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0:26:35 浏览: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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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转发《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中医药人事[1999]122号
局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司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布告应写明检察院公诉及限制张贴范围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布告应写明检察院公诉及限制张贴范围的批复
196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62年8月28日〔26〕法研字第100号请示函收悉。我院同意你院意见,即人民法院印发处理案犯的布告时,应将检察院提起公诉一项在布告上写明,同时应告诉下级法院,死刑案件布告的张贴范围,应加以限制,一般只能在罪犯作案的地点、执行死刑的地点张贴,不要到处张贴。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铁路运输高级法院撤销以后刑事申诉案件管辖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铁路运输高级法院撤销以后刑事申诉案件管辖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9年1月7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辽法刑三请字〔1988〕1号《关于铁路运输高级法院撤销以后刑事申诉案件管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撤销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和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铁路运输高级法院撤销后,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上诉、抗诉案件改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根据这一规定,对原由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审理的第二审刑事案件和死刑复核案件提出的申诉,如果第一审是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的,应当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高级法院撤销以后刑事申诉案件管辖问题的请示 辽法刑三请字〔1988〕1号
最高人民法院:
铁路运输高级法院撤销以后,原该院审理的第二审刑事上诉、复核案件,现提出申诉的,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我们意见,根据你院规定的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现行案件由所在地省高级法院管辖的原则,原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审理的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诉、复核的刑事申诉案件,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是否妥当,请批示。
1988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