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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科技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1:36:13  浏览:89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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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科技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科技局 深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科技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科技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人发(2001)27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精神,从2000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其中,科技三项经费每年安排2000万元,其他安排1000万元),作为支持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资金。为此,深圳市人事局、科技局和财政局共同制定了《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更好地为学有所成的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资金由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和出国留学人员创办企业项目研发、启动资金两部分组成。
市人事局负责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管理;市科技局负责出国留学人员创办企业项目研发、启动资金管理;市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及财务监督。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引智办)是管理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职能机构,负责创业前期费用补贴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 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主要用于:
(一)建立、完善市留学生创业园;
(二)出国留学人员个人来深创业前期费用补贴;
(三)出国留学人员评奖活动所需费用;
(四)建立、维护以及管理深圳出国留学人才信息网站;
(五)开展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工作所需费用;
(六)其他有关留学人员的管理费用。
第四条 出国留学人员创办企业项目研发、启动资金主要用于:
(一)出国留学人员在深圳市从事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
(二)出国留学人员带高新技术成果、项目来深圳市实施转化项目;
(三)对出国留学人员产业化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四)其他有关留学生创办企业的管理费用。
从事科研工作的,其研究课题经市科技局认定属于高新技术项目的,可获得一次性科研启动经费10-15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已获得市引智办出具“资格审查证明”的出国留学人员个人来深创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前期费用补贴:
(一)其项目通过专家论证属高新技术项目的,或所办企业已入驻市留学生创业园孵化;
(二)短期来深服务、讲学、技术支持、成果推荐、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等。
第六条 已获得市引智办出具“资格审查证明”的出国留学人员申请创办企业项目研发、启动资金的,应当以本人名义注册的独资企业;或出国留学人员本人在企业注册登记中所占的股份(含技术股)至少为30万股,或所占比例至少为15%。
第七条 对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扶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专家评审制度、公开告示制度和项目、课题跟踪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申请出国留学人员个人来深创业前期费用补贴工作由市引智办负责,并常年受理申请。
申请出国留学人员个人来深创业前期费用补贴的需填写申请表格(一式三份),并提交申请表格所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市引智办根据有关规定组织评审,提出建议补贴项目清单,经市人事局同意后,征求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意见,然后下达文件。市财政局根据文件拨付经费。
其他有关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的使用,由市人事局决定,报市财政局核拨。
第九条 申请出国留学人员创办企业项目研发、启动资金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并常年受理申请。
申请创办企业项目研发、启动资金的出国留学人员应到市科技局办文窗口领取《深圳市科技计划申请材料》(注明申请留学生创业资金)。市科技局根据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对受理项目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建议资助项目清单,征求市人事局、财政局意见,然后下达文件。市财政局根据文件拨付经费。
第十条 出国留学人员个人来深创业前期费用补贴采取无偿资助形式,补贴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市财政部门根据文件所列的补贴项目清单,将补贴金一次性拨到市引智办开设的支出帐户上,享受补贴的留学人员按季到市引智办签领。
出国留学人员个人来深创业前期费用补贴的税收问题,应按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无偿使用出国留学人员创办企业项目研发、启动资金的,企业应当按无偿资助金额的50%匹配资金(不包括获科研启动经费10-15万元人民币的项目)。
第十二条 出国留学人员创办企业项目资金(包括财政资金及企业获得无偿扶持所需的1∶0.5配套资金)采取专户管理,由财政部门统一为企业开设专户。项目资金采取封闭式管理,项目资金使用及项目产生的效益按项目单独设帐核算。项目资金部分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用于项目研制和开发所必需的设备购置费、试验外协费、资料印刷费、差旅费及项目研发直接有关的其他费用。
项目资金采取分批拨付。
企业收到项目资金的帐务处理是,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付帐款。在项目完成后,对于无偿的财政资金,报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作核销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规定使用或挪用资金的,经查实,财政部门停止拨付后续资金,并追回已拨资金。


200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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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年第16号)
2003-8-7 15:45:17 阅读69次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6月26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二OO三年七月十一日



