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54:36  浏览:80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市物价局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房地局:
  现将《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实施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全市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并发布本区(县)的最高收费标准,并共同负责本地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为确保《办法》顺利实施,各区(县)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配合,做好宣传、咨询解答等工作,并抓紧对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等单位有关人员进行政策和业务培训。
  三、在实施过程中,各区(县)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做好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衔接工作,有步骤地平稳推进,积极妥善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并加强监督检查。如有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市物价局、市房地资源局报告。
  四、在2005年9月1日以前,各区(县)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须就本区(县)执行《办法》的相关要求联合发文,并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
  《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

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促进上海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建立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提高市民居住质量,根据国务院第379号令发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发布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物业收费及监督管理。
容积率高于0.5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内容及其要求、服务收费及其标准,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容积率等于或低于0.5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或纯别墅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内容及其要求、服务收费及其标准,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原则协商确定。
二、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制定
分等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住宅物业不同的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制定和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分等收费标准包括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制定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市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并发布区(县)的最高收费标准。
三、物业服务项目和等级的划分
本市住宅物业服务项目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设施
设备配置等情况分为综合管理服务、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及维修服务五项,等级从低到高,最高为五级。(详见附表《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
四、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确定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分别选择并组合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各物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总和。各物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原则上不超过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
业主大会成立前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建设单位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选择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并拟定收费标准,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协议价格15个工作日前将拟定的收费标准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建设单位应在确认的收费标准范围内进行物业管理招标或确定协议价格。其中综合管理服务项目所选的等级不得高于所选的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项目等级,也不得高于所选的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项目等级。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需列明约定的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应包含前期物业合同中约定的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
业主大会成立后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选择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并按本办法规定协商具体的收费标准。需要时可邀请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参与协调。
五、超过最高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的确定
因提供本办法未涵盖的服务内容和设施设备而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的,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
业主大会成立前的物业服务收费,建设单位应委托市物业管理协会组织专家论证提出相适应的收费标准,经区县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作为物业管理招标或协议的最高收费标准。
业主大会成立后,具体的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协商确定。需要时也可邀请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参与协调。
六、收费标准的备案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提交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物业服务费的计价单位和预收期限
本办法所确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的计价单位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经业主大会同意,计价单位也可为每月每户。
物业服务费按月收取。经与业主约定可以预收,预收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八、付费起讫时间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房屋销售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物业产权转移时,产权转移之日的当月及以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出让人承担;产权转移之日的次月起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受让人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九、明码标价
物业管理企业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字迹清晰,并可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清单、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等方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
实行明码标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等发生变化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执行新标准前一个月,将所标示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标示新标准开始实行的日期。
十、法律责任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住宅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若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业主应当按照住宅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物业管理企业也可以依法追缴。
十一、监督检查
物业服务双方应接受相关居民委员会的监督,发生物业服务纠纷时,可接受居民委员会的协调。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国家和本市物业管理法规及有关规定,未提供相应物业服务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与本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构成价格违法、违规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二、其他规定
本办法所规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测算是采用包干制结算形式。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凡以前市、区(县)物价局、房地局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十三、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市房地资源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十四、办法实施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办法实施后开始物业服务并收费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等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本办法实施前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已签订住宅物业服务合同且尚未到期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等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本办法实施时尚未成立业主大会且原有收费标准高于本办法最高收费标准的,须相应降低收费标准或提高服务等级。若收费标准低于本办法最高收费标准的,在业主大会成立前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公有住宅售后的物业服务收费执行本办法的有关事项另行研究后制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一、综合管理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
级别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最高收费标准(元)
一级 1 管理处设置 小区内不设置管理处,管理人员每日巡查小区一次以上,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管理人员要求 (1)小区经理有物业管理员上岗证和小区经理上岗证。
(2)管理人员挂牌上岗。
3 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日在指定地点进行业务接待。
4 日常管理与服务 (1)服务规范应符合《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规范》要求。
(2)24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急修二小时内到现场处理,一般修理三天内完成(预约除外)。
(3)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在七天内答复处理。
(4)告知业主或使用人装修须知,监督装修过程,对违规装修、违章搭建及时劝阻、制止或报告。
(5)建立财务制度,对物业服务费的收支进行财务管理,做到运作规范,账目清晰。
(6)建立小区物业管理档案(包括设备管理档案、业主资料档案等)。
(7)对小区房屋维修资金进行账务管理,做到运作规范,账目清晰。
(8)可采取走访、恳谈会、问卷调查、通讯等多种形式与业主或使用人进行沟通,每年的沟通面不低于小区住户的30%。
(9)服务窗口应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纪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0)综合管理的其它服务项目达到约定的服务标准。
(11)对违反小区公约(临时公约)或政府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或报有关部门处理。



级别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最高收费标准(元)

二级

1 管理处设置 小区内设置管理处,配置简单办公设备,配有电话。






2 管理人员要求 (1)小区经理有物业管理员上岗证和小区经理上岗证。
(2)管理人员服装统一,挂牌上岗。
3 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在小区管理处进行业务接待,周六、周日在指定地点进行业务接待。
4 日常管理与服务 (1)服务规范应符合《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规范》要求。
(2)24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急修半小时内到现场处理,一般修理二天内完成(预约除外)。
(3)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在五天内答复处理。
(4)告知业主或使用人装修须知,监督装修过程,对违规装修、违章搭建及时劝阻、制止或报告。
(5)建立财务制度,对物业服务费的收支进行财务管理,做到运作规范,账目清晰。
(6)建立小区物业管理档案(包括设备管理档案、业主资料档案等)。
(7)制定小区物业管理与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8)对小区房屋维修资金进行账务管理,做到运作规范,账目清晰。
(9)可采取走访、恳谈会、问卷调查、通讯等多种形式与业主或使用人进行沟通,每年的沟通面不低于小区住户的50%。
(10)服务窗口应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纪律、收费项目和标准。
(11)综合管理的其它服务项目达到约定的服务标准。
(12)对违反小区公约(临时公约)或政府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或报有关部门处理。

