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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技术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1:42:16  浏览:96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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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技术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技术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省人民政府同意《福建省技术市场管理办法》,现予以颁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技术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技术市场管理,维护技术贸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技术贸易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市场应根据“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实行“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市场所在地的科技、经济、财政、工商行政管理、金融、税务等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市场进行管理。
第三条 凡进入技术市场活动的双方单位或个人,均应本着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贸易,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的限制。
第四条 本办法由本省各级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五条 技术市场的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出让、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入股和技术出口等。
第六条 一切有助于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能耗、提高经济效益的技术和先进的管理,均可进入技术市场。
第七条 向技术市场提供技术商品和技术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应对进入市场的技术合法性、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国家法律、法规不允许进入技术市场贸易的技术,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技术市场可分为常设技术市场和流动技术市场。常设技术市场应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同级科委审批,并报省科委备案,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执照》。非常设技术市场,按行政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批准,报所在地、市、县科委备案。

第三章 技术合同管理
第九条 各级科委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技术合同管理机关。技术合同管理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和各自职责的分工,共同做好技术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条 进入技术市场进行技术贸易的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订立书面合同书。合同书的规范和格式应以国家科委统一制定的为准。
第十一条 技术市场管理实行技术合同登记制度。对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以及统计工作由各级科委和由省科委委托的机构负责。
上述登记办法由省科委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 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机关的职责为:
(一)核定技术合同的类别;
(二)对技术贸易情况进行统计;
(三)为同级人民政府提供技术市场发展的宏观决策意见。
第十三条 技术合同在登记生效后,如有变更、解除等情况,应向原认定、登记的机构申报备案。

第四章 技术贸易的财务和税收管理
第十四条 技术贸易的价格或者报酬数额以及价款或酬金是否需要一次付清或者分期支付,或可否用其他办法支付等,均由贸易双方单位或个人自行协商议定。
第十五条 企业单位支付的技术贸易价款或报酬,可在技术开发基金和新产品试制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可按有关规定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报酬较大的,可分期摊入成本。
事业单位支付技术贸易价款或者报酬,可在事业费包干节余或者预算外收入中列支;没有事业费包干节余或者预算外收入的,可在事业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设立技术商品中介机构,应当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同级科委批准,实行企业管理的,经批准后,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技术商品中介机构在促成技术贸易双方成交过程中所付出的劳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收取中介费,其标准由贸易双方协商议定。
对充当项目代理、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咨询服务、参与技术开发或者提供更高层次服务的中介方,可从中介服务费中提取10%的酬金,奖励给有贡献人员,此项酬金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
第十八条 进行技术贸易的单位可从技术贸易纯收入中提取20%的奖励费用;向海岛、贫困地区、革命老根据地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进行技术贸易的,可从纯收入中提取25%作为奖励费用,此项奖励费用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
第十九条 技术贸易收入应与非技术性收入分别记帐。各单位留用的技术贸易纯收入,列预算外资金,以五比三比二的比例用于科技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技术贸易收入,可按国家税法规定享受营业税和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一条 个人在技术市场贸易中所取得收入,或在业余从事技术工作和咨询服务的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五章 技术合同争议的仲裁
第二十二条 技术贸易双方当事人对技术合同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请求有关部门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并制成协议书后,双方当事人必须按协议书履行。
第二十三条 前条争议,如双方当事人不愿自行协商或调解时,一方或者双方可依据技术合同法中的有关条款,向法定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仲裁机构申请复议一次,复议的仲裁决定为终局仲裁决定。当事人一方在规定的期
限内如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技术贸易双方当事人如没有在技术合同中订立争议仲裁条款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协议,任何一方均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其情节轻重可给予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赔偿损失、停业整顿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有损害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技术的;
(二)剽窃他人技术成果,侵犯他人技术权益的;
(三)采取欺诈或者胁迫手段订立合同的;
(四)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
(五)无照经营或以技术贸易为名超越其核定的经营范围的;
(六)倒卖技术合同或订立假合同的;
(七)骗取科技贷款或经费,用于非法经营的;
(八)截留技术市场利润,偷税漏税,滥发奖金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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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人民防空警报建设与管理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人民防空警报建设与管理规定的通知

