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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强度检验用标准砂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1:22:22  浏览:85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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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强度检验用标准砂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建材局


水泥强度检验用标准砂管理办法(试行)
1995年5月30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泥强度检验用标准砂(以下简称标准砂)的生产、经销和监督的管理,保证标准砂的质量和供应,确保水泥强度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满足水泥生产、工程建设、科学研究及质量监督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砂是指符合国家标准GB178《水泥强度试验用标准砂》的福建平潭标准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标准砂生产、监制、经销及监督的管理。

第二章 生产
第四条 标准砂是全国检验水泥强度用的基准材料,属于特殊产品。福建省平潭县中国标准砂厂为国家指定标准砂生产单位。其它企业不得擅自生产。
第五条 中国标准砂厂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GB178《水泥强度试验用标准砂》及监制的内控要求组织生产,达不到国家标准要求的产品禁止出厂。
第六条 中国标准砂厂要积极推行和完善全面质量管理制度,要按照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建立质量体系,保证长期、稳定生产标准砂,满足用户需要。
第七条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委托中国建材科学研究院水泥科学研究所对标准砂的生产实行监制制度。监制的具体内容和实施细则由监制单位和标准砂厂共同拟定,报国家建材局生产协调司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标准砂厂和监制单位要定期向国家建材局生产协调司、福建石材主管部门及当地人民政府汇报标准砂生产及质量情况。

第三章 经销
第九条 标准砂实施统一定点经销。由设在福建省的总经销机构和各省(市)的定点经销机构负责标准砂的销售与供应。非定点单位一律不得经销。
第十条 总经销机构由福建省非矿工业公司和中国标准砂厂联合组成。总经销机构为独立法人,统一订货,统一运输,统一财务,统揽标准砂经销业务。
第十一条 总经销机构的主要任务
(一)协调中国标准砂厂生产计划,做好标准砂的调运、转运、仓储等工作,处理标准砂销售中的有关问题;
(二)负责对各省(市)定点经销机构条件审核及日常业务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及用户反映意见较大的定点经销机构向国家建材局提出调整建议;
(三)负责建立全国标准砂经销档案,掌握各省(市)产销情况,为中国标准砂厂生产提供依据;
(四)组织标准砂产需衔接会,与各直供单位和各省(市)定点经销机构签订供销合同,并确保合同履行,保证满足生产、科研、质监及施工等部门对标准砂数量的要求;
(五)负责伪劣、假冒标准砂调查。发现伪劣、假冒标准砂立即向国家建材局生产协调司及福建狮材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查处工作;
(六)定期向国家建材局生产协调司和福建狮材主管部门汇报经销工作。
第十二条 重点水泥企业使用标准砂可由总经销机构直接供应。其他需直供的单位由本单位申报,国家建材局生产协调司审批并公布。直供以外的标准砂用户由各省(市)定点经销机构负责供应。
第十三条 各省(市)定点经销机构的设置由地方建材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由经销机构审核,报国家建材局生产协调司批准并公布。
第十四条 每省(市)只设立一个定点经销机构,定点经销机构可采取直供或通过指定的分销点向本省(市)各用户供砂,分销点的设置需向总经销机构备案并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定点经销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具有一定资金,并经所在省(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二)配备分管领导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专用仓库,能妥善保管标准砂,防止污染、受潮,减少破损,保证产品质量;
(四)能按计划保证用户用砂需要并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十六条 定点经销机构的主要任务:
(一)定点经销机构必须按照总经销机构规定的时间申报年度用砂计划,及时组织标准砂供应。如发生余缺,及时报总经销机构调整,保证供应不脱节;
(二)配合运输部门做好标准砂接发运工作,加强对标准砂仓储保管,运输管理,确保质量;
(三)建立供应区内所有标准砂用户档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生产规模、标准砂计划用量,实际年度用量及质量反馈意见等;
(四)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假冒标准砂流入供应区内,发现假冒标准砂及主渠道外供砂要及时向总经销机构报告,并及时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五)定点经销机构可根据省情合理设置分销网络,具体划分供应范围,不留空白点,可采取由省定点经销机构统一计划,统一订货、分达到货、统一结算等方式,尽量防止运输倒流,减少费用,减少用户负担;
(六)加强对供应区内分销点,水泥企业标准砂运货渠道的监督管理,不准任何单位从规定渠道外进货。
第十七条 总经销机构和定点经销机构按下述规定的公式确定经销价格(不含税)。
总经销机构销售价格
出厂价(1+综合费率)+进货费用=标准砂销售价格F
定点经销机构销售价格
福州离站价F(1+综合费率)+进货费用=标准砂销售价格
式中综合费率总经销机构为出厂价的12%。定点经销机构为福州离站价的12—14%,由各省(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核批,报国家建材局生产协调司、福建狮材主管部门及总经销机构备案,并向用户公开。
综合费率包括经印㈥准砂所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合理利润。

