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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4:08:04  浏览:88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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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2005)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实际工作的需要,我院制定了《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同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人民法院内部分工。人民法院,收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申请,由立案庭登记后及时移交行政审判庭审查,由行政审判庭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人民法院裁定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由行政审判庭执行。
二、关于费用的收取。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案件,每件收取一万元以下受理费。冻结期满后需要继续冻结的,不再收取受理费。采取冻结措施的实际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各地在执行中对遇到的问题应当认真进行研究,并及时向我院反馈。

200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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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德治
(何旺翔 南京大学法学院 210093)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依法治国”的理念已深入人心。不可否认法治存在着其强大的生命力,在当今有着其无可取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但纯粹的法治是有缺陷的,也是空洞的,只有与德治的完美结合才能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才能真正降低社会治理成本。
一、 法治与德治的内涵
法治思想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西方古希腊与古罗马时期。早在古希腊时期各城邦就实现了较为彻底的民主与“法治”,而古罗马更将这一民主与“法治”的思想发扬广大。德治更可以从古代中国儒家的“仁政德治”思想中找到其历史原形。同时由于中西方对人性善恶的不同认识导致了对“法治”与“德治”地位和作用认识的巨大反差。西方人性恶的思想促使人们优先选择通过法律而非内在的道德机制来调控人们的行为,而中国人性善的理论促使人们希望通过人类道德的自我调节来达到理想社会的实现。这两种不同的社会治理模式导致了近代中西方法律发展的巨大反差。近代西方由人性恶的认识出发,认为任何权力的本质也是邪恶的①,因此任何权力都必须以有效的手段加以制约,而法律便是最佳之手段;同时由于资本主义的不断发展以及社会关系的契约化,使得平等自由的理念深入人心,“分权制衡”以及“平等自由”的法律思想使得“法治”愈加完善。而近代中国由于儒家“为政以德”思想的根深蒂固使得“德治”愈加根基深厚。
但是从其本质上讲,无论是资本主义的“法治”或是旧中国的“德治”都不是纯粹意义上的法治与德治。首先,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② 因此任何资产阶级的法律都是资产阶级利益的体现,都是为维护资产阶级统治,实现资本家利益最大化而制定的,也就是说这种法律是一种“恶法”而非“良法”。而法律的优良性是法治的必备要件之一。③ 同时由于这种法律的压迫性使得这种法律并非在全社会范围内都能得到普遍遵守,因此这种法律本身也是缺乏普遍约束力的。其次,所谓道德是指由人们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等观念,以及同这些观念相适应的由社会舆论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保证实现的人们行为规范的总和。④也就是说道德并非一个人或一类人的善恶评价观念,而是全社会公认的价值取向。而旧中国的“德治”之“德”无非是统治者为维护其统治而提倡的君臣、父子尊卑有分之德,其虽于一定时间为特定社会群体所认可,但却并非为人类社会所公认的正义平等之观念。即使其中部分内容体现了正义平等,但其也是不完整的,也是狭隘的。
因此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是指人们通过或主要通过法律对国家的治理而求理想社会的实现。⑤并且必须具备法的优良性以及法的普遍性两个基本构成要件。而真正意义上的德治是指人们借助或主要借助道德的作用对社会进行调节和控制而求理想社会的实现。⑥并且这种道德是为全社会所公认的正义平等之观念。
二、 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面对法治与德治的抉择,有人认为法律是万能的,只有在法律的完全掌控下,社会才会正常有序;又有人认为道德的作用是强大的,只有道德才能深入人们的内心世界中,才能治本,由此泛道德主义应运而生。但是现实告诉我们,纯粹的法治是不可行的,而纯粹的德治是不可靠的。
