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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部分省市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工作抽检情况的通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2:52:11  浏览:84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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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部分省市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工作抽检情况的通报

建设部


关于对部分省市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工作抽检情况的通报



建办住房函[2003]59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

  按照建设部的工作计划和部署,为贯彻落实《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和《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建住房[2002]251号)及《关于贯彻<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和<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函(2003)77号)精神,今年9月上旬,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会同部纠风办、驻部监察局,对部分省市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工作进行了抽检。现将抽检情况通报如下:

  一、各地贯彻落实251号文件和77号文件认识到位、措施得力、效果良好

  (一)认识到位,措施得力

  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机构是办理有关房地产交易手续、提供相关服务的窗口,交易登记是否便捷,管理是否规范,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政府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251号文件下发后,各地能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对全面推行房地产交易登记规范化管理的认识进一步提高,并采取积极措施贯彻落实。

  一是8省1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均转发了251号和77号文件,并结合当地实际,提出了实施意见,明确了申报、考核、抽查、复查、奖惩等程序。

  二是各地以贯彻77号文件为契机,及时做了相应的部署,四川、湖南、青海、江苏、黑龙江等省组织力量对辖区范围内的房地产交易登记办事机构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检,重庆市结合房地产市场整顿,对辖区内40个市、区、县管理情况进行了检查。

  三是各省级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了整改意见,并督促有关单位进行了整改。

  (二)效果良好,群众拥护

  通过贯彻落实251号和77号文件,各地房地产交易登记规范化管理和行风建设有了较大的改进,群众普遍感到办事比过去简便、快捷了。

  一是办事程序简化了,服务态度更好了。群众能享受到“一站式”服务,即在从申请交易登记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整个过程中,只需要提交一套资料。杭州、南京等城市实行了工作无休日制度,还为老弱病残和有特殊需要的群众开通“办证绿色通道”,设立办证大厅专职引导员,建立了负责人值班制度,得到了群众的拥护和当地政府的肯定。

  二是要件减少了,办事时限缩短了。如西宁市下大力气取消了“搭房产证车”的收件,新建房屋初始登记收取的资料由整改前的13件简化为3件。大部分城市办件时限达到了《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规定的时限要求。天水市改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基本做到全市房改房登记发证无欠账。

  三是收费更加规范了、透明了。各地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根据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在办事大厅醒目的位置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群众对此十分满意。

  二、各地在贯彻落实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方面的几点做法

  (一)以制度建设促进管理规范化

  各地非常重视制度建设,泸州市出台了7项政府令,涵盖了房地产权属与市场管理的方方面面;南京市通过了《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对房屋权属登记册的公开查询作出了明确规定;长沙市公布了《长沙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明确了当事人和登记机关各自的责任;杭州、南京、苏州等城市还专门发文,就房屋面积复测、公告等进行了规范。

  (二)以信息化推动管理规范化

  各地十分重视通过信息化建设来提高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水平。杭州、重庆、成都、长沙等城市利用信息系统软件,通过互联网实现商品房预售许可、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管理工作,有效减少了一房多售等问题。杭州市还将交易登记信息与市财政局、市房改办等相关部门信息对接,实现资源共享。

  各城市正逐步对房屋权属档案进行数字化扫描,初步形成了房地产电子档案,一方面便于管理,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对外提供查询服务。

  多数城市能利用现代化的信息处理手段,对所积累的各类市场信息进行加工整理,定期向全社会发布房地产市场分析报告,引导市民理性消费。如《南京楼市》、《成都市房地产报告》、《重庆市房地产市场报告》、无锡市《锡房指数报告》及哈尔滨市《冰城楼市》等,都有一定影响力。

  (三)树立“以民为本”理念,采取一系列便民措施

  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办事,部分城市在交易登记实行市一级管理的前提下,还根据需要设立若干派出机构。成都市设立高新区工作站,南京市筹建了4个交易登记分中心,满足了群众办事需要。杭州、南京、无锡、泸州等城市还将金融、中介、法律等服务机构引入办事大厅,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

  树立“把方便留给群众,把困难留给自己”等理念,统一窗口服务。无锡等地交易登记大厅,每个收件窗口都可以受理交易登记的任何一项业务,实现一个窗口办事,大大方便了办事群众,改善了政府办事机构的形象。

  (四)建立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和严格的纠错机制

  各地非常重视办件质量管理。重庆市房地产交易所专门成立质量检查部门,对每宗案例都要进行重新复核,并实行错案追究责任制。衡阳市每月有抽查、有分析、有通报、有处理,并以此作为加强管理、改进服务的突破点。杭州市实行每月登记发证抽查及内部处室之间对口检查制度。南京市实行三级检查、两级验收,对检查出的质量问题,严格按照规定整改、处罚,对质量差错情况及责任人定期通报。无锡市建立质量管理台帐,通过工效挂钩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考核,奖惩分明。兰州市在综合分析交易登记风险隐患因素的基础上,从人工防范措施、微机防范措施及责任部门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五)推行政务公开、加强行风建设

