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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5:06:46  浏览:96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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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农办农[200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委、局):

  近期,广东省植物检疫站反映,黄瓜绿斑驳病毒在该省高州市发生危害,初步调查发生面积有400多亩;福建省植保植检站报告,香蕉枯萎病(4号小种)在漳州市云霄、漳浦、南靖等县大面积发生,发病面积达7878亩;广西自治区农业厅报告,红火蚁疫情在桂平市发现,发生面积1500亩,已发生150多起人被咬伤事件。这些新发疫情充分说明目前植物疫情蔓延危害形势仍十分严峻,对我国农业生产安全的威胁巨大。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切实加强植物疫情的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植物疫情防控工作直接关系农业生产安全、农民增收和社会的稳定,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植物检疫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植物检疫工作的组织领导,履行好植物检疫管理职能。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植物检疫工作大力支持,全面提高植物疫情防控能力,努力建立植物疫情防控工作的长效机制。

  二、全面调查监测

  各地要根据近期当地及周边地区疫情发生情况,系统开展对重点区域重点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调查监测,掌握当地的疫情分布,对新发现疫情,要及时逐级上报,为有针对性地开展疫情防控提供科学依据。

  三、依法开展检疫控制

  种苗等植物、植物产品是检疫性有害生物传播的重要途径。春节将至,南方的花卉及种子、种苗调出已开始进入高峰季节,各地要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可能传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阻断疫情人为传播渠道,降低疫情传播扩散的风险。各地尤其要重点加强对种子苗木的管理,组织开展市场检查,确保种子、种苗的调运安全。

  四、强化重大植物疫情防控

  疫情发生区农业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明确防控目标,制订防控方案,建立防控责任制,积极组织做好防控工作。近年成立的14个重大疫情协作组要进一步深化协作措施,不断创新协作模式,将新技术新成果应用到疫情防控上来,把科学的防控方法真正推广到基层农民中去,降低疫情危害,努力根除零星疫点。

  五、全面推进植物疫情阻截带建设

  重大植物疫情阻截带建设相关省(区、市)要根据农业部《重大植物疫情阻截带建设方案》的总体要求,进一步细化本地区的实施方案,层层签订责任状,通过阻截带建设,强化周边地区检疫管理、封锁控制和扑灭措施,有效遏制疫情蔓延。

  六、加强非疫区建设管理

  承担非疫区建设的相关省(区)要从制度建设入手,完善苹果、柑橘非疫区相关配套管理办法、技术规程,开展宣传和培训,提高项目区的疫情监测和扑灭能力。非疫区外围的检疫机构要把好调往非疫区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关,组织好当地的疫情监测和防治。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更新观念,推进植物检疫政务公开,组织开展检疫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植物检疫工作的环境。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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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市直机关及全供事业单位聘用驾驶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鹤政办〔2005〕27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市直机关及全供事业单位聘用驾驶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市直机关及全供事业单位聘用驾驶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三日





鹤壁市市直机关及全供事业单位聘用驾驶员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制度改革,加强对市直机关及全供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聘用驾驶员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用单位聘用驾驶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聘用单位聘用驾驶员,应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单位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聘用单位聘用驾驶员,必须在编制部门批准的后勤服务编制和财政出资由财政供养的车辆数额内进行。

第五条 为加强对聘用驾驶员的管理,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设立鹤壁市聘用驾驶员管理办公室,负责聘用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聘用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热爱本职工作,公正廉洁,作风正派;

(四)具有与所聘岗位相适应的文化水平、管理知识和汽车驾驶技术;

(五)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和技术等级证书;

(六)身体健康。

第七条 聘用单位聘用驾驶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聘用单位需聘用驾驶员的,必须于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统一向市聘用驾驶员管理办公室写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市直机关及全供事业单位聘用驾驶员审批表》;

(二)审核:由市聘用驾驶员管理办公室对聘用单位的驾驶员编制情况、汽车配备情况进行审核,并对拟聘用驾驶员的驾驶技术及个人情况进行综合考察;

(三)审批:经审核,提出聘用驾驶员的具体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

(四)签订劳动合同。

第八条 人员聘用实行回避制度。拟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车辆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受聘。



第三章 劳动合同

第九条 劳动合同由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确立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文本由市聘用驾驶员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

劳动合同须向市聘用驾驶员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三)岗位纪律;

(四)岗位工作条件;

(五)工资待遇;

(六)劳动合同变更和终止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他条款。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即当年1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后,需继续聘用的,应于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按程序重新申报,续签劳动合同。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延长聘用期限。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得超过30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程序变更合同。经双方同意,也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六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岗位条件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在一个聘用期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三)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违反单位财务管理规定,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一定损失的。

第十七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需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驾驶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聘期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

第十八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一)因工致残并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6级伤残的;