级别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最高收费标准(元)
三级 1 管理处设置 (1)小区内设置管理处。
(2)办公场所整洁有序。
(3)配置一般的办公用品(如办公家具、电话等)。
2 管理人员要求 (1)小区经理有物业管理员上岗证和小区经理上岗证,有三年以上物业管理工作经历。
(2)管理人员服装统一,挂牌上岗,仪表整洁。
3 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日在管理处进行业务接待,并提供服务。
4 日常管理与服务 (1)服务规范应符合《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规范》要求。
(2)24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急修半小时内到现场处理,一般修理一天内完成(预约除外)。
(3)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在三天内答复处理。
(4)制定小区房屋装修申请、审批、巡视、验收等装修管理制度,建立业主或使用人房屋装修档案,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现象及时劝阻、制止或报告。
(5)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物业服务费和其它费用的收支进行财务管理,做到运作规范,账目清晰。
(6)建立小区物业管理档案[包括物业竣工验收档案、设备管理档案、业主资料档案(含业主或使用人房屋装修档案)等]。



续上页
级别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最高收费标准(元)
(7)制定小区物业管理与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8)对小区房屋维修资金进行账务管理,做到运作规范,账目清晰。
(9)可采取走访、恳谈会、问卷调查、通讯等多种形式与业主或使用人进行沟通,每年的沟通面不低于小区住户的60%。
(10)建立管理处内部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
(11)服务窗口应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纪律、收费项目和标准。
(12)能提供二种以上特约服务(有偿)和二种以上便民(无偿)服务。
(13)综合管理的其它服务项目达到约定的服务标准。
(14)对违反小区公约(临时公约)或政府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或报有关部门处理。



级别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最高收费标准(元)
四级 1 管理处设置 (1)小区内设置管理处。
(2)办公场所整洁有序。
(3)配置办公家具、电话、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施及办公用品。

2 管理人员要求 (1)小区经理有物业管理员上岗证和小区经理上岗证,有一年以上小区经理任职经历。
(2)管理人员服装统一,挂牌上岗,仪表整洁规范。
3 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日每天12小时在管理处进行业务接待,并提供服务。
4 日常管理与服务 (1)服务规范应符合《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规范》要求。
(2)24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急修半小时内到现场处理,一般修理一天内完成(预约除外)。
(3)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在24小时内答复处理。
(4)制定小区房屋装修申请、审批、巡视、验收等装修管理制度,建立业主或使用人房屋装修档案,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现象及时劝阻、制止或报告。
(5)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物业服务费和其它费用的收支进行财务管理,做到运作规范,账目清晰。





续上页
级别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最高收费标准(元)
(6)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建立齐全的小区物业管理档案[包括物业竣工验收档案、设备管理档案、业主或使用人资料档案(含业主或使用人装修档案)、物业租赁档案、日常管理档案等]。
(7)制定小区物业管理与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8)建立健全的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对小区房屋维修资金进行账务管理,做到运作规范,账目清晰。
(9)可采取走访、恳谈会、问卷调查、通讯等多种形式与业主或使用人进行沟通,每年的沟通面不低于小区住户的80%。
(10)制定管理处内部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
(11)运用计算机进行管理(含业主档案、收费管理、设备管理等)。
(12)服务窗口应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纪律、收费项目和标准。
(13)每年对业主或使用人进行一次满意情况测评,对测评结果进行分析并及时整改。
(14)能提供三种以上特约服务(有偿)和三种以上便民(无偿)服务;节假日有专题布置,每年组织两次以上的社区活动。
(15)综合管理的其它服务项目达到约定的服务标准。
(16)对违反小区公约(临时公约)或政府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或报有关部门处理。



级别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最高收费标准(元)


五级


1 管理处设置 (1)小区内设置管理处。
(2)办公场所整洁有序,有专门的业主或使用人接待区域。
(3)配置办公家具、电话、传真机、复印机、电脑、打印机、网络等办公设施及办公用品。










2 管理人员要求 (1)小区经理有物业管理员上岗证和小区经理上岗证,有二年以上小区经理任职经历。
(2)管理人员服装统一,挂牌上岗,仪表整洁规范。
(3)适当配备具有外语会话能力的管理人员。
3 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日每天12小时在管理处进行业务接待,并提供服务。
4 日常管理与服务 (1)服务规范应符合《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规范》要求。
(2)24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接到任何报修半小时内到现场处理(预约除外)。
(3)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在24小时内答复处理。
(4)制定小区房屋装修申请、审批、巡视、验收等装修管理制度,建立业主或使用人房屋装修档案,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现象及时劝阻、制止或报告。
(5)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物业服务费和其它费用的收支进行财务管理,做到运作规范,账目清晰。


续上页
级别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最高收费标准(元)
(6)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建立齐全的小区物业管理档案[包括物业竣工验收档案、设备管理档案、业主或使用人资料档案(含业主或使用人装修档案)、物业租赁档案、日常管理档案等]。
(7)制定小区物业管理与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8)建立健全的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对小区房屋维修资金进行账务管理,做到运作规范,账目清晰。
(9)可采取走访、恳谈会、问卷调查、通讯等多种形式与业主或使用人进行沟通,每年的沟通面不低于小区住户的90%。
(10)制定管理处内部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
(11)广泛运用计算机进行管理(含业主档案、房屋档案、设备档案、收费管理、日常管理等)。
(12)服务窗口应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纪律、收费项目和标准。
(13)每年对业主或使用人进行二次满意情况测评,对测评结果进行分析并及时整改。
(14)能提供5种以上特约服务(有偿)和5种以上便民(无偿)服务;节假日有专题布置,每半年组织二次以上的社区活动。
(15)综合管理的其它服务项目达到约定的服务标准。
(16)对违反小区公约(临时公约)或政府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或报有关部门处理。
备注:
1、 小区内设置管理处的,若建筑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综合管理服务费增加5%。
2、 每一级的服务内容与要求应高于并包含低一级的服务内容与要求(一级除外)。

