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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福建省城市环境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2:13:21  浏览:91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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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福建省城市环境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福建省城市环境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环保局关于《福建省城市环境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 施。


省环保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城市环境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使城市环境规划的编制规范化,提高城市环境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县及经济开发区编制城市环境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环境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四条 城市环境规划应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为指导,促进经济建设、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三统一,逐步把城市建设成布局合理,环境功能分区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城市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城市生态良性循环,环境优美、清
洁、舒适、安静的现代化城市。
第五条 编制城市环境规划应当贯彻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及标准技术规范,并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第六条 编制城市环境规划应当对城市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及污染源现状、环境质量状况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
第七条 编制城市环境规划应当进行多方案的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规划上报审批前,应征求计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和当地居民的意见,组织公众参与,并经过专家评审。
第八条 城市环境规划编制程序分三个阶段:
一、城市环境规划大纲编制阶段
二、城市环境规划研究阶段
三、城市环境规划审批阶段

第二章 城市环境规划大纲的编制
第九条 城市环境规划编制大纲及实施方案(简称纲要,下同)是开展城市环境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其主要任务是在开展初步调查、收集和汇总有关基础资料、数据基础上经初步综合分析后,提出规划研究主要内容、重点,方法,设计规划研究子课题。
第十条 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则:包括规划目的、原则、技术路线、编制依据、采用标准、规划区范围和期限等。
(二)城市概况:包括环境概况(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概况。
(三)在综合分析城市概况的基础上,初步提高城
市发展中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并确定规划研究重点及主要内容。
(四)环境规划子课题的设置。
(五)规划编制的组织分工、进度安排、经费预算。

第三章 城市环境规划的编制
第十一条 城市环境规划的主要任务:综合研究城市环境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明确城市主要环境问题,确定城市环境规划目标及指标体系,科学划分城市环境功能区,提出城市环境污染综合防治规划方案,合理配置城市环境保护基础设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
态环境。
第十二条 城市环境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其中应当对城市环境保护远景发展作出轮廊性的规划安排,近期环境保护计划为城市环境规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近期计划期限一般为五年。
第十三条 城市环境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编制全市市域(或全县县域)城镇体系环境规划,重点为市域(或县域)经济开发区、工业区、自然生态保护区、乡镇环境建设以及全辖区范围内的水系和海域等的环境保护与发展。
(二)充分分析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城市建设对环境保护的有利和制约条件,从环境保护角度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合理性作出评价。
(三)研究城市环境现状,预测未来城市环境状况,并明确城市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
(四)确定城市环境保护总目标,提出分期目标和城市环境控制指标,科学划分城市环境功能区。
(五)研究确定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并进行相应的经济技术可行性论证,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方法的建议。
(六)编制近期环保计划,确定近期环保目标、内容和实施方案。
(七)提出规划实施保证措施。
第十四条 城市环境规划的成果包括文字说明和必要的图纸。
(一)环境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规划说明及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各项目标和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的文件,规划说明是对规划文本的具体解释。
(二)环境规划的图纸包括:
1、城市地理区位图
2、城市现状图
3、城市总体规划图
4、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图
5、城市排水(污水、雨水)规划图
6、城市环卫设施规划图
7、城市大气污染源现状图
8、城市水污染源现状图
9、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站位图
10、城市水环境质量监测站位图
11、城市声环境质量监测站位图
12、城市年污染系数玫瑰图
13、城市空气环境功能区划图
14、水域环境功能区划图
15、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图

第四章 城市环境规划的审批
第十五条 设市城市(包括经济开发区)环境规划纲要,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县城环境保护纲要由地(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设市城市(包括经济开发区)环境规划的审批,由市人民政府上报省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授权后,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未设市的县城环境规划的审批,由县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授权后,由地区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报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城市环境规划经批准后,应纳入当地城市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中。其主要指标、项目应列入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中。在市、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城市各有关主管部门落实年度计划,分步实施。环保部门对规划实施负责指导,并依法实行监督。实施过程
如有重大修改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城市环境规划根据区域性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实行不定期滚动修订调整,其程序仍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城市环境规划的规划文本、基础资料、规划说明、规划图纸的具体内容和深度要求,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1998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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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政文[2003]7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制定的《福建省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福建省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二○○三年六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救灾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规范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分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2〕127号)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救灾资金,指用于灾区群众生活困难救助的专项资金,以及为抗御自然灾害而设立的救灾物资储备和管理资金。救灾资金的组成为:中央下拨的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特大自然灾害灾后重建补助费、各级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含动用预备费安排用于救灾的资金)、上年结转的救灾资金。

