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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35:50  浏览:92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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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0〕147号


秦都区、渭城区人民政府,泾渭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咸阳市城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试行办法》已经8月26日市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咸阳市城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二次供水管理,保证水质、水压和安全供水,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和《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生产、建设、清洗消毒、管理、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咸阳市水利局是本市二次供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咸阳市城市供水建设管理处负责对本市二次供水的管理,具体办理二次供水报建申请、二次供水的立户登记、设施验收、资格审查、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咸阳市卫生局是本市二次供水卫生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咸阳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对二次供水的卫生行政监督。本市的房管、规划、消防、工商、物价、劳动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应按各自职责范围,协同做好二次供水的管理和卫生监督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1)通过二次供水设施的储存、加压,向用户给水或自用的行为。(2)利用活性碳、反渗透、膜等技术,对自来水或其他原水做进一步深度净化处理后,通过管道或以其他形式向用户给水或自用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保障供水水质、水压而设置的水箱(池)、水处理设备、气压罐、附属的管道、阀门、水泵机组及控制柜等。
 第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建造,应符合国家的建筑规范,便于防护和清洗保洁,并应就符合下列要求:
 (一) 水池容积及水管管径满足用水要求。
 (二) 水池壁坚实牢固、光洁、不渗漏,水池池盖密封性能好,透气孔有防止坟虫、异物进入池内的装置。
 (三) 生活饮用水与消防用水的水管布置合理,不存死水区。
 (四) 建筑材料、管材阀门符合卫生和质量要求。
 (五) 水泵机组运转正常。
 第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施工、管道安装、机电安装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安装竣工后,经市水利、卫生部门验收合格后,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二次供水资质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卫生许可证》,凭《二次供水资质证》和《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市自来水公司办理装表供水手续;凭《二次供水资质证》和《卫生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凭《二次供水资质证》和《卫生许可证》办理整体楼宇和建筑物竣工验收。《二次供水资质证》和《卫生许可证》每年年审一次。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拆除、损坏和侵占二次供水设施。
 第十条 楼宇和建筑物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由所有权单位负责;已有管理部门的,由管理部门负责;已出售给住户的,由住户共同负责。
 第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储水池应每年清洗两次以上,如发现水质已受污染应及时清洗消毒。二次供水设施各管理单位应制订保洁制度,并保持二次供水设施周围环境的清洁。
 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保洁,一般应由专业队伍清洗,并可签订保洁合同。
 第十三条 经营二次供水保洁的专业单位,应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有固定的清洗消毒人员,有健全的组织和财务制 度,并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卫生知识的技术人员。
 第十四条 设施的卫生要求。
 (一) 设施周围应保持环境整洁,应有很好的排水条件,供水设施应运转正常。
 (二) 设施与饮水接触表面必须保证外观良好,光滑平整,不对饮水水质造成影响。
 (三) 通过设施所供给居民的饮水感官性状不应对人产生不良影响,不应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不引起肠道传染病发生或流行。
 第十五条 设施设计的卫生要求。
 (一) 设计水箱或蓄水池:饮用水箱或蓄水池应专用,设置在建筑物内的水箱其顶部与屋顶的距离应大于 80cm,水箱应有相应的透气管和罩, 入孔位置和大小要满足水箱内部清洗消毒工作的需要,入孔或水箱入口应有盖(或门),并高出水箱面 5cm以上,并有上锁装置,水箱内外应设有爬梯。水箱必须安装在有排水条件的底盘上,泄水管应设在水箱的底部,溢水管与泄水管均不得与下水管道直接连通,水箱的材质和内壁涂料应无毒无害,不影响水的感观性状。水箱的容积设计不得超过用户 48h的用水量。
 (二) 设施不得与城市供水管道直接连通,有特殊情况下需要连通时必须设置不承压水箱。 设施管道不得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如必须连接时,应采取防污染的措施。设施管道不得与大便口(槽)、小便斗直接连接,须用冲洗水箱或用空气隔断冲洗阀。
 (三 ) 设施须有安装消毒器的位置,有条件的单位设施应设有消毒器。
 (四) 设计中使用的过滤、软化、净化、消毒设备、防腐涂料, 必须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卫生部门颁发的“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报告”。