首先,在当今世界无论是纯粹的德治或是纯粹的法治都会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就社会现实而言,不可能每个人都自觉的按照道德的要求去行事,不可能每个人都追求社会利益的最大化而宁愿放弃个人利益。实际的情况很可能是:人们自然的认为他人都会依道德而行事,那么自己一个人的违反并不会造成全社会范围内的混乱,从而大部分人只期待他人依道德行事,而自己却违背道德的要求去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最终使得少数遵循道德要求的人的行为也变的毫无意义。由此看来,在当今纯粹的德治是一种巨大的冒险,其结果只能是社会的极度混乱,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而纯粹的法治必然要求有一种无时无处不在的监督工具,即采取“人盯人”的监督模式,那么任何人每天都处于一种监督他人与被他人监督的状态之中,这不仅造成社会生产的停滞,社会资源的浪费,从根本上讲也是与平等自由的法治思想向违背的。
其次,任何法律从根本上讲都是一种道德。法治之法应该有而且必然有道德性。⑦实际上法律都是人们对某种道德的确认,道德规范实际上构成了法律规范的源泉。人们将一种道德法律化,或是因为人们认为其极其重要,必须将其上升为法律以突显其重要性,或是因为这种道德自觉遵守的程度极其不理想,需要用国家的强制力加以规制。而且可以说任何一部良法都是一部人类道德的荟粹集。只有具有道德性的法律才能为人们所普遍接受,才不是一部缺德的法律,才不会背上恶法的骂名。
同时人们也必须认识到法律的作用是有限的,法律本身并非是一个完美无暇,毫无缺陷的。法律的滞后性是法律的致命弱点,任何法律都不可避免的将这一致命弱点展现于世人之前。相比较而言道德就更具有时代性,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及时应变,它能及时对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加以调整,并且这种调整也为日后的立法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而且由于法律只能对人们的外部行为加以调整,无法深入人们的内心世界;而道德作为一种内心确信能够弥补法律的这一不足,由人们的内心出发去规制人们的外部行为,从而使法律的调整更加高效。由此可见在当今的历史条件下法治离不开德治,缺少法治的德治是有缺陷的。
最后,于现实之中德治的威力虽然在局部范围是巨大的,但是其作用的范围是极其有限的,并非任何人、任何行为都受其规制,或者说即使受其规制,但这种规制也是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的,任何一丝不良动机都可使其功亏一篑。过分依赖法治不仅将损害法治,而且最终将损害德治本身。假若每一个人都具有圣徒一样的心灵与道德品质,政府也将失去其存在的意义,法律更无存在的必要。正是由于人们道德水准的巨大差异才必然要求运用法律规制少数不道德的人,强制其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以维护他人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更重要的是,德治的实现最终还是要依靠法治。⑧任何道德规范受侵犯时,光有社会舆论的谴责是不够的,只有对那些违反者施以必要的惩戒,才能有效维护这些道德规范的不可侵犯性。但并不是说违反任何道德规范都必须受到惩戒,只有违反最基本最重要的道德规范的行为才会受到制裁。由此可见于当今德治离不开法治,离开法治的德治是虚幻无力的。
综上所述,在如今的历史条件下,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两者缺一不可,只有两者的完美结合才是当今社会的最佳治理模式。
三、 德治——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
任何社会个体都企求生活在这样一种社会之中:在这个社会中,人们以一种高尚的情操无条件的自觉维护社会秩序,追求社会利益的最大化,甚至在某种情况下,愿意牺牲个人利益以维护社会利益。有人会问,这不就是一种德治模式吗?的确,这就是一种德治模式。但是既然纯粹的德治是不可靠的,那么这种理想的社会不是永远都实现不了吗?其实不然。这实际上涉及到了必然性和实然性的问题,即理想与现实的问题。就现实而言,人们的道德水平远没有达到那种可以纯粹德治的程度,纯粹的德治只能引起全社会的混乱,而纯粹的法治又造成了社会资源的巨大消耗,因此于现实法治与德治的完美统一才是最佳的社会治理模式。而于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来看,德治是一种必然,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理想目标,是社会发展规律发挥作用的必然结果。
首先,马克思主义法学家认为,法与国家是密不可分的一个整体,国家的消亡也意味着法的消亡。⑨人类社会发展的最终结果是全人类社会实现共产主义,而于共产主义社会中,阶级的对抗已不复存在,而作为阶级专政工具的国家也自然失去了其存在的基本依据,同时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也将消亡。共产主义社会虽然仍有“公共生活的起码规则”,但它不是法,因为它没有法所特有的阶级性。⑩既然法已不复存在,那又何来法治之说呢?法治的最终命运只能是与法和国家一起消亡于共产主义社会的实现过程中。
其次,共产主义社会的实现是社会发展规律的必然,而共产主义社会实现的标志之一便是人们道德水准的空前提高。共产主义道德本质上是以集体主义为核心的,因此于此情形下人们会自觉维护社会秩序,会力求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冲突的情况下,人们会自觉选择社会利益的实现。这样便为德治的实现提供了巨大的生存土壤,德治的生命力也将更加强盛。
总而言之,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决定了德治的必然性,德治的实现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理想目标。在这样一个理想社会之中,人们和谐共处,社会井然有序,不必要的社会消耗也降低到最低点,人类的文明将得到巨大的发展和进步。