庆政发〔201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人民防空警报建设与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大庆市人民防空警报建设与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以下简称防空警报)的建设与管理,确保战时和平时遭遇特大自然灾害或事故灾害时迅速、准确地传递、发放防空袭警报和灾害警报信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市防空警报网建设规划由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电信、军队通信、无线电管理等部门要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市防空警报网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防空警报建设发展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根据防空需要建设防空警报网点。
重点防空区应建立统控与自控、有线与无线、固定与移动、音响与图象相结合的多种警报报知系统,音响覆盖率、警报统控率均不低于95%。
  第五条 新建居住区、公用设施等,每占地2平方千米左右,视情况增设一台防空警报器。新增设的警报器作为城市建设配套设施,与居住小区、公用设施等同步建设。
  第六条 警报及其附属设备的选址、搬迁、拆除以及更新改造等,由市人防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统一规划,县、区人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有关单位或个人要积极支持,不得阻挠。
  第七条 已建成的防空警报网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搬迁或拆除。
  第八条 警报控制箱、无线统控终端和中转设备必须安装在有关单位便于随时操作和维护、管理的房间内(如值班室、办公室等),列入防范重点部位管理。
  第九条 警报及其附属设施应纳入人防战备物资管理。市人防主管部门可以在全市范围内调整使用。
  第十条 广播电视、电信、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对人民防空用于战备预警、接收空情、发放警报所需电(线)路和频率以及战时防空袭警报信号的发放,要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优先无偿保障,免费提供;对人民防空部门平时安装、维护通信警报设施、组织防空演练等,要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 每年9月18日上午9时至9时12分为全市防空警报与灾害警报统一试鸣时间。试鸣5日前向全市公告。公告发布不得少于5次,各有关媒体单位和警报网点单位必须按规定保证准时公告和鸣响防空警报与灾害警报。
  第十二条 防空警报信号分为预先警报、空袭警报、解除警报三个时段:
  (一)预先警报:鸣36秒,停24秒,反复3遍为1个周期;
  (二)空袭警报:鸣6秒,停6秒,反复15遍为1个周期;
  (三)解除警报:连续鸣3分钟。
  第十三条 在遭遇特大自然灾害或事故灾害时,可利用防空警报设施发放灾害警报信号。
灾害警报:鸣15秒,停10秒,鸣5秒,停10秒,反复3遍为1个周期。
  第十四条 利用广播、电视发放防空警报和灾害警报的,应与室外警报试鸣同步进行。
  第十五条 设有统控终端设备的单位,应在鸣响前一小时用报话系统向市总台报告设备运行情况。
设有统控中转设备的区人防主管部门,试鸣时要派人到中转设备所在单位与其共同保证统控中转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防空警报维护管理工作实行三级管理责任制。
  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防空警报维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县、区人防部门负责辖区内防空警报维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市(局、公司)下辖的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防空警报维护管理工作。
  中、省直单位有关部门要协助人防主管部门搞好防空警报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市人防主管部门每年要对防空警报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抽检,县、区人防主管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防空警报器及其附属设施始终处于良好使用状态,使警报器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与管理达到市人防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防空警报设备、设施,由所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区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一)占用防空警报无线发放专用频率的;
  (二)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的;
  (三)擅自拆除防空警报设备、设施的;
  (四)阻挠安装防空警报设备、设施,拒不改正的;
  (五)因管理不善造成防空警报设备、设施毁坏、丢失的。
  第二十条 故意毁坏或盗窃防空警报设备、设施,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办法》的通知

通政发〔2009〕75号



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通市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南通市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对本市市区无社会养老保障收入来源的城镇老年居民提供社会养老资助,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

  (一)年满60周岁;

  (二)在2003年10月9日前取得本市市区(含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原城镇居民户籍且连续满15年;

  (三)未享受社会养老保障待遇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发放的相关生活待遇,或享受的待遇低于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的。

  第三条 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的审批等业务管理工作;区公安部门负责做好城镇老年居民的户籍审核工作;区民政部门负责对城镇老年居民有关社会福利待遇的领取情况进行审核。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老年居民养老补贴的社会化发放工作。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户籍所在地公安、民政等部门和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的,报区劳动保障部门核批后,其养老补贴从批准次月起,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经批准领取养老补贴的人员,凭本人“社会保障卡”到江苏银行南通分行各网点领取。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市区城镇老年居民,每月按100元的标准享受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今后根据本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适时调整补贴标准。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二)款条件,已享受社会养老保障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发放的相关生活待遇的人员,其待遇低于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标准的,按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标准予以补足。

  第六条 因按月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而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条件的,从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当月起停止发放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

  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期间或劳动教养期间的,暂停发放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

  第七条 各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建立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领取资格管理制度,通过与公安部门交换户籍人口信息,每年对领取人员进行资格审核。

  第八条 对不符合领取条件,故意骗取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的,由区劳动保障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缴有关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第九条 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与区财政按“6 : 4”比例负担。

  第十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公安部门、民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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