 (五) 蓄水池周围 10m以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和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围 2m内不应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
 第十六条 建设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二次供水设计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如变更设计,应经原审核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 设施日常使用的卫生要求
 (一) 设施的管理部门负责设施的日常运转、保养、清洗、消毒。
 (二) 管理单位对设施的卫生管理必须制定设施的卫生制度并予以实施, 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上岗。
 (三) 管理单位每年应对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清洗,消毒,并对水质进行检验, 及时发现和消除污染隐患,保证居民饮水的卫生安全。
 (四) 发生供水事故时,设施和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证居民日常生活用水, 同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并协助卫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项目报批工作流程
 (一) 二次供水单位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制式表格),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核发《二次供水临时供水通知书》,凭此在规划部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二) 二次供水单位将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文件报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进行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审查,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签发《关于二次供水设计审查意见的函》,二次供水单位凭《关于二次供水设计审查意见的函》在规划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三) 二次供水设施安装完成后,由自来水公司和二次供水单位联合对竣工的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检测和通水测试,出具《二次供水设施检测、通水测试报告书》报市城市供水建设管理处备案。
 (四) 二次供水单位申请验收,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共同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二次供水正式供水通知书》、《二次供水资质证》以及《卫生许可证》。
 第十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高度超过国家规定水压标准的[公建高度超过供水管网服务压力0.12兆帕(12米)和居民住宅楼超过六层的],必须设置二次供水设施。
 第二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使用单位应加强二次供水设施检修,确保二次供水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安全供水。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水,在检修和清洗消毒之前,要严格履行停水告知责任,如长时间停水,要采取临时供水措施。
 第二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人员,维修、清洗消毒专业人员必须经市劳动部门培训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从事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维修、清洗消毒工作。
 第二十二条 水利、卫生职能部门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的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产权或管理单位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二次供水供水价格原则上只考虑实际用电费用,按水量分摊到各用户,每年应向市物价部门申报供水价格(增加部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1、不按国家及我市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施工的。
  2、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担二次供水设施设计、生产施工的。
 3、二次供水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使用的。
 4、没有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保洁、维修的。
 5、直接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装泵抽水的。
 6、将二次供水设施擅自与公共管网系统连接的。
 7、二次供水设施溢水管与排水管直接连接的。
 8、在二次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有毒、有害、易腐物质。
 9、不按规定进行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或不按规定进行水压水质检测的。
 10、从事自来水或其他原水深度净化处理的单位未按规定将水样定期送检的。
 11、二次供水水质或水压检测不合格的。
  12、未按规定检修二次供水设施或在二次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修复的。
  13、损坏、侵占、擅自改动、停用二次供水设施的。
 14、未按规定履行停水通知责任或未按规定采取临时供水措施,擅自停水的。
 15、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或提供虚假水质检测数据的。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出发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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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在校生对于刘涌案提审前中后评论三部曲

