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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疾控司关于下发2005年疾病预防控制和爱国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2:26:01  浏览:88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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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疾控司关于下发2005年疾病预防控制和爱国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卫生部


卫疾控综合便函[2005]1号

卫生部疾控司关于下发2005年疾病预防控制和爱国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疾病控制处、血防处(办)、地病处(办)、艾滋病办、爱卫办:
现将2005年疾病预防控制和爱国卫生工作要点下发给你们,请结合本省疾病预防控制和爱国卫生工作的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2005年疾病预防控制和爱国卫生工作要点


二○○五年一月四日





附件:

2005年疾病预防控制和爱国卫生工作要点

1、贯彻落实《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管理工作规范》修订工作,着手制定省、地、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考核标准。基本完成全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落实国家财政和国外贷款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装备项目。
2、完成对10000名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人员现场流行病学培训。完成实验室管理培训教材和检验技术培训大纲的编写,启动实验室人员系统培训工作。继续开展省、地两级疾病预防控制管理干部的科学管理培训。
3、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加强疫情监测,普及防病知识,落实防控措施,强化督导检查。加强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网络直报覆盖全部县级以上医院和多数乡镇卫生院,组织开展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和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报告工作的督导检查,提高报告质量和疫情信息分析利用水平。
4、加强对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点传染病的监控,提高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开展重点区域(省份)鼠疫联防,预防控制人间鼠疫疫情发生和蔓延。加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报告,建立全国流感实验室监测网络及质量控制系统,建立和完善卫生与农业部门之间流感(禽流感)信息通报机制,组织落实《全国流感大流行准备及应急预案》。
5、全面落实艾滋病防治“四免一关怀”政策。2005年底前,所有县均具备HIV初筛检测能力,所有县级以上医院都能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完成对羁押、收教人员和非法采供血人员等重点人群的HIV筛查。建立健全抗艾滋病病毒治疗和免费抗病毒治疗药物发放管理体系。加强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在全国全面开展VCT工作。完成组建各级疾控中心高危人群干预工作队并加强培训和现场指导。逐步扩大美沙酮维持治疗试点。
6、对传染病疫情网络报告的结核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6月底前完成中心乡镇卫生院建立查痰点,加强结核病防治及实验室人员的技术培训。开展TB/HIV、MDR等试点工作。对HIV感染者进行结核病筛查。在部分地区开展涂阴病人免费治疗。以省为单位,病人发现率达到70%,治愈率达到85%以上,DOTS覆盖率要达到100%。
7、落实《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规划纲要》,制订和下发部门血防专项规划(项目)。在开展人畜查病、治病、查螺、灭螺的同时,推广“以机代牛”、“牲畜圈养”、改建卫生厕所和建沼气池等措施,实行标本兼治,发挥综合治理项目的规模效益和综合效益。制订晚期血吸虫病患者医疗救助工作技术方案和管理办法、血防健康教育工作指导意见、血防工作督导评估实施方案,抓紧制订《血吸虫病防治条例》。进一步规范对急性血吸虫病疫情报告的管理,实现急性血吸虫病疫情网络直报。尚未控制流行的县(市、区)约30%的行政村达到疫情控制标准。中小学生和家庭主妇血防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80%和70%以上。
8、加强对工作薄弱地区计划免疫工作的督导和检查,阻止计划免疫工作滑坡趋势。做好《预防接种条例》的颁布实施准备工作,修订《计划免疫技术管理规程》,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儿童免疫信息个案库。维持无脊髓灰质炎状态,预防脊灰疫苗衍生株病毒和输入脊髓灰质炎野病毒的发生和流行。研究进一步控制麻疹的对策和措施。在重点地区,逐步将乙脑、流脑等疫苗纳入儿童免疫规划。制定乙肝防治规划,加强新生儿乙肝免疫工作,提高首针免疫及时率,在重点人群中推广乙肝疫苗免疫,落实血液管理和安全注射等防范乙肝医源性传播的措施。
9、加强其他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监测,落实重点防控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暴发流行。在麻风流行较重的省份及东部地区流动人口中开展麻风线索调查,对已治愈患者及其家属进行随访。制定重点地区狂犬病防治方案,与公安、农业等部门联合组织对重点地区的督导检查。落实高发和重点省份流行性出血热防治措施。开展重点地区疟疾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疟疾联防联控和流动人口疟疾防治管理试点以及重点寄生虫病干预试点,探索重点寄生虫病健康教育干预模式。
10、制订《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的行动计划,做好地方病重点地区病情调查、防治和健康教育工作,开展第五次全国碘缺乏病监测和水源性高碘地区调查,消除碘缺乏病未达标省要争取基本达标。完成全国地方性砷中毒病区分布情况调查工作,加大地方性氟中毒和砷中毒防治力度,开展燃煤污染型氟砷中毒地区改炉改灶工作、水砷中毒科研工作。支持大骨节病、克山病重点地区的病情监测和防治工作。
11、起草《营养改善条例》,制订非传染性疾病防治规划和国家膳食、体力活动指导原则以及适合不同地区及人群的相关行动指南。实施百万高血压病人规范治疗项目。扩大糖尿病医院社区一体化管理模式试点。加强肿瘤早诊断早治疗示范基地建设。研究淮河流域等部分地区肿瘤高发问题。开展儿童青少年、老年、口腔疾病流行情况、影响因素、服务需求和发展趋势等研究。起草意外伤害国家报告。建立精神卫生服务网络,加强重点人群健康教育和精神疾患的防治,落实精神卫生培训和癫痫干预项目。
12、推进农村卫生环境的改善,对农村初级改水进行定期水质监测并采取饮水消毒等干预措施。增加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制定血防地区农村改厕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重点检查农村改水改厕工程合格率、农村安全卫生饮水合格率和粪便无害化处理率。
13、组织修订《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及其考核鉴定办法,完善考评机制。继续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申报城市(区、镇)进行调研、指导和考核,对已命名的城市(区、镇)进行抽查复核,体现不搞终身制的原则,并对其他城市爱国卫生工作开展督查。加强对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区、镇)活动的宣传,稳步推动建设健康城市试点工作。进一步加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研究和制订有关防制标准及其服务行业规范。
14、强化对国家财政疾病预防控制专项资金的管理,督促落实。做好国际合作项目,充分发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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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序做好支援甘肃舟曲灾区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序做好支援甘肃舟曲灾区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0〕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日,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因强降雨发生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高度重视,立即作出部署。中央和国家机关、军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协调抢险救援工作,甘肃省及受灾地区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紧急开展抗灾救灾,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公安民警和消防官兵以及有关专业救援队伍第一时间实施救援行动,全国各地和社会各界也给予了极大支持。