参考文献:
①详见张中秋主编:《法理学》,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7页。
②同上注1,第140页。
③详见前注1,第65页。
④前注1,第294页。
⑤前注1,第61页。
⑥前注1,第71页。
⑦张中秋:“法治及其与德治关系论”,南京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
⑧张千帆:“法治、德治与宪政”,《法商研究》,2002年第2期。
⑨前注1,第60页。
⑩前注1,第60页。



文化部关于印发《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文公共发〔20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本部各司局、国家文物局,各直属单位: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十二五”规划纲要》已经文化部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文 化 部

            2013年1月30日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十二五”规划纲要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以下简称文化共享工程)是国家重大文化惠民工程,在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地位。“十一五”期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大力推动下,文化共享工程建设取得了丰硕成果,覆盖城乡的服务网络基本建成,数字资源初具规模,技术平台日趋成熟,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初步实现了优秀文化信息资源在全国范围的共建共享。当前,文化共享工程已从共建进入到全面共享的发展阶段,面临着三个重要转变,即工作重点从侧重设施建设向侧重管理服务转变;建设方式从铺摊建点的规模化建设向专业化和品牌化转变;发展模式从单一化向社会化转变。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动“十二五”时期文化共享工程建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编制本规划纲要。

一、指导思想与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以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原则,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以资源建设为核心,以技术支撑平台为保障,以共建共享为途径,面向基层、服务群众,努力实现优秀文化信息资源的全民共享。

(二)发展目标

在巩固完善文化共享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基础上,丰富数字资源,扩展服务网络,优化技术平台,创新机制,完善管理,加强服务,提升效益,将文化共享工程建成资源丰富、传播高效、服务便捷、管理科学的公共数字文化品牌工程。到2015年,文化共享工程数字资源总量达到530百万兆字节;服务网络实现从城市到农村的全面覆盖,公共电子阅览室基本覆盖全国所有乡镇和街道、社区,入户率达到50%。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覆盖城乡的六级服务网络

继续以农村和中西部地区为重点,扩大覆盖,消除盲点,提高标准,完善文化共享工程国家、省、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六级服务网络。在各级文化馆、城市街道社区新建文化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与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建设相结合,评选命名一批“文化共享工程·公共电子阅览室示范点”,发挥其在设施建设、管理与基层服务方面的示范作用,实现文化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建设的品牌化、科学化、规范化。

(二)推进文化共享工程进入居民家庭

紧密结合国家“三网融合”发展战略,加强与广播电视和信息产业等部门的合作共建,推广各地文化共享工程“进村入户”的先进经验,结合各地实际,通过直播卫星、互联网、通信网、有线(数字)电视、网络电视等多种方式,将文化共享工程的资源送入居民家庭。加强入户资源的建设与整合,完善相关技术标准、技术模式和制播流程,强化资源内容和节目播出的安全管理,确保入户资源的顺畅推送及节目编播的自主可控。

(三)实施“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

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印发的《“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实施方案》(文社文发〔2012〕5号)的要求,以未成年人、老年人、进城务工人员等特殊群体为重点服务对象,依托文化共享工程的服务网络和设施,与乡镇文化站建设、街道(社区)文化中心(文化活动室)建设以及中央文明办组织实施的“绿色电脑进西部”工程结合,与共青团中央、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等密切合作,组织实施“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以乡镇、街道、社区为重点,提高配置标准,完善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的设施条件。坚持建设、管理与服务并重,丰富公共电子阅览室的资源内容,完善技术支撑平台,健全管理制度,推进免费开放,加强惠民服务,努力构建内容安全、服务规范、环境良好、覆盖广泛的公益性互联网服务体系。

(四)加强数字资源建设的统筹规划和管理

1.建设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基础库

以基层群众为对象,以服务和需求为牵引,大力建设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关系文化民生的公共数字文化资源。深入研究基层群众的数字文化需求,研究制定《文化共享工程2013-1015年资源建设规划》,明确资源建设的目标、任务、分类体系、建设重点和建设方法,提高资源建设工作的整体水平。加大资源征集力度,确保资源增量。以文化艺术类、群众文化类、进城务工及农业科技类、生活服务类、少儿教育类等资源为重点,建设若干主题鲜明、体系完整、质量上乘、具备公共文化服务基础性的专题资源库,提高资源建设的系统性、针对性、实用性。贯彻落实中宣部有关文件精神,加强“红色历史文化”多媒体资源库的建设。统筹开展“中国戏曲多媒体资源库”等全国性资源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