郭海连


这是三篇文章
一、题目:不甚知情者看提审刘涌
我了解的情况全部来自媒体。
所以我的态度很模糊。我不敢象报纸上或网上任何一篇文章的作者那么笃定,他们可能亲自参加了采访,或者,有权威专家、学者的论证;我不愿象任何论坛上对案情语焉不详对法律一无所知的人轻而易举的冷风热嘲,我们应该对任何生命负责;我仅仅是一个远离沈阳靠间接渠道了解案件的大三学生,我的专业(法学)让我对这桩有着很多值得探讨的问题的刑事案件,保持了持久地关注。
现在,在举国瞩目的案件再次掀起波澜,在最终的“通天”审判还没有结束的时候,我不无犹豫的从另一些角度阐述一点自己的看法。尽管不成熟,但我相信,在许多半知情半迷惑、半理性半愤怒的公众里,这是一种有代表性的观点。
1、丧钟为谁而鸣
我坦言,学了两年法律,我仍然难以把握犯了什么样的罪,会被处死。尽管我可以查遍资料,可以列一个长长的清单,但是,我真的不知道,在生与死之间的这条界线,应当如何划分,齐刷刷?波浪线?还是参差错落?这不是任何锋利的刀具能够操作的。
我觉得我们应该把个案的思考上升到社会的高度,引发全社会更广泛更深入地思考。
我不赞成对刘涌处以死刑。在我敲出这一行字前,相当长的时间里,我激烈的反对过高院的改判,质疑过我一向敬重的专家。反对和质疑的理由当然和众多的网友出奇的一致,也许还更全面和出离愤怒。但是现在,我的观点陡然转变。转变的原因,也许仅仅是认认真真重学了刑事诉讼法,读了几本书,了解若干理论流派,更加了解本案案情,并且,经过了痛苦的自我矛盾。
修改这篇文字的时候,是判决宣布的前夜。由于审判的半公开,各大媒体的报道非常有限,也许诅咒和唾骂的时间已经很长,略显疲惫的论坛似乎也在拭目以待。而我则希望这桩“通天”大案能够成为中国的辛普森案——某种程度上预示着看得见的正义时代的到来。
我有点遗憾,最近一两天,某些很有影响力的媒体的“失语”。还有那种偏离主题,转移人们视线,关注不了法庭,却转而关注刘涌亲属是否乘坐豪华轿车、让人感受到“仇富”心理的报道,更是让人失望。新闻记者大概是不应该带“有色眼镜”的吧,怎么可以殃及池鱼,人家总是有可观的合法财产的,轿车也成了你们找卖点赚稿费的对象?你们挑起的怀疑和猜测还不够多么?在这种事关生死的时刻,还没有停止偏离审判的报道!简直是混淆视听。
所以我来胡言乱语几句。
2、程序公正为谁所有?
恰巧是刘涌,幸好是刘涌,倒霉就倒霉在他是刘涌。
因为他有一把遮阳伞,所以在炎炎烈日时无所顾忌,尽管他有遮阳伞,但在寒风凛冽时被摘去外套,也免不掉瑟瑟发抖。但是他还可以用伞挡风,还可以变卖遮阳伞,换一件也许不体面但是还保暖的外衣。没伞或者没衣服的人,你只能听天由命。谁给你嚣张的机会?谁会为你在死神面前争取你人权和公平、正义?专家为谁所用?
就是文明的死刑执行,也要等李真、刘涌们来启动。(平等是一种例外,不平等是一种常规?)
我无法掩饰自己从刘涌案对我所挚爱的法律以及所生存的社会土壤感到深深的失望。
A二审审判公开程度不够,但是,提审的问题也不少。无需赘述,论坛里扔满了板砖。如果从一开始,就严格坚持法定的程序,即使审判公开程度略加限制但是给人民一份详尽的判决。(我猜法官一定不熟悉网络,不知道这种习惯了的撰写判决书的方式日后居然弄出一个最高院提审来,否则他估计“例外”)公开审判固然有诸多可取之处,但完全公开并不利于司法公正。试想,诸多媒体镜头之下,法庭上的人那种从“后台”到“前台”的表演本能就会流露,理智和情感就会出现偏差,加之本案民愤极大,处在社会舆论重压之下,很难想象判决会准确适当。可是提审的半公开实际上却是一种不公开。
法律文书“蚁穴”酿灾。就是因为一张张含混不清、模棱两可、简单而不明了的判决书,让普通民众在全社会形成了对司法公正的普遍怀疑。程序公正公开,是多么重要!
B控、辨、审三方比例失调。单从旁听证的分配上,即可体现,审判从一开始就已经“一边倒”,已经成为了社会情感审判。
C“打黑除恶”和“严打”有着衍生关系。这些运动,是善与恶的斗争,却又不那么纯粹,夹杂着政绩、功绩、成绩、压力,等等。“严打”和限期破案、刑讯逼供、从重处罚相连,客观上导致同罪不同罚的不平等待遇,而打黑除恶……我忽然间想起来一句著名法颜,“法律是一张网,小的穿网而过,大的破网而出,偏偏有合适的落了进来”。如果有证据证明存在刑讯逼供,就必须依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刑讯所得证据。
