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行政机关否定报备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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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行政机关否定报备制度(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行政机关否定报备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和服务对象提出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的行为,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行政管理机关行政管理过程中予以否定或不予办理的事项实行否定报备制度。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柳州市行政机关否定报备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六日
柳州市行政机关否定报备制度(试行)
第一条 否定报备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其管理或服务相对人的要求或申请的事项不予办理或受理后予以否定的,经办人或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范的文书报请审批和备案的制度。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否定报备的事项为《柳州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的重点项目岗位目录》中确定的重点项目,即办项目除外。
第四条 行政管理或服务相对人要求或申请的事项涉及以下情况之一的,各行政机关作出否定前,应当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外商投资项目;
(二)境内投资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项目。
第五条 否定报备程序
(一)属于第三、四条规定的情形,经办人对其管理或服务相对人的要求或申请的事项不予办理或受理后予以否定的,应当填写《柳州市行政机关否定报备情况登记表》(见附表),如实说明否定理由,逐级报批。
(二)不予办理或受理后予以否定的事项属于第三条规定情形的,报批的流程为:经办人→审核人(科室负责人)→单位分管领导→单位主要领导。
(三)不予办理或受理后予以否定的事项属于第四条规定的情形的,应逐级上报,报批流程为:经办人→审核人→单位分管领导→单位主要领导→分管副市长。重大事项分管副市长提出意见报市长批准。
第六条 否定报备事项的办结时限为相应事项承诺办结时限(市领导审批时间不计在内)。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第六条规定的办结期限内,将不予办理或否定的决定书面通知行政管理或服务相对人。
第八条 行政管理或服务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否定不服的,有权向行政机关的同级监察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投诉。
第九条 执行否定报备制度的情况列入各行政机关年终考核内容,凡违反本制度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柳州市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柳州市行政机关否定报备情况登记表
主题词:行政事务 否定报备制度△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7月9日印发
(网络传输)
附件:
柳州市行政机关否定报备情况登记表
申办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地 址
联系电话
经办人
收到申请日期
申请事项
否定理由和依据
审核人意见
单位分管
领导意见
单位主要
领导意见
市政府分管
领导批示
市长批示
备 注
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由经办单位存档,一份送市监察局备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加强信用卡技术装备工作,严格业务管理,防范风险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加强信用卡技术装备工作,严格业务管理,防范风险的通知
建设银行
近来,一些行在开展信用卡业务中出现一些风险事故案件,个别持卡人多次在授权限额以下提取现金,恶意透支,长期不还,使我行资金被占压,或形成损失,并给我行信用卡的信誉带来危害。为了加强信用卡业务管理,控制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强风险意识,严格业务管理。
由于我行的计算机和通讯系统尚不健全,以及业务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造成信用卡授权速度慢,止付不及时和资金清算时间长,一方面持卡人感到用卡不方便,另一方面给我行信用卡业务经营带来风险隐患。各级行要增强信用卡的风险意识和执行政策观念,按照人民银行和总行关
于信用卡业务的规章制度稳健经营,严格业务管理,坚决控制恶意透支,在授权、止付、会计、商户推广等重要岗位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加快信用卡业务技术装备,保证我行信用卡业务在严格管理中健康稳步发展。
为便于总行掌握情况,控制风险,加强业务管理,建立全行信用卡业务重要情况及事故案件报告制度。各行出现问题,发现情况应及时报告总行信用卡处。
二、加快建设全行信用卡授权清算中心。
为了有利于控制风险,根据信用卡业务的特点和国内外的作法,总要加快建立全行统一的信用卡授权清算中心,实现龙卡异地联网,自动处理业务,实时止付,实时授权,当日清算资金。建设以总行为中心,联结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沈阳、武汉等大中城市ATM和POS
的网络系统,实行异地信用卡联网使用,实时处理,实时止付和资金清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要积极建设地区授权中心。
三、制定规划,加快配备EFTPOS。
为取现网点和特约商户配备POS是防范风险,解决持卡人用卡难的重要手段。据4月底统计,全行配备POS的商户仅占总商户的4.7%,配备POS的取现网点占总取现网点的21.2%。各行要制定规划,三年内基本实现全行信用卡商户和取现网点全部配备EFTPOS。具
体要求是:
(一)1995年底,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和省会城市行配备EFTPOS水平达到60%以上,1996年达到90%以上。
(二)1995年,各地市发卡行配备EFTPOS水平达到50%以上,到年底,省、自治区分行所辖全部发卡行配备EFTPOS水平达到30%,1996年达到50%,1997年底达到80%以上。
(三)总行计算中心和信用卡处共同组织鉴定POS产品,确定厂家,提出认定推荐名单,供各行选购。各行计算机部门按总行统一的技术业务标准负责POS系统开发与维护,信用卡部门要密切配合。配置POS所需资金由各行电子化专项资金统一解决。
(四)总行今后审批发卡行,要求申报行的商户和取现网点基本配齐EFTPOS。
四、加强止付工作,缩短止付名单传输周期。
今年4月,全行租用北京电报局电子信箱传输止付名单,解决了总行和分行一级传输时效问题。根据全行电子化统一规划。今年6月,总行将开通本行的计算机虚拟网电子信箱,届时,全行信用卡止付名单将改用本行电子信箱传输,并改变止付名单的传输办法。基本原则是,取消定期
和紧急止付,实行实时止付。各行出现止付卡立即投入信箱,总行每天集中处理及时再投入信箱中,各行开启信箱后,取出新的止付名单,进入计算机系统,通过联网POS控制止付卡(具体操作办法另下)。
五、各级发卡行要开发信用卡电话查询系统,为持卡人提供服务方便。
六、各行要根据总行的要求,结合本行实际,制订加强信用卡技术装备工作规则,上报总行(计算中心和信用卡处各2份)。
1995年7月5日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定和执行地方性法规若干问题的规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定和执行地方性法规若干问题的规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85年7月31日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立法工作,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据下列情况,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
(一)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由地方制定实施细则或规定的;
(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尚无明确规定或有原则规定,根据我省实际情况需要作出统一规定的;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应该制定的。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四人以上以及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均可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长春市和吉林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拟订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制定。
第五条 凡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均须附上该法规草案的说明。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四人以上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可不附法规草案和说明,但需说明提出议案的理由、法律依据和法规内容,分别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委员会组织起草。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须分别由省长、院长、检察长签署报告;
长春市、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拟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须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由主任签署报告。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委员会根据本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有关部门协商,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年度计划,由主任会议审定。
第八条 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先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征求市、州、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有关部门的意见,提出审查报告,然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法规草案和说明以及有关参考材料,一般应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会前半个月,分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查。
第九条 凡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议案单位负责人或其所属有关部门负责人须到会作说明,并解答委员们提出的问题。
第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定地方性法规,采用举手表决方式,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如本次会议未能通过,提出议案单位可根据委员们的意见进行修改,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再次审议。
第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的修改或废止,参照本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是社会主义法律的组成部分,公布生效后,在本省范围内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必须遵守和执行。
第十四条 全省各级公安、司法、教育、科技、文化、新闻出版以及社会团体等部门都负有宣传地方性法规的责任,要运用各种形式,大力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 凡违反地方性法规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应根据违法的性质和情节,由有关国家机关给予行政、民事、经济以至刑事制裁。政法机关必须运用法律手段,保证地方性法规的实施。
第十六条 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按宪法、法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