2.加强少数民族文化产品译制工作

重点整合译制藏语、维吾尔语、哈萨克语、蒙语、朝鲜语资源。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青海省、四川省、吉林省等建立少数民族语言资源建设中心,在文化共享工程国家中心组织协调下,开展相关少数民族语言数字资源的征集、整合、译制及服务工作,建设一批贴近少数民族群众生活、反映少数民族特色、帮助少数民族农牧民群众生产致富的数字文化资源。逐步丰富少数民族语言资源的种类。到2015年,建成藏汉、维汉、哈汉、蒙汉、朝汉等文化共享工程双语网站。

3. 推进数字资源共建共享

建立、完善文化共享工程资源建设标准规范体系,开展文化共享工程资源联合编目工作,编制文化共享工程资源总目录,推动文化共享工程全系统资源的共建共享。鼓励各省结合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办法,加强各省之间及本省范围内的资源共享。建设分布式数字资源共建共享系统,采用开放式、分级管理方式,实现数字资源的分布式加工、存储和元数据的统一管理以及跨库使用。建立数字资源异地灾备系统,实现数字资源的长期安全保存。

4. 建立健全资源建设机制

研究制定《文化共享工程资源建设管理办法》,全面提高资源建设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组建“文化共享工程资源建设领导小组”,加强对资源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国家中心负责规划、统筹、指导,各省级分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县)级支中心共同参与的资源建设工作格局。组建“文化共享工程资源建设专家委员会”,充分发挥专家在资源建设规划、项目策划、方案实施、成果验收等方面的作用。建立健全资源建设的项目申报和立项审批机制,提高项目策划水平和建设质量。创新资源征集机制,加大对文艺院团、群艺馆、文化馆、美术馆、艺术院、博物馆等以及社会资源的征集力度,组织开展资源捐赠活动,鼓励机关事业团体、企业、个人向文化共享工程捐赠资源。探索建立资源使用效果的调查与反馈机制。

5.切实做好资源的推送、揭示和服务

因地制宜,广开渠道,面向基层,加大资源的推送、更新、揭示和服务力度。制定《文化共享工程资源服务手册》,规范资源服务工作流程和管理。整合、开发、制作一批系列化的资源服务产品。按照中组部党员教育中心的要求,继续做好党员教育相关教材的制播工作。积极主动地向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提供公益性资源服务。保护知识产权,妥善解决资源建设与服务中的版权问题。

(五)打造先进实用的技术支撑平台

1.建设国家公共文化数字支撑平台

加强科研开发和应用的研究,采用云计算等最新适用技术,发挥文化共享工程基础设施作用和规模优势,建设管理统一、开放互动、共建共享的国家公共文化数字支撑平台,增强数字资源共享能力,提高数字资源的传播效率和信息基础设施的综合利用率,改善资源服务的针对性、便捷性和时效性,实现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评估管理,为提升文化共享工程服务效能、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长效发展提供整体有效的数字化支撑。

2.建设全国公共电子阅览室管理信息系统

运用先进技术手段,建立国家级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管理平台,有效监督和管理全国各级公共电子阅览室的服务和使用情况,确保公共电子阅览室网络信息服务的安全,资源的及时更新以及服务导航的方便实用性,构建健康、文明的网络访问环境,杜绝反动、淫秽、暴力等不良信息的侵入和传播。

3. 建设公共文化信息服务门户

构建资源丰富、内容权威、基于现代新技术以全媒体数字文化服务新业态为主导的公共文化信息服务门户。建设国家、省、市、县/区四级分布式互联网网站群,打造“国家数字文化网”,满足基层群众多样化的网络文化信息需求。

(六)推动国家中长期人才培训计划的实施

1.开展国民信息素养教育培训

根据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确立的利用文化共享工程开展提高国民信息素养培训的要求,利用覆盖城乡的文化共享工程服务网络,通过建设与整合各类标准化、高质量的培训课件,因地制宜,有步骤、有组织地开展提高国民信息素养的教育培训。制作并翻译少数民族语言的培训课件,加大少数民族地区的培训力度。