马鞍山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管线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管线工程,是指建设于地下或地上的给水、雨水、污水、燃气、电力、通信、有线电视、信息网络、交通信号和路灯等市政公用管线工程,以及热力、油料和化工物料等特种管线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马鞍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管线工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用地范围内配套管线工程的建设除外)。
第四条 市规划局是本市管线工程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 管线工程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安全和市容景观要求。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各类管线均应入地规范敷设。现有架空管线应逐步改造入地。
管线工程应当与城市道路、公路及沿线建设项目工程统一规划,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协调建设。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管线专业系统规划,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批准。
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应与管线专业系统规划相协调,对各类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做出综合安排。
第七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将下一年度管线建设计划在当年年底前报送市规划局,市规划局结合下年度的城市道路建设、改造计划进行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因特殊情况需增加管线建设项目的,必须及时报送市规划局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管线工程建设须在城市道路、公路和规划红线内进行,并符合道路管线综合规划要求;管线敷设应与城市道路、公路的规划红线平行,走向顺直。
第九条 管线位置按下列原则规划安排:
(一)在规划道路的中心线以东、以南,主要安排污水管、给水管、电力排管和电力电缆;
(二)在规划道路的中心线以西、以北,主要安排雨水管、燃气管、信息导管和信息线缆;
(三)在绿(林)地下敷设输水管、合流污水干管以及热力、油料、化工物料等特种管线;
(四)在绿(林)地上架设35千伏以上(含35千伏)输电线路;
(五)各类管线工程的建设,应当控制在规划安排的对应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他管线的规划位置。
第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在规划上交叉的,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一)相对次要管线避让相对主要管线;
(二)易弯曲管线避让不易弯曲管线;
(三)压力管线避让重力管线;
(四)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五)临时性管线避让永久性管线。
(六)新建管线避让现有管线。
第十一条 架空设置的电力线缆和信息线缆应当采用单杆多回路方式,沿城市道路、公路和河流两侧架设,尽量避免跨越城市道路、公路和河流。
架空线杆塔应当整齐、规则排列,设置牢固。在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条件下,新建架空线应当与现有架空线合杆架设,不增设杆塔。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桥梁时,应根据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位置。管线通过桥梁,应保证桥梁安全以及正常的维修、养护。
第十三条 临城市道路的建筑,其专用管线及附属设施不得占压道路规划红线。
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架空线设置的高度,各类管线的水平净距、垂直净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林)木等的安全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管线工程需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民防设施、河道、绿(林)地,或涉及消防安全、净空控制、树(林)木保护的,管线建设单位须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协商采取相应的防护或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 因条件限制,管线工程建设确实无法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执行的,应报请市规划局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协调处理。
第十七条 管线工程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线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需使用土地的;
(二)需改变原土地规划使用性质的。
第十八条 管线建设单位进行管线工程建设,须按照有关规划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工程(管线)规划许可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不改变原管位轴线和管径的地下管线局部更新;
(二)利用原有架空线杆塔架设不升压且在35千伏以下的输电线路;
(三)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工地范围内设置临时管线;
(四)因农业生产需要,设置越野管线。
第十九条 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应填写有关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管线工程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市规划局认可的地形图及综合管线图;
第二十条 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有权部门批准的管线工程项目文件;
(三)管线工程设计方案;
(四)市规划局认可的地形图及综合管线图。
第二十一条 申请建设工程(管线)规划许可证,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有权部门批准的管线工程项目文件;
(二)管线工程设计说明;
(三)具有规定技术参数的管线工程平面设计图;
(四)有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的,提供有关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的书面意见;
(五)有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的,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六)属地下管线建设的,提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协议。
敷设电力排管、24孔以上的信息导管以及管径超过500毫米的给水管、燃气管的,除提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管线横断面设计图和附属设备图。
架设超高输电线路塔、特种管线杆架,除提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线路塔、杆架的结构图和基础图。
第二十二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管线)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设计文件进行管线工程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市规划局批准。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管线)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开工和竣工。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开工和竣工的,须办理延期审批手续。超过6个月未开工建设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管线)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三条 管线建设单位在施工中遇到管线冲突时,应当立即停工;需变更线路的,应经市规划局重新核准,并将更改数据标注在核准图纸上后方可继续施工,不得擅自强行开挖和铺设。
新建、改建管线涉及迁移其他管线时,有关管线单位应积极配合,被迁移管线的单位应办理建设工程(管线)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现有道路下的管线工程,应积极使用盾构、顶管等地下掘进技术,并由具备资质的专业单位实施,规范作业。
第二十五条 管线工程建设需挖掘城市道路、公路的,管线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申办审批手续。未取得建设工程(管线)规划许可证及办理挖掘道路审批手续的,不得开掘城市道路、公路。
第二十六条 管线工程抢修、抢险,管位、管径、埋深等有变化的,管线建设单位可先行实施,但必须及时补办规划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管线工程开工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管线)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现场放线,并向市规划局申请验线,经复验无误后方可开工。
第二十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后,管线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依据规划技术条件进行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并在地下管线工程完工覆土前,编制地下管线竣工图。
第二十九条 管线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平整、清理施工现场,按时恢复原状,管线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申请规划验收,市规划局在接到验收申请后,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验收,经验收合格,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向市规划局和城建档案馆及时报送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各有关机构应按规定做好技术资料保密工作。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管线)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管线工程,造成其他管线损坏的,由建设单位赔偿损失;经市规划局批准的管线工程按规定正常施工造成未经市规划局批准的管线损坏的,由未经市规划局批准的管线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建设、行政执法、公安交通、公路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规划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玩忽职守不构成犯罪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关于加速引进外国高等学校教材的几项规定

