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成立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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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成立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成立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发〔2007〕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对外视工作需要可称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或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作为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
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制订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重大战略、方针和对策,统一部署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研究审议国际合作和谈判对案,协调解决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节能减排工作的方针政策,统一部署节能减排工作,研究审议重大政策建议,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温家宝 国务院总理
副组长:曾培炎 国务院副总理
唐家璇 国务委员
成 员:张 平 国务院副秘书长
马 凯 发展改革委主任、能源办主任
杨洁篪 外交部部长
万 钢 科技部部长
张云川 国防科工委主任
黄树贤 监察部副部长
金人庆 财政部部长
徐绍史 国土资源部部长
汪光焘 建设部部长
刘志军 铁道部部长
李盛霖 交通部部长
陈 雷 水利部部长
孙政才 农业部部长
薄熙来 商务部部长
高 强 卫生部部长
李荣融 国资委主任
谢旭人 税务总局局长
李长江 质检总局局长
周生贤 环保总局局长
杨元元 民航总局局长
谢伏瞻 统计局局长
贾治邦 林业局局长
焦焕成 国务院副秘书长兼国管局局长
曹康泰 法制办主任
白春礼 中科院副院长
郑国光 气象局局长
尤 权 电监会主席
孙志辉 海洋局局长
解振华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领导小组会议视议题确定参会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均设在发展改革委,具体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相应充实力量。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现有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办公室的基础上完善和加强。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综合协调和节能方面的工作由发展改革委为主承担,有关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由环保总局为主承担。
马凯兼任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和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解振华、武大伟、刘燕华、周建、郑国光兼任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解振华、张力军兼任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关于同意建立消防等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同意建立消防等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函
人社厅函〔2010〕181号
公安部消防局、农业部人事劳动司、民政部人事司、国家邮政局人事司、国家林业局人事教育司,国家建筑材料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珠宝首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人事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人事部、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煤炭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你们关于申请建立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来函收悉。经研究,同意建立2个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5个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30个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10个邮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1个林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4个建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4个珠宝首饰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52个石油天然气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3个石油石化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5个电力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12个煤炭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请你们在我部核准的鉴定范围内,认真组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要加强对鉴定站的管理,严格执行职业标准,强化鉴定考务管理,确保鉴定质量。各鉴定站要主动接受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指导,推动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健康发展。
附件:1. 新建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2. 新建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3. 新建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4. 新建邮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5. 新建林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6. 新建建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7. 新建珠宝首饰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8. 新建石油天然气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9. 新建石油石化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10. 新建电力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11. 新建煤炭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青岛市临时占用道路进行集体活动的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临时占用道路进行集体活动的规定
市政府批准,市城管委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集体活动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集体活动是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有组织地进行的宣传、咨询及便民服务等临时性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等五区范围内进行集体活动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进行集体活动需临时占用市管主干道(见附件)的,须在举行活动的三日前,持主办单位介绍信,向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临时占用。
第五条 进行集体活动需临时占用区管道路的,须在举行活动的三日前,持主办单位介绍信,向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区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临时占用。
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部门应将批准文件分别报市各自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对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进行集体活动(全市统一组织的非经营性集体活动除外)的单位,应视具体情况,酌收占路费。
第七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进行集体活动的单位,不得超出批准的时间、范围占用城市道路。
进行集体活动的单位应指定专人维护治安和交通秩序,搞好占用区域的环境卫生,并确保市政公用设施完好。
第八条 集体活动结束后,主办单位应负责清理现场,并通知原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部门检查验收。
第九条 对未经批准即占用城市道路或虽经批准但超出批准的时间、范围占用城市道路进行集体活动的,或者在进行集体活动时有其他违反市政工程设施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依照《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对假借进行集体活动的名义骗取批准占用城市道路或进行与报批内容不符的活动的单位,按非法占用城市道路处理。
对在进行或参加集体活动时,违反治安、道路交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管理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各县级市及崂山区、黄岛区的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崂山风景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附件:
市管主干道(共三十八条)
湛流路、湛山大路、莱阳路、文登路、太平路、四川路、贵州路、新疆路、冠县路、莘县路、中山路、胶州路、热河路、辽宁路、华阳路、内蒙古路、杭州路、四流南路、四流中路、四流北路、遵义路、永平路、延安路、威海路、人民路、。台东一路、温州路、小白干路、瑞昌路、山
东路、宁夏路、南京路、广西路、兰山路、江苏路、沂水路、湖南路、三0八国道市区段。
1991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