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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超收留用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使用和审批办法的具体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47:35  浏览:90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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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超收留用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使用和审批办法的具体规定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地方超收留用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使用和审批办法的具体规定

1983年4月7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2〕147号文《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的规定,现对地方留用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使用和审批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地方超额完成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任务的部分,全部留给各省、市、自治区,在下年度使用。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和大中型项目须报国家计委审批,小型项目由省、市、自治区审批。年度投资总额经国家计委批准后,作为增加各省、市、自治区自筹基建投资指标,纳入计划。
二、地方超收留用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只能用于能源交通基本建设,不得用于其他方面。当前主要用于:(1)与中央合资建设的铁道、港口、煤矿、电站、市内电话,及其直接配套工程;(2)与其它省、市、自治区合资建设的煤矿、电站、港口;(3)地方煤矿、(4)地方小水电站和火电站;(5)公路大桥和连接省际间的断头公路;(6)重大节能措施。
三、建设项目所需建筑材料、设备和建成投产的燃料、原材料供应,均由各省、市、自治区自己平衡解决。与中央合资建设的项目,按国家计委等五部门联合发的计基字〔1982〕878号文《关于试行国内合资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办理。
四、地方超收留用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一律专户存入建设银行,由建设银行根据国家批准的计划(小型项目由省、市、自治区批准)拨款,进行监督和管理。年终使用不完的资金允许结转,但基建工作应纳入下年度计划。
五、地方超收留用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财政上如何列支,由财政部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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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之间的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的决议

(1960年2月17日通过)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之间的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为了促进中缅边界问题的全面解决,为了巩固和进一步发展中缅两国的友好关系,同意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指导下,缔结本协定,并且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立即成立由双方同等人数的代表所组成的联合委员会,并且责成该委员会根据本协定的规定,商谈解决本协定第二条所列的有关中缅边界的各项具体问题,进行勘察边界和树立界桩的工作,起草中缅边界条约。联合委员会定期地在中缅两国的首都或者中缅两国的其他地点举行会议。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有关中缅边界的现存问题按照下列的规定解决:
一、自尖高山起到中缅边界西端终点的全部未定界,除片马、古浪、岗房地区以外,遵照传统的习惯线定界,也就是说,从尖高山起沿着以太平江、瑞丽江、怒江、独龙江为一方和恩梅开江为另一方的分水岭向北,直到在靖丹和木刻戛之间跨越独龙江的地方,然后继续沿着以独龙江和察隅河为一方和除独龙江以外的全部伊洛瓦底江上游支系为另一方的分水岭,直到中缅边界西端的终点为止。联合委员会将派出由双方同等人数的人员组成的联合勘察队,沿着上述分水岭进行勘察,以确定这一段边界线的具体位置,并且树立界桩。
二、缅甸政府同意将属于中国的片马、古浪、岗房地区归还中国。至于归还给中国的这个地区的面积,由联合委员会根据缅甸政府和中国政府分别在1957年2月4日和1957年7月26日提出的并且用地图标明的建议,商谈确定。联合委员会在确定归还给中国的这个地区的面积以后,将派出由双方同等人数的人员组成的联合勘察队,实地勘察这一段边界线的具体位置,并且树立界桩。
三、为了废除缅甸对南碗河和瑞丽江汇合处的、属于中国的猛卯三角地区(即南碗指定区)所保持的“永租”关系,中国政府同意把这个地区移交给缅甸,成为缅甸联邦领土的一部分。作为交换,缅甸政府同意,把班洪部落和班老部落在1941年6月18日中英两国政府换文划定的、从南定河和南帕河汇合处到南段已定界第一号界桩为止的边界线以西的辖区划归中国,成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至于划归中国的这些地区的面积,中国政府和缅甸政府分别在1957年7月26日和1959年6月4日提出了用地图标明的建议。两国政府的建议中互相一致的地区,肯定划归中国。两国政府的建议中关于班洪部落的辖区有出入的地区,由联合委员会派出双方同等人数的人员组成的小组实地查明该地区是否属于班洪部落管辖,以便确定该地区是否移交中国。划归中国的班洪部落和班老部落辖区的面积这样确定以后,联合委员会将派出由双方同等人数的人员组成的联合勘察队,实地勘察这一段边界线的具体位置,并且树立界桩。
四、从南定河和南帕河汇合处到南段已定界第一号界桩为止的一段边界,除本条第三款所规定的调整以外,按照1941年6月18日中英两国政府的换文定界。联合委员会将派出由双方同等人数的人员组成的联合勘察队,沿着这一段边界线进行定界、标界和树立界桩的工作。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联合委员会在解决本协定第二条中所列的有关中缅边界的现存问题以后,将负责起草中缅边界条约,其中不仅将包括本协定第二条所提到的各段边界,而且将包括过去已经划定、无需加以更改的各段边界。新的边界条约经两国政府签订和生效后,将代替一切旧的有关两国边界的条约和换文。中国政府根据一贯反对外国特权和尊重其他国家主权的政策,声明放弃1941年6月18日中英两国政府换文所规定的、中国参加经营缅甸炉房矿产企业的权利。
第四条 一、本协定须经批准,批准书应尽速在仰光交换。
二、本协定在互换批准书以后立即生效,到两国政府将签订的中缅边界条约生效时自动失效。
1960年1月28日订于北京,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中、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全权代表 缅甸联邦政府全权代表
周恩来 奈温
(签字) (签字)
* *
这个协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于1960年2月19日批准,缅甸联邦总统于1960年5月12日批准。协定自1960年5月14日生效。
相关文件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定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之间的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的全权代表的决议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之间的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的决议





