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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1:01:40  浏览:82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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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的通知


2004-01-04

教发〔2004〕2号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和各项改革的推进,原国家教委1996年发布实施的《核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模办学条件标准》和《“红”、“黄”牌高等学校办学条件标准》(教计[1996]154号)已不再适应当前普通高等学校发展的需要。为此,在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专题研究、充分征求有关教育管理部门和部分高等学校意见的基础上,对上述标准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以下简称《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执行过程中应注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办学条件指标》主要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核定年度招生规模,确定限制、停止招生普通高等学校,并对普通高等学校办学条件进行监测。《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发布实施,有利于加强宏观管理,逐步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有利于促进办学条件改善和保证我国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各地、各部门和各普通高等学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以及本《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要求,合理确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规模,以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保证普通高等教育基本的教学质量和规格。

  三、根据指标的用途及其重要性,新修订的《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包括生师比、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生均教学行政用房、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生均图书。这些指标是衡量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和核定年度招生规模的重要依据。

  2.监测办学条件指标:包括具有高级职务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生均占地面积、生均宿舍面积、百名学生配教学用计算机台数、百名学生配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实验室座位数、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所占比例、生均年进书量。这些指标是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补充,为全面分析普通高等学校办学条件和引进社会监督机制提供依据。同时这些指标还可反映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改善、更新情况,对提高教学质量和高等学校信息化程度等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四、限制招生、暂停招生普通高等学校的确定:

  1.凡有一项基本办学条件指标低于限制招生规定要求的学校即给予限制招生(黄牌)的警示,以维持基本办学条件不再下滑,并促进其尽快改善办学条件。限制招生的学校其招生规模不得超过当年毕业生数。

  2.凡有两项或两项以上基本办学条件指标低于限制招生规定要求,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黄牌的学校即为暂停招生(红牌)学校。暂停招生学校当年不得安排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计划。

  五、请各地、各部门将本通知及《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尽快转发至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原《核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模办学条件标准》和《“红”、“黄”牌高等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

表一: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合格
  

学校类别
本 科

生师比
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
生均教学行政用房(平方米/生)
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元/生)
生均图书

(册/生)

综合、师范、民族院校

工科、农、林院校

医学院校

语文、财经、政法院校

体育院校

艺术院校
18

18

16

18

11

11
30

30

30

30

30

30
14

16

16

9

22

18
5000

5000

5000

3000

4000

4000
100

80

80

100

70

80






学校类别
高 职(专 科)



生师比
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
生均教学行政用房(平方米/生)
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元/生)
生均图书

(册/生)

综合、师范、民族院校

工科、农、林院校

医学院校

语文、财经、政法院校

体育院校

艺术院校
18

18

16

18

13

13
15

15

15

15

15

15
15

16

16

9

22

18
4000

4000

4000

3000

3000

3000
80

60

60

80

50

60


  备注:
 1.聘请校外教师经折算后计入教师总数,原则上聘请校外教师数不超过专任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
 2.凡生师比指标不高于表中数值,且其它指标不低于表中数值的学校为合格学校。

  表二、基本办学条件指标:限制招生  

学校类别
本 科

生师比
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
生均教学行政用房(平方米/生)
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元/生)
生均图书

(册/生)

综合、师范、民族院校

工科、农、林、医学院校

语文、财经、政法院校

体育院校

艺术院校
22

22

23

17

17
10

10

10

10

10
8

9

5

13

11
3000

3000

2000

2000

2000
50

40

50

35

40






学校类别


高 职(专 科)



生师比
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
生均教学行政用房(平方米/生)
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元/生)
生均图书

(册/生)

综合、师范、民族院校

工科、农林、医学院校

语文、财经、政法院校

体育院校

艺术院校
22

22

23

17

17
5

5

5

5

5
8

9

5

13

11
2500

2500

2000

2000

2000
45

35

45

30

35



  备注:
1.生师比指标高于表中数值或其它某一项指标低于表中数值,即该项指标未达到规定要求。
2.凡有一项指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学校,即被确定为限制招生(黄牌)学校。
3.凡两项或两项以上指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学校,即被确定为暂停招生(红牌)学校。
4.凡连续三年被确定为“黄”牌的学校,第三年即被确定为暂停招生(红牌)学校。

  表三、监测办学条件指标:合格要求

本 科
高 职(专 科)








具有高级职务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
生均
占地
面积(平方米/生)
生均宿舍面积(平 方米/生)
百名学生配教学用计算机台数(台)
百名学生配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实验室座位数(个)
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所占比例(%)
生均
年进
书量(册)
具有高级职务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
生均
占地
面积(平方米/生)
生均宿舍面积(平方米/生)
百名学生配教学用计算机台数(台)
百名学生配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实验室座位数(个)
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所占比例(%)
生均
年进
书量(册)

