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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目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2:10:11  浏览:82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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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目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

  
  《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已经省政府2006年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袁纯清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执法职责



  第三章 评议考核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正确有效实施,依照法定职责建立的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机构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执法组织(以下称“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人事、监察、机构编制部门依照各自的职权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领导本机关和所属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指导下一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领导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第五条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坚持职权法定、权责一致、责任与奖惩相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执法职责







  第六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机关负责组织实施以及配合其他机关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执法职权、执法责任进行逐项分解,并落实到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



  新法颁布实施或法律、法规、规章修订、修正、废止后,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对执法职权、执法责任作出相应调整。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主体、执法依据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后,应当以政府名义向社会公布。公布方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本机关分解落实的执法职权、执法责任向社会公布。公布方式由行政执法机关确定。



  第九条 行政执法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承担领导责任;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首长对本机关的行政执法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完善执法程序,统一执法文书,规范执法案卷,建立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发生执法职责争议,涉及职能划分的,由机构编制部门协调解决;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政府法制机构协调解决。







第三章 评议考核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行政机关绩效评估和公务员考核的重要内容,每年结合年度考评一并进行。



  第十三条 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职权是否分解落实;



  (三)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四)行政执法行为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五)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六)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统一;



  (八)行政执法案卷是否完整规范;



  (九)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受理、调查处理结果;



  (十)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



  (十一)其他需要评议考核的情况。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考评采取组织考评、自我考评和互查互评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以组织考评为主。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考评机构(考评委员会或考评领导小组)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考评;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考评机构负责对所属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考评。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由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进行考评,并充分听取当地人民政府的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考评机构应当由本级人事、监察、法制、机构编制等部门参加。



  第十五条 考评机构应当结合不同机关、不同岗位的具体情况和特点,明确评议考核的内容和标准,量化各项考核内容的具体指标,制定评议考核工作方案。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要引入外部评议机制。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评议卡、设立公众意见箱、开通执法评议专线电话、聘请监督评议员、举行民意测验等方式,认真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外部评议的结果要作为对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最终考核意见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在评议考核中发现有未经处理的违法行政执法行为,应经被考评单位或被考评人员确认,并转送责任追究机关依照本办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选为先进:



  (一)行政执法机关首长被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或者本机关有5人次以上被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被上级行政机关通报批评的;



  (三)行政执法行为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和审判机关认定该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作出撤销裁决且比例较高的;



  (四)外部评议中群众满意程度较低,或“创佳评差”活动中被评为较差单位的。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超越或者滥用行政职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



  (四)认定事实不准确,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五)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无行政执法证件从事执法活动或者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



  (七)不使用法定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票据的;



  (八)不落实罚缴分离规定及擅自挪用或者处理没收扣押财物的;



  (九)不使用统一执法文书格式,执法案卷不完整、不规范的;



  (十)拒绝、拖延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的;



  (十一)拒绝、推诿依法应当受理、查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



  (十二)行政执法决定在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诉讼判决中被认定违法或变更、撤销以及引起行政赔偿的;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政行为。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对行政执法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情节轻微,并能主动纠正,且危害后果较小的,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者取消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离岗培训、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处理;



  (二)情节严重,有故意违法情形的,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收缴行政执法证件的处理;造成不良后果或重大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记大过处分;



  (三)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或行政赔偿的,对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行政执法人员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违法或不当的,由该行政执法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核、批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由承办机构负责人、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承办人员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的案情失实,承办机构负责人、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依据失实案情进行审核、批准,造成行政执法违法或不当的,由承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承办机构负责人、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承办机构负责人、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指使或者授意承办人员隐匿证据、更改案件事实或者违法办案造成行政执法违法或不当的,由承办机构负责人、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四)行政执法机关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违法或不当的,由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负责人和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五)坚持正确意见而未被采纳的人员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关发现行政执法违法、不当或不作为的,应当立案审查,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查终结,作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日。



  第二十三条 追究行政执法责任需要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理;取消责任人行政执法资格、予以暂扣或收缴行政执法证件,给予通报批评,离岗培训,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的,由其主管机关或政府法制机构具体处理。



  责任追究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听取被追究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拒不追究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有权责成有关机关追究或者直接追究。被责成追究的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报上级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对责任认定和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责任追究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复核。受理复核的机关应在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抄送原处理机关。



