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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2:16:45  浏览:93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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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河北省唐山市人大常委会


唐山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2006年10月31日唐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7年1月14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保证畜禽产品质量,防止疫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屠宰,畜禽产品的销售、加工及相关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经营性畜禽屠宰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畜禽屠宰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方便流通、集中检疫、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商务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畜牧行政部门负责畜禽屠宰及畜禽产品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工商行政部门负责畜禽产品市场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畜禽屠宰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畜禽定点屠宰的许可及条件







第五条 本市实行畜禽定点屠宰许可制度。



生猪定点屠宰的具体规定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唐山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执行。



居民个人自宰、自食自用畜禽及其产品的,不适用定点屠宰管理的规定。



第六条 禁止未取得畜禽定点屠宰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畜禽屠宰活动。



禁止转让或者出借畜禽定点屠宰许可证。



禁止向未取得畜禽定点屠宰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性屠宰场所和仓储设施等。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畜禽屠宰厂,应当符合畜禽屠宰厂设置规划。



畜禽屠宰厂设置规划由市商务行政部门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畜牧、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众、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八条 市商务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畜禽屠宰定点布局、定点数量和已经取得定点资格的企业名称及数量等情况。



第九条 畜禽屠宰厂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以及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要求,并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第十条 畜禽屠宰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源;



(二)有符合国家《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病畜禽隔离间、急宰间以及畜禽屠宰设备、冷藏设备和运载工具等;



(三)从事屠宰加工和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和相关培训合格证书;



(四)有必要的检疫、检验设备和场所,有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染物、污水处理设施;



(五)有畜禽及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六)有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环保、卫生、防疫等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从事畜禽定点屠宰的,应当通过当地县级商务行政部门向市商务行政部门提出,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准文件,县级商务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受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市商务行政部门,市商务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不能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人在收到可以定点屠宰的书面告知书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屠宰厂建设,不能按期完成的应当提出延期申请,由市商务行政部门批准后限期完工;逾期不申请的视为放弃畜禽定点屠宰权利。



第十二条 屠宰厂建成后,由市商务行政部门会同畜牧、卫生、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组织验收。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确认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颁发畜禽定点屠宰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



取得畜禽定点屠宰许可证的屠宰厂应当同时取得卫生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机关办理登记。



第十三条 畜禽屠宰厂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卫生管理组织制度和卫生消毒制度;



(二)根据国家屠宰管理和肉品品质检验等规定,建立质量检验和检测管理制度;



(三)执行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屠宰废弃物和病、死畜禽;



(五)对未能及时出厂的畜禽产品,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第三章 畜禽屠宰的检疫检验







第十四条 定点屠宰的畜禽,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现场同步检疫。



畜禽定点屠宰的卫生检验监督,由卫生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进入畜禽屠宰厂的畜禽必须具有生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免疫标识。



第十六条 对检疫出的染疫畜禽及其产品,应当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畜禽所有者承担。



第十七条 检疫合格的畜禽产品,应当凭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专用检疫标志出厂。



第十八条 畜禽屠宰厂的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屠宰同步进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



畜禽屠宰厂应当对出厂的合格产品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以及厂名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



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不得出厂。







第四章 畜禽产品的流通管理







第十九条 实行畜禽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商务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畜禽产品,应当经检疫、检验合格后再进入本市销售、使用。



从事畜禽产品销售、加工以及从事饮食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销售、使用畜禽定点屠宰厂屠宰的或者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



第二十一条 以加工、销售为目的运输畜禽产品的,应当使用封闭的运载工具,其中运输片鲜肉应当有吊挂设备,有温度要求的应当使用相应的低温运输设备。



第二十二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向畜禽或者畜禽产品注入水或其他物质;



