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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引进人才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19:46  浏览:94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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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引进人才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陇政办发〔2007〕163号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引进人才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陇南市引进人才办法》已经市政府二00七年九月八日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引进人才是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充分利用人才资源的重要步骤,只有紧紧抓住培养人才、吸引人才、用好人才这三个环节,才能努力把各类优秀人才聚集到全市各项事业中来,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广泛的智力支持。



各县(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陇南市引进人才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要严格掌握引进人才的条件,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办事,杜绝人才引进中的弄虚作假现象,确保引进人才的质量。人才引进后,要根据引进人才的专业、特长,及时安排到相应的专业岗位上,最大限度地发挥引进人才的作用,严禁引而不用、引而不专。



各县(区)、各单位开展引进人才工作,要在全市的统一组织下进行,上报的引进人才计划必须在编制限额内经市政府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未经批准引进的人员,人事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如违反本《办法》规定,将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00七年九月二十日









陇南市引进人才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引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紧缺急需的各类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根据甘肃省引进高层次人才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以来的各项方针、政策,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委“举特色旗、走富民路、建小康市”的总体要求,围绕陇南“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各项奋斗目标,建立一支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人才队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是指我市以外的具有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或具有一定知识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的高级职称人员。主要是指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的党政人才、经营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及不在本市常驻,在特定时间内服务于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人才。

第四条 遵循的原则:突出重点,紧紧围绕陇南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近期需要和长期规划相结合,在培养和引进目前急需人才、紧缺人才的同时,着眼为长远发展积蓄人才,改善结构,壮大人才队伍。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对象范围

第六条 引进人才要紧紧围绕我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围绕努力把我市建成有色冶金工业的大市、特色产业的富市、绿色食品工业的强市、陇上江南旅游文化名市的富民强市的目标。

(一)引进范围

1、经营管理人才。主要是经济管理、法律、教育、卫生、文化艺术、农业、林业等行业的高级人才,逐步实现专家治厂、治所、治院、治校。

2、科技人才。主要是新技术和先进实用技术的科技人员。重点是熟悉有色冶金、水电、绿色食品、建筑建材、医药化工、制造业、加工业、旅游工艺品等八大主导产业领域关键技术的人员。

(二)引进对象

1、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2、紧缺的具有高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章 引进方式

第七条 引进人才,可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考。坚持“凡进必考”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工业管理、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方面的党政人才。

(二)公开招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育、卫生、文化艺术等社会公益事业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以及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三)组团招才。由人事部门牵头,相关单位参加,定期或不定期到市外人才市场及高校直接招聘人才,对于急需的、需求量大的人才,可举办专场人才供需见面会,为用人单位提供求才机会。

(四)项目引才。鼓励企业以新技术攻关、新产品开发和新工艺推广等项目,面向社会招标揽才。鼓励带资金和技术到我市创办企业,采用以资金、技术入股的办法,通过租赁、收购、兼并等形式合办或领办企业;也可担任重大工程建设、重大技术改造、重大科技成果推广、高新技术产品开发、支柱产业、新兴产业的项目技术负责人。

第四章 引进程序

第八条 各类人才的引进由市人事局具体负责实施。

第九条 党政人才的引进按《关于全省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实行省级统考的通知》(甘人事[2003]52号)文件要求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坚持“凡进必考”。

第十条 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的引进,按拟引进人员身份不同,分别进行组织。

(一)本科以上普通高校毕业生。

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引进由市人事局统一组织。

1、上报计划:每年2月底,市、县(区)用人单位分别向市、县(区)人事局写出《引进人才报告》,报市人事局汇总。

2、确定职位:市人事局对各县(区)和市直各单位上报计划进行审查,提交市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审定,于4月底对《引进人才报告》作出批复,发布引进人才公告,公布引进的职位和条件。

3、引进洽谈:各县(区)和市直各单位根据市人事局的批复,参加本省市及外省举办的各种人才洽谈交流会,组织用人单位与符合引进条件的人员协商洽谈,由用人单位和拟引进人员本人签定合同。

4、组织考察:由用人单位对拟引进人员进行组织考察,安排体检;

5、聘用公示:对符合引进条件的人员由用人单位进行3天公示;

6、岗前培训:公示后各县(区)人事局和市直各单位报市人事局,市人事局统一组织岗前培训,办理有关聘用安置手续。

(二)高级职称人才

高级职称人才的引进由市、县(区)分别组织,市直各用人单位的人才引进工作由市人事局牵头组织,各县(区)用人单位的人才引进工作由各县(区)人事局牵头组织。

引进的程序按引进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程序进行。引进紧缺急需的高级职称人才可随时报批,随时引进。

