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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告活动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7:05:03  浏览:97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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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告活动管理规定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告活动管理规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83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告活动管理规定》已于2003年1月2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谭仲池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

公告活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及市政府职能部门公告活动,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及市政府职能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向社会发布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和政务信息等公告活动,适用本规定。
  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及市政府职能部门机关内部管理活动或一般具体行政行为不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政府公告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有关术语定义如下:
  (一)市政府职能部门包括市政府工作部门(不含市政府办公厅,下同)、部门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
  (二)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及市政府职能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或有关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具有普遍约束力,且生效时间超过6个月的文件;
  (三)行政措施是指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及市政府职能部门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就具体行政事务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但生效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文件;
  (四)政务信息是指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及市政府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向社会发布的有关政府管理活动信息。
  第四条 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及市政府职能部门发布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和政务信息应当采取规定的形式,让与该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和政务信息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悉。 
  第五条 政府公告活动通过以下形式进行:
  (一)在《长沙市人民政府公报》(以下简称《市政府公报》)刊登;
  (二)在《长沙晚报》刊登;
  (三)在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职能部门公共网站发布;
  (四)在长沙电视台、长沙广播电台播放;
  (五)由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及市政府职能部门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
  (六)能够让行政管理相对人及时知悉的其他适当方式。
  第六条 下列文件以《市政府公报》为法定载体,在《市政府公报》上全文发布:
  (一)市政府规章;
  (二)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
  (三)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行政措施;
  (四)市政府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和重要行政措施。
  在紧急情况下,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需要即时施行的,可以在《长沙晚报》上先行发布,并在发布之后的最近一期《市政府公报》上全文刊登。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外,本条第一款所列文件未在《市政府公报》上发布的,不得实施。
  第七条 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市政府职能部门制定的与行政管理和社会生活有密切关系的规范性文件和重要行政措施,还应当在《长沙晚报》上全文刊登。
  第八条 依照本规定发布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的,发布机关应当在文件中规定具体施行日期,且该日期应当在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之后。
  不增设行政管理相对人义务的或因紧急情况需要即时施行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九条 《市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文本为标准文本。
  行政机关在引用上述文件时,应当引用《市政府公报》刊登的标准文本,并说明该文件在《市政府公报》的具体位置。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尚未在《市政府公报》上刊登时,《长沙晚报》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仅以本规定第五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方式发布的行政措施,应当制作适当格式文件作为标准文本。
  第十一条 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由市政府秘书长或者其授权人员签署公布通知。
  在新闻媒体上公布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由制定部门行政首长或其授权人员签署公布通知。
  第十二条 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及市政府职能部门依照本规定第六条发布文件时,可以印制适量格式文件作为备案和归档使用。
  第十三条 除发布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文件之外,《市政府公报》还应当刊登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长沙市地方性法规,市政府工作报告;
  (二)市政府做出的需要公开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
  (三)市政府决定刊登的其他文件和信息。
  第十四条 在《市政府公报》上发布或者刊登的市政府职能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发布机关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部门行政首长签署的提请发布或者刊登的公函;
  (二)拟发布或刊登的文件格式文本;
  (三)市政府法制部门的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及市政府职能部门公共网站发布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文件时,由发布机关提供标准文本。
  第十六条 《市政府公报》一般每月制发两期。必要时,可以不定期制发。
  《市政府公报》可以分年度、专业和其他类型制作专辑。
  第十七条 市、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其他由市、区、县(市)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应当为其单位领导、业务处(科)室、政务公开窗口配备《市政府公报》。
  第十八条 《市政府公报》实行免费发送,发送范围为:
  (一)市政府职能部门,各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二)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及其工作机构,长沙警备区,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各民主党派市委、人民团体;
  (三)公共图书馆、档案馆;
  (四)市政府办公厅决定发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市政务服务中心配备一定数量《市政府公报》供免费查阅。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的文件不具有执行效力,其发布行为无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该文件作为依据行使权利或者要求他人履行义务。
  违反本规定发布文件或者执行违反本规定发布的文件,应当追究发布机关或执行机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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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 中央军委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

1979年1月17日,国务院、中央军委

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实施办法》。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附: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实施办法