(二)屠宰或者销售注入水或其他物质的畜禽或者畜禽产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畜禽定点屠宰许可证从事经营性屠宰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商务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畜禽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下的罚款。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转让或者出借畜禽定点屠宰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商务行政部门吊销畜禽定点屠宰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商务行政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畜禽及其产品注入水或其他物质的,没收注入水或其他物质的畜禽、畜禽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畜禽屠宰厂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吊销畜禽定点屠宰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二)屠宰已注入水或其他物质的畜禽的,责令停止屠宰活动,没收注入水或其他物质的畜禽、畜禽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畜禽定点屠宰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三)屠宰畜禽没有实行同步肉品品质检验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肉品品质不合格畜禽产品的,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屠宰废弃物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处理,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五)出厂、使用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的,或者对出厂的合格产品没有出具厂名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的,没收畜禽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市场销售的畜禽产品是注入水或其他物质的,或者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或者没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或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负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依照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商务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为非法经营性畜禽屠宰提供屠宰场所和仓储设施的;



(二)运输肉品不采用封闭的运输工具,运输片鲜肉没有吊挂设施,运输有温度要求的肉品没有使用相应的低温运输设备的。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没收畜禽及其产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将健康畜禽与病畜禽混合宰杀或者屠宰病、死畜禽的;



(二)加工或者出厂、经营、使用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畜禽或者畜禽产品的;



(三)不按规定处置病死畜禽的。



不按规定对染疫畜禽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代为处理,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对不报、瞒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重大动物传染病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在畜禽屠宰及其经营活动中违反工商、卫生、环保、质量技术监督、民族事务等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两个以上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先立案的部门依法查处,并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拒不履行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畜禽屠宰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所称畜禽是指人工饲养的猪、牛、羊及鸡、鸭等家畜家禽类动物。



本条例所称畜禽产品是指畜禽屠宰后未经加工、熟制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头、蹄、骨、皮、原毛等。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畜禽屠宰厂,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经验收合格后,市商务行政部门应当核发畜禽定点屠宰许可证;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停止屠宰活动,进行整改或者予以撤消。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唐山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的说明



—— 2007年1月13日在河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赵振鹏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唐山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做关于《唐山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肉类产品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主要食品之一。我市是肉类产销大市,年产肉类产品81万吨,其中猪牛羊肉60万吨,禽类21万吨,不仅能够满足我市消费需求,而且大量销往京、津和其他省市。近几年来,国内外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链球菌(ІІ)等重大动物疫情屡屡发生,甚至出现局部蔓延,给国家和个人造成重大损失。在我市,目前除生猪实行定点屠宰外,其他畜禽基本上处于自食自宰、自售自宰、分散检疫、申请检疫的现状。由于对畜禽屠宰经营缺乏相应的管理规范,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对生产经营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加工经销病害肉、注水肉、劣质肉类食品现象时有发生,漏检、不检、假检的畜禽产品一经流入市场,将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二是一家一户分散屠宰提高了管理成本和难度,不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导致部分地区污染较严重,地下水、空气等外部环境受到很大影响;三是屠宰行业缺乏市场准入标准,企业设立条件总体偏低,一家一户、作坊式生产普遍存在,影响了畜禽产品质量和我市屠宰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制约了屠宰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为有效防止疫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规范肉类产销秩序,保证畜禽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防止环境污染,需要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予以规范。



二、《条例》的制定依据和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对生猪等动物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牛、羊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定点屠宰的其他动物的屠宰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规定。”根据国务院授权以及《河北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牛、羊、鸡、鸭等家畜家禽的管理”可以依照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执行。由于涉及畜禽定点屠宰许可制度的设定,在起草过程中,市政府法制机构按照立法程序于2006年4月在《唐山劳动日报》和市政府网站上刊登了《条例》草案文本,公开征求企业、公民和市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并于2006年5月19日举行了立法听证会。



《条例》共分六章三十二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四条)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相关部门职责;第二章“畜禽定点屠宰的许可及条件”(第五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了畜禽屠宰厂的设置规划、选址、设立条件、定点许可的取得程序等;第三章“畜禽屠宰的检疫检验”(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规范了畜禽屠宰及畜禽产品的检疫、检验等行为;第四章“畜禽产品的流通管理”(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是对畜禽产品经营、使用、运输管理的规定;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了有关处罚标准和当事人的救济途径;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界定了畜禽和畜禽产品的概念,明确了对《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屠宰厂的处置规定及《条例》的生效日期。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的执法主体