二、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

级别 项目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最高收费标准(元)
一级 楼内公共区域 1 地面 隔日清扫一次,地面无垃圾堆积。
2 楼梯扶手、栏杆、窗台 每周擦抹一次。
3 消防栓、指示牌等公共设施 每半月擦抹一次。
4 天花板、公共灯具 每半年除尘一次。
5 门、窗等玻璃 每年擦拭三次,其中底层门厅玻璃每二个月擦拭一次。
6 天台、屋顶 屋顶每半年清扫一次,有天台、内天井的每半月清扫一次。
7 垃圾收集 居民自行投放至小区集中投放点。
8 电梯轿厢 操作板每日擦拭一次,目视无污迹;地面每日清扫一次。
楼外公共区域 9 道路地面、绿地、明沟 道路地面、绿地每日清扫一次,无明显暴露垃圾,无卫生死角;明沟每周清扫一次。
10 公共灯具、宣传栏、小品等 每月擦抹一次。
11 垃圾厢(房) 每日清扫洗刷一次以上,保持垃圾厢(房)及其周围清洁;建筑垃圾有固定堆放点;设有灭蝇装置。
12 消毒灭害 每季对窨井、明沟、垃圾房喷洒药水一次(6、7、8月每月喷洒一次),每半年灭鼠一次。


级别 项目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最高收费标准(元)
二级 楼内公共区域 1 地面 每日清扫一次,其中门厅每日清扫二次,每周拖洗二次,地面清洁。
2 楼梯扶手、栏杆、窗台 每周擦抹二次。
3 消防栓、指示牌等公共设施 每半月擦抹一次。
4 天花板、公共灯具 每半年除尘一次。
5 门、窗等玻璃 每二个月擦拭一次,其中底层门厅玻璃每月擦拭一次。
6 天台、屋顶 屋顶每半年清扫一次,有天台、内天井的每周清扫一次。
7 垃圾收集 居民自行投放至小区集中投放点。
8 电梯轿厢 每日擦拭、清扫一次以上,操作板处无污迹无灰尘。
楼外公共区域 9 道路地面、绿地、明沟 道路地面、绿地每日清扫二次,保持地面、绿地清洁;明沟每周清扫一次。
10 公共灯具、宣传栏、小品等 每半月擦抹一次,表面无污迹。
11 垃圾厢(房) 每日清扫洗刷一次以上,保持垃圾厢(房)及其周围清洁;建筑垃圾有固定堆放点;设有灭蝇装置。
12 消毒灭害 每季对窨井、明沟、垃圾房喷洒药水一次(6、7、8月每月喷洒一次),每半年灭鼠一次。


级别 项目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最高收费标准(元)
三级 楼内公共区域
1 地面 每日清扫一次,其中门厅每日清扫二次,隔日拖洗一次,地面清洁。


2 楼梯扶手、栏杆、窗台 每周擦抹二次,保持基本无灰尘。
3 消防栓、指示牌等公共设施 每周擦抹一次,外表基本无灰尘、无污渍。
4 天花板、公共灯具 每季除尘一次,目视基本无灰尘、无蜘蛛网。
5 门、窗等玻璃 每月擦拭一次,其中门厅玻璃每月二次,目视明亮无污迹。
6 天台、屋顶 保持清洁、无垃圾。
7 垃圾收集 高层按幢设置垃圾收集点,多层按物业管理需要配置收集点,收集点每日清理二次,收集点周围地面无散落垃圾,无污迹,无明显异味。
8 电梯轿厢 每日擦拭、清扫一次以上,保持目视干净无污迹。
楼外公共区域 9 道路地面、绿地、明沟 道路地面、绿地每日清扫二次,目视地面、绿地清洁无杂物;明沟每周清扫二次,明沟无杂物、无积水。
10 公共灯具、宣传栏、小品等 每周擦抹一次,表面无污迹。
11 垃圾厢(房) 有专人管理。生活、建筑垃圾封闭存放,垃圾厢(房)每日冲洗二次,垃圾厢(房)及其周围基本整洁、无污渍、无积水、无明显异味,灭害措施完善。
12 果皮箱、垃圾桶 合理设置。每日清理一次,擦拭一次,箱(桶)无满溢、无异味、无污迹。
13 消毒灭害 每季对窨井、明沟、垃圾房喷洒药水一次(6、7、8月每月喷洒一次),每半年灭鼠一次。


级别 项目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最高收费标准(元)
四级 楼内公共区域
1 地面和墙面 每日清扫一次,其中门厅每日清扫二次,地面每日拖洗一次以上;大堂、门厅花岗石、大理石每二个月保养一次,保持材质原貌,干净、无灰尘。



2 楼梯扶手、栏杆、窗台 隔日擦抹一次,保持干净、无灰尘。
3 消防栓、指示牌等公共设施 每周擦抹二次,目视无灰尘、无污渍。
4 天花板、公共灯具 每月除尘一次,目视干净,无蜘蛛网。
5 门、窗等玻璃 每半月擦拭一次,其中门厅玻璃每周一次,目视洁净、光亮、无灰尘。
6 天台、屋顶 保持清洁、无垃圾。
7 垃圾收集 按楼层设置垃圾收集点,每日清理二次,收集点周围地面无散落垃圾、无污迹、无异味。
8 电梯轿厢 每日擦拭、清扫一次以上;每月对电梯门壁打蜡上光一次,表面光亮,无污迹。
楼外公共区域 9 道路地面、绿地、明沟 道路、地面、绿地每日清扫二次以上,广场砖地面每半月冲洗一次;目视地面干净,地面垃圾滞留时间不能超过二小时;明沟每日清扫一次,明沟无杂物、无积水。
10 公共灯具、宣传栏、小品等 每周擦抹二次,目视无灰尘、明亮清洁(2米以上部位每半月擦抹、除尘一次)。
11 水景 每周二次打捞漂浮杂物,保持水体清洁,水面无漂浮物;定期对水体投放药剂或进行其他处理,保持水体无异味。

