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重点项目建设效能监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6:45:57 浏览:8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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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重点项目建设效能监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重点项目建设效能监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阿府发〔2008〕18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重点项目建设效能监察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一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重点项目建设效能监察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点项目建设效能监察工作,确保重点项目建设优质、高效和领导干部勤政廉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阿坝州辖区内的重点项目建设的效能监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阿坝州重点项目建设效能监察工作,由州监察局负责。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审计局、州规划建设局、州环保局、州交通局、州国土资源局、州林业局、州水利局、州移民办、州政务中心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重点项目建设的服务、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效能监察工作的内容:
(一)州重点项目建设效能监察工作以国有(集体)投资和国有(集体)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的工程项目为重点,主要是列入国家、省、州重点工程的项目;其他需要开展效能监察的项目;
(二)州重点项目建设的立项审批、招标投标、资金使用管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效率;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因官僚主义、失职渎职造成质量安全之环境事故和浪费;违反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三)负责重点项目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为建设单位提供高效、便捷、服务的情况;
(四)对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落实情况。
第五条 效能监察工作的职责:
(一)监督被检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二)督促参与建设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事前、事中监督,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三)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重点项目实行“绿色通道”、服务代理制、 “一卡通”、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跟踪督办等;
(四)督促查处违纪案件;
(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
(六)评价、评估效能监察工作绩效;
(七)决定效能监察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效能监察的工作程序:
(一)制定重点项目建设效能监察实施方案;
(二)将重点项目建设效能监察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被监察对象,并由建设单位填报《重点项目建设效能监察报告表(一)》(附后),跟踪检查服务制度的落实;
(三)对重点项目建设实施全程监督,进行效能监察绩效评估;
(四)效能监察工作结束后,由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填写《重点项目建设效能监察项目实施结果报告表(二)》(附后),经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结项。
第七条 对重点项目建设效能监察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由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监察决定或建议,并跟踪监督落实情况,开通举报投诉渠道,接受群众监督,对出现违规违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公开曝光典型案件,强化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和教育警示作用。
第八条 将重点项目建设效能监察纳入州委、州政府单项目标管理考核,并实行奖惩。对工作不力、服务不到位而影响重点项目建设的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州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重点项目建设效能监察报告表(一)
2.重点项目建设效能监察实施结果报告表(二)
附件1
重点项目建设效能监察报告表(一)
项目名称
立项单位
立项时间
计划完成时间
项目负责人
职 务
实施单位
主管
协管
监督检
查对象
监督
检查
主要
内容
(签字) 年 月 日
主办单位
办理情况
(签字) 年 月 日
协办单位
办理情况
(签字) 年 月 日
项目建设
单位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注:1.此表由建设单位填报;
2.监督检查对象一栏填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附件2
重点项目建设效能监察实施结果报告表(二)
项目名称
立项时间
完成时间
项目负责人
职 务
实施单位
主管
协管
监督
检查
主要
内容
效能
监察
实施
结果
数
据
统
计
节约
资金
查处违规违纪事项
挽回经济损失
提出监察建议
作出监察决定
纠正不当管理
政纪
处分
党纪
处分
表彰单位/人员
主办
单位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协办
单位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监察
机关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注:表(二)由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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