  近几年,农村尤其是城乡结合部房屋大幅增值,受利益驱动等多种因素,“小产权房”引发愈来愈多的各种类型的纠纷,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稳定发展。为此,笔者通过对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小产权房”审理情况进行深入调研,分析“小产权房”纠纷的特征、成因,并提出防范对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仅国家所有土地才能用于房地产开发,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不能直接用于商品房开发建设。只有通过国家相关部门补偿征收后,变集体所有土地为国家所有土地,才能出让给有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开发。国务院办公厅在2008年1月11日下发《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通知》曾针对“小产权房”问题作出批示,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2011年11月,《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若干意见》政策发布,明确指出“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发证。2012年2月,国土部发言人表示将于2012年试点清理“小产权房”,规定凡是小产权房不允许登记,不受法律保护。

  这势必会引起小产权房纠纷的增加,人民法院应当积极采取措施、统一司法尺度、有效予以应对。小产权房到底是否合法、是否能够购买或转让等这一系列问号,不断在老百姓脑海中出现,如何消除错误认识,确立正确的认识,首先就要明确什么是小产权房,所谓小产权房,就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多发生于城乡结合部地带,它并不真正构成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因为小产权房只具备了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质,但不具备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质,其并不是商品房。所以,法律法规对商品房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对小产权房是无效的,人民法院也不能适用商品房买卖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处理涉及小产权房的案件,购房人的权益很难得到维护,风险相当大。

   一、案件纠纷特征

  (一)从受理案件数来看,2009年清丰法院受理由各类房屋纠纷案件72件;2010年受理86件;2011年共受理此类案件128件。“小产权房”建设不仅未随着政府禁令销声匿迹,反而愈演愈烈。据统计表明,“小产权房”引发的纠纷持续呈上升态势。

  (二)从诉讼类型来看,主要包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房屋拆迁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2009年以来受理此类案件446件,其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40件,占9%;房屋拆迁纠纷205件,占4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173件,占38.7%;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17件,占3.8%;其他11件,占12.7%。

  (三)从诉讼主体和诉讼起因来看,购买“小产权房”主体多为低收入群众,尤其以下岗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为主。且此类案件买卖双方基本上都履行了合同义务,出卖人交付住房,购房人入住并给付了房款。诉讼起因多缘于土地增值以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因素,房后迁补偿价格高于原房屋买卖价格,出卖人受利益驱动而起诉。

  二、问题的成因

  (一)高房价刺激小产权房需求市场的形成。从上个世纪90年代就有城里人到农村购买小产权房的现象,那时城里的商品房价格没有达到现在的“寸土寸金”的程度。村集体也只是在试探性地出卖一些集体土地而从中取得一点利益。随着城市商品房的价格一路攀升,房地产开发商笑了,急需住房而又望房兴叹的低收入者愁了。大部分人开始沦为“房奴”,安居乐业的梦想成了他们的奢望。而那些近乎垄断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奴”们血汗的滋润下如雨后春笋般茁壮成长起来。但小产权房的出现使房奴又重新看到了希望,一个个房奴翻身作了房主人,小产权房的需求市场也就由此产生并急剧扩大。

  (二)小产权房的出现也让村集体的经济欲望急剧膨胀。首先,一些村镇在大产权房价格飙升,利润翻倍的背景下,也开始迅速把土地变现,这也让小产权房有了立足之地。开发商在开发小产权房的过程中,会拿出来一部分利润与村镇共享,村镇在巨大利润引诱之下,不惜出让土地,以牺牲长远利益来换取眼前的经济利益,一方面说明农民对土地的认识存在误区,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目前农民收入仍然较低,因此要改变这一现状,一要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要把保护耕地的意识不断传送给广大农民;二要增加农民的收入,这样农民不会再因为眼前的经济利益而牺牲长远的利益。其次,通过调查发现越是靠近城市边缘的农村,出让土地的现象越严重。这些靠近城市的村庄纷纷开发小产权,还隐藏着另一个秘密,那就是城市的发展过程中,一定会占用农田,如果村里不开发小产权房,土地一旦被地方政府征用,那么土地的大部分利润将被地方政府拿走,这样集体组织的农民所获得的补偿甚少,这样相当一部分农民就同意以小产权方式提前将自己的土地先行开发,从而获得相对较多的利益。城市的高房价造就了小产权房的巨大市场需求,而村级组织也有着强烈的卖地冲动,在此情况下,一些不正规的开发商开始迅速介入,一栋栋小产权房也就应运而生。