续上页

级别 项目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最高收费标准(元)
12 垃圾厢房 有专人管理。生活、建筑垃圾封闭存放,垃圾厢(房)每日清理、冲洗二次以上,垃圾厢(房)整体清洁、无异味,灭害措施完善。
13 果皮箱、垃圾桶 合理设置。每日清理二次,擦拭一次,箱(桶)无满溢、无异味、无污迹。
14 消毒灭害 每月对窨井、明沟、垃圾房喷洒药水一次,每半年灭鼠一次。


级别 项目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最高收费标准(元)

五级
楼内公共区域 1 地面和墙面 地面每日循环清扫、拖洗保洁;墙面保持无灰尘、无污渍;大堂、门厅大理石、花岗石地面每月保养一次,保持材质原貌,干净、有光泽。

2 楼梯扶手、栏杆、窗台 每日擦抹一次,保持干净、无灰尘。
3 消防栓、指示牌等公共设施 隔日擦抹一次,表面干净、无灰尘、无污渍。
4 天花板、公共灯具 每半月除尘一次,目视无灰尘、无污迹、无蜘蛛网。
5 门、窗等玻璃 保持洁净、光亮、无灰尘、无污迹。
6 天台、屋顶 保持清洁、无垃圾。
7 垃圾收集 按楼层设置垃圾收集点,每日早晚定时清理二次;垃圾收集点周围地面无散落垃圾、无污迹、无异味。
8 电梯轿厢 每日循环保洁(如有地毯每日换洗一次);操作板每日消毒一次;每半月对电梯门壁打蜡上光一次,表面光亮、无污迹;轿厢壁无浮尘,不锈钢表面光亮、无污迹。


续上页

级别 项目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最高收费标准(元)
楼外公共区域 9 道路地面、绿地、明沟 道路、地面、绿地每日循环清扫保洁,广场砖地面每周冲洗一次;目视地面干净,地面垃圾滞留时间不超过一小时;明沟每日清扫一次,无杂物,无积水。
10 公共灯具、宣传栏、小品等 每日擦抹一次,目视无灰尘、明亮清洁(2米以上部分每半月擦抹、除尘一次)。
11 水景 打捞漂浮杂物,保持水体清洁,水面无漂浮物;定期对水体投放药剂或进行其它处理,保持水体无异味。
12 垃圾厢(房) 有先进的垃圾处理方式(如分类收集垃圾、压缩垃圾、生物分解有机垃圾等),对垃圾厢(房)循环保洁,垃圾厢(房)整洁、干净、无异味,灭害措施完善。
13 果皮箱、垃圾桶 合理设置。随时清理擦拭,箱(桶)无异味、无污迹。
14 消毒灭害 每月对窨井、明沟、垃圾房喷洒药水一次,每半年灭鼠一次。
备注:
1、有无电梯、消防栓不作为保洁费用增减条件。
2、公共部位无窗户玻璃的物业小区,若选择一级或二级保洁服务的,在最高收费标准基础上减0.01元,选择三级(含三级)以上的,应减0.03元。
3、因弃用垃圾井而改作按层每天两次收集垃圾的,收费标准可上浮0.02元。
4、无水景的物业小区,若选择四级或五级保洁服务,应在最高收费标准基础上减0.02元。
5、外墙清洗的频次、标准自行约定,费用另行结算分摊。
6、每一级服务内容与要求应高于并包含低一级的服务内容与要求(一级除外)。

三、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

级别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最高收费标准(元)
一级 1 人员要求 (1)专职保安人员,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
(2)对小区日常护卫事项做出正确反应,能正确使用消防器材。
(3)上岗时佩带统一标志,穿戴统一制服。
2 门岗 (1)主出入口24小时值班看守,边门定时开放。
(2)对进出车辆进行管理和疏导,保持出入口畅通;阻止小商小贩、外来人员随意进入小区。
3 巡逻岗 (1)每天不定时在小区内巡逻。
(2)在遇到突发事件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报告管理处和相关部门。
4 技防设施和救助 无设施配置。
5 车辆管理 (1)设置简易的交通标志。
(2)地面有停车点,车辆停放有序(非机动车)。
(3)收费管理的车库(棚)应24小时有专人管理,车辆停放有序,备有必需的消防器材,车库(棚)场地整洁,有照明,无渗漏,无明显积水,无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存放。


级别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最高收费标准(元)
二级 1 人员要求 (1)专职保安人员,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
(2)对小区日常护卫事项做出正确反应,能正确使用消防器材。
(3)上岗时佩带统一标志,穿戴统一制服。
2 门岗 (1)主出入口24小时值班看守,边门定时开放并专人看管,门卫有交接班记录。
(2)对进出车辆进行管理和疏导,保持出入口畅通;阻止小商小贩、外来人员随意进入小区。
3 巡逻岗 (1)白天巡逻次数不少于四次,夜间重点部位巡逻二次,并有巡逻记录。
(2)在遇到突发事件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报告管理处和相关部门。
4 技防设施和救助 有电子防盗门。
5 车辆管理 (1)地面、墙面设置简易的交通标志。
(2)车辆按规定有序停放,对乱停车辆进行引导或搬迁。
(3)收费管理的车库(棚)应24小时有专人管理,车辆停放有序,备有必需的消防器械,车库(棚)场地整洁,有照明,无渗漏,无明显积水,无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存放。


级别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最高收费标准(元)
三级 1 人员要求 (1)专职保安人员中55周岁以下的人员占总数的60%以上,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
(2)有较强的安全防范能力,能正确使用各类消防、物防、技防器械和设备。
(3)上岗时佩带统一标志,穿戴统一制服,配备对讲装置或必要的安全护卫器械。
2 门岗 (1)小区出入口24小时值班看守,并有交接班记录和外来车辆的登记记录。
(2) 封闭管理小区对外来人员或送货人员进行记录,阻止未经许可的外来人员进入小区。
(3)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进行管理和疏导,保持出入口环境整洁、有序、道路畅通;对大型物件搬出实行记录。
3 巡逻岗 (1)白天每二小时巡逻一次,夜间每三小时巡逻一次,重点部位有明确的巡逻要求,并有巡逻记录。
(2)在遇到异常情况、突发事件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及时报告管理处和相关部门。
4 技防设施和救助
(监控岗) (1)小区应具备录像监控、楼宇对讲、周界报警等三项以上技防设施,24小时开通,并有人驻守,注视各设备所传达的信息。
(2)监控中心收到报警信号后,保安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同时应接受用户救助的要求,解答用户的询问。
5 车辆管理 (1)地面、墙面按车辆道路行驶要求设立指示牌,车辆基本停放在规定的范围内。
(2)及时处理车辆停放不规范的现象。
(3)收费管理的车库应24小时有专人管理,车辆停放有序,车库内地面、墙面有简易的车辆行驶指示牌和地标,备有必需的消防器材,车库场地每日清洁一次,有照明,无渗漏,无积水,通风良好,无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存放。