第十一条 企业引进人才参照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的程序进行。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凡引进的人才,可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允许各类人才的技术、专利、发明、管理、资金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对于带成果、带项目的人才,允许其将成果作为投资股本,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与企业合作生产。科技人才在其岗位上为本单位科技进步、生产、经营管理做出重大贡献的,其收入可与单位取得的经济效益挂钩,对积极转化科技成果,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的,单位可在税后从该项目成果转化所得利润中一次性提取10%的奖金奖励本人。此外,建立高层次人才收入分配特区,对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可以实行协议工资制度。

(二)引进的紧缺人才在本职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经市引进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按其贡献大小,每年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或有重大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可推荐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选、省优秀专家、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及市级有突出贡献专家。

(四)聘请具有博士及以上学位的优秀专家,用人单位要配备本专业工作助手,提供应邀参加陇南市级以上的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的经费,并由市财政发给20000元的安家补助费。对引进的人才每年还要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五) 引进在事业单位工作的重点人才,在首次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可不受岗位指标限制,优先按规定程序申报,特别优秀的可推荐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引进的人才自愿进修攻读高层次学历的,单位要创造条件,进行必要的资助。

(六) 引进在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从事经营管理的人才,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多种形式的分配机制,用人单位可视其贡献大小予以浮动。

第十三条 建立社会化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制度。正式调入陇南市的人才,取得突出业绩的,可破格推荐高一级的专业技术职称。未正式调入陇南市的,在陇南市工作满1年的人员,也可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或实行低职高聘。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引进人才的子女入学问题,由教育部门解决。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人意愿,妥善安排其子女到较好的学校就读,学校必须无条件接收。

第十五条 全市企业单位引进的各类人才,由引进单位为其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为其评定职称、确认身份、管理档案、办理人才流动手续等。

第十六条 对于引进的人才,因原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调出,造成辞职辞退的,承认其原有身份和社会保险关系,工龄连续计算,并为其新建人事档案、按新调入人员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政府设立100万元引进人才基金,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此基金专门用于我市引进、培养、开发和奖励人才工作。

第七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引进人员占所在单位编制,编制已满的单位,原则上不安排引进职位;事业单位引进的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人员和高级职称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可进行专题报批。

第十九条 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新设事业单位增加人员或因工作需要增加编制以及单位自然减员指标,优先安置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业对口的普通高校毕业的国家任务生。

第二十条 加强引进人才工作的领导。成立陇南市引进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人事、财政、监察、科技、经委、农牧、教育、卫生、林业、文化、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人才引进工作,检查与监督人才引进工作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实行引进人才工作责任制。相关职能部门要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能,规范运行,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形成市政府领导下,人事部门牵头和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级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人才引进工作。

第二十二条 引进人才的管理,由市人事局与各县(区)人事局会同用人单位共同负责。

第二十三条 凡引进的各类人才,其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用人单位要大胆使用,委以重任。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定期召开引进人才座谈会,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了解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情况,解决他们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五条 凡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签定(最低服务年限不低于5年)协议后,方可享受本办法第五章第十四条的优惠政策待遇。5年内因个人原因调离陇南市的,安家补助费退回原补助渠道。不能发挥相应作用的,取消其优惠待遇。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引进的工作人员在聘用合同执行期间,如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双方有一方提出终止聘用协议,必须提前一个月写出申请,交市人事局审核,并报经市引进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按原有引进渠道分别办理人才解聘、流动等手续。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陇南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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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粤府〔2005〕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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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的投资自主决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融资等非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分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两类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各级备案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企业投资项目及有关内容予以确认,并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政行为。
  前款所称备案机关是指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即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经济贸易部门。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办理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各级经济贸易部门负责办理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
  实行备案制的项目不再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审批。
  第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投资项目除以下投资项目外,依照本办法实行备案制:
  (一)国务院公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所列项目。
  (二)使用政府性资金以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建设的项目。
  (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必须审批或核准的项目。
  (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的协调和指导工作,综合全省企业投资项目信息,办理中央和省属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中央和省属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属企业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以及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属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备案。
  省经贸部门负责办理中央和省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和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属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备案。
  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办理地级以上市属企业总投资2亿元(不含)以下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地级以上市属总投资2亿元(不含)以下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县(市、区)属企业总投资3000万元(含)—2亿元(不含)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以及县(市、区)属总投资3000万元(含)—2亿元(不含)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备案;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办理县(市、区)属企业总投资3000万元(不含)以下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以及县(市、区)属3000万元(不含)以下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备案。
  地级以上市经济贸易部门负责办理地级以上市属总投资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县(市、区)经济贸易部门负责办理县(市、区)属总投资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
  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项目外(即需全省综合平衡的项目外),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备案机关享有与省人民政府备案机关相同的备案权限。
  第六条 涉及全省综合平衡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备案机关备案:
  (一)涉及办理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确认手续的项目以及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新增所得税确认手续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的项目。
  (三)其他需要省综合平衡建设条件和资源条件的项目。
  第七条 备案申请实行书面申请和网上申请两种方式,由申请单位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各级备案机关应建立备案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布备案网址。
  第八条 企业向备案机关提出备案申请时,备案机关发给《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见附件2)或《广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见附件3),企业如实填报备案内容,并提供项目发起人及合作单位的法人证书等书面材料。
  项目申请单位要对所有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备案机关对申请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予以备案,并向申请单位发放《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见附件4)或《广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见附件5)。审查内容包括:
  (一)资料是否齐全;
  (二)是否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而不应进行备案的项目;
  (三)是否符合产业政策;
  (四)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五)是否符合国家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 对所有申请备案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及时办理、答复。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对不同意备案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备案机关对备案项目负有监督责任,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不具备备案条件的项目,不得办理备案。对企业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备案证的,应撤销对该项目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备案机关应在规定的权限内开展备案工作,不得无故拒绝和拖延办理备案手续。对无故拒绝、故意拖延以及过失延误办理备案的责任人,要追究其行政责任。各级备案机关,要设置和公布投诉电话,受理有关项目备案工作的投诉。
  申请单位对项目备案机关的办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按备案的内容进行建设。项目的规模、投资等备案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及时到原项目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前款所称重大变化是指项目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建设地址发生变更。
  第十四条 项目备案证有效期2年,自发放之日起计算。项目在备案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在备案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备案机关应在备案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备案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的,项目备案证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项目申请单位凭项目备案证,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对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应备案而未备案、备案证被撤销或备案证失效的项目,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管理、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管、资源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违反规定给予办理的,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备案机关应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管、银行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建设的项目,相应的项目备案机关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备案机关要建立全省统一的投资项目备案信息系统,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省统一要求,保证各级备案机关的备案信息系统建设及工作开展所需条件。
  第十八条 各级备案机关应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情况的动态监测,分析备案项目总规模和产业结构、布局等变化趋势,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并在国家保密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符合本办法规定需备案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省在此之前公布的有关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


