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发布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50:38  浏览:81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发布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科教发[2002]209号



关于发布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交通行业标准JT/T325—2002《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业经审查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为推荐性标准,标准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并在《交通标准化》刊物上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2月2日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9月25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三章 蒙古语言文字的学习研究
第四章 蒙古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蒙古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肃北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蒙古语言文字工作,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障蒙古族公民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提高蒙古族公民科学文化素质,为自治县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事业的全面发展服务。
第三条 蒙古语言文字是自治县行使自治权利的主要语言文字工具,各级党政机关在执行公务时,使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并鼓励蒙、汉族干部群众互相学习语言文字。
第四条 自治县要加强蒙古语言文字的使用、管理和研究,遵循蒙古语言文字自身的发展规律,推动蒙古语言文字使用的规范化、标准化,促进蒙古语言文字研究工作健康发展。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牧区、农村及外地驻本自治县的单位和公民。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蒙古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具体负责蒙古语言文字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民族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自治县蒙古语言文字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三)协调使用蒙古语言文字部门间的业务,检查、指导、督促蒙古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翻译和研究。
(四)有计划地进行蒙古语标准音的推广,组织蒙古语言文字的研究及学术交流。
(五)组织蒙古语言文字专业人员、业余人员的培训、考核。
(六)组织抢救、挖掘和整理自治县蒙古族文化遗产,组织蒙古语言文学作品的创作,办好自治县蒙古文报刊。
(七)负责与省内外蒙古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间的业务联系。

第三章 蒙古语言文字的学习研究
第七条 用蒙古语文授课的学校要按照蒙古语文教学大纲,办好蒙古族幼儿教育、学前教育、普通教育、中等教育以及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
第八条 蒙古族中小学校教学以蒙古语授课为主,并重视汉语文教学;蒙古族学校的学生在升级、升学考试中,蒙古语文分数以主科成绩计入总分,并要执行少数民族学生优待政策。
蒙古族中小学幼儿园必须将蒙古语标准音列入日常教学。广播站、电视台要宣传、推广、运用蒙古语标准音。
第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领域里加强蒙古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并把蒙古语言文字列为考核、选拔蒙古族干部的标准之一。
第十条 新华书店、图书馆、文化馆、资料室要充实蒙古文图书、报刊、资料的储藏种类。蒙古族干部、工人较多的单位要订阅蒙古文报刊。
第十一条 要重视对蒙古语言文字的研究工作,加强同国内外蒙古语言文字的学术交流。

第四章 蒙古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执行公务时,根据实际需要使用蒙古语言文字的同时,使用汉语言文字;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发往蒙古族聚居地的文件、文书及宣传材料等使用蒙汉两种文字。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召开重要会议,要使用蒙汉两种语言,会议文字材料使用蒙汉两种文字。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印章、文头、牌匾、奖状、证件等均使用蒙汉两种文字。
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凡需要使用文字的名称、界牌、标志、交通标记和车辆上喷印的单位名称、安全标语,自治县内生产的商品名称、说明书,自治县内服务行业的经营项目、服务窗口、品名、价格表等使用蒙汉两种文字。
蒙汉文译文必须准确,印制的蒙汉文字号、书写规格、所占比例必须相等,蒙汉文字必须规范、标准。横写时,蒙文在上,汉文在下或蒙文在前、汉文在后;竖写时蒙文在左、汉文在右;环形书写时,一律自左向右,蒙文在外环,汉文在内环或蒙文在左半环,汉文在右半环;蒙汉文字
分别在两块牌匾上书写时,牌匾尺寸、规格必须相等,蒙文挂在左,汉文挂在右,或蒙文挂在上、汉文挂在下。
第十五条 加强蒙古语言文字专业工作者的培养、使用和管理。蒙古语言文字工作者符合国家职称评聘规定的,应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并享受有关待遇。
第十六条 自治县招生、招工、招干和技术考核、晋级、职称评定时,要提供蒙汉两种文字试题,应试者根据自已的意愿选择其中一种语言文字作答。组织人事部门录用公务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对蒙古语言文字学有所成者,予以优先录用。
第十七条 公民在自治县内可以用蒙古文填写各种登记表、申请书、志愿书、合同书以及撰写其它各类文书。
第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要保障蒙古族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诉讼的权利。蒙古族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活动时,司法机关应当予以翻译,对蒙古族诉讼参与人要用蒙古文送达法律文书,向公众发布的法律文书应当使用蒙汉两种文字。
第十九条 自治县及自治县内蒙古族聚居的乡、镇制定和公布的选举文件、选民名单、选民证、代表候选人名单、代表当选证书等,应当同时使用蒙汉两种文字。
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单位答复人民代表和政协委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会议上提出的议案、意见、建议和办理情况时,对蒙古族代表和委员要使用蒙古文。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在受理和接待蒙古族公民来信来访时,应当使用来信来访者所使用的语言文字进行答复和处理问题。
第二十一条 新华书店和邮电部门要积极做好蒙文图书和报刊的征订发行,保证及时供给中小学及成人教育的蒙文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蒙古文少儿课外读物等资料。
第二十二条 加强蒙古语广播、蒙古文报刊、蒙古语影视节目的采编工作,逐步增加自办蒙古语节目及其播放时间。鼓励和扶持用蒙古语言文字著述、撰写论文、进行文艺创作和演出。
第二十三条 商业、邮电、卫生、金融、交通等服务行业的工作人员应当用蒙古语接待蒙古族顾客或提供翻译服务。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要重视蒙汉语文的对译工作,根据需要,要及时翻译上级机关法规、文件、会议材料和资料。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贯彻执行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有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表彰奖励。
(一)在蒙古语言文字创作、论著以及挖掘、整理蒙古文化遗产取得成就者;自治县公民用蒙古文著述的文学、科研、艺术等创作成果获地区以上奖励的。
(二)在蒙古语言文字教学、新闻、翻译等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学习蒙古语言文字成绩突出的干部、工人、牧农民及学生。
(三)在自治县工作的职工,能熟练使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经考核,成绩优秀者。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十四、十六、十七、十九、二十一条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二)违反第九、十五、十八条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况通报批评或进行教育,情节严重造成恶果的,对单位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蒙古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9月25日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城镇青年就业和劳动服务公司补助费管理使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城镇青年就业和劳动服务公司补助费管理使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3年8月18日,劳动人事部、财政部