级别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最高收费标准(元)
四级 1 人员要求 (1)专职保安人员中45周岁以下的人员占总数的40%以上,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并定期接受专业培训。
(2)能处理和应对小区公共秩序维护工作,能正确使用各类消防、物防、技防器械和设备。
(3)上岗时佩带统一标志,穿戴统一制服,仪容仪表规范整齐。
(4)配备对讲装置和其他必备的安全护卫器械。
2 门岗 (1)各出入口24小时值班看守,其中主出入口双人值勤,6:00-20:00立岗,并有详细交接班记录和外来车辆的登记记录。
(2)外来人员进入小区,通过对讲系统联系住户,决定是否放行。
(3)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进行管理和疏导,保持出入口环境整洁、有序、道路畅通;对大型物件搬出实行记录。
3 巡逻岗 (1)保安人员手持巡更采集器,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每二小时巡查一次,重点部位应设巡更点。监控中心有巡更记录(如无巡更器,巡逻时二人一组)。
(2)接到火警、警情后五分钟内到达现场,协助保护现场,并报告管理处与警方。
(3)在遇到异常情况或住户紧急求助时,五分钟内赶到现场,采取相应措施。

续上页

级别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最高收费标准(元)
4 技防设施和救助
(监控岗) (1)小区设有监控中心,应具备录像监控(监控点应至少覆盖单元进出口、小区主要道路出入口)、楼宇对讲、周界报警、住户报警、门锁智能卡等4项以上技防设施,24小时开通,并有人驻守,注视各设备所传达的信息。
(2)控制中心接到报警信号后,保安人员五分钟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同时中心应接受用户救助要求,解答用户询问。
(3)小区有火警、警情应急预案,并在监控中心控制室内悬挂;每年应组织不少于一次的防火应急预案演习。
5 车辆管理 (1)地面、墙面按车辆道路行驶要求设立指示牌和地标,车辆行驶有规定路线,车辆停放有序。
(2)有专职人员24小时巡视和协助停车事宜。
(3)收费管理的车库应24小时有专人管理,车辆停放有序,车库内配置道闸和录像监视,地面、墙面按车辆道路行驶要求设立指示牌和地标,照明、消防器械配置齐全,车库场地每日清洁一次,无渗漏,无积水,通风良好,无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存放。








级别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最高收费标准(元)

五级 1 人员要求 (1)专职保安人员,以中青年为主,45周岁以下的人员占总数60%以上,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并定期接受培训。
(2)能处理和应对小区公共秩序维护工作,能正确使用各类消防、物防、技防器械和设备,能够熟悉、掌握各类刑事、治安案件和各类灾害事故的应急预案。
(3)上岗时佩带统一标志,穿戴统一制服(精致),装备佩戴规范,仪容仪表规范整齐,当值时坐姿挺直,站岗时不倚不靠。
(4)配备对讲装置和其他必备的安全护卫器械。
2 门岗 (1)各出入口24 小时值班看守,其中主出入口双人值勤,6:00-20:00立岗,并有详细交接班记录和外来车辆的登记记录。
(2)对外来人员进入小区,通过对讲系统联系住户,决定是否放行。
(3)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进行管理和疏导,保持出入口环境整洁、有序、道路畅通;对大型物件搬出实行记录。
3 巡逻岗 (1)保安人员手持巡更采集器,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每二小时巡查一次,重点部位(小区道路、单元出入口、楼层和地下车库)应设巡更点,在正常情况下到达每个巡更点的时间误差不超过二分钟,监控中心有巡更记录。
(2)接到火警、警情后三分钟内到达现场,协助保护现场,并报告管理处与警方。
(3)在遇到异常情况或住户紧急求助时,三分钟内赶到现场,采取相应措施。




续上页

级别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最高收费标准(元)

4 技防设施和救助
(监控岗) (1)小区设有监控中心,应具备录像监控(监控点至少覆盖单元进出口、小区主要道路出入口)、楼宇对讲(可视)、周界报警(全封闭)、住户(100%安装)报警(对讲功能)、门锁智能卡等五项以上技防设施,24小时开通,并有人驻守,注视各设备所传达的信息。
(2)监控中心接到报警信号后,保安人员三分钟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同时中心应接受用户救助的要求,解答用户的询问。
(3)小区应有火警、水警、警情应急预案,并在监控中心控制室内悬挂;每年应组织不少于1次的应急预案演习。

5 车辆管理 (1)地面、墙面按车辆道路行驶要求设立指示牌和地标,车辆行驶有规定路线,车辆停放有序。
(2)有专职人员24小时巡视和协助停车事宜。
(3)收费管理的车库应24小时有专人管理,车辆停放有序,车库内配置道闸和录像监视,地面、墙面按车辆道路行驶要求设立指示牌和地标,照明、消防器械配置齐全,车库场地每日清洁一次,无渗漏,无积水,通风良好,无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存放。
备注:
1、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的收费标准,按小区两处出入口(一级有一个是次出入口)配置岗位的标准进行测算。如小区出入口多于或少于二个的,或需增配岗位的,须经业主大会同意后,按实际配置增减费用。
2、小区建筑面积小于1.5万平方米的,费用增加10%;小区建筑面积在1.5万至3万平方米(包括3万平方米)之间的,费用增加5%;小区建筑面积在9万至15万平方米(包括15万平方米)之间的,费用减少5%;小区建筑面积大于15万平方米的,费用减少10%。
3、本价格不包括车辆管理人员和各类收费停车(场)库(包括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所发生的各类费用。
4、每一级服务内容与要求应高于并包含低一级的服务内容与要求(一级除外)。