  (三)监管不利,大量的违规违法用地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理。当小产权房在个别地方出现问题时,有关部门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对这些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就造成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姑息迁就,这些严重的负面影响就带来了目前的“谁都敢干,法不责众”的情况,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造成了法律的虚置。

   三、防范“小产权房”纠纷对策建议

  我国现行法规政策评价“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但“小产权”房已成为目前的社会问题,处理不好,必将激化矛盾,有悖于建立和谐社会的大政方针。因此妥善处理现有的“小产权”房,本人认为要兼顾国家利益和集体、农民、购房者的各方利益。

  (一)从源头切除隐患。“小产权房”的核心问题在于土地问题,只有妥善解决土地规划和土地处置问题,“小产权房”问题才能得到彻底化解。2011年年底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若干意见》,明确表示“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和发证。虽然国土资源部对“小产权房”态度一直很坚决,但并没有挡住一座座小产权楼房拔地而起。因此,必须从源头切除隐患。只要发现“小产权房”破土动工就勒令停建;只要发现“小产权房”公然出售就勒令停售。该拆除的不等卖出就强制拆除。此外,还必须彻底改变城乡二元结构规划制度,促进城乡一体化规划建设,从根本上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二)要稳控房价。小产权房的出现就是高房价的并发症。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很多房地产宏观调控措施,但这些措施没有达到稳定房价的目的,相反房价仍然不断攀升,此时小产权房的出现恰恰满足了大量中低收入者的需要。“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不解决房价疯涨的根本问题,即使堵住了小产权房这个口子,将来一定有类似问题出现。”因此不能把关系人民生活的最基本的生活资料拿到市场上成为赢取暴利的工具,国家应进一步出台相应的规定,授权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的情况对本地的房地产市场进行规范,进一步稳定房价,使房价的涨幅控制在人民群众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

  (三)要严格管理二手房市场。房价的节节攀升滋生了一批“炒房族”,他们的目的只有一个——赚钱。房价上涨一方面与地根紧缩有关,另一方面是因为房地产企业为了追求更大的利益以及炒房族的借势哄抬房价。抑制开发商的不法炒作,对二手房的转让收取较高的税额对控制“蒸蒸日上”的房价可以起到釜底抽薪的效果,小产权房的发展也会日趋走上回归路线。

  (四)改善住房社会保障。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增加社会保障性住房比例,改变我国经济适用房不经济,廉租房僧多粥少的供应现状。   

  (五)要严格限制人均住宅使用面积,控制豪华别墅的建设,不能让商品房的购买变成有钱人的“圈地运动”而使中产阶级家庭连最起码的安居梦想都变成奢望,这样会加剧老百姓心中的仇富情绪,给社会增加不和谐因素。

  (六)加大耕地保护力度。土地对于中国农民而言除了生存权以外,还承载着发展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功能。因此,对于破坏耕地修建“小产权房”的违法行为要坚决禁止。对于已经滥占耕地修建房屋的,如果能退耕的坚决退耕,不能退耕的补缴所有税费的基础上严厉处罚。不符合土地规划的“小产权房”要认定为违章建筑,并坚决予以拆除。违法批准建设“小产权房”或违法开工建设“小产权房”的,依法严厉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七)尊重事实并区别对待。一是农村住宅如出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经本集体同意,且买受人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因民事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规定,该买卖有效。二是农村住宅如出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外居民的,因行为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买卖行为无效。三是农村居民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居民出资在其宅基地上联合开发建房的,联合建房人不能成为房屋共有人,但对与其合作农村的居民享有债权,买卖无效。四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共同投资在宅基地上建设农村住宅的,即使一方为城镇居民或户籍未迁入的其他农村居民,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修建住宅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五是城镇居民或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遗产继承可取得农村住宅所有权。六是关于农村住宅赠与合同的效力,受赠主体如果符合前面所述农村住宅买受人的限制条件,赠与合同有效。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规划情况下,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住宅用于安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房指标如果在符合受让条件的内部成员之间转让的,买卖有效。

  房屋是最重要的生产要素、生活资料与融资工具,也是物权保护的最重要对象,尤其在中国特定的文化背景下,居有定所更是每个人的生活目标之一,如何解决小产权房的问题将关系到百姓是否能够安居乐业,因此我们要齐心协力共同解决小产权房问题,从而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作者单位: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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