第四章 监督
第十八条 国家建材局委托国家水泥产品质检中心对标准砂经销机构进行不定期抽查,对总经销机构每年抽查3至4次,对定点经销机构每年抽查1至2次。抽查检测结果由国家水泥质检中心于年底汇总后报送国家建材局生产协调司。抽查检测费用由被检经销机构负担。
第十九条 各级水泥质检站在对水泥企业质量抽检时要对标准砂的质量作调查了解,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各省(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和总经销机构有权对各经销单位进行检查监督,并将发现问题报告国家建材局生产协调司,抄报福建狮材主管部门。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严禁经销单位销售伪劣、假冒标准砂。凡发现经营伪劣、假冒标准砂,随意提高销价,造成脱销等以及用户反映意见较大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经销资格直至追究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凡查堵伪劣产品有功单位及个人,由国家建材局嘉奖,奖金由总经销机构从销售收入中提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建材局生产协调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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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实施循环经济高技术产业重大专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实施循环经济高技术产业重大专项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07〕22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高技术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促进节能减排重大共性技术产业化示范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在钢铁、有色、化工、建材、轻工五个行业组织实施循环经济高技术产业化专项。现将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主要内容
  钢铁、有色、石化、建材、轻工等流程制造业,消耗大量的自然资源和能源,在生产过程中伴随着大量的各种不同形式的排放物,造成较大的环境污染。在这五个行业中,组织实施循环经济高技术产业化专项,对促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专项支持的重点领域包括:
  (一)钢铁行业。开展转底炉直接还原成套工艺产业化示范,建设年产20万吨以上转底炉直接还原示范装置,使钢铁厂尘泥(特别是含锌尘泥)全部得到资源化利用;开展废塑料回收和处理技术产业化示范,与大型焦炉(年产80万吨以上)配套建设年处理2万吨废塑料产业化示范工程,为废塑料垃圾的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提供支撑。
  (二)有色行业。开展高铁铝土矿资源综合利用成套工艺产业化示范,建设年产30万吨左右高铁铝土矿选矿示范生产线,使我国7亿多吨高铁铝土矿得到开发利用;开展铜冶炼过程紧缺资源提取与深加工产业化示范,建设年产20吨高纯碲、100吨工业硒粉及二氧化硒、1000千克超细铼粉和300吨超细高纯氧化铋产业化示范生产线,为减少铜冶炼过程中的污染和增加紧缺资源提供技术支撑。
  (三)化工行业。开展先进煤气化成套工艺产业化示范,建设年处理25万吨煤先进煤气化示范装置,提高煤化工产业竞争力;开展氨氮废水资源化利用技术产业化示范,建设废水处理能力5-50吨/小时范围操作弹性好的工业示范线,为发泡剂、农药、医药等重污染性化工行业清洁生产提供技术支撑。
  (四)建材行业。开展大型窑炉全氧燃烧技术产业化示范,在6万吨左右的大型玻璃纤维窑上建设全氧燃烧系统,实现大型玻璃纤维窑节能50%,全部消除氮氧化物排放;开展全部利用发电厂废渣生产建筑用石膏板技术产业化示范,建设年产2000万平米的石膏板生产线(每年消耗25万吨脱硫石膏),为火电厂废弃物脱硫石膏的资源化利用提供技术支撑。
  (五)轻工行业。开展造纸工业白水循环回用关键技术产业化示范,建设日处理3.5万吨左右的白水循环回用系统,可实现年节水8000万吨,减少COD量排放超过1万吨;开展发酵行业高浓度废水处理关键技术产业化示范,建设年处理味精高浓度废水240万吨示范装置,为发酵行业节能减排提供技术支撑。
  二、安排原则
  为确保循环经济高技术产业化专项取得预期效果,在专项的组织实施过程中,要把握好以下几项原则:
  (一)着重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提高产业技术创新能力。重点支持促进节能减排、发展产业循环经济、具有较大示范推广空间的重大关键技术产业化,提高产业竞争力。
  (二)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项目要依托具有技术基础、产业规模和相关配套条件的骨干企业。重点扶持产学研合作关系清晰、任务落实的项目实施。发挥骨干企业在行业的示范引导作用。
  (三)建立良好的推广应用机制。企业和相关单位要建立技术工程化平台,提高技术集成能力;形成良好的合作机制和推广应用机制,加速示范工程的推广应用。
  三、具体要求
  请各项目主管部门对符合专项重点内容和安排原则要求的项目进行认真审查,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1号令),以及《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3号令)等有关规定,组织编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负责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具体编写要求参见附件。各项目主管部门每个重点领域申报项目数量不超过1项,并请于2007年10月30日前,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简介和有关附件等材料一式三份报送我委高技术产业司,同时提供电子文本。
  在项目主管部门申报的基础上,我委将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专家评审,择优支持。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
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一、项目意义和必要性。国内外现状和技术发展趋势,对产业发展的作用与影响,产业关联度分析,市场分析,与国家高技术产业化专项总体思路、原则、目标等关联情况。
二、项目技术基础。成果来源及知识产权情况,已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及中试情况和鉴定年限,技术或工艺特点以及与现有技术或工艺比较所具有的优势,该重大关键技术的突破对行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三、项目建设方案。项目的产能规模、建设的主要内容、采用的工艺技术路线与技术特点、设备选型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建设地点、建设工期和进度安排、建设期管理等。
四、项目投资。项目总投资规模,投资使用方案、资金筹措方案以及贷款偿还计划。
五、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节能与原材料供应及外部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等。其中节能分析章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要求进行编写。
六、项目法人基本情况。项目法人的所有制性质,主营业务,近三年来的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固定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及主要股东的概况等。
七、项目财务分析、经济分析及主要指标。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期等指标的计算和评估,项目风险分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八、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国家补贴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并填写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见附表),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盖章。
九、资金申请报告附件:
1、银行承贷证明(省分行以上)文件;
2、项目法人近三年的经营状况(包括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项目法人自筹资金保证落实文件;
3、地方、部门配套资金及其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4、前期科研成果证明材料(需经权威机构认证或出具技术检测报告、专利证书等);前期科研成果的成熟度,应能够满足产业化试验或产业化示范的要求;
5、相应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
6、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项目);
7、有关部门出具的产品生产、经营许可文件等;
8、土地、重要原材料以及其它所需证明材料;
9、政府投资项目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企业投资项目需提供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在有效期内且未满两年);已开工项目需提供投资完成、工程进度以及生产情况证明材料;
10、项目单位填报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附表:
招标事项核准意见
招标范围
招标组织形式
招标方式
基本条目
全部
招标
部分
招标
自行
招标
委托
招标
公开
招标
邀请
招标
不采用招标方式
勘查
设计
建筑工程
安装工程
监理
主要设备
重要材料
其他
审评部门核准意见说明:
(此栏由主管部门填写具体意见)
年 月 日
注:在空格中打“∨”