  目前,灾区各项抢险救援工作已全面展开,受灾群众得到初步安置,重症伤员已转移到条件较好的外地医院治疗,大量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资陆续运抵灾区,堰塞湖险情已基本解除,淤泥清理正在紧张进行,通信、电力、道路等基础设施已初步恢复。鉴于此次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现场地域狭小、地处偏远、交通极为不便、地质灾害多发,大规模救援行动展开困难,救援人员、施工机械、救灾物资等运输压力很大,为进一步有力有序有效做好抢险救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统一指挥、科学调度。灾区抗灾救灾指挥机构要对抢险救援工作实行统一指挥调度,各有关工作机构要加强组织协调,建立高效工作机制,统筹安排部署救援队伍装备,及时组织发放救灾物资。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协调,及时帮助灾区解决抗灾救灾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除确有需要外,近期原则上暂不自行安排工作组和工作人员前往灾区。如需派出,应纳入甘肃省应急抢险指挥部或国务院指导协调小组的统一安排,并与当地做好衔接。

  三、社会各界如有捐赠意愿,建议以捐赠资金为主。对于灾区急需的物资装备,可统一安排接收并有组织地运往灾区,不要自行分散运送。

  四、非紧急救援人员、志愿者等各界群众,现阶段不要自行前往灾区,以支持灾区的抗灾救灾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十日


关于印发盘锦市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盘政办发〔2004〕43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盘锦市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
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盘锦市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盘锦市建成区内的一切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建筑施工现场、停车场、车站、个体经营者及居民建筑设施产权所有者(以下简称责任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门前四包”是指:

(一)包市政设施:维护公共设施,无损坏市政、环卫、园林设施现象,对损坏的公共设施及时维护,恢复原状。

(二)包市容卫生:负责责任区内地面全天清扫保洁,清除污物、污迹、废弃物和积水、积雪等,及时拣拾绿化带、行道树周边杂物,垃圾按规定袋装并定点定时投放;在责任区主体建筑、附属设施及其他附属物上无乱贴、乱画、乱拉、乱挂,定期刷洗墙面、牌匾、灯箱等;责任区内地面洁净、立面整洁。

(三)包绿化美化:维护责任区内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禁止对花木折、钉、挂、拉、压、拴、刻划及非法占用绿地,定期对花草树木进行整形和修剪,清除枯枝残叶。

