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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卫生总人民委员会关于中国派遣医务人员到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工作的协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7:55:33  浏览:99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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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卫生总人民委员会关于中国派遣医务人员到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工作的协议

中国卫生部 阿拉伯利比亚卫生总人民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卫生总人民委员会关于中国派遣医务人员到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工作的协议


(签订日期1985年11月13日 生效日期1985年11月13日)
  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卫生总人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利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以下简称中方)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中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向利方提供力所能及的各种专科医生和医疗辅助人员,到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的卫生单位工作。

  第二条 利方向中方提出所需医务人员的书面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1.各专业所需之人数;
  2.各专业人员所需之学历;
  3.工作地点;
  4.聘用期限;
  5.开始聘用日期。

  第三条 中方接到利方提交的第二条所述书面要求之后,挑选所要求的医务人员,并将所选人员名单随同其学历和工作经验证明送交利方。

  第四条
  1.利方接到候选人名单后,如有必要双方协商会晤候选人的时间。
  2.利方向受聘人员原则性地介绍工作及聘用条件。
  3.医务人员抵达民众国之日视为聘用期的开始,离境日期视为聘用期的结束。

  第五条 双方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为受聘的医务人员抵达民众国办理必要的手续。受聘医务人员应携带下列文件:
  1.出生证明;
  2.家庭状况证明;
  3.健康状况证明;
  4.无刑事前科证明;
  5.无被禁止从事专业工作的证明;
  6.4×6的照片六张。
  所有上述文件和公证材料以及先前提供的证明材料应译成阿拉伯文或英文,并经有关单位确认。

  第六条 受聘医务人员抵达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后,每个人都签订包括聘用条件的个人聘用合同(见附件一)。医务人员持有一份合同。合同条文不得违背本协议,医务人员应遵守该合同规定。

  第七条 为便于受聘的医务人员及其家属到达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中方负责办理在其国内的一切必要手续,利方负责办理在民众国内的一切必要手续,并为该医务人员入境和在民众国内居住提供方便。

  第八条
  1.根据附件二所列级别、工资额和津贴标准,附件一个人合同的条件,以及附件三每个医务人员的资历和所担负的职务,利方向中方支付本协议规定的中国医务人员所应得的收入。
  2.这些收入支付并存到中方在阿拉伯利比亚社会主义民众国内一家银行所开立的帐号内。
  3.中方有权将其收入的百分之六十兑换成美元汇到北京中国银行71401495帐号。每月可汇出百分之五十,其余百分之十在其结束工作最后回国时汇出。

  第九条 中国医务人员的工资以及根据本协议所得的津贴和其它收入应按利比亚国家规定交纳所得税,和包括圣战捐在内的法定的其他捐税。

  第十条
  1.中国医务人员享受两国的全国性假期,规定如下:
  中国假日:元旦一天
       春节一天
       十月一日一天
  利比亚假日:九月一日一天
        三月二十八日一天
        七月十一日一天
        十月七日一天
  2.医务人员如在上述全国性假日期间工作,可享受补休。

  第十一条
  1.由于特殊原因,中方要求撤回任何一名医务人员时,中方将负担回国人员和替换人员的旅费,替换人员应尽快到达民众国。
  2.由于特殊原因,利方要求终止任何一名医务人员的工作,利方负担回国人员和替换人员的费用。

  第十二条 为保证工作进行,根据工作地点和住地的路程情况,利方负责向中国医务人员提供从住地到工作地点往返的交通工具。

  第十三条
  1.除严重的职业错误或有意造成的损失外,利方将承担中国医务人员履行其职责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2.如果任何一名医务人员的职业行为受到指控,除重大职业错误或有意造成损失外,利方将聘请一位律师为其辩护,并支付民事法庭判决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3.中国医务人员及其家属享有国际协定所规定的、并适用于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的保护医务工作者的有关待遇。

  第十四条 中国医务人员每周工作四十八小时。

  第十五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为期五年。除一方希望终止协议,并在本协议有效期结束前一年通知对方,本协议将继续有效。
  双方都有权终止本协议。但应提前一年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六条 本协议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协议的附件一、二和三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本协议于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三日在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首都的黎波里签字。
  注:附件略。

    中方代表            利方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
   驻利比亚大使馆       民众国卫生总人民委员会
     参 赞           国际卫生总主任
    孙 必 干         莫劳特·阿里·兰基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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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吕政办发〔2008〕134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吕梁市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吕梁市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解决农村税费改革中存在的截留、挤占、挪用、滞留、抵扣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不规范、标准不统一、支出不合理等问题,巩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成果,确保乡(镇、街道办)机构和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下拨的用于取消向农民收取的乡(镇)统筹、村提留、教育集资等税费后乡(镇、街道办)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的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包括乡级转移支付资金和村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乡级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是用于取消乡(镇)统筹、取消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补助的资金,用于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政权组织的正常运转。具体使用范围是:原由乡统筹开支的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乡村道路修建、民兵训练等项目经费支出。

第四条 村级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是用于原由村提留开支的村级基本支出,主要用于村干部报酬、村级办公经费、五保户供养、承担政策规定的公共卫生任务乡村医生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村的垃圾清运人员工资补助。从2007年起追加的村级管理费主要用于村文化站、活动室等公益事业支出。在确保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经费后,结余部分可用于偿还村级债务和公益建设支出。