D刑罚并非只为报应!那个四十多岁满头白发的人已经很难说有人身危险性了。不理解我这句话意思的人,应该也不理解为什么美国前司法部长还想为萨达姆辩护。中外这种巨大差异,真让每一个向往法治国的人悲哀。
E 从实体法角度,刘涌罪不当死。一个人在犯罪团伙中的地位和他在一个经济团体中的地位是否一致?我对此表示怀疑。具体讲,虽然刘涌是董事长,但是有着丰厚家产优裕生活光明前景正当身份繁忙业务的人,到底能在多大程度上成为黑社会的首领,参与违法活动,首犯不能绝对地为全部罪行承担责任。手下和“爪牙”有很大差别,这是值得思考的,需要证据的,仅靠制造“铲黑”文学著作的想象怕是不够的,人的现实能力是十分有限的。据一个简单的例子,狗咬人,主人要负民事责任,被咬之人挑逗狗,双方各负责任,放狗咬人,往往也是负民事责任,因为放还有故意和过失之分,而且放开之后,狗咬哪个部位咬多重就不遵从主人的意思了,除非他在狗的牙齿上抹了毒液。法官应当分别分析每一笔罪状,不可以笼统取证,笼统定罪。这也是解释为什么查明罪行的手下先死而他经济上和犯罪上罪责未知“大哥”还留有生命的法理解释。还有一些场合,到底会不会是刘涌可能出现的,我表示怀疑。为什么没有证据的公示呢?美国处死一个人之前进行的调查会高达数百万美元,而在此案中证据到底有多少,有多大证明力,这么仓促的“提审”到底有没有真正重新审判,还是顺应民意就为了宣读“死亡判决”,是很难让人有信心的,我觉得刘涌家属应该召开新闻会,这是他们的权利!请相信专家的意见,特别是陈兴良教授的意见,不要恶意伤害这些殚精竭力于中国法治进程的学者,他们著作等身,学富五车,而且,并不清贫。我读过他们的很多文字,我用我的人格担保。
F如果真有协助破获幕马答案的立功表现,必须酌情减轻惩罚。
G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已经有众人人为一条人命抵罪,为什么一定要用两条?且已经有1500万的罚款,对于轻重伤害都能算得上一点补偿,金钱本身是中性的,为什么不可以赎罪?连他的家人都在跟着他连带赎罪。翻一翻《审判参考》吧,看看一幢幢血淋淋的案子背后的眼泪和无助,我们应该认可刑罚的多元。
H死刑的可替代性 1500万和牢狱之灾 可能会被保外就医或者大幅度减刑都只是人们的猜测,实际上,这个案件的执行者并不太可能“冒天下之大不韪”如此胡乱法外“开恩”,以刘涌的人生经历和健康程度,即使被减成20年牢狱之灾,其惩罚程度比死刑会轻多少么?答案也许是否。如果真的如媒体报道所说,刘涌今天在庭上状态还比较好。我想,他是觉得自己很快要被判死刑,解脱了。我很佩服那些用反讽的口吻高深的文学底蕴丰富的想象力绝佳的煽情技巧编著《犯罪纪实》、《刘涌不死的意义》和《代刘涌给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感谢信》的网友们,但我对你们的人文关怀和法律意识表示怀疑,尽管你们大多没留下姓名,没人,起码现在刘涌和高院没有也不能追究你们的侵权责任,但是,如果明天刘涌被判死刑,若干年后,随着中国法治进程的深入,后人们学习这个案例的时候,你们虽然作为最高院提审的促成者功不可没,但也将被认为是把一个本能继续存在的生命处死的推波助澜者!
还有那些毫无任何证据只凭猜测以讹传讹的怀疑刘涌是在后台和金钱的帮助下,利用了学者和法官的良知苟且偷生的人们,我虽然不会幼稚到否定你们的地步,但是,有一个最起码的逻辑你们有没有搞清楚,案子在基层,才最容易出现司法腐败,尽管案件是在异地审判,以刘涌的家资和关系,为什么会得到一审“死刑”的判决结果?非要等着船沉了再花力气打捞吗?
所以我认为,判死缓是正当的,只要别给减刑到20年以下过早释放,并且不要让他在监狱里享受“贵族”待遇就行了。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都会看着的。