  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违法行政行为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应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有重大影响的,应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负责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秉公办事,客观公正,不枉不纵。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打击报复以及玩忽职守的,由其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11月1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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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宝政办发 〔2011〕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宝鸡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制定的《宝鸡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宝鸡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应急管理工作,切实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及《陕西省应急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区人民政府,宝鸡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及驻宝有关单位(见附件1)。

  二、考核内容

  (一)组织体系建设情况。包括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办事机构、专家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落实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责任制等情况。

  (二)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情况。包括应急预案体系的完善及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备案、演练等情况。

  (三)应急值守和信息报告情况。包括应急值守规章制度、24小时值班、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及应急处置等情况。

  (四)应急保障情况。包括应急资源的普查情况;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及数据库的建立情况;应急救援队伍经费、装备等保障情况;应急避难场所和应急避险设施建设情况等。

  (五)科普宣教情况。包括应急知识和救援技能培训情况;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情况;应急管理工作信息报送和交流情况等。

  (六)基层应急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包括支持本系统、本县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情况和基层开展应急管理工作情况等。

  (七)落实上级要求和日常应急管理工作情况。包括完成市政府(市应急委)和领导交办事项情况;落实市政府(市应急委)决定或意见、市领导有关应急管理工作方面的指示或批示情况;日常应急管理工作配合落实情况等。

  三、考核方式

  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在市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实行年度考核,由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实行量化打分,依据应急管理工作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2,附件3)逐项对照计分,评出优秀(90分以上)、达标(70分—89分)、基本达标(60分—69分)、不达标(60分以下)4个等次。

  因迟报、漏报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引发严重后果或发生重大责任突发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考评结果为不达标。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创新性并有明显效果的,视其情况适当加分。

考核采取自我测评和实地检查相结合方式进行。各县区政府和市级有关单位对照应急管理工作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自我测评,并将测评情况于当年12月10日前报市应急办。市应急办依据日常掌握情况和年终实地检查、抽查情况进行审核,提出考核意见,经市应急委研究、市政府同意后,予以通报,对优秀单位予以表彰,对不达标单位予以批评。



  附件:1、全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单位名单

   2、县区应急管理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3、市级部门应急管理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附件1:

全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单位名单



凤翔县人民政府 岐山县人民政府

扶风县人民政府 眉 县人民政府

太白县人民政府 凤 县人民政府

千阳县人民政府 麟游县人民政府

陇 县人民政府 金台区人民政府

渭滨区人民政府 陈仓区人民政府

宝鸡高新区管委会 市发改委

市教育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国资委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环保局 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市城乡建设规划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水利局 市农业局

市林业局 市商务局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市卫生局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文物旅游局

市民族宗教局 市安监局

市信访局 市人防办

市地震局 市机关事务局

市园林环卫管理局 市体育局

市粮食局 市物价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宝鸡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宝鸡海关

市气象局 市邮政局

人民银行宝鸡中心支行 宝鸡银监分局

宝鸡供电局 市盐务局

西安铁路局宝鸡东站



























附件2:

县区(含高新区)应急管理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考核单位: 总分:

序号
项 目
内 容
标准分
评 分 标 准
自测评分
评审得分


组织体系建设情况(15分)
应急管理机构
5
未明确分管领导的扣2分;无专门办事机构和专职人员的扣3分。



应急管理专家库(组)
2
未成立应急管理专家库(组)的不得分。



应急队伍建设
3
未成立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不得分,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不到位扣1-2分。



落实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责任制情况
5
领导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扣2分,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一次扣5分。




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情况(10分)
应急预案编修
6
未按要求编制和修订应急预案的不得分,应急预案修编不及时、质量不高的扣1-3分



应急演练
4
未开展应急演练的不得分,不能积极参加配合上级部门演练的扣2分。




应急值守和应急处置情况(20分)
24小时值班
5
值班脱岗一次扣1分。



监测预警
3
隐患排查不及时、措施不到位一次扣1-2分



信息报告
5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迟报一次扣1分,谎报一次扣2分,漏报一次扣3分,瞒报一次扣4分。



应急处置
7
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响应缓慢、处置不力、不及时,每次扣3分。




应急保障(15分)
应急管理工作经费
4
未落实工作经费不得分。



应急物资储备
5
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不到位扣1-3分。



应急救援队伍经费、设备等保障情况
3
未落实应急救援队伍保障经费不得分。



应急避难场所和应急避险设施建设情况
3
未开展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不得分。




应急科普宣教(20分)
应急管理培训
5
未开展应急管理培训不得分。



应急知识宣传
10
未开展应急知识宣传不得分,不能积极参与上级的宣传活动扣3分,《陕西省公众应急指南》发行不力扣1-3分。



应急管理工作信息报送交流
5
未报送应急管理工作信息不得分,不能积极报送信息扣1-3分。




基层应急管理(10分)
基层应急管理示范点建设
5
未开展基层应急管理示范点建设不得分,工作不得力扣1-3分。



基层应急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5
基层应急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扣1-3分。