根据中发〔1981〕42号文件的精神,为了加强就业和劳动服务公司补助费的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统筹解决好城镇青年的就业问题,我们制定了《关于城镇青年就业和劳动服务公司补助费管理使用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望及时告诉我们。

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城镇青年就业和劳动服务公司补助费管理使用的暂行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的精神,为了加强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统筹解决好城镇青年就业问题,现对城镇青年就业和劳动服务公司补助费的管理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城镇青年就业和劳动服务公司补助费(以下简称就业、劳动服务公司补助费),包括中央财政分配地方的劳动服务公司补助费和地方财政包干使用的知青经费,这是国家财政用于安置城镇青年就业的专项拨款,要专款专用,管好用好。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二、主管城镇青年就业和劳动服务公司补助费的各级劳动部门,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财政制度,切实管好用好这项经费。财政部门要认真加强管理,监督使用好这项资金。
三、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体制的省、自治区,要根据当年安置城镇待业青年就业和培训的年度计划以及巩固安置成果的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好当年的就业经费预算,保证这部分经费的数量和来源。
全国的劳动服务公司补助费和没有实行财政包干体制的京、津、沪三市的就业经费,仍由中央财政分配指标,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各地历年结余的知青经费,在保证用于解决下乡老知青遗留问题的前提下,其多余部分,也要用于安置城镇青年就业,不得挪作他用。
四、就业、劳动服务公司补助费的使用,分为扶持生产资金、安置费、就业训练费、业务费、其他费用五个项目:
(1)扶持生产资金,用于扶持、兴办为安置城镇青年就业而举办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知青场(厂)队、知青农工商联合企业生产所必需的资金。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为安置城镇青年就业而举办的集体企业,资金主要靠自筹解决,如果有的单位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也可酌情扶持。
(2)安置费,用于鼓励和支持城镇青年到农村就业的补助。凡安置到农村、城市郊区就业的城镇青年,生产资金有困难的,省、市、自治区可以根据安置人数,给予一次性补助。
(3)就业训练费,用于组织城镇青年就业前训练所必需的教学材料、教学设备、教师补贴、教室修缮以及租房的费用。这些费用主要靠自筹和组织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给予适当补助。
(4)业务费,用于劳动部门开展安置城镇青年就业工作的业务活动费用,包括培训劳动服务公司、知青场(厂)队的主要业务干部,编印学习宣传材料和统计资料,召开小型专业会议等。严禁挪作修建房屋,购置车辆和行政经费开支。
(5)其他费用,用于县以上劳动部门组建的劳动服务公司在开办初期必需购置的低值办公用具等。
五、就业、劳动服务公司补助费中的扶持生产资金是周转性质的,要有借有还。重点扶持那些投资少、见效快、安置青年多的单位。借款单位要立足于自力更生筹集资金,自筹资金有困难的,提出申请,经劳动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给予扶持。借款要签订合同,并将合同抄送当地银行监督执行。违反合同规定的用款,劳动部门、财政部门、银行有权停止拨付和追回借款。对收回的扶持生产资金,作为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继续用于扶持生产周转使用。
六、省、地、市、县劳动服务公司人员的工资和公用经费,原属于行政、事业编制的仍从行政、事业费中开支。由行政编制改为事业编制的,要按规定划转经费预算。原不属于行政、事业编制和经批准新增加人员的工资、公用经费,应从收取的管理费中开支,暂时有困难的,可以从就业、劳动服务公司补助费中给予补助。补助的人数要从严掌握,由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提出意见,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报劳动人事部批准后开支,列其他费用。
七、各级劳动部门要按国家规定的表式和要求,认真编制年度预、决算,按时报送同级财政和上级劳动部门。各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要在下年第一季度内将决算报送劳动人事部,抄送财政部。
八、各级劳动部门、财政部门,对就业、劳动服务公司补助费的使用,要全面规划,统筹安排,要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原则,力求少花钱,多办事,充分发挥资金的效益,提高就业效果。
九、各级劳动部门,要有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财务机构,配备财会人员;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财经纪律;要经常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指导用款单位做好财会工作,注意总结经验,不断提高财会管理水平。
十、各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劳动人事部和财政部备案。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