教育部 外交部 财政部


关于加速引进外国高等学校教材的几项规定

1979年2月2日,教育部 外交部 财政部


为了尽快编审出版一整套反映国内外科学技术先进水平的社会主义新教材,提高我国高等学校的教学质量,必须根据毛主席“洋为中用”的教导,大力加强外国教材的引进工作,有领导、有计划地把各个科学技术比较发达国家的教材引进来。
一、引进外国教材的目标和要求
根据1981至1983年期间,要对全套高等学校教材进行修订提高,使之更好地反映国内外科学技术先进水平的要求,迫切需要近几年内将美、日、西德、英、法等国以及其他外国的较新较好的教材尽快引进来。确有参考价值的苏联教材,也应该加以引进。对于世界著名大学以及在各门学科、各类专业中占领先地位的外国大学的教材,争取在一二年内摸清情况,成套引进。具体要求是:
(一)基本摸清上述外国大学所开设的课程和使用的教材。
(二)基本引进上述外国大学的各种参考价值较大的教材(包括由出版单位出版的教材和学校编印的讲义)。
(三)对外国教材进行比较系统的研究,作出必要的评价,供各校教师和教材编写人员参考。
(四)选择其中质量较好、参考价值较大和有代表性的,分别组织翻译或影印。
二、引进的途径
外国教材的引进,主要通过中国图书进口公司进行,同时,也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请我驻外使馆,派出的代表团、考察组或其他有关人员,中国血统的外籍人士、外国友好人士和外国专家,文化和科学技术的合作和交流等渠道,加以引进。
(一)中国图书进口公司。外国公开出版的教材,主要通过中国图书进口公司订购。外国大学教材的缩微胶卷、录像带等,也可以通过该公司委托外国出版商协助采购一部分。可以由有关部委集中选购,也可以由各校通过当地外文书店自行订购。中国图书进口公司在汇编的外国图书征订目录中,增辟教材一栏,尽可能将国外较新较好的教材列入。
(二)请各有关驻外使馆,指导和帮助开展所在国教材的引进工作。如:协助了解外国大学使用教材的情况;协助购置外国大学自己编印的讲义和教学资料(如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指导书、实验指导书、习题卡等);协助购置某些急需的公开出版的教材等。各有关部委需购的教材样本,如通过中国图书进口公司难以购到,需要通过各有关驻外使馆协助引进的,可以提出书单(注明书名、作者名、出版日期及单位)送教育部人民教育出版社汇总后,转教育部外事局告驻外使馆协助办理。
(三)派出的代表团、考察组及其他出国人员。我向有关国家派出的各种代表团、考察组及其他出国人员,请就便了解教材情况,协助选购一些学校讲义等,也可以由派出人员向当地使领馆提出建议,由使领馆审核研究后协助选购。
(四)有可能时,在与有关国家签订的文化或科学技术合作协定和计划中,把引进外国教材作为一项内容列入。
(五)我高等学校与外国学校建立校际联系时,应将交换图书资料,交流教材与讲义,列为重要内容。
(六)鼓励我国高等学校教师通过他们在国外的亲属友人,了解外国教材情况,协助选购。需要偿付外汇的,须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三、引进工作的组织
(一)各类专业外国教材的引进工作,由各有关部委按照目前高等学校编审出版的分工,负责统一组织。
(二)各类专业外国教材情况的汇总、整理,引进外国教材以及翻译、影印外国教材的计划和建议的提出,引进的外国教材的研究和评介等,在各有关部委的领导下,分别由各科、各专业的教材编审委员及其主持学校负责,也可以由部委专门指定的其他学校和单位负责。各有关高等学校,也要积极参加,大力做好。各有关部委可以在所属出版社(或教材编辑室)和有关学校建立若干外国教材中心,以利于系统引进和积累外国教材和教学资料。
(三)各类专业外国教材的翻译影印计划,由主管部委审定并组织实施。
翻译外国教材的出版工作,原则上由有关部委所属出版社负责,也可以请中央或地方其他出版社协助,或由所属高等学校翻译、印制后在校际交流。
影印外国教材的工作,主要由中国图书进口公司(光华出版社)负责(具体办法见1978年9月8日教育部、国家科委、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教材影印工作的联合通知》),教育部应积极筹建教材影印机构和生产基地,分担部分任务。必要时可以组织高等学校影印力量,印制后在校际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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