第五条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应遵循以下分配原则:

(一)统一规范原则。对现行乡(镇)开支项目按照统一标准测算各乡(镇)的支出需求。

(二)公平合理原则。根据各乡(镇)的财力结构和财政困难程度,合理确定对不同乡(镇)的补助额度。

(三)公开透明原则。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方案和考虑客观因素公开,测算过程透明。每年预算安排后要以文件形式分配下达。

(四)客观公正原则。测算因素尽量选取农业人口、乡村在校学生等与农村关系密切的有关因素。

第六条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范围和分配标准如下:

(一)乡村办学经费。指用于乡村两级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以及民办教师的工资。转移支付资金补助标准为:中学公用经费每生全年140元,小学公用经费每生全年90元;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按每生全年12元;民办教师工资每人全年2400元。原则上,乡村办学经费应当拨付到乡(镇)财政所,设立专户进行管理。对乡(镇)学校教育经费的开支,实行在乡(镇)集中报帐制,条件成熟的县(市、区)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各县(市、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总额不能低于改革前乡统筹中的农村教育费附加和经国家批准的农村集资以及财政正常投入的总体水平,并应逐年增长,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解决,不得挤占其他项目的转移支付资金。

(二)计划生育经费。指用于乡、村基层计生单位运转经费、宣传教育、干部培训、工作人员补助等。根据当年农村人口数按人均每年0.15元标准安排。计划生育经费应当拨付到乡(镇)财政所,对乡(镇)计划生育经费开支,一律实行在乡(镇)报帐制。

(三)优抚经费。指现役军人家属优待金。现役军人家属优待标准按上年该乡农村人均纯收入的上报数和现役军人数确定发放标准和人数。具体办法可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2007年11月颁布的《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实施。农村的优待金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结余部分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

(四)乡村道路修建经费。指用于乡村道路修建的经费,与其他道路修建资金统筹使用。

(五)五保户供养金。指用于农村五保户生活困难补助的资金。要按照国务院在2006年颁布的《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条例》和《山西省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农村五保户供养金可委托金融机构发放,一人一卡或一户一卡。

(六)村级管理费。指主要由上级财政拨付村级的资金。包括村干部报酬和村级办公经费和承担政策规定的公共卫生任务乡村医生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村的垃圾清运人员工资补助等。省财政厅核定村级管理费为村均4万元。县级财政部门在确保村级管理费补助全部用于村级开支的前题下,应将村级管理费补助结合行政村大小、自然条件、农业人口、村干部数、集体经济状况等本地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分配,避免简单的平均分配。

县级财政部门要将村级管理费直接分配到村,村级资金要由县财政直接拨付村级帐户,不得经任何中间环节转拨。对村干部的报酬,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制定统一的补助标准,按规定执行。各村委的干部数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超出规定范围的,不得从村级管理费中开支。

村级费用的开支应经村民理财小组或村民代表审核,开支情况要定期公示,接受财政、乡农经站和村民的监督。

(七)民兵训练费由省财政统一划拨各级人武部管理使用。

第七条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根据省核定的农村中小学学生数、民办教师人数等因素测算补助,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予以补助。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须将上级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及时报同级政府和人大审核批准,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应严格按规定的标准和范围执行。严禁用于乡(镇)机构超编的人员工资、公用经费等行政性开支;严禁用于乡、村两级未经审批,自行上马的项目支出;严禁用于乡、村两级吃喝招待等公款消费行为;村级经费不得与星级支部、红旗支部等达标活动挂钩使用。

第十条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应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严禁滞留和挪用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县、乡财政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改革资金支付方式,确保农村转移支付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项目和人头。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乡财县管乡用”的要求,以乡(镇)年度预算为依据,按月及时拨付转移支付资金。乡(镇)财政所对本乡(镇)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要进行全面清理,撤消各现有银行帐户,各项收支由财政所统一核算与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支出预算科目的列报,应根据转移支付资金用途,按照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的预算科目准确列报。

第十三条 除上级财政拨付的转移支付资金外,各县(市、区)财政要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压缩不必要的开支,安排足额的农村税费改革配套资金,保证各项经费的需要。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除按政策规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外,一律不得再向农民收费、集资和摊派。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要确保乡(镇)政权和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正常需要。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要加强乡(镇)内部管理,努力节约开支,严防发生新的隐形债务。对由乡(镇)管理出现新的债务问题,要根据现行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乡(镇)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乡、村两级要对现有债务进行统一清理,摸清底数,分清责任,制定切合实际的有效化解办法,妥善解决债务问题。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规定,任何地方和部门都不得截留或改变资金用途,确保转移支付资金专款专用。发现有下列违规情形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市财政扣减相应的转移支付资金,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中央和省、市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规定,继续乱收费、乱摊派,加重农民负担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滞留转移支付资金的。

(三)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改变规定开支标准的。

(四)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范围,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审计工作,农经部门要加强对村级管理费和农村财务的审计工作,确保转移支付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废止《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劳动改造和劳动教养工作的决议》的决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废止《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劳动改造和劳动教养工作的决议》的决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3号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劳动改造和劳动教养工作的决议》的决定于2002年3月29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3月29日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废止〈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劳动改造和劳动教养工作的决议〉的议案》,鉴于该决议的主要内容已经过时,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规定不一致,决定废止《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劳动改造和劳动教养工作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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