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泰安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6:00:25  浏览:82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泰安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120号】

泰安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

《泰安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
市 长  二OO七年四月十七日













泰安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省以上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组织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接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在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确认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形成的案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组织)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领导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每年定期开展。由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先行自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会同监察、人事等部门对本辖区内的行政执法部门(组织)采取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办法组织进行。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结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体系,并作为进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二章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程序及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程序和标准,确保工作质量和效果。
第七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会同监察、人事等部门组成评查工作小组;
(二)听取被评查单位自查情况的汇报;
(三)评查工作小组从执法主体、执法对象、认定事实、收集证据、程序流程、适用法律依据、文书格式、立卷质量等方面进行检查和评议;
(四)综合确定评查结果。
第八条  行政执法主体的评查内容:
(一)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是否属于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依法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是否取得省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或向人民政府依法备案的行政执法证件;
(三)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是否具有从事该执法行为的法定权限,是否存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
(四)是否具有违反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行政许可程序的评查内容: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依法受理,因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是否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二)依法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向许可申请人出具了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通知书;
(三)依法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是否说明理由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除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外,对需要核实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是否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
(五)依法应举行听证的许可事项,是否按照法定程序举行了听证;
(六)是否对被许可人依法进行定期检验或注册等实施监督检查,有无记录;
(七)涉及招标、拍卖、考试、考核、检验、检测、检疫等特定内容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适用了行政许可的特别规定;
(八)行政许可是否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并使用合法票据;
(九)法律文书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
(十)是否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行政处罚程序的评查内容:
(一)行政处罚前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重大行政处罚是否履行了听证告知义务;
(二)重大行政处罚是否向有关机关备案;
(三)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当场处罚决定书》的形式和载明的事项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四)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是否有立案审批表、案件调查报告、处理意见呈批表、单位负责人签名等审批手续;
(五)调查案件事实和收集违法行为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证据的形式要件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收集的证据是否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
(六)行政执法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方面的执法文书是否依法送达当事人;
(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否符合法律的程序规定;
(八)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是否有合法票据及物品清单,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
(九)是否有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行政强制程序的评查内容:
(一)对逾期未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是否履行告知义务,并以书面形式依法定程序送达相对人;
(二)行政执法主体是否依法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书,并按规定送达行政相对人;
(三)行政强制收取的费用是否合法,票据使用是否合法; 
(四)实施行政强制是否按照法定期限进行,有无超期强制情形;
(五)是否有违反行政强制程序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程序的评查内容:
(一)对符合复议条件的申请是否依法受理,是否按规定转送有权机关处理;
(二)是否按法定程序、时限作出复议决定;
(三)在行政复议活动中是否有违反行政复议程序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证据、适用法律依据等方面的评查内容: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并合法有效;
(二)行政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三)行政处理决定是否公正合理;
(四)其他需要评查的内容。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装订方面的评查内容:
(一)是否做到一案一卷;
(二)卷皮是否按规定内容填写;
(三)卷宗目录填写是否规范;
(四)卷内材料排列顺序是否正确;
(五)卷内材料是否编有页码;
(六)其他有关立卷质量的评查内容。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具体方案和标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制定并发布。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结果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向各行政执法部门(组织)进行通报。对评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给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或根据《泰安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及责任人员的责任。


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可根据本地、本部门的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泰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4]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从农民工的实际情况出发,现就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维护工作。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坚持以人为本,做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有关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全面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为农民工办实事的重要内容。

  二、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的基本权益,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各地要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今年工伤保险扩面的重要工作,明确任务,抓好落实。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各地经办机构应予办理。今年重点推进建筑、矿山等工伤风险较大、职业危害较重行业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三、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四、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生产经营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民工,1至4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在农民工选择一次性或长期支付方式时,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其说明情况。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1至4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宣传和督促检查力度,积极为农民工提供咨询服务,促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同时要认真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对侵害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00四年六月一日


上海市婚前健康检查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婚前健康检查暂行办法
上海市政府



第一条 为实施优生监督,提高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男女双方结婚,必须遵守本办法。
各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应协助卫生、民政部门做好婚前健康检查工作。
第三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均应持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包括双方是否具有血缘关系的说明),在指定的医疗保健单位进行婚前健康检查。经检查取得《婚前体检证明》后,方可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男女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在外地作婚前健康检查的,需凭当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婚前体检证明》;未在外地作过婚前健康检查的,须在本市指定的医疗保健单位接受检查,经检查取得《婚前体检证明》后,方可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第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对男女双方持有可以结婚的《婚前体检证明》,并符合其他结婚条件的,予以办理结婚登记。
《婚前体检证明》由市卫生局统一印制。
第五条 负责婚前健康检查的医疗保健单位,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并送同级民政部门备案。非经指定的医疗保健单位不得擅自承担婚前健康检查。
第六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接受婚前健康检查时,应如实回答医务人员的询问,主动提供有关情况,配合检查。负责婚前健康检查的医生,应给受检者以婚育指导,并将检查结果和能否结婚、生育的意见填写在《婚前体检证明》上,然后加盖单位公章。
婚前健康检查的内容、方法、要求、标准,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婚姻保健工作常规》和《分类指导标准》执行。
第七条 承担婚前健康检查的医生需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在取得合格证明后,方能从事此项工作。
从事婚前检查的医生应尊重受检者的人格,为其保守秘密。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市和区、县卫生部门应分别设立婚前健康检查技术鉴定委员会,负责对能否结婚的疑难病例进行鉴定。接受婚前健康检查的当事人如不服检查单位所作的结论,可向所在地的区、县婚前健康检查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检;对区、县婚前健康检查技术鉴定委员会的复检结论不服
的,可向市婚前健康检查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检或鉴定,由市婚前健康检查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最终裁决。
第九条 婚前健康检查的费用,由本人自理。
婚前健康检查的收费标准,由市卫生局统一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并会同市民政局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八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1987年12月3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