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连续实施的违法合同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05:51:06 浏览:97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关于连续实施的违法合同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连续实施的违法合同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连续或继续状态下的违法行为的查处是否适用〈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7)1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违法行为,如该行为发生在《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8号,以下简称“第38号令”公布之前,且第38号令实施之后仍在连续进行的,应依照第38号令进行查处。
1997年2月17日
贵州省禁毒条例修正案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禁毒条例修正案
(2013年7月26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内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阳光工程建设,采取措施促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对吸纳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政策优惠。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阳光工程是指以安置企业为载体,以集中安置为核心,其他形式为补充,集生理脱毒、身心康复、就业安置、融入社会四位一体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模式。
“鼓励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扶助其融入社会。”
将第十条修改为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内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禁毒预防教育宣传基地,免费向社会开放。”
三、将第二十条修改为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内容为“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出所衔接工作协调机制。”
四、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符合条件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阳光工程安置基地(点)和社区建立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或者流动服务站(点),为符合条件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提供戒毒药物维持治疗。”
五、将条例中“社区戒毒(康复)”修改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
六、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办公厅、文化部办公厅、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二批向全国中小学生推荐优秀影视片片目》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文化部办公厅、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文化部办公厅、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二批向全国中小学生推荐优秀影视片片目》的通知
教基厅〔2004〕1号
现将经全国中小学生影视教育协调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评选审定的《第十二批向全国中小学生推荐优秀影视片片目》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区中小学实际情况,做好组织观看和放映等有关工作。
第十二批向全国中小学生推荐优秀影视片片目
一、适合中小学生观看的影视片
1、《大宝贝小宝贝》 中国电影集团第三制片公司、山东电影厂
2、《飘扬的红领巾》 潇湘电影制片厂、今古影视策划公司
3、《惊心动魄》 八一电影制片厂
4、《暖春》 山西电影制片厂
5、《女生日记》 中国电影集团公司
6、《走近毛泽东》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新闻纪录电影制片厂等
7、《跨越时空的文明》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九洲音像出版公司等
8、《朝霞满青山》 深圳电影制片厂、中央电视台影视部等
二、供中小学生选看的影视片
1、《石月亮》 云南电影制片厂
2、《勇敢少年》 江西电影制片厂
3、《生存岛历险记》 辽宁电影制片厂、狂人影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