四、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

级别 基本条件 内容 要素 养护要求(植物) 每平方米绿地面积年最高收费标准(元)
一级 、以绿为主。绿地内植物覆盖率在以上。
、乔、灌、草等保存率以上。 草坪 修剪 年普修二遍以上。
清杂草 每年除草三遍以上,控制杂草孳生。
灌、排水 无明显缺水枯黄,有积水采取排除措施。
病虫害防治 控制大面积病虫害发生。
树木 修剪 乔、灌木每年适时修剪一次;篱、球年修剪二遍以上;地被、攀援植物每年修剪、整理一次以上。
中耕除草、松土 年中耕除草不少于三遍,及时拔除大型杂草,控制大面积杂草发生。
病虫害防治 有针对性及时灭治,年喷药不少于二次,控制大面积病虫害发生。
扶正加固 发生倒伏及时扶正、抢救。


级别 基本条件 内容 要素 养护要求(植物) 每平方米绿地面积年最高收费标准(元)
二级 、以绿为主,植物造景。绿地内植物覆盖率以上,绿地基本无裸露。
、绿地保存率,乔、灌、草等保存率以上,大乔木保存率以上。绿地设施基本完好。 草坪 修剪 年普修三遍以上,切边整理一次以上。
清杂草 年普除杂草四遍以上,杂草面积不大于8%。
灌、排水 干旱、高温季节基本保证有效供水,有积水应及时排除。
病虫害防治 发现病虫害及时灭杀。
树木 修剪 乔、灌木按规范修剪每年二遍以上;篱、球每年修剪三次以上;地被、攀援植物每年修剪、整理不少于二次。
中耕除草、松土 每年中耕除草四次以上。
施肥 每年普施基肥一遍。
病虫害防治 有针对性及时灭治,每年喷药不少于二次,控制大面积病虫害发生。
扶正加固 发生倒伏及时扶正、加固。




级别 基本条件 内容 要素 养护要求(植物) 每平方米绿地面积年最高收费标准(元)
三级 、利用植物、山石、水体等设置景点。
、绿地内植物覆盖率以上,且群落、层次明显。并有花卉布置。
、绿地保存率(包括经过规定手续变更)。乔、灌、草等保存率以上,大乔木保存率以上。绿地设施及硬质景观保持长年基本完好。 草坪 修剪 每年普修四遍以上,草面基本平整。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浅议死刑复核程序中存在的几个“悖论”问题
(优仕联律师事务所 王政 律师)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死刑复核权原本就应属于最高人民法院。但考虑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情况千差万别,所以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将部分死刑的复核权曾一度授权部分省份的高级人民法院来行使。凡事有利必有弊,这种授权死刑复核的做法自然有许多优势,当然也必然会伴随着不少的弊端。目前死刑的核准权全部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对其所可能产生的后果自然也是众说纷纭。其间,支持者有之,反对者亦有之。这本也没什么大惊小怪的,因为人类的一切法律活动都是一个社会实践的过程,甚至可以说都是在实践一种理想的 “悖论”。我想,对死刑复核程序如何进行选择自然也不会例外。在此,笔者属文的目的也是希望能与国人共同探讨一下死刑复核程序中存在的几个“悖论”问题。故,纵笔者观点错误,言之有过,还望法律大家不要见笑。

一、“死刑复核权收回”与“死刑复核权下放”的死刑控制模式优劣悖论。按照法律专家们的意见,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的主要目的有三:一是,从程序上贯彻落实“慎杀少杀”的刑事政策,把死刑绝对数量降下来。二是,统一死刑的适用标准,避免同等情况下各地量刑不一,有违刑罚的公正的现象发生。三是,避免或减少冤假错案产生,提高死刑案审判的质量。但是我们反过来想一想,这一切理想的目的与“死刑复核权收回”又有什么必然联系呢?如果我们仅想减少死刑的数量,我们完全可以通过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提高适用死刑的标准、建立定罪和量刑分离制度、根据各省份犯罪率发生情况严格限定死刑犯的数量指标等方式把死刑犯数额降下来。现在各省份高级法院听说“死刑复核权收回”的目的是贯彻或落实“慎杀少杀”的刑事政策后,便纷纷减少适用死刑的数量,这足以说明即便是死刑复核权不收回,死刑适用数量也可降下来。关于统一死刑的适用标准问题,表面上看,似乎是公平的,但恐怕统一标准后会带来客观实际上的不公平。因为,在经济落后省份贪污或受贿一百万元人民币,与经济发达省份贪污或受贿同样数额的款项其社会危害性是不一样的;在毒品犯罪猖獗的地区走私或贩卖毒品与在毒品犯罪少发地区走私或贩卖毒品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也是不同的。我们若考虑到各省份的特殊性,对死刑适用标准存在差别,从一定意义上讲,反而更能体现刑罚的公正性。至于为达到避免或减少冤假错案产生并提高死刑案审判质量的目的,应该在案件一审和二审阶段通过适用严格的刑事证据规则并充分发挥辩护律师的监督职能来实现,为什么非得要等着一二审出错后寄希望于通过最高院复核程序进行补救呢?当然,对于特殊的死刑案件,应当赋予辩护律师有提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的权利,并为死刑复核期间留出充分的时间。相反,若部分“死刑复核权下放各省高院行使”反而更能照顾不同省份或地域的特殊性,也会给最高人民法院留出更大的宏观监控或调整死刑政策的空间;而死刑复核权全面收回后,最高人民法院就必须直接为死刑案的办案质量负责,必须直接对死刑政策所产生的社会治安状况负责。所以,对“死刑复核权收回”与“死刑复核权下放”的死刑控制模式我们不能明确肯定孰优孰劣,二者之间存在悖论,其最终社会效果有待“死刑复核权收回”后实践结果进行验证。