  第三条 救灾资金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实行专项调拨管理,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挤占和挪用救灾资金。

第二章 救灾资金使用范围和管理

  第四条 救灾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灾害救济资金。用于自然灾害发生后灾民紧急抢救、转移安置,解决灾民临时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以及因灾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和损坏房屋的修缮补助。
  
  (二)春季、冬令灾民生活救济资金。用于补助春季(3月至5月,一季作物区为3月—7月)和冬令(12月至下年2月底)期间的灾民口粮以及衣被和治病救济。
  
  (三)救灾物资储备和管理资金。用于民政和财政部门采购和管理救灾储备物资。
  
  第五条 各级政府要根据上年灾情和救灾资金需求,建立救灾预备金制度或安排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预算。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要多渠道筹集救灾救济资金,增加救灾资金总量。
  
  第六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和规定,按季(年)度填报救灾资金使用收支、结余及有关报表。各设区的市民政部门要在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次年1月10日前填报《福建省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表》(表样附后),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加盖民政和财政部门印章后报省民政厅和财政厅。

第三章 灾情报告、评估与核定

  第七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应按照《灾情统计、核定、报告暂行办法》(民救发〔1997〕8号)规定,及时调查、了解、掌握全市灾情,在24小时内将汇总的初步灾情报省民政厅,并随时报告灾害发展变化情况。

  第八条 灾情稳定后,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应进一步调查核实灾情,及时将分县的灾情数据通过全省灾情信息管理系统报省民政厅,同时抄报省财政厅,抄送同级财政部门。省民政厅视情况牵头组织水利、农业、林业、渔业、建设、国土、财政等部门组成“灾情评估小组”,深入灾区核实灾情,并对灾区的灾害损失情况、灾区自救能力以及灾区需求做出全面评估,形成灾区损失情况和救灾需求评估报告。
  
  第九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依靠基层组织,逐村逐户核实灾情和群众缺粮等情况,摸清底数,做好灾民登记、分类造册工作,切实掌握灾民的受灾程度及困难状况。

第四章 救灾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

  第十条 遭受自然灾害并要求上级给予补助的地区,要在当地政府向上一级政府报灾的基础上,由本级民政和财政部门联合向上一级民政和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报告。
  
  第十一条 申请救灾资金补助的报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救济资金申请报告包括:紧急转移安置灾民数量、因灾倒塌房屋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数量、需治病救济人口数量、损坏房屋数量,各级政府已投入和计划安排的救济资金的数额。

  (二)春季、冬令灾民生活救济资金申请报告包括:农作物受灾情况、因灾减产粮食数量、缺粮人口数量、缺粮数量、需口粮救济人口数量、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数量、需医疗救济人口数量,地方政府计划安排的救济资金数量。

  (三)紧急情况下,民政、财政部门可申请救灾应急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应包括灾害发生背景、灾区损失情况、紧急转移安置灾民数量以及申请救灾应急资金的理由和数量。

  第十二条 根据同级政府指示或下一级民政和财政部门救灾应急资金申请,民政部门根据灾情的实际情况,提出救灾应急资金补助分配方案商财政部门,两部门协商一致后进行办理。

  收到受灾地区的灾害救济资金和春季、冬令灾民生活救济资金申请报告后,民政部门根据救灾资金数量和灾情实际情况,以及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商财政部门提出补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灾害救济资金应扣除已下拨的救灾应急资金。

  第十三条 收到同级政府批准方案后3个工作日内,由财政、民政部门联合发文将救灾资金下达到有关受灾地区的财政和民政部门,同时抄送同级政府办公厅(室)和审计等部门。

  第十四条 救灾资金的分配要重点用于对重灾区、重灾户的救济补助。以保障灾民基本生活为前提,以受灾面积、绝收面积、倒损房屋间数、成灾人口、转移安置人数、缺粮需救济人数,以及救灾资金补助额度等相关因素为依据,合理分配救灾资金。

  第十五条 接到财政部和民政部拨款文件后,属于救灾应急款的,省级在5个工作日内下达到设区的市,设区的市应在5个工作日内下达到县,县级应在5个工作日内落实到灾民手中;属于灾害救济资金和春季、冬令灾民生活救济资金的,省级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到设区的市,设区的市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到县,县级应在15个工作日内落实到灾民手中。乡镇民政办应在县救灾资金分配文件下达后30日内向县级民政部门核销救灾资金。

