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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03年市级财政决算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1:32:53  浏览:83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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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03年市级财政决算的决议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03年市级财政决算的决议
(2004年7月22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市财政局局长马千真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我市2003年财政决算和2004年1—6月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市审计局局长王耘农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2003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会议决定:批准2003年市级财政决算。
会议同意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审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建议。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重庆市市级预算监督条例》,严格执行预算,加强税收征管,确保重点支出,深化财政改革,规范预算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认真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努力做好财政工作,全面完成2004年预算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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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禁止高息揽存、利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禁止高息揽存、利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2000]25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烟台、蚌
埠住房储蓄银行,邮政储汇局,中国银行业协会:
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制止金融机构业务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严肃查处了一批违反利率政策的金融机构,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一部分金融机构利用不正当手段竞争存款业务的行为仍然没有得到根本遏制,一些金融机构仍然采取各种方式高息揽存,有些金融机构
采取月末组织临时性存款,以贷款虚增存款等不正当手段扩大存款。为制止存款业务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禁止高息揽存,维护正常金融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各金融机构(包括邮政储蓄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严禁擅自提高利率,或以手续费、协储代办费、吸储奖、有奖储蓄、介绍费、赠送实物等名目变相提高存款利率。
二、各金融机构要废除存款单项考核和奖励办法,不得对非存款部门下达存款考核指标,不得把存款考核指标分解下达给职工个人,不得将存款考核指标与职工个人工资、奖励、福利、行政职务安排等挂钩。银行对企业发放贷款时,要根据企业的用款进度合理安排贷款,不得以发放贷
款形式增加存款。
三、人民银行分支行要加强对辖内各金融机构存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对继续使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的行为,要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规予以严肃查处。对继续高息揽存的,要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决不姑息迁就。
四、中国银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应加强对会员单位的监督,对存款业务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坚决制止,严格约束,加强协调。
五、中国人民银行热诚欢迎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个人检举揭发有关金融机构违反规定,采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的行为。
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请速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



2000年8月9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项目使用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项目使用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政办发[2000]12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市建管局制定的《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项目使用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O年十月十一日

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项目使用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管理局(2000年9月26日)
第一条 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和《呼和浩特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或新建、改建、扩建混凝土构筑物的,须按本办法规定使用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
第三条 为了加快发展散装水泥,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社会经济效益,限制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凡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对施工企业征收发展散发水泥专项资金,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的结构类型、建筑面积、预计袋装水泥用量每吨预征收2元。
第四条 为了鼓励扶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凡交纳了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施工单位,使用散装水泥量超过总量50%以上,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依据工程项目决算实际使用散装水泥量,按预征收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每吨2元给予返还。
第五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纳入市财政专项统一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的征收与返还由市建管局按建设项目统一进行办理。
第六条 散装水泥销售单位应向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提供散装水泥储存罐,并按施工进度随时保证水泥使用的数量。
第七条 水泥生产企业和散装水泥销售单位必须保证散装水泥产品质量、供货数量和服务质量,对水泥生产企业和散装水泥销售单位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由市建管局和市散装水泥办公室颁发散装水泥准用证,每年进行一次年检,并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社会服务信誉差的散装水泥经销单位随时取消准用资格。
第八条 在使用散装水泥时,施工现场的不同水泥标号的散装罐应设置明显标志,应有专用的计量器具,保证施工水泥计量的准确。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建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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