综合、
师范、
民族院校
30
54
6.5
10
7
10
4
20
54
6.5
8
7
10
3

工、农、林、
医学院校
30
59
6.5
10
7
10
3
20
59
6.5
8
7
10
2

语文、财经、政法院校
30
54
6.5
10
7
10
4
20
54
6.5
8
7
10
3

体育院校
30
88
6.5
10
7
10
3
20
88
6.5
8
7
10
2

艺术院校
30
88
6.5
10
7
10
4
20
88
6.5
8
7
10
3


  





  备注:

1.凡教学仪器设备总值超过1亿元的高校,当年新增教学仪器设备值超过1000万元,该项指标即为合格。

2.凡折合在校生超过30000人的高校,当年进书量超过9万册,该项指标即为合格。

  备注:办学条件指标测算办法

  折合在校生数=普通本、专科(高职)生数+硕士生数*1.5+博士生数*2+留学生数*3+预科生数+进修生数+成人脱产班学生数+夜大(业余)学生数*0.3+函授生数*0.1

  全日制在校生数=普通本、专科(高职)生数+研究生数+留学生数+预科生数+成人脱产班学生数+进修生数

  教师总数=专任教师数+聘请校外教师数*0.5

1.生师比=折合在校生数/教师总数

2.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具有研究生学位专任教师数/专任教师数

3.生均教学行政用房=(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行政办公用房面积)/全日制在校生数

4.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资产总值/折合在校生数

5.生均图书=图书总数/折合在校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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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执行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居民企业选择适用税率及减半征税的具体界定问题
  (一)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二)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三)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高新技术企业减低税率优惠属于变更适用条件的延续政策而未列入过渡政策,因此,凡居民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2007年度及以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2008年及以后年度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2008年起不得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不适用《国务院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而应自2008年度起适用25%的法定税率。
  二、关于居民企业总分机构的过渡期税率执行问题
  居民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2007年度以前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49号)规定,其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享受所得税减低税率优惠的,仍可继续单独适用减低税率优惠过渡政策;优惠过渡期结束后,统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县医院基本建设管理和设计要点(试行)

卫生部


县医院基本建设管理和设计要点(试行)
卫生部

一、县医院的建设管理
1.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县医院的建设在批准项目建议书后,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阶段:(1)可行性研究,(2)编制计划任务书,(3)选择建设地点,(4)委托设计,确定设计方案,审查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及预算,(5)建设准备,(6)计划安排,(7)施工,(8)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可行性研究要对所在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区域规划的现状和发展、疾病构成和发病率、医疗网点的布局、交通以及拟建地点的水电、地理条件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研究,做科学的论证分析,以提出医院的规模、性质、分科设置、建设地点的方案。
计划任务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几点:(1)建设目的和根据,(2)建设规模,(3)建设地点及地形地貌、水文地质资料、交通布局等,(4)防空、防震及三废治理的要求,(5)建设工期,(6)建筑面积和投资,(7)改、扩建项目与原有建筑群体的关系说明及原有建筑物的寿
命分析,(8)水、电等市政设施的供应情况,(9)建筑设备及医疗设备的设置及安装要求。
2.组织强有力的筹建班子
凡有建设任务的县医院,都要组织强有力的筹建班子。最好能由熟悉医院管理和基建管理的医、护、卫生技术人员、医院管理、经济管理人员参加,与设计、施工单位密切配合,这是搞好医院建设的关键之一。
3.加强行业把关和审批制度
省、地、市卫生厅(局)要从卫生行业角度对县医院的建设进行宏观控制。对县医院建设的可行性研究、计划任务书、设计方案以及初步设计要组织有经验的医院管理人员及熟悉医院建设的设计人员共同审查确认后,方可由地方政府行使审批权。
4.加强施工管理、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建设单位要认真贯彻基本建设管理改革精神,实行招标投标制度,选择技术力量强的施工单位。加强施工监督,严格执行隐蔽工程验收,阶段验收,材料、设备成品验收和总验收,健全竣工图纸、技术档案等制度。

二、县医院的建筑设计
1.县医院的总体规划和设计应执行“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2.要十分重视和遵守总体规划。总体规划布局要合理,应有一个较理想的发展中线,适当留有发展用地,并注意节约用地。医疗、服务、生活功能分区应明确。流向要符合清污分开的原则,避免交叉感染。改、扩建要充分利用原有建筑设施,不要盲目乱建。
3.坚持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医院建筑要做到方便病人,有利医护管理工作。
4.医院建筑应根据占地面积和地形特点,使门诊、医技、住院三部分相对集中。医技部门应便于门诊及住院共同使用,集中管理。
5.医技部门设计应保持开放尽端,注意留有发展余地。如有条件可采用框架结构,以增加使用的灵活性。



1987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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