由于畜禽屠宰管理涉及多个执法部门,有时执法有交叉,主体不明,既加大了执法成本,也容易导致以罚代管、罚而不管、我罚你管、互相推诿扯皮等现象。《条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部门“三定方案”,明确了各部门的执法责任,以便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做到分工不分家,共同搞好畜禽屠宰管理工作。《条例》第四条规定:“商务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畜牧行政部门负责畜禽屠宰及畜禽产品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行政部门负责畜禽产品市场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畜禽屠宰的相关工作”,同时在《条例》的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的、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中将畜牧、卫生、环保、规划、土地、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税务等主管部门应当参与或者负责的工作进行了明确。为避免重复处罚和加大执法成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还规定:“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两个以上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先立案的部门依法查处,并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关于实行定点屠宰管理的畜禽范围



在审议和立法调研过程中,有的委员和基层同志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授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我市可以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定畜禽定点屠宰许可制度,但如果对所有的畜禽实行定点屠宰,则执行难度比较大,需要政府部门做好充分的准备,建议《条例》规定只对猪、牛、羊、鸡、鸭实行定点屠宰,可以授权市政府对其他畜禽适时实行定点屠宰。



常委会意见,为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需要加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本市实行畜禽定点屠宰许可制度”,市政府可以据此制定实施办法,这样既提高了立法效率,又为政府部门搞好畜禽屠宰管理和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畜禽是指人工饲养的猪、牛、羊及鸡、鸭等家畜家禽类动物”,可以认为是实行定点屠宰的畜禽种类的缩限解释,条例出台后,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抓紧制定相应管理措施,做好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由于牛、羊的屠宰管理涉及到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在考虑是否实行定点时非常慎重。我市牛羊屠宰集中在开平夏庄、迁安建昌营等民族村,绝大部分仍旧实行“地打滚”的屠宰经营方式。实行牛羊定点屠宰管理,可以规范经营行为,整合社会资源,减少污染,引导牛羊屠宰专业村产业升级,增强产品竞争力。在立法听证会上,民族事务部门、民族村屠宰行业代表、牛羊肉产品零售商及消费者对牛羊屠宰实行定点管理的呼声很高。而且在调研中了解到一些专业村所在地方政府已着手项目和资金准备。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调研论证,《条例》将牛羊纳入了定点屠宰制度的适用范围,在布局上将兼顾现有的牛羊屠宰集中区域。关于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由于市政府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已经制定了规章,规定比较详细、具体,而且符合本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原则性规定,《条例》第五条第二款明确应当坚持执行。《条例(草案)》规定的“农村地区个人自养、自宰、自食畜禽产品的不适用本条例”不妥,因为自养、自宰、自食畜禽产品的行为不仅仅局限于农村地区,而且自养、自食自用畜禽及其产品虽然可以不适用定点屠宰管理,但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和保障人体健康的需要,应当适用动物防疫和检疫的规定,因此《条例》第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居民个人自宰、自食自用畜禽及其产品的,不适用定点屠宰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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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水利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水利局


厦门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水利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水利〔2012〕94号


各区水利(农林水利)局、思明区政府办、湖里区市政园林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厦门水务集团:

  为加强对水利项目评审专家库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项目评审,提高水利项目评审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厦门市水利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水利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厦门市水利局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

厦门市水利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利项目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项目评审工作程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家库是指由厦门市水利局(以下简称市水利局)直接管理,由各方面专家组成,为本市水利项目评审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的专家信息系统。

  第三条 专家库专家的主要职责为:

  (一)参与市水利局组织的水利规划、设计、咨询、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价等项目评审工作;

  (二)为全市水利项目审批提供决策参考,包括水利项目的立项评估评审、中期评估评价、课题验收鉴定的评审等事项。

  第四条 入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所属领域或行业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以上,并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二)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职业道德和政治素质,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价意见;

  (三)熟悉所属领域或行业的最新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本领域或行业的科技活动特点与规律;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具体评审工作;

  (五)科技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第五条 拟入库专家应向市水利局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

  (二)邀请书或推荐信;

  (三)身份证和职称证书复印件;