2.推进农村实用人才和进城务工人员培训

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文化工作的意见》要求,发挥文化共享工程服务网络优势,通过合作共建等方式推进基层服务品牌项目实施,大规模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进城务工人员培训。 “十二五”期间,培训农村实用人才和进城务工人员1000万人次。

3. 继续实施文化共享工程基层队伍培训

根据文化部《关于开展全国基层文化队伍培训工作的意见》和文化共享工程基层队伍培训工作规划,完善工程培训体系,提升远程培训能力,实现培训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常态化。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实施、全员学习的原则,培训各级各类工作人员500万人次。

(七)促进基层惠民服务品牌化专业化

1.创建“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体验区”

围绕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总体目标,依托文化共享工程服务网络及公共电子阅览室平台,以新思路、新技术、新产品、新内容为引导,着力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与科技创新融合,试点推进、打造多种模式的集知识性、趣味性、互动性、娱乐性为一体的公共数字文化体验区,大幅度提升公共文化服务的吸引力、感染力。

2.构建“边疆万里数字文化长廊”

依托边疆地区文化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网点和公共电子阅览室构建“边疆万里数字文化长廊”,通过提高边疆地区文化共享工程基层点和公共电子阅览室的覆盖率,改善边疆地区文化设施薄弱,基层群众、部队官兵的精神文化生活匮乏、单调的状况,增强文化实力。

3.联合打造基层惠民服务品牌

深入总结各地经验,大力推广“东方社区信息苑”、“数字文化讲师团”、 “农文网培学校”、 “市民艺术培训学校”、 “戏曲动漫暨传统文化进校园”等服务模式,推动文化共享工程服务多样化、品牌化,不断满足基层群众“求知识、求富裕、求健康、求快乐”的需求。

4.广泛开展公共数字文化惠民服务

充分发挥文化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和公共电子阅览室阵地优势,结合国家重大事件、重要节日、假日和纪念日,策划开展持续时间长、参与人数多、举办规模大、对外影响广的公共文化服务活动,改进、丰富和加强公共数字文化惠民服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管理机制创新

各级政府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领导者和组织者,要把文化共享工程纳入当地经济和信息化发展规划及创建文明城市、文明乡村的重要内容。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将文化共享工程纳入创建文化先进县(市)和乡镇的评比标准,并作为衡量当地文化事业发展的重要指标。文化共享工程各级单位,要在争取政策支持的同时,认真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要加强文化共享工程建设的制度设计,建立绩效评估体系,提高工程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二)争取财政持续加大投入

文化共享工程作为我国公共文化服务基础性、战略性工程,应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投入,对文化共享工程运行保障、六级网络体系建设、资源建设、技术平台建设等给予经费支持,保障工程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通过补贴机制和奖励机制,对开展文化共享工程公益性服务和工作突出的地区和单位予以补贴和奖励,调动各地工作的积极性。各级地方财政要按照规划任务,确保配套资金的落实,同时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加大对文化共享工程的投入力度。

(三)广泛开展共建共享

加大文化系统内的资源整合力度,争取由国家财政投入生产的文化产品向文化共享工程无偿提供。与教育、广电、信息产业、农业、科技、新闻出版等部门广泛合作,努力以免费或优惠的价格获取各系统的相关资源。建立捐赠人激励机制,对捐赠著作、资金、设备的个人、集体颁发荣誉证书,并协调相关部门,综合采取多项激励政策,鼓励和保护对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捐助。

(四)健全人才队伍

加强文化共享工程各级中心的机构建设,建立文化共享工程人力资源支持保障体系,培养一支既具备较高技术素质和专业知识,掌握数字文化服务的基本理念,又能熟练运用数字文化服务技能的人才队伍。国家中心组织力量编制教材,面向省级分中心、地市(县)级支中心开办骨干培训班。各地组织本地区的培训工作,重点建设一批爱岗敬业、善于管理服务设施和组织基层文化服务项目的专业队伍。评选、表彰一批“文化共享之星”。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作为人才队伍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切实做好人才配置工作。

(五)扩大宣传推广

提升高度、把握角度,下基层、接地气,找准切入点,突出宣传文化共享工程文化惠民的本质、特色和实效,以形成宣传推广品牌。积极发挥网站窗口作用,同时通过广播电视、平面媒体同步推送,参与组织举办主题晚会、制播公益广告及专题节目、开展知识竞赛等,进一步扩大文化共享工程的社会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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