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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关于扩大总领事馆领区的换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6:01:42  浏览:91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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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关于扩大总领事馆领区的换文

中国政府 澳大利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关于扩大总领事馆领区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5年4月9日生效日期1985年4月10日)
              (一)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澳大利亚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提及澳大利亚外交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澳大利亚大使馆之间一九七九年二月二十六日和三月五日关于领区问题的换文,上述换文是依据一九七八年九月十八日在北京的换文进行的,这一换文构成了澳大利亚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关于建立总领事馆的一项协议。
  大使馆谨建议:在不改动上述换文的其他条款情况下,就各自总领事馆的领区范围修改如下:

 一、澳大利亚驻上海总领事馆的领区将从现在的上海市(包括其所属各县),扩大到江苏省、浙江省和安徽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悉尼总领事馆的领区将从现在的悉尼市、包括坎伯兰县和纽卡塞市及伍伦贡市,扩大到新南威尔士州。
  上述内容如蒙外交部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外交部的复照将构成澳大利亚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谅解,并自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澳大利亚驻华大使馆
                        一九八五年四月九日于北京
              (二)我方去文

澳大利亚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澳大利亚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收到大使馆一九八五年四月九日第41/85号照会,照会全文如下:
  (内容见对方来文)
  外交部复照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上述照会的内容,大使馆的来照和本复照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之间的一项谅解,并自今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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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布提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中国政府 吉布提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布提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88年4月17日 生效日期1988年4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布提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愿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加强和发展两国之间的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应采取一切必要的、符合两国现行法律和规章的措施,以利于发展和扩大两国之间的贸易。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征收商品的进口税、出口税和海关规定和手续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但上述条款不适用于:
  (一)缔约一方为了方便边境贸易已经给予或将给予邻国的便利;
  (二)缔约任何一方由于已经参加或可能参加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而给予其他国家的利益。

  第三条 本协定范围内缔约双方的商品交换和提供的服务,由缔约双方根据各自国家现行法律经批准有外贸经营权的自然人或法人签订合同执行。

  第四条 缔约一方承认另一方有关机构颁发的商品原产地和品质证明书。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本协定提供商品的价格,将建立在主要国际市场现行商品价格的基础上。

  第五条 两国间一切贸易和提供服务的付款,以双方同意的任何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办理。

  第六条 为便利两国贸易的发展,缔约双方应在各自国家现行法律和规章范围内,鼓励参加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组织的贸易博览会和展览会,并为组织这些博览会和展览会进行良好的合作,相互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七条 为了本协定的顺利执行,经缔约一方提出要求,双方可指定代表组成对等的委员会,负责解决本协定执行中发生的问题。

  第八条 本协定自双方履行各自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如任何一方在期满前三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七日在吉布提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吉布提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周小川           穆萨·布莱拉·罗布莱
    (签字)             (签字)

关于印发新版城乡规划许可证书样本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新版城乡规划许可证书样本的通知

建规[2007]28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建委:

  为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根据《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城乡规划许可证书的样本。现将新版规划许可证书样本印发你们(样本详见建设部网址:www.cin.gov.cn),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版城乡规划许可证书以本次印发的证书样本为准,自2008年1月1日起启用。

  二、新版城乡规划许可证书分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四种。

  三、新版城乡规划许可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编号数字共15位。其中:前6位数号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执行;7-10位数号码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1-15位数号码代表证书发放序号。

  四、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建委要按照《城乡规划法》和本通知要求,切实组织好本地区新版城乡规划许可证书的印制和发放工作。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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