(二)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向聘用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一)试用期未满,不愿继续从事聘用单位驾驶员工作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受聘人员因其他原因不愿从事驾驶员工作,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聘用单位。给聘用单位造成损失的,依劳动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受聘人员的月工资按以下标准执行:初级工450元,中级工550元,高级工650元,技师800元(受聘人员的工人技术等级参照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聘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为受聘人员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受聘人员享受相关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受聘人员在受聘期间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解聘、辞聘后,相应待遇取消。

第二十三条 受聘人员的工资及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用由市财政供给(受聘前的社会保险费由受聘人员自行解决),其他福利待遇由聘用单位负责解决。

第二十四条 受聘人员与所在聘用单位的劳动合同解除后,聘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应当给予经济补偿的,聘用单位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四章 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五条 聘用单位应根据劳动合同规定,加强对受聘人员的管理。

受聘人员在受聘期内,应严格遵守聘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受聘人员因事、因病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六条 受聘人员违反规章制度给聘用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聘用单位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七条 市聘用驾驶员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

第二十八条 聘用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办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考核等次的确定:聘用单位在综合群众评议意见和主管领导意见的基础上,经集体研究,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市聘用驾驶员管理办公室审核。

第二十九条 对受聘人员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为:

(一)服务质量、工作情况;

(二)驾驶技术、安全行车情况;

(三)车辆保养、维修情况;

(四)车辆完好率情况;

(五)其他方面的内容。

第三十条 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依据。受聘人员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原则上予以续聘。考核优秀的,优先续聘;考核基本合格的,聘用单位对受聘人员提出批评,视其表现决定是否续聘;考核不合格的,不再续聘。



第五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一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有违反劳动合同的,应按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由市聘用驾驶员管理办公室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按有关规定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聘用驾驶员管理办公室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产权[2008]46号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的有关规定,国资委负责“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为明确国资委与中央企业在编制预算建议草案中的职责分工,做好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的编制工作,现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的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以下简称预算建议草案),是指国资委组织中央企业上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安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编制的预算建议草案。预算建议草案包括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支出两部分内容。

  第三条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以下简称预算收入),是指中央企业上交的利润、股利、股息,以及中央企业产权转让和清算收入等。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以下简称预算支出)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等。资本性支出是指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国家战略、安全等需要安排的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是指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其他支出是指国资委用于中央企业结构调整和企业重组重大项目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中央企业外部董事薪酬,以及用于预算支出项目的各项管理费用等。

  第四条 预算建议草案按照以收定支编制,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结余结转下年使用;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实行两条线管理,不能以收抵支;预算收支必须严格按制度和程序办事,公开、公平、公正,依法合规,防止暗箱操作。

  第五条 每年5月上旬,国资委根据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结合宏观经济形势和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状况,测算中央企业本年度预计可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作为编制下年度预算建议草案的预算收入(以下简称下年度预算收入)。

  第六条 每年5月下旬,国资委根据下年度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范围、重点,向有关中央企业提出下年度预算支出计划编制要求。

  第七条 每年7月下旬,有关中央企业根据国资委下达的下年度预算支出计划编制要求,申报本企业下年度预算支出计划,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形成书面申请报告报国资委。企业申报的预算支出包括资本性支出和费用性支出,其他支出由国资委直接提出。

  国有独资企业的预算支出计划,应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预算支出计划应由董事会审议;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的预算支出计划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和本公司《章程》审议。

  第八条 中央企业报送的申请报告包括本企业下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申报表(附件1)和编制说明。

  资本性支出计划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申请资本性支出的中央企业及涉及企业基本情况;

  (二)资本性支出拟投入项目名称及主要内容;

  (三)实施项目要达到的主要目的和阶段目标;

  (四)项目投入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项目投资方案与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进度与年度计划安排,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五)落实绩效考核及其有关责任;

  (六)其他相关资料。

  费用性支出计划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申请费用性支出的中央企业及项目承担企业基本情况;

  (二)费用性支出拟投入项目名称及主要内容;

  (三)实施项目要达到的主要目的和阶段目标;

  (四)项目实施方案,包括立项依据,项目具体的支出范围,项目资金测算依据、测算标准及计算方法等;

  (五)落实绩效考核及其有关责任;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国资委对有关中央企业报送的预算支出计划,建立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

  第十条 国资委按照下年度预算收入,对项目库中的预算支出项目统筹安排、综合平衡,于10月底前编制完成预算建议草案,报财政部审核。

  第十一条 预算建议草案包括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附件2)和编制说明。

  编制说明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算建议草案编制原则和依据;

  (二)中央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户数、经营状况、行业分布和企业国有资本经营状况等);

  (三)预算建议草案主要收支内容;

  (四)预算支出规模及分类;

  (五)预算支出所要达到的政策目标;

  (六)预算编制的组织及企业编报情况;

  (七)其他有关说明。

  第十二条 国资委在财政部批复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批复有关中央企业。

   第十三条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由国资委于执行年度9月底前提出调整方案,报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附件:建议草案编报办法附表
附件2:
××××年中央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编制单位:(中央预算单位)
单位编码:
编制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签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主管厅局负责人签章: 制表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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