  救灾资金拨付执行专项调拨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省财政厅《关于救灾款实行专项调拨的通知》(闽财库〔2001〕24号)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救灾资金。

  第十六条 救灾款物的发放,应根据受灾户受灾情况,由村民集体评议、村委会研究通过、报请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张榜公布救济对象名单和救济数额、救济款物数量等,无异议后,由乡镇民政办或指定的金融机构支付到灾民手中,并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备案核销。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民政和财政部门收到上一级关于救灾资金的拨款文件后,于一个月内将救灾资金分配使用情况,报送上一级民政和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加强对救灾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贪污、截留或擅自改变救灾资金用途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设区的市民政、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抄送省民政厅和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福建省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表(略)



关于加强彩票市场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加强彩票市场管理的通知
银发[1999]36号





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近年来,我国彩票市场在平稳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实物兑奖奖品以次充好,代销商侵吞批零差价;二是采取大奖组集中销售、实物兑奖方式,因组织管理不善,而引发群体性事件;三是彩票销售信息披露不够真实、充分,导致群众对彩票筹集公益金“取之
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产生误解;四是彩票销售过程中存在承包、转包、摊派等违规行为;五是境外彩票在境内非法销售;六是变相彩票和私彩禁而不止。上述问题不仅阻碍了彩票市场健康规范发展,损害彩票市场参与者的利益,而且也影响福利、体育等公益事业的发展和社会安定。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国彩票市场健康、规范发展,保护彩票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支持社会福利、体育等公益事业,维护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彩票市场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彩票发行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调整彩票兑奖方式。1999年7月1日以后,500元以下的奖级兑奖要全部改为现金兑奖方式;500元以上的奖级兑奖由中奖者任选现金兑奖或实物兑奖方式。
二、彩票发行机构应按照“统一软件、统一标准、统一游戏规则、统一组织管理”的要求,在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推广电脑彩票,提高电脑彩票市场份额。电脑彩票的发行额度要列入年度彩票发行额度之内。
三、在城镇、彩票发行机构要积极主动与商业银行联系,利用商业银行的营业网点兼营彩票零售,逐步以分散销售取代大奖组销售方式。
四、各彩票发行机构要从维护整个彩票市场信誉大局出发,本着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承担促进整个彩票市场健康规范发展的责任。严禁不同种类彩票在发行过程中进行排它性、抵毁性宣传及其他恶性竞争行为。
五、彩票业赖以生存的基础是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为了取信于民,提高彩票市场透明度,各彩票发行机构要尽快建立健全从彩票发行到公益金使用全过程的信息披露制度。各级彩票发行机构在发行当期彩票之前,要将发行规则、中奖规定等内容向社会公布,同时要提高开奖、兑奖
过程的透明度,严禁弄虚作假及误导性宣传;要选择由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对彩票发行与销售总额、销售收入分配、公益金划拨与使用等进行审计,并定期将审计结果在《金融时报》上公告,以加强对彩票发行、公益金使用的监督。
六、各级彩票发行机构应按要求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报送以下材料:
(一)各级彩票发行机构额度分配批文;
(二)由彩票发行机构确定的当期彩票发行方案、宣传口号及在新闻媒体上所做的宣传广告、销售网点情况;
(三)当期彩票发行工作结束后,彩票发行机构的发行工作情况报告,具体包括发行额度、实际发行量、发行中出现的问题;
(四)彩票发行所筹公益金分配、使用情况、公益金资助项目情况;
(五)人民银行分支行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七、人民银行分支行要依法加强对当地彩票市场的监管。对于各级彩票发行机构在发行与销售彩票过程中出现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人民银行可采取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通报批评、扣减彩票发行额度、暂停彩票发行资格等处罚措施:
(一)无额度或超额度发行彩票;
(二)在彩票销售过程中存在承包、转包、摊派行为;
(三)信息披露不真实,误导群众;
(四)组织不力,引发群体性事件;
(五)进行排它性、抵毁性宣传及其他恶性竞争的。
上述违规行为发生后,人民银行分支行应及时进行查处,其结果需公布于众的,应及时会同当地彩票发行机构的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报告上级人民银行和上级彩票发行机构。
对有下列情形,人民银行分支行可参照取缔非法集资办法进行查处:
(一)以有奖销售为名,变相发行彩票的;
(二)私人擅自发行与销售彩票的;
(三)在境内发行境内彩票的;
(四)以传销方式发行彩票的。
请各级福利、体育彩票管理发行部门,人民银行分支行认真贯彻本通知,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1999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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