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刘涌死刑,将违背宪法基本精神和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成为依职权变相的“上诉加刑”,将会颠覆我们近年来刑事诉讼程序改革取得的成果,那我们就不是“走两步,退一步”了,我们退到了起点!
3、刘涌为何而“亡”?
刘涌已经死了。这话说出来骇人听闻吧。是的,他已经死了。他已经为自己的罪行付出了人格、自由、金钱、健康,以及家人的隐私权、肖像权等等。
首先,我认为刘涌案并不是一个偶然,甚至仅仅是近年来我国境内带有普遍性的涉黑有组织犯罪中的一桩,如果单从社会问题的角度分析,这种现象的产生,有一定的经济、政治、文化背景。从经济和政治角度,借用孙大午“黑道”“黄道”“正道”的划分,再对比一下四川德阳亿万富豪肖安宁与孙大午的共同遭遇,我们不难分析出“得意”商人的共同经验所在,在制度虚置和人心不古的时代假设之下,畸变是多么的顺理成章,我们能指望着刘涌不随波逐流?在文化角度,随着盗版光碟“风靡”大江南北,香港黑帮逐渐成为人们特别是青年人心中的行为范式,痞子文化成为个性张扬的异变,最近深圳发生的13岁小孩当黑社会老大,游历缅泰港,指挥四个大人抢劫就是一个极端的例子。司法腐败,也是把刘涌推向绝路的凶手之一,在刘涌首次作案被逮捕后,就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自由,这是他以后有恃无恐的思想根源。
现在中国有不计其数的刘涌。想证明我的上述论断并非危言耸听,方法简单易行,询问一下北京各个“衙门”口上访的人,相当一部分会给你描述一下得罪权贵并早打手报复的情节,或者问一下卫兵,是不是曾经看见有上访者被几个人活生生拖走。哪一个城市,没有刘涌这样一撮人的黑手?这也许是武断的,但形势的严峻性,绝对不能忽视,决不是搞一次“打黑锄霸”铲掉几个团伙能够改变得了的!我是学生,但由于种种经历,我还算了解社会,我没有危言耸听的故意和必要。
刘涌是社会的产物,一个很普通的人,而已,人所共有的恶他都有,也许恰恰是他的家庭,让我们看到了底层所看不见的另一种恶,并身不由己的在阴潮的环境中滋生并蔓延;各种观点的激烈碰撞也来自不同的社会背景和人生经历,人们没有了一种假想和换位的习惯,社会又给了他们太多理由针对这个人而不仅仅是这桩普通刑事案件(如果多看些案例多了解刑法就知道我用“普通”这个词并不是为不相干的罪人开脱),刘涌报复了社会,遭到了诸多陌生人们数倍于他的恶应受之报复。
最高院来审判刘涌,谁来审判社会?
说了这么多,无非是想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其实,杀不杀刘涌,是个小问题。杀,充其量解解气,这块土壤也没有改良,不杀,充其量让愤怒的人们暂时不满,如果社会还是在向前进步的话,会有人为刘涌没上行刑车讲出更多的正当理由。
刘涌已经死了。
我听厌了一片喊杀声。
我只是很想知道,还有那么多类似刘涌的人,该怎样被历史审判。我相信民众更加关心的,也是这个。
希望明天能看到一份阳光下的判决书。我们只期待一片洋洋洒洒、客观、公正、精到的判决书。期待阳光尽快普照。
不希望在圣诞前后,听到死亡的消息。
(一江春水平定稿于2003-12-22-2:22)
二、已经平静的成为骨灰
几个小时之前,我还没有放弃努力,试图在网上能形成另外一种声音。改变并不是任何意义上的知情者的网民们一边倒喊杀声、叫骂声一片的状况,尽管我早就料定审判的结果他必死无疑。
唯一出乎意料的是,公众们也没能从最高院应该算是水平相当高的法官那里,得到更为详细、明确的判决书,看到详细的庭审情况,网上两段长度分别为8秒钟和23秒钟——严格的讲是15秒,接下来的8秒居然是报道大熊猫的,这是一种绝对讽刺的巧合,同样是生命啊!那个法庭上一脸平静白发中年人已经成为骨灰了。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土源性线虫病监测方案》(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土源性线虫病监测方案》(试行)的通知