二、“事实审”和“法律审”的悖论。关于死刑复核程序,有人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应从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两方面进行全面的审查,而另有人则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应当仅从程序上或法律适用上对死刑案件进行书面审查。主张“事实审”的观点和理由是:一、不进行事实审,无法全面发现和纠正死刑案件中存在的错误,达不到死刑复核的真正目的。实践中存在的大量冤假错案单从程序上看都没有问题,只有在通过对事实进行审查后才发现问题的。二、有些案件“事实”问题和“程序”问题本身就无法分清,比如对有关证据的采信和适用问题。只有通过对案情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后,才可发现事实的真伪和程序上的瑕疵。三、目前国家的财力现状和现代网络科技及通讯手段为事实审提供了充分的便利的物质基础和前提条件,进行事实审是非常容易做到的事情或非常有必要的事情。主张“法律审”的观点和理由是:一、对案件只进行书面审查符合各国最高司法机关的一贯做法,让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事实审不利于维护最高司法机关的权威。二、最高人民法院法院法官在事实认定方面并不比一审或二审法院法官有优势,其优势就在于对法律的全面理解和对国家宏观刑事政策的把握。三、对死刑复核阶段所强调或保证的应当是程序法上的公正,对实体法上的公正应当是案件一审或二审阶段的主要职责。四、对所有案件都进行全面的事实审会耗费国家巨大的司法资源,在目前情况下难以做到或实在没有必要。看来,“事实审”和“法律审”的悖论还是困扰死刑复核程序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对所有案件都进行全面的“事实审”或对所有案件只进行程序上的“法律审”都是不可取的。

三、“疑罪从有”和“疑罪从无”的悖论。从“无罪推定”的基本刑法原则规定和各国的刑事司法实践看,对任何等级的刑事犯罪嫌疑人,包括死刑犯,在犯罪证据不充分的前提下,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角度讲,都应当按“疑罪从无”的原则进行处理。可是刑事司法本身是一件异常复杂的实践过程,对任何国家的刑事司法,不管其司法制度设计得多么完美,出现冤假错案的事情又是不可避免的。现实中大量的案件确实是在“疑罪从无”的“招牌”下按“疑罪从有”的原则进行处理的。这是因为:第一、就犯罪事实而言,人们自身所认识或所认可的犯罪事实只能是司法人员依据一定的证据材料(所依据的证据材料本身也可能是虚假的)并通过其逻辑判断推论所得出的或然性事实,可能不是真正的客观事实,有时甚至与客观事实完全相反。我们平常所讲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只是一种假设的逻辑标准或人类的理想信念而已,并非无可挑剔指责。因为现实的法律实践都离不开司法人员的“自由心证”,而且无论结果怎样,都可能被说成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地去严肃执行法律的结果。第二、由于人类自身认识的局限性,对什么是“疑罪”,不同的自然人会有不同的认识或看法。至于怎样算是“排除合理怀疑”,证明犯罪的证据怎样才算达到确实充分自然也会因人而异。第三,对追究任何犯罪行为,如果规定过高的标准,都要求所谓的证据绝对充分,大部分犯罪者的法律责任恐怕根本无法得到追究,犯罪者会不断地逃避掉法律的制裁,这样严格的证据要求会鼓励犯罪分子更加猖狂的从事犯罪行为。这对保障受害人的利益是不利的,这对打击刑事犯罪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是不利的。所以,司法实践中对“疑罪”的把握只是一个“度”的问题,是与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密不可分的一件事情。第四、在司法审判程序公开、公正的前提下,在留给犯罪嫌疑人充分的伸冤或救济渠道的前提下,在司法判决建立在充分的说理基础上的前提下,法律为了多数人的正义,应不怕出错,即便是对剥夺生命的死刑适用亦是如此。所以,在死刑复核程序中,依然存在“疑罪从有”和“疑罪从无”的悖论。我们不赞成在确实存在重大“疑罪”的情况下不从严审核就滥杀无辜,也不赞成滥借“疑罪”之名而枉纵犯罪。对死刑复核程序而言,对“疑罪”的复核,关键是要恰当把握一个“度”的问题。因为一旦“度”把握不好,恐怕会给社会带来更为严重的灾难后果。

四、“对办案法官实施错案追究”和“对办案法官不实施错案追究”的悖论。尽管法官是受过法律职业专门教育或培训的人员,但法官不是神,而是和普通人一样,同样存在着“七情六欲”和各种认知能力方面的缺陷。就像医生误诊病情一样,在很多情况下(排除故意枉法裁判的情况),法官对对案情作出错误的分析和判断也是在所难免的。对掌握生死大权的法官而言,非因渎职行为断错案,对不该判死刑的人判死刑或对该判死刑的人不判死刑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呢?这方面恐怕也同样存在着悖论问题。因为法官断错案,要么是故意枉法裁判,要么是自身断案能力存在问题;而且有时故意枉法裁判和自身断案能力存在问题很难进行区分或被证实清楚。另外,冤假错案的发生,也不能全算到断案的法官头上,案件的侦查机关和检察起诉机关的办案人员往往存在着更大的责任。正是考虑到这些情况,我们如果对办案法官不实施错案追究制度,那么法官断错案将不会受到任何形式的惩罚,这样自然也就不会强化或保证法官的职业责任感,不利于督促法官提高办案质量,也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对办案法官实施错案追究制度,那么断案法官可能会因为避免错案发生而过于谨慎,对证据比较充分的案件也会找理由拖着不办,这样可能会造成太多的积案,不利于提高司法审判的效率;在另一方面,法官也可能会对证据不怎么充分的案件千方百计地设法搜集各类证据将其办成所谓的“铁案”或挖空心思地通过各种渠道让上级法院对其作出的存在问题的判决不进行改判等。这样势必会给案件的纠正工作带来更大的难度,甚至可能会人为地制造出冤假错案。看来,就死刑案件而言,对办案法官是否建立错案追究制度还确实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