落实上级要求和日常工作情况(10分)
完成上级交办事项和落实市政府及领导决定、批示情况
5
不能按要求完成上级和市政府交办任务的一次扣2分。



日常工作落实情况
5






附件3:

市级部门(含驻宝有关单位)应急管理

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考核单位: 总分:

序号
项 目
内 容
标准分
评 分 标 准
自测评分
评审得分


组织体系建设情况(20分)
应急管理机构
10
未明确分管领导的扣2分;未明确具体办事机构和专(兼)职人员的扣3分。



落实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责任制情况
10
领导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扣3分,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一次扣5分。




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情况(15分)
应急预案编修
10
未按要求及时编制和修订应急预案扣1-5分。



应急演练
5
不能积极开展及配合参加应急演练的扣1-3分。




应急值守和应急处置情况(20分)
24小时值班
5
值班脱岗一次扣1分。



监测预警
5
隐患排查措施不到位扣1-2分



信息报告
5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迟报一次扣1分,谎报一次扣2分,漏报一次扣3分,瞒报一次扣4分。



应急处置
5
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响应缓慢、处置不力、不及时,每次扣3分。




应急保障(15分)
应急管理工作经费
5
未落实工作经费不得分。



应急物资储备
5
应急物资储备不到位扣1-3分。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保障情况
5
应急队伍建设及保障不到位扣1-3分。




应急科普宣教(15分)
应急管理培训
5
未开展应急管理培训不得分。



应急知识宣传
5
未开展应急知识宣传不得分,不能积极参与上级的宣传活动一次扣2分,未开展《陕西省公众应急指南》发行的扣2分。



应急管理工作信息报送交流
5
全年未报送应急管理工作信息不得分,不能积极报送信息扣1-3分。




落实上级要求和日常工作情况(15分)
完成上级交办事项和落实市政府及领导决定、批示情况
10
不能按要求完成上级和市政府交办任务的一次扣2分。



日常工作落实情况
5
















贵州省省级基本建设前期工作费用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省级基本建设前期工作费用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搞好基本建设前期工作,是基建项目计划列项的重要依据,也是提高投资效益的前提条件。为了加强对我省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用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前期工作费用由下列资金组成:
(一)省财政定额拨款;
(二)收回的基本建设前期费用资金;
(三)其它资金。
第三条 前期工作费用主要用于省安排的生产性重点建设项目和争取国家立项、投资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第四条 地、州(市)属的建设项目所需的前期费用,原则上由地、州(市)自筹解决。
第五条 申请安排前期费用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经济发展方向,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列入国家和省中长期建设计划或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
(二)按照建设程序,已具有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第六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前期费用,由建设单位填写“省级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用申请表”,按项目隶属关系报省主管部门或地区计委,经主管部门或地区计委提出意见报省计委,由省计委审查后下达前期费用计划。
第七条 基建项目所发生的前期费用均为无息贷款,不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待项目批准建设并列入基本建设年度计划后,从项目投资中扣除归还,存入建设银行,由省计委安排滚动使用。
第八条 为了切实搞好省级基建项目的前期工作,安排和使用好前期费用,项目主管部门或地区要全面负责本部门或本地区所属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自始自终掌握前期工作费用的安排使用情况,同时必须做到:
(一)前期费用项目计划下达后,建设项目主管的地、州(市)或部门填报“前期费用使用明细计划”一式三份报省计委,由省计委会同建行省分行审核,经省计委盖章批准后,一份存省计委,一份由主管部门留存作为委托咨询单位的依据,另一份送建设银行省分行作为按进度支付前
期工作费用的依据。
(二)项目主管单位按季度向省计委、建行省分行报送前期费用使用情况报告,以便于及时掌握情况。
第九条 每年一季度末,省计委汇总上年前期费用使用情况送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要定期检查前期费用的使用情况,发挥监督作用。
第十条 前期费用计划下达五个月后仍未使用的,省计委有权收回计划另行安排;凡违反使用规定的,主管部门或地、州(市)应负责从自有资金中退回,否则省计委有权停止安排该部门或地、州(市)一切前期费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计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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