已采集的信息,避免重复采集。
  第十条 各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业务工作和公共服务的需要,建立完善各自的专业数据库,涉及共享信息的专业数据库建设应当符合《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及相关标准。

第三章 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 综合考虑保密级别、需求程度、共享服务能力等因素,可将政务信息资源分为三种类型:可供所需机关单位无条件、无偿地共享利用的政务信息资源称为强制共享类;只能按有关规定提供给指定的机关单位共享利用的政务信息资源称为条件共享类;不能提供给其他机关单位共享利用的政务信息资源称为不予共享类。
  列入不予共享类的,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其他依据。
  第十二条 按照需求导向的原则,需求信息的机关单位按照统一格式填写并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政务信息共享需求。
  掌握信息资源的机关单位按照其他机关单位对本单位信息的需求情况及相关规定,列出本单位可共享信息的详细清单报送市信息化主管部门。
  经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市法制部门会同相关单位根据政务信息资源分类及相关规定审核后,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各机关单位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协调各机关单位分别确认,编制《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
  第十三条 《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是实现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是各机关单位之间信息共享的依据。
  第十四条 《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详细列明各机关单位所需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标明共享信息的名称、提供单位、存储格式、字段定义、密级、类型、共享范围及更新时限等。
  第十五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的制定、发布及解释,并在市党政机关内网上发布。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各机关单位提出的共享需求变化,经协调确认后,对《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进行动态更新。
  第十六条 政务信息资源基础数据库和平台数据库是全市共享政务信息资源的主要载体。各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可采用在线查询、数据交换等方式共享基础数据库和平台数据库中的政务信息资源。
  第十七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机关单位依据全市电子政务规划和《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负责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基础数据库和平台数据库的统一规划、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在保障信息和运维安全的前提下,基础数据库和平台数据库的建设、维护可委托其他相关机构。各区信息化部门负责各自的节点数据库的管理、建设、运行和维护。
  第十八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构建全市政务信息资源交换体系,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基础数据库和平台数据库与专业数据库、节点数据库之间数据交换的统一接口标准。
  第十九条 各机关单位应当依托深圳市机关专网,保证专业数据库、节点数据库与政务信息资源基础数据库和平台数据库之间的实时连通;各机关单位应当按《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规定的时限,向政务信息资源基础数据库和平台数据库上传并更新共享信息。
  第二十条 各机关单位应当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机关单位如对其他机关单位提供的信息有疑义,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提供该信息的机关单位予以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 各机关单位根据《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从城市数字资源中心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本机关单位履行职责需要,不得转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商业目的。
  第二十二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机关单位在政务信息资源基础数据库、平台数据库、专业数据库和节点数据库的基础上,做好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支持面向社会和政府的服务。
  第二十三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组织各机关单位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人员,开展业务和安全知识培训。

第四章 信息共享安全

  第二十四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机关单位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提供、获取、使用过程中的安全保障制度,做好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机关单位确保政务信息资源基础数据库、平台数据库的安全稳定运行,各机关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专业数据库、节点数据库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六条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资源,提供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该保密信息的共享范围,共享该保密信息的机关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该信息的提供单位签署保密协议。

第五章 评估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年初向市信息化领导小组报告上一年度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总体情况。
  第二十八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机关单位提供共享信息的数量、更新时效、更新频率及利用次数等,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发利用的评估体系,于年中和年底对各机关单位的信息资源共享情况进行一次评估,并公布评估报告和改进意见。
  第二十九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监督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落实工作,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督促检查工作纳入工作范围。市监察部门的电子监察系统对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三十条 机关单位如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机关单位有权向监督部门或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投诉,有关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单位。
  第三十一条 机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部门对该机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一)未将应当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及时共享的;
  (二)提供的共享信息内容不真实、不全面的;
  (三)未按规定时限更新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的;
  (四)将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用于本机关单位履行职责需要以外的;
  (五)对于监督检查机关责令整改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六)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
  (七)其他违反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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