五、“法官判案是否独立”与“司法审判是否公正”的悖论。按照专家们的意见,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从一定意义上讲是为了更有效地使死刑案件排除各种地方势力包括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及组织的干扰,使案件处理结果更为公正。从一定意义上讲,最高人民法院排除不正当干扰的能力确实要强于地方法院。但是必须说明的是,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不是“三权分立制”,而且法院在组织上不能脱离党的领导,不能脱离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不应脱离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断案就一定能完全摆脱各种地方势力、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和舆论媒体的监督吗?不能,肯定不能,实际上也不可能。许多权威人士认为:司法不独立、法官断案不独立是造成目前司法腐败,是造成冤假错案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这或许真有一定的道理。可是反过来想一想,考虑到目前我国司法官员的整体素质和审判制度架构,若完全允许司法独立,人民法院或法官断案可以不受任何监督或制约,就一定能保证司法公正吗?就不会产生司法官员的暴政吗?不错,各种地方势力、国家权力机关、党的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和舆论媒体的监督可能会引导或制约了法院或法官对案件作出独立的判断,从而可能产生一些不必要的冤假错案。但是,不知有人统计过没有?各种地方势力、国家权力机关、党的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和舆论媒体的监督又避免了多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呢?又使多少冤假错案得到平反或纠正呢?我们无法肯定西方的司法独立体制一定能适合中国的国情,但我们可以确信的是:在目前的中国,“法官断案是否独立”与“司法审判是否公正”肯定存在一个悖论。
以上笔者所言之“悖论”问题,可能不仅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存在,还可以被“推而广之”到其他类型或形式的司法审判实践中。我们认识到“悖论”的存在,不是为了回避问题或矛盾的解决,而是为了取法“中庸之道”,使问题或矛盾按照“中庸”的法则得到最完美的解决。唯一可怕的是:我们只学会和运用了“中庸”两极的弊端,而完全忽略或摈弃了“中庸”两极的优势。那样,在司法制度的建设中,恐怕还是走点极端,舍弃“中庸之道”为妙。


2006年4月16日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地名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


岳政发[2005]1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地名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市各单位:
《岳阳市地名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二月三日


岳阳市地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我市辖区内涉及地名的命名与更名、地名的标准化处理、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地名档案的管理等行为,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河、湖、岛、沙滩、水道、地形区等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包括各级行政区域和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名称;居民地名称,包括城镇、区片、开发区、自然村、片村、农林牧渔点及街、巷、居民区、楼群(含楼、门号码)等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桥、场等名称;还包括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企业事业单位等名称。
第四条 国家对地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
第五条 市民政局是全市地名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㈠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国家、省地名工作规划。
㈡指导和协调全市地名管理工作。
㈢制定全市地名工作规划。
㈣审核地名的命名和更名。
㈤负责市中心城区单位住址编排号,临街门牌编号,住宅区域的编排号及发布工作。
㈥审定并组织编纂全市性标准地名资料和工具图书。
㈦指导、监督标准地名地址编号的推广使用。
㈧管理地名标志和地名档案。
㈨对专业部门使用的地名实行监督和协调管理。
㈩逐步建立地名数据信息网络。
第六条 县(市、区)民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工作。其职责是:
㈠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㈡落实全市地名工作规划。
㈢审核、承办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
㈣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
㈤设置地名标志。
㈥管理地名档案。
㈦其它地名工作任务。

第二章 地名命名与更名

第七条 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原则:
㈠有利于主权和领土完整,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经济建设发展。
㈡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
㈢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
㈣使用规范的汉字,避免使用生僻或易产生歧义的字。
㈤不以外国人名、地名命名我市地名。
㈥一个县(市、区)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一个乡、镇内自然村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巷、居民区名称,不应重名(含同音);市内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不应重名(含同音)。
㈦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依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㈧新建和改建的城镇街巷、居民区应按照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的要求予以命名。
第八条 凡不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地名,应予以更名。
第九条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
㈠行政区划与重要地名的命名、更名依照《条例》第六条办理。
㈡岳阳市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的城镇街道名称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区)城镇街道名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㈢凡在城区新建道路、桥梁、广场、公园、商业建筑、住宅小区及综合性大楼等的命名,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立项审批后,应当在地名管理部门取得正式命名。
第十条 申报地名的命名、更名时,应将命名、更名的理由及拟废止的旧名、拟采有的新名及其含义、来源等一并加以说明。
第十一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由民政部门负责承办。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其命名、更名由该专业部门负责承办,报当地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地名的标准化处理

第十二条 凡符合本规定,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专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
第十三条 标准地名原则上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通名用字应反映所称地理实体的地理属性(类别)。不单独使用通名词组作地名。具体技术要求,以民政部制定的技术规范为准。
第十四条 汉语地名中的方言俗字,原则上用字音(或字义)相同或相近的通用字代替。对原有地名中带有一定区域性或特殊含义的通名俗字,经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审音定字后,可以保留。
第十五条 地名中的罗马字母的拼写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

第四章 标准地名的使用

第十六条 地名管理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的标准地名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市民政局负责编纂本市标准化地名工具书,及时向社会提供法定地名。其他部门不得编纂标准化地名工具书。
第十八条 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告、文件、证件、影视、商标、广告、牌匾、地图以及出版物等方面所使用的地名,均应以正式公布的标准地名(包括规范化译名)为准,不得擅自更改。

第五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

第十九条 行政区域界位、城镇街巷、居民区、楼、院、自然村屯、主要道路和桥梁、纪念地、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台、站、港、场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等地方应当设置地名标志。同类地名标志规格应当统一。
第二十条 地名标志的主要内容包括:规范化书写的标准地名汉字和汉语拼音。
第二十一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标志,由民政部门协调有关专业部门设置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所需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受益单位出资、财政拨款、有偿冠名等方式筹措。

第六章 地名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地名档案工作由民政部门统一指导,分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地名档案的管理执行民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民政部门要在遵守国家档案保密规定的原则下,积极开展地名信息咨询服务。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单位和个人,应发送违章使用地名通知书,限期纠正;对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者,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地名标志为国家法定的标志物。对损坏地名标志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其赔偿;对偷窃、故意损毁或擅自移动地名标志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地人民政府对推广使用标准地名和保护地名标志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