  (四)近五年主要工作业绩、著作、项目成果。

  第六条 入库专家主要由福建省科研院所、企事业等单位中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在职或离退休人员组成,也可以聘请部分省外、国外专家进入专家库。

  第七条 拟入库专家由市水利局邀请、专家本人申请或单位推荐。凡属邀请或推荐的专家,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拟入库专家经资格预审,在厦门水利信息网公示7天无异议,报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公布。

  第八条 专家库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地为本市水利项目决策事项提供咨询评价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对审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或不公正行为,有权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可拒绝在审查意见上签字。

  (三)获得参与咨询评价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对专家库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以书面方式辞去专家库专家资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专家库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咨询评价;

  (二)对所提出的咨询评价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所知悉的水利项目决策事项及资料有保密的义务;

  (四)承诺遵守市水利局有关水利项目评审规定,接受市水利局的监督和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专家库由市水利局统一管理和使用,委托具有相应职能的单位负责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入库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由市水利局下发文件聘任,颁发聘书。任期届满后,市水利局根据需要及专家工作考核情况进行续聘或更换。

  定期对专家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业务能力、个人信用、参加审查情况、不良行为记录、年龄健康水平等。

  第十二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查活动及中途退出的;

  (二)已接受邀请,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审查活动的;

  (三)工作态度不认真、缺乏敬业精神的,未按规定、规范审查技术文件,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发现,提不出有效处理措施的;

  (四)在审查活动中,有明显不公正行为的;

  (五)未按要求提交专家书面意见的。

  第十三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一年内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超过三次的;

  (二)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个人审查意见严重偏离评审原则和技术规范、标准的;

  (三)有意隐瞒个人情况,不主动执行回避制度的,不能公正、公开开展工作,损害当事人权益的;

  (四)审查期间违反规定私自接触不应该接触的人员的;

  (五)审查期间违反规定收受他人财物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违反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内容和情况的;

  (七)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专家工作的。

  第十四条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任期考核不合格的;

  (二)因工作变更、年龄、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审查工作的;

  (三)本人提出申请,自愿退出专家库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专家职责的。

  第十五条 在评审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水利局2009年9月30日印发的《厦门市水利工程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厦水利〔2009〕180号)同时废止。





恶意将商标抢注为域名的解决途径

王瑜


域名抢注争议的解决途径,实践中主要有两个,一是“行政途径”,一是司法途径。蒋××于2002年3月1日注册了philipscis.com域名,被告荷兰皇家飞利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7月19日向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提出申请,认为蒋××注册该域名侵害了飞利浦公司的PHILIPS商标权,请求将该域名转归飞利浦公司所有。2002年9月19日,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作出裁决将争议域名转移给飞利浦公司,飞利浦走的就是行政途径,这种方式目前了解的人不是太多,所以更多域名侵犯商标权案走的司法途径。

2004年12月,玉林市××网吧业主邓某,将广西玉柴机器集团公司的“玉柴”文字商标在互联网上注册为中文域名。广西玉柴机器集团公司发现后,即以邓某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向玉林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邓某撤销注册的“玉柴”域名,停止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并赔偿损失。该公司的诉讼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判决邓某注销其注册的“玉柴”域名,并赔偿损失。走司法途径还是比较多一些。

美国宝洁公司指控北京国网公司非善意注册宝洁的驰名商标护舒宝为域名,侵犯其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认定国网以驰名商标为域名而不实际使用,属非善意注册,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国网败诉,立即停止使用Whisper.com.cn的域名,同时判决国网赔偿宝洁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在这个案子中我们看到了驰名商标的字样,法院认定用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构成不正当竞争,域名与商标纠纷案件在前几年非常的多,很多驰名商标被抢注为域名,为此二○○一年七月十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这个司法解释还有另外一个重大的突破,就是规定法院在审理域名侵犯商标案件中可以通过司法的形式认定驰名商标,打破了驰名商标一直由国家工商局认定的垄断,从此在我国形成了行政和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两个途径,一时间通过域名侵权案件来认定为驰名商标成为申请驰名商标的捷径,甚至有的公司故意制造域名侵权案件,通过诉讼方式达到认定自己为驰名商标的目的。

作者:王瑜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lawyerwy@263.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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