一九七八年八月十八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第八章第三十六条规定:军队干部转业地方后,“一九五四年一月一日以后入伍的干部,按地方同等级别工资待遇;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入伍的干部,按军队级别工资标准待遇”。这项规定,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军队干部的关怀,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军队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现就执行这项规定的实施办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此项规定适用于一九七五年军委扩大会议以后,即一九七五年八月一日以后转业到地方的干部,包括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75〕104号文件规定,被错误处理离队的改作转业的干部。
二、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入伍的干部转业地方后,按军队级别工资标准待遇;高于地方干部同级工资标准的部分,由转业干部所在单位列工资项报销;自一九七八年八月起执行。从一九七五年八月一日以后离队到一九七八年七月以前,军队与地方同等级别工资标准的差额不补发,已领取的生活补助费不退还。
三、一九五四年一月一日以后入伍的干部转业地方后,按地方同等级别工资待遇。如从七类以上工资区调转到六类(含)以下工资区工作的,可按国家劳动总局(78)劳薪字6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规定中的“入伍”时间,是指从参加我军取得军籍之日起计算。由军队转业、复员地方工作后又参军者,其入伍时间,应从第一次参军之日起计算。
五、规定中的“军队级别工资标准”,是指转业干部工作地区军队同级干部的工资标准(附:《军队干部工资标准和地区工资补助》及说明)。如:行政十八级干部,在部队工作时,驻十一类工资区,原每月工资标准一百零八元,现转业到第六类以下工资区,当地驻军同级干部每月工资标准一百零二元,则这个干部转业后每月工资标准应为一百零二元,再如行政十九级干部,驻第六类以下工资区,在部队工作时,原每月工资标准九十元,现转业到十一类工资区,当地驻军同级干部每月工资标准九十四元,则这个干部转业后每月工资标准应为九十四元。并按规定享受国家机关同级行政干部相等的生活费补贴、地区津贴。尔后再调动时,也按此原则办理。
六、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入伍的干部,均以转业离队时的军队级别工资标准为准,其高于地方干部同级工资标准的部分,以后应随着本人工资增长逐渐抵销。
七、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入伍的干部,在本通知下达后转业离队的,其入伍时间,按干部任免权限,由军队团以上政治机关核实,在《军队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备注”栏内,注明该同志系×年×月入伍,并加盖公章。一九七五年八月一日以后至本通知下达之前已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入伍时间,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任免权限核实。个别干部入伍时间不明确的,可与转业干部原单位联系解决。
以上实施办法,如无不妥,建议批转执行。
军队干部工资标准和地区工资补助
(每月计)
----------------------------------------------------------------------
|全国统一| 地区工资补助标准(元)
级 别|工资标准|--------------------------------------------------
|(元) |驻第七类|驻第八类|驻第九类|驻第十类|驻第十一类
| |工资区 |工资区 |工资区 |工资区 |工资区
--------|--------|--------|--------|--------|--------|----------
十一级 |217 | 5 | 9 | 15 | 20 | 25
十二级 |197 | 4 | 8 | 13 | 17 | 22
十三级 |177 | 4 | 8 | 11 | 15 | 19
十四级 |158 | 3 | 7 | 10 | 14 | 17
十五级 |141 | 3 | 6 | 9 | 12 | 15
十六级 |126 | 3 | 5 | 6 | 6 | 6
十七级 |114 | 2 | 5 | 6 | 6 | 6
十八级 |102 | 2 | 4 | 6 | 6 | 6
十九级 | 90 | 2 | 2 | 2 | 3 | 4
二十级 | 80 | 1 | 2 | 2 | 3 | 4
二十一级| 70 | 1 | 2 | 2 | 3 | 4
二十二级| 60 | 1 | 1 | 2 | 3 | 4
二十三级| 52 | 1 | 1 | 2 | 3 | 4
----------------------------------------------------------------------

说 明
1.上述所列标准,将随着国家工资区类别和工资标准的变动而相应调整。
2.军队干部除按本表标准发给工资和地区工资补助外,不论驻在哪类工资区,凡当地国家机关行政干部有生活费补贴或各种地区津贴(不包括海岛津贴)的,军队干部也按照国家机关同级行政干部相等的补贴金额发给补助。例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的国家机关行政21级干部每月有18.2元的生活费补贴,对当地军队21级干部也同样发给18.2元的补助。又如: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的国家机关行政14级干部每月有27.3元的地区津贴,对当地军队14级干部也同样发给27.3元的地区工资补助。
3.本规定自一九六五年六月一日起执行。从执行之日起,原来的高物价地区的生活补助费、边疆地区薪金补助等,同时废止;旧标准高于新标准的部分,一律不予保留。

(根据中央军委1965年5月18日(65)16号文件,总后勤部1965年5月31日(65)15号文件整理)


合同起草审核前的六大准备

文/武志国 woo_eye@qq.com

合同起草审核前一般应完成以下工作,为合同的起草审核奠定基础:
(一)要求委托人提供起草或审核合同的相关基础资料,介绍相关基本信息
由委托人通过当面口述或电话,递交书面材料或者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供商务要点等合同必要的相关资料和说明相关情况,以便起草或者审核合同。
一定要听取或询问委托人最关注或担心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委托人比律师对此更直接更敏感。
(二)了解合同签订的真实目的和签订背景
明确合同目的,揣摩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思,确定合同的性质及合同的准确名称,列举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着手起草或审查合同之前,在委托人提交相关材料的同时或之后,应通过电话、电子邮件,面谈或参与谈判的形式,摸清当事人拟签合同的动机和目的。
实践中,意思传达往往过于局限或合同起草审核原材料十分有限,合同起草人或审核人掌握的信息的缺乏和偏差导致合同设计的偏差。
(三)拟订合同提纲,敲定合同审核要点
列出合同交易的要点,即合同的清单、目录或概述,弄清合同有哪些重点、难点。要尽可能预见到许多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要能清楚地描述发生这些情况的应对解决办法,要专门查询了解专业情况,必要的情况向有关专业人士或部门咨询。
(四)搜集辅助文本和资料,使用合同生成软件
包括查找类似的合同和示范文本。找到此前保留的过去的交易记录或者是类似合同或类似的典型合同范本。起草合同时,可以把这些范本或者通过合同生成软件初步生成的文本当作原始资料或框架,利用其中某些典型的条款和措词。
(五)查找相关法律规定,类似案例、论文等资料
应根据法律规定乃至学术研究、案例研究梳理各方权利义务等相关法律问题。尤其是案例,可从中发现纠纷的类型和隐患。
(六)初步判断合同的合法性
合同有效性问题具体分为:1)合同主体合法,2)合同目的合法,3)合同内容、合同形式及程序合法。
合同的合法有效性是首要的,如发现拟起草或审核以及修改的合同存在合法性或效力问题,应当暂停细节审核,以免浪费时间和精力。
判断合同合法性和效力,除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外,还要注意一些特别法的规定,尤其注意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当强制性、禁止性的规定以及合同效力取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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