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编码说明

  为加强对企业投资的信息收集与统计分析工作,对备案的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实施15位数字的编码制度。
  一、《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编码的前二位是年份代码,第3至第6位数字是市县代码,第7至第10位为行业代码,第11位为按报表类型分类的项目类型识别码,第12至第15位为项目在各市顺序码。
  二、年份代码:为备案年份的后二位数,如2005年填05。
  三、地区、行业分类代码:依据广东省统计局《统计分类标准和代码汇编》规定查对。
  四、建设类型识别码:基建填1,更改填2。
  五、项目顺序码:由备案信息系统自动产生,或由备案机关编排。
  六、《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编码由各级备案机关根据投资人填写的《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内容统一编制。
  七、各县(市、区)项目备案机关在发出《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备案证》前,必须向所在市发展改革部门申领《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编码。

青岛市航空口岸管理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航空口岸管理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航空口岸的综合管理,发挥航空口岸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地方口岸管理机构职责范围暂行规定》和《山东省口岸综合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航空口岸从事交通运输、检查检验、对外贸易、空运代理、仓储转运、涉外服务、安全保卫及出入境等活动的单位(以下称航空口岸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青岛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口岸办)负责本市航空口岸的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航空口岸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协调航空口岸的客货运输工作,保证口岸畅通;
(三)督促检查航空口岸检查检验单位按各自指和规定对出入境人员、运输工具、货物和行李物品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检验、检疫等工作;
(四)协调航空口岸单位之间的工作;
(五)负责航空口岸单位的涉外纪律和安全防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航空口岸的重大涉外事件;
(六)参与航空口岸规划的制和检查检验单位配套设施的建设及验收工作;
(七)按照国家关于口岸开放的规定,负责航空口岸的开放或关闭,国际(地区)航线的开通和航班增减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航空口岸管理施行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主持,航空口岸单位负责人参加,研究解决航空口岸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航空口岸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密切配合,自觉接受市口岸办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保证航班安全正点,客货运输畅通。