为了解我国土源性线虫病疫情动态,掌握流行规律和影响因素,为制定防治对策、考核防治效果和评价卫生城市(城镇)创建工作提供科学依据,我部组织制定了《全国土源性线虫病监测方案》(试行),现予印发。
请各地严格按照本方案的要求,明确工作职责,做好各项监测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疾病预防控制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
全国土源性线虫病监测方案
(试行)

一、背景
土源性线虫(钩虫、蛔虫、鞭虫和蛲虫等)在我国分布广泛,感染人数众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阻碍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2005年卫生部公布的全国人体重要寄生虫病现状调查结果显示,全国土源性线虫感染率为19.56%,推算感染人数达1.29亿,表明我国土源性线虫感染率仍处于较高水平,这与我国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不相适应。为及时掌握我国土源性线虫病的流行动态和流行规律,为制定土源性线虫病防治策略与措施、评价防治效果提供科学依据,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连续、系统地开展土源性线虫病监测。根据《2006-2015年全国重点寄生虫病防治规划》,特制订《全国土源性线虫病监测方案》。
二、监测目的
(一)了解土源性线虫病流行动态及影响因素,掌握流行规律,预测流行趋势。
(二)为制订防治对策和评价防治效果提供科学依据。
(三)为国家和地方卫生城市(城镇)创建工作提供相关评价依据。
三、监测病例定义
本方案的监测病例是指在人群中开展土源性线虫病原学检查时,发现钩虫、蛔虫、鞭虫和蛲虫等虫卵或虫体者即为土源性线虫病病例。
四、监测内容
(一)监测点监测
1.确定原则
(1)根据全国土源性线虫感染率分类布点;
(2)监测点人群土源性线虫感染率应相当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群的平均感染水平;
(3)监测点所在县(市、区)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能够主动配合并承担一定的监测任务。
2.监测点分布
按照分类布点的原则全国共设22个监测点:
(1)感染率大于20%的地区共10个点:海南、贵州、四川、广西、湖南、重庆、福建、湖北、江西、云南;
(2)感染率5%~20%的地区共7个点:安徽、广东、山东、甘肃、青海、河南、江苏;
(3)感染率小于5%的地区共5个点:黑龙江、上海、河北、山西、北京。
3.监测点的确定程序
(1)监测点应固定在一个行政村或若干自然村,总人口数一般不少于1500人,每次受检人数不少于1000人。
(2)监测点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寄生虫病防治所选择确定,并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备案。
(3)监测点一经确定,原则上5年内不变动。
4.监测内容与方法
(1)人群感染情况监测
①内容:钩虫、蛔虫、鞭虫及蛲虫,检查到其它虫种一并登记。
②对象:年龄在3周岁以上的常住居民。
③方法:每年9~11月份采用改良加藤厚涂片法(一粪三检),3~12周岁儿童加做透明胶纸肛拭法检测蛲虫卵。
④指标:钩虫、蛔虫、鞭虫分别计算感染率和感染度,蛲虫计算感染率。
(2)土壤中人蛔虫卵污染情况监测
①土壤采样点:每个监测点随机抽取10户,每户采集菜园、厕所周边、庭院、厨房四类地点的土样。
②采样量:每户每类地点1份,每份30克。
③检查方法:镜检受精或未受精蛔虫卵,土壤培养法区别死活受精蛔虫卵。
④指标:分别计数人的蛔虫卵、受精蛔虫卵和培养后活受精蛔虫卵。
(3)相关因素调查
调查监测点的地理环境、气温、湿度、降雨、农作物、经济水平、卫生状况、防治措施等自然和社会因素。
(二)城市(城镇)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监测
拟申报国家和地方卫生城市(城镇)的地区需进行城市(城镇)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监测。其它地区可根据本地寄生虫病防治规划和需求,参照本方案开展监测工作。
1.样本量:总人口数在50万以上的城市,调查人数不少于1500人;总人口数在50万以下的城市,调查人数不少于1000人。
2.抽样方法:在城区和郊区各随机抽取2所学校,对14岁以下各年级学生开展蛔虫感染监测,每年级至少调查100人。
3.检查内容:蛔虫卵。
4.检查方法:采用改良加藤厚涂片法(一粪三检)检查粪便标本,观察蛔虫感染情况。
5.指标:蛔虫感染率和感染度。
五、数据收集、分析和反馈
(一)监测点数据的收集、分析和反馈
1.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建立并下发统一的监测点调查数据库软件。
2.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监测点数据的收集和录入,并于次年1月15日前将数据库与年度监测报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全国所有监测点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后,于次年3月底前将监测结果反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城市(城镇)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监测数据的收集
凡开展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监测的城市(城镇),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收集、录入和管理监测资料,并将监测结果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爱卫会,作为申报国家和地方卫生城市(城镇)的评价依据。
六、质量控制
(一)培训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负责对承担监测点工作任务的省级业务骨干进行培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本地区监测点技术培训。
(二)督导检查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对监测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监测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人员培训及技术规范的落实情况等。
(三)镜检质量控制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负责组织对监测点镜检结果进行复检,对每个监测点至少抽检30%的阳性片(如阳性片不足10片则全部检查),假阳性率不得超过10%;阴性片至少抽检5%,假阴性率不得超过10%。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应及时反馈和公布监测点镜检质控结果。
七、组织领导与职责
(一)卫生部负责全国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测方案的制订。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本辖区的监测工作,安排所需监测经费,保证监测工作顺利开展。
(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国监测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并为监测点提供一定监测经费。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负责监测点工作的技术指导、培训、质量控制、资料汇总和反馈。
(三)监测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具体监测工作任务。
(四)监测点所在市(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协助开展监测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省土源性线虫病监测实施方案。各地可参照本方案设立本地区的土源性线虫病监测点。

