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7年第2期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3 02:11:11  浏览:84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7年第2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7年第2期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1997年1月31日
一、免去李景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格鲁吉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张咏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格鲁吉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关恒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李景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孙延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委内瑞拉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刘伯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委内瑞拉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四、免去江承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巴多斯特命全权大使兼驻安提瓜和巴布达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詹道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巴多斯特命全权大使兼驻安提瓜和巴布达特命全权大使。
五、免去卢秋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罗马尼亚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刘古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罗马尼亚特命全权大使。
六、免去梅兆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卢秋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1997年3月6日
一、免去张毅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加拿大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查培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加拿大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姜恩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马振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丁原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比利时王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宋明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比利时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四、免去张序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孟加拉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王春贵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孟加拉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五、免去郑耀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丹麦王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杨鹤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丹麦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1997年3月28日
一、免去乔宗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万永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杨桂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瑞典王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乔宗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瑞典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周兴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苏里南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李建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苏里南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新政办〔2006〕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七日


  新乡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全面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工作的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新乡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
  一、凡在市规划区及小店工业园区范围内的下列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
  (一)砖混结构建筑工程的混凝土基础部分,以及上部结构中成片使用并一次浇捣混凝土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分部分项工程;
  (二)混凝土框架结构的建筑工程以及一次浇捣混凝土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构筑物、道路、桥梁等建设工程。鼓励本办法规定区域以外的建设工程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
  二、符合上条规定的所有新开工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必须使用预拌混预凝土的要求告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在工程报建时,在建设工程报建申请表“发包条件”栏内注明使用预拌混凝土,报市建委备案。建设单位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各投标企业按市政府要求使用预拌混凝土。
  三、设计单位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工程进行设计时,必须按使用预拌混凝土进行设计,同时,本着便于施工的原则,尽量减少混凝土强度等级的数量。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加大审查力度,对应使用预拌混凝土而未使用预拌混凝土的设计图纸予以纠正。
  五、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企业使用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监理单位对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工程应列出专项监理细则,并对所监理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情况及时上报市建委。
  六、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加大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工程的招标文件中使用预拌混凝土内容的审查,凡发现应当使用而未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应对招标文件重新修正并上报市建委,有形市场不予发布相关信息。
  七、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应严格按照资质审批范围进行生产、经销预拌混凝土;对有使用预拌混凝土需求的建设工程,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予以供应。
  八、各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不断完善提高试验、检测能力,严格把好材料进厂关,对每批次材料进行检验,并向用户提供产品的质量保证书,杜绝不合格材料通过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
  九、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生产和施工现场使用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现场使用预拌混凝土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一、对应使用而未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开发)单位,市规划管理部门不再受理其新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颁发施工许可证。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擅自在现场搅拌的施工企业及承揽应使用而未使用预拌混凝土工程的监理企业,将作为市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公示,按有关规定限制其投标活动,直至清除出我市建筑市场。
  十二、对施工、建设单位使用无资质企业生产预拌混凝土和不合格预拌混凝土的,将依据《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三、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严格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全面完成我市预拌混凝土的推广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斯洛伐克共和国联合声明

中国 斯洛伐克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斯洛伐克共和国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斯洛伐克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对两国富有成果的关系和友好合作表示赞赏,并对近年来双边关系的发展表示满意。为进一步发展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加深相互了解,加强各领域的双边合作,促进中斯友好合作关系在二十一世纪的发展,双方声明如下:

  一、双方重申,近年来形成的两国关系基本原则和政治框架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以《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国际关系准则、相互尊重、平等互利、互不干涉内政等原则为基础,发展二十一世纪的双边合作是双方的共同目标。

  二、中方赞赏斯洛伐克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取得的成就,愿意看到斯洛伐克作为中欧的重要国家,继续在本地区和整个欧洲发挥建设性作用。双方认识到地区合作的重要性。中方注意到斯方为加入欧洲联盟和北约所做的努力,尊重斯方做出的自主选择,希望这些目标的实现能促进欧洲的和平与稳定,有助于中斯合作的进一步发展。

  三、斯方赞赏中国在实行改革开放政策方面取得的成就。斯方对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表示欢迎,相信这将进一步加强和扩大两国间的双边贸易。希望中国继续为国际社会的和平发展及维护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做出贡献。斯方重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斯方将继续坚持一个中国原则,不同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和进行任何形式的官方往来,斯洛伐克将只与台湾保持私营部门主导的贸易和经济关系。

  四、双方注意到,两国间现行条约和协定构成了双边合作的基础,并为继续合作提供了适当条件。双方声明,这些条约或协定不应影响各自对第三国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双方参加的各类多边条约规定的国际权利和义务。为进一步发展合作,双方将根据双边关系的特定需要修改或终止某些现有条约或协定并缔结新的条约或协定。

  五、双方重申,相互尊重对方人民根据本国国情自主选择的发展道路。双方承认两国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传统等方面存在差异,在某些问题上存在不同立场,但认为这不应影响双边关系的顺利发展。双方均希望通过真诚与坦率的对话处理分歧。平等、相互尊重和发展双边关系的共同愿望是对话的基础。

  六、双方认为,在双边和多边领域都存在着扩大和加深两国合作的有利条件。两国在联合国系统和其他国际组织框架内的合作有利于维护世界的和平、安全与稳定。双方愿在国际舞台上为解决诸如恐怖主义、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环境保护、和平和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等重大全球性问题继续进行磋商与合作。

  七、双方指出,两国、两国政府、议会和其他国家机构的代表继续保持定期接触和互访有助于增进两国间的相互理解,进一步加强中斯两国人民的友谊,发现新的合作机遇。双方愿继续就经济、金融、文化、教育、法律以及其他领域的改革和发展交流经验。

  八、双方高度重视扩大两国互利经济合作,这有利于各自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双方致力于双边贸易的增长,并特别关注贸易平衡。双方将继续鼓励各自的公司和企业增加向对方的投资,开办合资企业并进行各种便利的现代形式的合作,包括根据市场经济规律和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的国际公认的标准和准则在第三方市场的合作。双方支持扩大在工业、农业、金融、银行业、交通通讯、电讯以及其他产业领域的双边关系。

  九、双方支持两国司法、公安、内务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互利合作。这种合作有助于两国在打击国际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跨国有组织犯罪、武器走私、贩卖毒品等全球性事业中共同做出积极贡献。

  双方认为,两国公民间的直接接触以及各自公民在对方境内进行的合法活动有助于两国关系朝着有利的方向发展。双方依照各自的国际义务、现行双边协议的规定以及相关国内法处理两国关系中出现的公民往来方面的问题。双方敦促各自公民在对方境内逗留期间遵守所在国法律规定,对当地权力机关采取合作的态度,与当地人民友好相处。双方不歧视在各自境内逗留的对方公民并保障他们的所有合法权益。双方有关当局为解决公民往来问题进行建设性的合作。

  十、双方支持两国发展科技研究、文化、教育以及体育等领域的合作。双方支持两国地区和地方当局之间的联系。双方一致认为,这些联系非常有助于两国人民更好的相互了解以及两国经济、文化和其他领域合作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斯洛伐克共和国总统

                          江泽民            鲁道夫·舒斯特

                         (签字)             (签字)  

                              2003年1月6日于北京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