第二章 检查检验
第六条 航空口岸的边防检查、海关、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安全检查、公安签证等检查检验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出入境人员、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机上供应品及源头加点、口岸区域内的餐饮住宿服务单位等进行检查、检验、检疫和
监督管理。
第七条 旅客出入境检查检验工作,应当坚持方便进出、有效监管、文服务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工作流程。航空口岸国际查验厅总体布局和查验工作流程由市口岸办商民航部门和检查检验单位统一规划、确定。未经市口岸办统一,任何单位不得改。
第八条 航空口岸检查检验工作实行检查检验组长单位负责制度。检查检验组长单位在市口岸办的组织指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是:
(一)根据民航部门提供的航班出入境计划,几时向有关单位通报信息;
(二)负责检查检验工作的组织实施,发放旅客名单,宣布开检、结检;
(三)做好现场检查检验记录;
(四)定期召开检查检验工作会议,通报情况,研究解决检查检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五)维持国际查验厅的工作秩序。
第九条 民航站值机部门应当在入境航班抵港30分钟前向检查检验组长单位确保航班抵港时刻及不正确航班动态。航空口岸单位根据检查检验组长单位的通报,在航班抵航20分钟前进入岗位。
第十条 航班抵港后,机组人员应当向检查检验单位递交《航空入境总申请表》及其它单证,组织旅客下机。待旅客下机后,边防检查、海关、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人员登机查验。因特殊情况需在旅客下机前登机检查检验的,须经检查检验组长单位同意。
第十一条 民航部门应当加快人境旅客行李的卸运速度,的旅客开始下机到最后一件行李到达传送带的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第十二条 民航部门应当设有焚烧炉处理系统,处理机上垃圾和废弃物,并接受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经营国际航线的航空公司或代理单位,应当在出境航班开检30分钟前向检查检验组长单位提供旅客名单。
第十四条 出境航班旅客检查检验工作,应当在航班离港90分钟(宽体客机120分钟)前开始。上客装货前,检查检验组长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清舱检查检验,民航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清舱检查检验后,因特殊情况需要登机的,须经边防检查部门同意;携带物品的,还须经海关和安全检查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 出境航班起飞30分钟前停止办理第一道检查检验手续。所有手续办妥后,检查检验组长单位应当及时通知航空公司或代理单位,组织旅客登机。
第十六条 检查检验单位及航空公司或代理单位应当根据运输计划,开通足够的检查检验通道或柜台,加快通关速度、保证口岸畅通。
第十七条 航空公司应当将有关规定制作成录像、录音带在飞机上播放。乘务人员应当协助旅客填写健康申明卡、入境登记卡和海关申报单。

第三章 客货运输
第十八条 航空公司或包机经营单位需开辟或变更国际航线、增加或减少航班、更换机型或改变航班时刻的,应当提前报市口岸办。经市口岸办同意后,方可上报国家主管部门。航空公司或包机经营单位应当在飞机计划实施5日前,向市口岸办报送批准文件复印件和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经本市航空口岸进出口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分别到有关检查检验单位办理手续。本市航空口岸应当逐步建立进出口货物集中报关报验制度,由市口岸办负责组织协调。
第二十条 国际航班载运国内段旅客的,民航部门应当实施国内与国际旅客分道上下,托运行李分装分卸的制度。
第二十一条 民航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 旅客通报航班动态信息。做好不正常航班的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航空口岸区和飞机上的遗失物品,按照规定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按规定享受免检待遇的旅客,检查检验单位应当按规定办理出入境手续;对按规定享受礼遇的旅客,检查检验单位应当按规定给予礼遇。享受礼遇的旅客,其接待单位应当事先向市口岸办及边防、海关、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民航部门报送接待计划,由市口岸办会
同有关检查检验单位确定具体的接待方案。
第二十四条 对出入本市航空口岸的国际客货包机、加班机、经营或代理单位应当向检查检验单位缴纳一定的管理费用,由市口岸办统一收取。收费标准和办法按规定的程序批后执行。

第四章 建设规划与设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航空口岸的建设规划,应当坚持服从全市整体规划,适应口岸工作需要,发挥口岸整体效益的原则。航空口岸新建及扩建工程正式立项前,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市口岸办及航空口岸单位的意见。市口岸办和航空口岸单位应当参与口岸规划和布局的研究。
第二十六条 候机楼内的公共设施施行统一规划,由民航部门负责管理维修。未经市口岸办同意,任何单位不得改变其布局。
第二十七条 检查检验单位编制内的办公和生活设施,由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兴建,水电、供暖、维修等费用各自负担。公共设施实行物业化管理,未经市口岸办和规划管理部门同意,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改建、变卖或出租。

第五章 安全保卫
第二十八条 航空口岸的安全保卫工作在市航空安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民航公安分局具体负责。
第二十九条 国际(地区)航班出入境期间,国际班机、停机坪和隔离区的安全保卫工作由安全检查部门负责;国际查验厅的安全保卫工作由边防检查部门负责。
第三十条 航空口岸区域实行通行证管理制度。通行证由民航公安部门负责制发和管理。

第六章 争议的处理及罚则
第三十一条 对航空口岸单位之发生影响航空口岸正常运转的争议,市口岸办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协调、处理;情况紧急的,市口岸办有权做出处理决定,航空口岸单位及有关人员必须执行。
第三十二条 拒不执行市口岸办的处理决定,影像航空口岸正常运转,造成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市口岸办可以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阻挠、干扰航空口岸管理人员执行公务,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航空口岸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形式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口岸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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