  一是各城市均采用公示栏、宣传单、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和网站等多种方式,公开办事程序、服务承诺内容、收件范围、办件时限和收费标准等。重庆、成都等城市在办事大厅公告房地产预售、抵押等信息。南京、无锡、杭州、哈尔滨等城市还提供通过网站、电话等方式查询办件结果服务。

  二是通过建立投诉制度等方式,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如长沙市房产局与电信部门合作,建立了96148查询、投诉热线。成都市设立了商品房投诉中心,累计处理各类商品房纠纷2000多件。杭州市推出“贴近社区、服务社区”活动,对全市8个城区、59个街道和444个社区的负责人,举办了房产知识培训班,定期向社区发放《房管月报》。成都市向办事群众发放回访卡,征询意见和建议,并建立了行风建设监督员制度。

  三是通过创建文明示范窗口,提高服务水平。泸州市房产局开展文明用语,落实首问负责制活动,还通过设立“共产党员示范岗”,发挥党员模范带头作用,推进行业的文明创建活动。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各地交易登记规范化管理水平不平衡

  从检查情况看,大城市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起步较早,规范化水平普遍高于中小城市;西部地区一些刚刚起步的市、县交易登记管理水平与规范化管理标准相比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管理机构不健全,业务操作不规范及管理手段落后等方面。

  (二)部分城市交易登记尚未实现一体化

  一是交易登记机构未实现一体化,如长春、吉林、长沙、苏州、成都等城市房地产交易与登记机构尚未实现一体化;二是个别城市交易登记机构存在以房地产所在区域、产权属性、产权人的身份等来划分业务范围的现象,造成市场管理的人为分割。

  (三)测管分离工作还没有真正到位

  大部分城市对房产测绘经营业务与房屋面积管理分离的必要性、迫切性认识模糊,主观上不愿意实行测管分离。在实际运作中,大部分城市虽然成立了房产测绘法人经营实体,但仍为管理部门的内设机构,“测”没走上市场,“管”也没到位。

  (四)各管理信息系统之间尚未全面衔接,质量管理和纠错机制有待进一步建立和完善

  有的地方虽然建立了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但交易、登记、预售及权属档案等信息系统之间尚未做好衔接;有的地方市与市辖区之间信息系统没有接轨,各项数据无法共享。另外,由于重视不够,有的地方没有真正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有的地方虽有纠错制度,但没有得到有效执行,或没有坚持下来,半途而废。

  (五)权属登记的公示、公信和保障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各城市普遍对档案查阅设置了较严格的限制,大多数城市房地产登记信息未实现公开查询,一般只允许司法部门及产权人查阅,相关当事人要了解某宗房地产的设定抵押、查封等情况比较困难,房屋权属登记应有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甚至出现了因登记机关拒绝提供查询服务而引发行政诉讼的案例。

  此外,检查中发现个别业务操作有待进一步规范。如有的城市在房屋他项权登记完毕后,房屋所有权证由登记部门收执。个别城市房地产档案仍按照公房、私房、房改房等分类立档,与部按丘、按房屋座落统一建档的要求有一定差距。同时,检查中也发现个别城市对推进规范化管理活动不够重视,一些城市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意识还有待提高。

  上述问题的存在,反映了一些地方对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还不到位,对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的执行力度还不够。为督促各地提高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水平,建设部将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交易登记规范化管理制度建设,尽快建立和完善包括房地产登记信息查询制度在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同时,今后仍将通过组织抽检、互检、召开现场会等方式,督促各地特别是规范化管理水平较低的城市,加大251号文件的贯彻落实力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改进服务质量。

  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是一项基础性工作,要常抓不懈。2004年的规范化管理工作将突出以下四个重点:

  一是加强办件质量管理,建立房屋权属登记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完善纠错机制,逐步提高复检卷宗的比例,缩短复检的时间间隔,建立质量检验监督台帐,把错案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

  二是要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业务平台,建立权属登记的图文管理系统,实现各类信息的资源共享,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

  三是积极推进测管分离。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按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的要求,实行测管分离,逐步推进房产测绘经营业务市场化。要积极采取措施,完善房屋面积管理制度,建立房屋面积纠纷调处机制。