(四)包公共秩序:责任区内机动车、自行车停放划线定位,摆放整齐;禁止乱摆乱卖、乱堆乱放、私搭乱建、乱挖乱竖,做到责任区内秩序井然。
第四条市城市建设管理局为“门前四包”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考核等工作:一是组织实施、掌握全市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工作的进展情况,做好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二是制定“门前四包”检查、评比、考核办法和全市“门前四包”责任制工作达标标准,组织全市“门前四包”责任制工作的竞赛评比活动。

第五条区城建环境保护部门为本地区“门前四包”行政主管部门:一是根据市里统一部署,制定本区域的“门前四包”责任制工作计划,建立台帐并对本辖区内的“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二是了解和掌握本辖区开展“门前四包”工作情况,定期向市城建部门报告;三是组织本辖区“门前四包”工作的竞赛评比活动。

第六条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具体负责本辖区“门前四包”责任制落实工作:一是制定本街道办事处“门前四包”工作计划,负责划定辖区临街单位“门前四包”责任区域,并与责任人签订“门前四包”责任书,落实“门前四包”的日常管理;二是确保本辖区“门前四包”管理工作人员及时到位,对其进行业务培训、考核;三是定期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建立规范的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台帐和工作档案。

第七条驻区的公安交警、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市政、城管、工商管理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门前四包”责任制的落实工作。

第八条“门前四包”工作的管理方式与责任分工。

(一)环境卫生的责任分工:

城区主次街路两侧沿街单位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由市、区市容卫生监察部门负责日常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并与责任单位签订“门前四包”责任状;区环卫专业队伍负责每天两次清扫,全天保洁,卫生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城市区域内小街小巷及两侧单位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并与责任单位签订“门前四包”责任状,组织社区民办保洁队或物业公司对其责任区进行每天两次清扫,全天保洁,卫生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二)市容和公共秩序维护、管理:

“门前四包”责任单位责任区内日常的公共秩序由市城建监察总队驻区大队负责维护、监督、检查和管理。

(三)市政设施和绿化美化的监督、管理:

“门前四包”责任单位责任区内的市政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监督、检查,绿化美化由绿化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管理。

(四)无对应单位的路段“门前四包”责任制的落实:

1.日常清扫保洁工作:主次街路由区环卫处专业队伍负责,环境卫生的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工作由市、区市容卫生监察部门负责,小街小巷由各社区民办保洁队负责,环境卫生的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工作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

2.日常公共秩序的维护、管理由市城建监察总队驻各区大队负责;

3.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管理由市市政管理处负责;

4.绿化养护管理由市绿化管理处负责;

5.治理乱停放机动车辆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

6.“马路”市场的管理由工商部门负责。

第九条市区范围内道路两侧的临街责任单位要指定人员具体负责责任区内的“门前四包”工作,发现违反“门前四包”规定的,应当加以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并协助处理。

第十条全市各部门和单位应将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工作纳入工作日程,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责任,确保“门前四包”责任人服从管理。对阻碍管理人员依法管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移交公安机关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市“门前四包”责任制主管部门对“门前四包”责任制情况每半年组织一次集中检查,并根据工作进展和实际需要,重点抽查;各区对辖区范围内的“门前四包”工作每季度组织一次检查,要求台帐和工作档案齐全,内容详实;各街道办事处对辖区的“门前四包”责任制单位,每月抽查30%以上,每季度全面普查一次。

检查标准按百分制计算,一、二级道路和主要窗口地区,得分率在95%以上的为达标,得分率在94%与75%之间的为基本达标,得分率低于74%的为不达标,三级以下道路得分率85%以上的为达标,得分率在84%与65%之间的为基本达标,达标率低于64%的为不达标。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当即进行处理,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市“门前四包”责任制主管部门每年度开展一次“门前四包”责任制达标优胜单位的竞赛评比活动,市设立“门前四包”先进流动奖杯,对获得年度“门前四包”工作先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街道办事处可从工作实际出发,组织开展流动红旗竞赛和评比先进个人活动。

第十三条凡不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检查累计3次不达标的单位,在依法处罚的同时,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取消该单位年度一切评选先进资格;对个体工商业户由工商部门警告或进行经济处罚。

拒不承担“门前四包”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盘锦经济开发区和辽河油田矿区“门前四包”工作在兴隆台区“门前四包”责任制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指导下进行。

第十五条盘山县、大洼县所辖的建制镇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本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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