关于颁发《关于进入大中型工业企业科研单位科学事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科委


关于颁发《关于进入大中型工业企业科研单位科学事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9年5月18日,国家科委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总公司)、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协: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推进科研设计单位进入大中型工业企业的规定》,进一步落实进入大中型工业企业或企业集团科研单位事业费问题,我们制定了《关于进入大中型工业企业科研单位科学事业费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进入大中型工业企业科研单位科学事业费管理办法》

附件 关于进入大中型工业企业科研单位科学事业费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科研设计单位进入大中型工业企业的规定》,推进以技术开发工作为主的独立科研单位进入大中型工业企业或企业集团,促进科研与生产的紧密结合,特对进入大中型工业企业的科研单位科学事业费管理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科研单位进入大中型工业企业或企业集团,是指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技术开发型科研单位同生产性工业企业或企业集团结成科研—生产—经营—服务的经济实体。
第二条:科研单位进入大中型工业企业或企业集团,与企业实行统一领导,并在组织、规划、计划及人、财、物、产、供、销等方面统一协调管理。
第三条:科研单位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后,对内为企业或企业集团的技术开发部门,对外保留科研单位称号。在企业或企业集团统一财务管理下,可继续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享有一定的自主权。
第四条:进入大中型工业企业或企业集团的科研单位,其科研活动应以完成企业开发任务为主,亦可独立承担国家或部门的科研任务和行业技术管理工作。企业或企业集团应把技术进步放在首位,依靠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科研单位进入大中型工业企业或企业集团,双方必须履行下列手续:
(1)双方签定《科研设计单位进入大中型工业企业(或企业集团)协议书》,内容应包括组织形式、管理体制、工资制度、财务管理及其他双方认为需要载明的重要事项。
(2)双方据上述协议书联名向各自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附协议书),由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科委批准执行。
第六条: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科研单位,可以享受国发〔1987〕8号文件规定的待遇。其事业费以进入企业前一年为基数,拨给科研单位使用,不准挪作它用。
第七条:国务院各部门所属进入大中型工业企业的科研单位,其事业费仍由国家科委按现有渠道专项拨给有关部门。
第八条:已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的科研单位因故退出,须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并仍按退出当年的减拨比例,继续纳入科学事业费减拨渠道。
第九条:本规定由国家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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