  四是改进窗口服务,加强行风建设。各地要逐步做到每个窗口都可以办理交易登记涉及的各项业务,真正实现一个窗口受理。全面落实首问负责制,推行文明用语,为办事群众提供人性化服务,切实提高服务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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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3月31日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5年7月21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自治州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加工和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州境内可以由本地方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国家和省在自治州境内规划矿区时,应当照顾自治州的利益,划给当地矿山企业生产发展所需的矿段或者矿点,并明确界限。
新建国有矿山企业对其矿区范围内原有的采矿、选矿和冶炼企业,必须统筹安排。
第四条 自治州对国内外来本州投资勘查、开发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利益分配等方面给予优惠,在证照办理上提供方便。
第五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可在乡(镇)及重点矿山设置派出机构。
第六条 在自治州境内依法取得探矿权的勘查单位,应持勘查许可证或委托勘查协议书向自治州及勘查区所在县的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才能在批准的作业范围内勘查。
勘查单位应为自治州提供必要的矿产资料。勘查中新发现的矿种,应报自治州及所在县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鼓励公民找矿报矿。矿点未作地质勘查前,找矿报矿者经申报批准后可优先开采;经地质勘查证实达到小型以上矿床规模的,由自治州或县人民政府根据矿床经济价值对找矿报矿者给予奖励。
第八条 国家、省给予自治州的专项地质勘查扶贫资金,负责项目的地质勘查单位应专款专用,并接受自治州、县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勘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全部勘查资料移交自治州、县矿产资源主管部门。
第九条 自治州鼓励集体、私营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对零星矿点进行合理开发利用。
第十条 自治州对集体、私营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合理配置矿产资源,并在办矿资金、装备水平和审批程序等方面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 新建州、县属的国有矿山企业,经所在县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州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十二条 国有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以批准的矿山服务年限为准。
集体、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由县级以上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矿产资源和建设规模合理确定。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仍需继续开采的,应当在有效期满的30日以前,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延期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因矿业开发活动需占用土地的,应按规定办理手续,缴纳有关费用,并做好土地复垦及绿化等环境保护工作。
因矿业开发活动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负责赔偿,并采取有效的补救和防治措施。
第十四条 矿山企业在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当地少数民族人员。
第十五条 国有、集体和私营矿山企业应建立和完善矿山地测机构,做好矿山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经营矿产品须经自治州、县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办理矿产品经营许可证。
矿产品流通实行统一销售发票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营运无统一销售发票的矿产品。
第十七条 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应向自治州或县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年检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下列行政处罚行为,由自治州、县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职权范围执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进入矿区采矿或者使用失效采矿许可证采矿的,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及违法所得,可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二)越界采矿的,责令其退出,没收越界开采所得的矿产品及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的30%以下罚款。拒不退出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三)破坏或擅自移动法定矿界标志或勘查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恢复,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四)采取破坏性采矿方法,对矿产资源造成严重破坏的,责令其赔偿损失,限期改正,并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的50%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的30%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或年检不合格又不按整改通知要求及时改正的,处以继续生产、经营期间全部收入额的3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或矿产品许可证。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依照本条例进行处罚所得的罚没收入应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一条 各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1995年7月21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环境、资源保护执法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管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环境、资源保护执法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环境保护、资源保护和生态平衡,是关系到人类生存和国计民生的大事。多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视关怀下,我国在环境保护、资源保护和维护生态平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破坏环境、破坏资源、破坏生态平衡的情况仍然十分严重,有
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相当突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为贯彻党的十四大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精神,全国人大环境保护委员会和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决定从今年起,用三年时间对全国环境保护执法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迅速行动起来,按照全国人大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的统一部署,立即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学习有关政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统筹安排,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土保持法》、国务院《关于开展加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
法活动的通知》,提高对做好环境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坚持贯彻执行党的十四大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精神。
二、严格企业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企业申请登记注册时,对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破坏生态平衡的企业,应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慎重审核登记;应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要点,对申请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产品的企业,不予核准登记,对申请从事国家限制生产经营
产品的企业,严格审核登记;对已造成严重污染、破坏生态平衡、严重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企业,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妥善处理。
三、加强市场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组织力量,对集贸市场、个体餐馆、宾馆、饭店进行一次普遍检查,重点检查有无买卖国家保护的珍稀野生动物,有无经营无证开采的资源,有无经营未取得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如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应立
即依法处理。在集贸市场上,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和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意义,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和自觉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必须重申:凡属国家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一律不准上市,不准宾馆、饭店、餐馆、摊点以任何借口采购,将其制作
成菜肴;严禁任何单位、个人违法猎捕、运输、销售属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
四、严格依法行政。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执法工作情况进行自查,检查是否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发现此类问题,要立即纠正。严禁以罚代刑,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做好协调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环保、林业、农业、公安、司法、海关、建设、水利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同心协力做好环境、资源保护和维护生态平衡的工作。
六、做好准备,迎接全国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团的检查。向执法检查团汇报时,一定要实事求是,有什么情况,存在什么问题,采取了哪些管理措施,效果如何,均应如实汇报。



1993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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