附表:
1、全国土源性线虫病监测点居民土源性线虫病检查登记表
2、全国土源性线虫病监测点土壤中人蛔虫卵污染情况检查登记表
3、全国土源性线虫病监测点基本情况调查表
4、城市(城镇)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情况检查登记表


附表1 全国土源性线虫病监测点居民土源性线虫病检查情况登记表
监测点编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 县(市) 乡(镇) 村
个案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职业 文化
程度 检查前3个月内是否服用驱虫药 虫卵检查结果
蛔虫卵 鞭虫卵 钩虫卵 蛲虫卵 其它
受精 未受精










填表说明:①个案号:共4位,第1-3位为户号,第4位为成员号(1为户主);②年龄:填周岁;③民族:填汉字简名,如白族填“白”;④职业、文化程度分类见操作手册;⑤检查前3个月内是否服用驱虫药,“1”表示服用,“0”表示未服用;⑥蛔虫、鞭虫、钩虫检查结果填写观察到的虫卵数(不乘24),受精和未受精蛔虫卵分别计数,未观察到填“0”;⑦蛲虫检查结果填“1”表示阳性,“0”表示阴性,“9”表示未检;⑧其它:如观察到其它虫卵,均列出虫卵名称,未观察到则填“0”。

检查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调查日期 □□□□年□□月□□日


附表2 全国土源性线虫病监测点土壤中人蛔虫卵污染情况检查登记表

监测点编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 县(市) 乡(镇) 村
户号 菜园 厕所周边 庭院 厨房
未受精
蛔虫卵 受精
蛔虫卵 活受精
蛔虫卵 未受精
蛔虫卵 受精
蛔虫卵 活受精
蛔虫卵 未受精
蛔虫卵 受精
蛔虫卵 活受精
蛔虫卵 未受精
蛔虫卵 受精
蛔虫卵 活受精
蛔虫卵










说明:未受精蛔虫卵、受精蛔虫卵、活受精蛔虫卵:分别填写实际观察到的虫卵数量。

检查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调查日期□□□□年□□月□□日


附表3 全国土源性线虫病监测点基本情况调查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县(市) 乡(镇) 村
1.监测点编号 □□□□□□□□
2.自然因素
2.1地形
沼泽=1 平原=2 山区=3 丘陵=4 洲滩=5
盆地=6 河谷=7 水网=8 其它=9
2.2经度:
2.3纬度:
2.4海拔(m):
2.5年均气温(℃):
2.6年降雨量(mm):



□□О□□'
□□О□□'
□□□□
□□
□□□□
3.人口数
3.1总人口数
3.2常住人口数 □□□□□
□□□□□
4.总户数 □□□□
5.主要饮用水源
自来水=1 井水=2 坑塘水=3
河湖水=4 其它=5(列名)

6.厕所及粪便处理情况
6.1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厕所数(包括露天厕所、简易厕所等)
6.2沼气池个数
6.5其它无害化处理厕所数(包括三格式、双瓮式等) □□□□
□□□□
□□□□
7.开展集体驱虫情况(免费=1 自费=2 未开展=3) □
8.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元) □□□□□
9.居民人均年纯收入(元) □□□□□
10.当地产业(工商业=1 农业=2 渔业=3
林业=4 牧业=5)
10.1主要产业
10.2次要产业




填表说明:①总人口数:指该村调查当年的户籍人口数;
②常住人口数:指实际经常居住在该村半年和半年以上的人口数;
③表中2、8、9项均填写该村所属乡(镇)的数据。

调查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调查日期 □□□□年□□月□□日


附表4 城市(城镇)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情况检查登记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县(市) 学校 年级 班
个案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检查前3个月内
是否服用驱虫药 虫卵检查结果
蛔虫卵 其它虫卵
受精 未受精








说明:1、此表不作为监测点资料上报。
2、填表说明:①个案号:填学号;②年龄:填周岁;③民族:填汉字简名,如白族填“白”;④检查前3个月内是否服用驱虫药,“1”表示服用,“0”表示未服用;⑤蛔虫检查结果填写观察到的虫卵数(不乘24),受精和未受精蛔虫卵分别计数,未观察到填“0”;⑥其它:如观察到其它虫卵,均列出虫卵名称,未观察到则填“0”。

检查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调查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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