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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整顿改革收入分成办法,促进科研面向经济建设的报告”给中国科学院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5:57:21  浏览:95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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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整顿改革收入分成办法,促进科研面向经济建设的报告”给中国科学院的批复

财政部 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整顿改革收入分成办法,促进科研面向经济建设的报告”给中国科学院的批复

1983年11月16日,财政部、劳动人事部

你院(83)科发计字0565号关于整顿改革收入分成提奖办法的报告收到。
为了纠正你院科学事业收入毛、纯不分,克服奖金发放上的平均主义等弊端,更好地调动广大职工及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鼓励完成科研任务的同时,多增加一些收入,经研究,我们基本同意你院关于整顿改革收入分成,试行增收分成提奖的办法。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收入基数
根据你院近几年的收入资料,核定你院各项事业纯收入基数为一千八百六十二万元。
关于收入范围及扣除成本的净收入计算方法,除“科技成果推广收入”改按20%,“生活服务收入”改按60%计算成本外,其余各项,同意按你院拟定的比例计算成本。
二、关于奖励基金及集体福利基金
你院当年实现的纯收入达到核定的收入基数时,可仍维持现行标准,按由科学事业费开支的职工全年平均人数,以一个半月的标准工资额提取奖励基金(院及分院机关按1980年9月16日财事字第394号《关于中央级事业主管部门职工发放奖金限额的通知》执行)。收入超过核定的基数后,允许从超收部分中再提取百分之十五的奖励基金。上述实发的奖金总额,如超过一个半月标准工资总额,超过部分按国家规定缴纳超限额奖金税。如当年实现的纯收入未达到核定的收入基数时,应按收入下降的比例,相应地减少奖励基金。
奖励基金的使用范围,除国家已有明确规定列入预算内有关费用开支的技术改进、节约能源等项奖励外,各种物质奖励均应一包在内,不得另外计算,更不得层层提留。
集体福利基金,同意按每年550万元的定额提留,增收或减收都不再变动。
三、全年各项收益总数,扣除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后,其余均作为科研发展基金,全部纳入预算内管理。如安排自筹基建项目,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另行报批。
实行整顿收入,超收提奖办法,必须加强党的领导,坚持思想领先,教育职工树立全局观念,严格考核制度,克服平均主义,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的酌情扣减部分以至全部奖金。
本办法自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试行。请你院,根据上述要求,制定具体办法下达试行并抄送两部备案。经中国科学院批准的十七个试点单位从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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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做好对本省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市长、行署专员、县(市、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对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其他财政收支和下级政府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事项,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做到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四条 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预算,向同级各部门和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预算执行中预算调整和预算收支变化的情况;
(二)本级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征收应征的各项税收、企业上交利润、专项收入、其他收入和拨补企业计划亏损补贴等本级预算收入情况;
(三)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用款计划和预算级次及程序,拨付本级财政预算支出资金和管理预算支出情况;
(四)财政部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向上一级财政部门的上解资金、向下一级财政部门拨付补助资金和办理结算情况;
(五)上一级政府财政或主管部门拨付本级政府财政或主管部门的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执行年度预算收入的上缴和预算支出安排、使用、效益情况,执行财政法律、法规及财政、财务制度情况;
(七)地方金库、组织预算执行的有关金融机构按照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本级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情况;
(八)预备费和机动财力安排、使用、效益等情况;
(九)省长、市长、行署专员、县(市、区)长授权审计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财政收支情况。
第五条 对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本级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管理和使用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情况;
(二)本级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的情况。
第六条 审计机关根据做好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工作的需要,可以对下一级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财政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和调查。其主要内容是:
(一)财政、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上级政府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
(三)本级政府财政向上一级政府财政解缴财政收入的情况。
第七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将本级政府财政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列入当年审计项目计划,于第一季度组织审计工作组进行就地审计。审计结束后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同时,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
审计工作报告。
第八条 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向同级审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和财政部门向各部门批复的预算,以及各部门向所属各单位批复的预算;
(二)本级财政预算收支执行和税收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季报和年报,以及预算外资金收支年报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情况;
(三)各部门年终预算执行情况汇总表;
(四)综合性财政、税务工作总结,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制订的有关财政、预算、税务、财务和会计等规章制度;
(五)本级人民政府安排的专项审计项目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必需的资料。
第九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对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在组织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出具审计意见书或作出审计决定,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
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条 各级政府的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制定下达的有关财政、财务收支办法,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有不适当规定、应当纠正或者完善的,审计机关可以提出处理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 对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拒绝、阻碍审计检查的,审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拒不改正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月9日

中共广元市委办公厅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元市发展中小企业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中共广元市委办公室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委办发[2004]13号

中共广元市委办公厅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元市发展中小企业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各党委、管委会:

  《广元市发展中小企业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广元市委办公厅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6月26日

 

广元市发展中小企业考核奖惩办法(试行)


  一、总则

  1.根据中共广元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广委发〔2003〕9号)和全市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工作会议精神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对县区、开发区及25个重点乡镇和5个示范区的考核奖惩。

  3.各县区、开发区发展中小企业的目标任务,由市委、市政府当年年初下达;25个重点乡镇和5个示范区的中小企业发展目标任务,由市中小企业局下达。对县区、开发区发展中小企业的目标考核,在市中小企业协调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中小企业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实施,考核结果报市中小企业协调领导小组审定;对25个重点乡镇和5个示范区发展中小企业目标考核,由市中小企业局委托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按照本办法组织考核,将考核结果报市中小企业局审定。

  二、考核指标及标准分值

  4.对县区、开发区的考核指标及标准分值。按照市委、市政府年初下达的发展中小企业目标任务,实行100分制考核,即:当年新培育上规模工业企业户数,标准分值:20分;当年完成规模以下工业产值,标准分值:20分;中小企业当年完成规模以下工业增加值,标准分值:15分;完成当年新增5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户数,标准分值:20分;25个重点乡镇和5个示范区的中小企业营业收入、中小企业工业产值、中小企业实交税金三项指标,标准分值:25分。

  5.对25个重点乡镇和5个示范区的考核指标及标准分值。中小企业营业收入,标准分值:15分;工业产值,标准分值:15分;入库税金,标准分值:15分;农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分值:15分;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标准分值:15分;新培育年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的重点企业,标准分值:15分;招商引资,标准分值:10分。

  三、考核计分

  6.考核实行100分制,完成目标任务110%以内的,按完成目标任务的实绩计分,完成目标任务110%以上的按110%计分。

  四、奖励与处罚

  7.凡综合考核得分100分以上为发展中小企业先进单位;考核得分80分(含80分)以上为合格单位;考核得分80分以下为不合格单位。

  8.对考核为先进单位的,由市委、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奖金各二万元;对考核为合格单位的,由市委、市政府通报表彰;考核不合格单位,由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

  9.在目标考核中严禁弄虚作假。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单位,取消其当年先进评选资格,情节严重者,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五、考核结果的使用

  10.市委、市政府对县区、开发区及25个重点乡镇和5个示范区发展中小企业目标考核结果,除给予表彰奖励之外,将考核结果作为县区、开发区及重点乡镇和示范区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个人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11.重点乡镇和示范区发展中小企业目标考核第一年不合格,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并给予通报批评;连续三年不合格,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依法按程序予以免职。

  六、附则

  12.本办法由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13.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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