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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1:56:40  浏览:88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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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国人民银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外经贸合发(2001)285号




铁道部,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
、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其它商业银行,各有关外经贸企业:
为加强对企业在国(境)外承揽亚洲开发银行出资的工程项目的管理,降低银行风险,特对《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合发第699号)(以下简称项目许可暂行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企业在国(境)外承揽亚洲开发银行出资的工程项目,不论金额大小,均须执行项目许可暂行办法。
二、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三、《关于中国公司在境外承建亚洲开发银行出资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合发第38号)从本规定执行之日起废止。
特此通知


2001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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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第二批废止文件目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第二批废止文件目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1]第16号


第二批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已经省政府讨论通过,现将第二批废止文件目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钮茂生


2001年11月1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水利局《关于省管大中型水利工程防汛、安修采取划分定点用工办法的请示》(冀政[1980]10号 1980年2月25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邮电管理局关于执行邮政编码制度的几点意见的报告(冀政[1980]72号 1980年6月6日)(被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有条件的事业单位逐步实行企业经营的通知(冀政[1980]79号 1980年6月18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河北省发展城镇集体商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冀政[1980]130号 1980年8月30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善民办教师生活待遇的通知(冀政[1980]139号 1980年9月8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冶金工业局关于改变省属冶金企业、事业单位干部、劳动管理的请示报告(冀政[1980]143号 1980年9月22日)(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增加非农业人口的通知(冀政[1980]175号 1980年10月30日)(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河北省冶金工业总公司管理条例(试行)》的通知(冀政[1980]184号 1980年11月17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原盐自销,打击偷税漏税走私贩运活动的通知(冀政[1980]202号 1980年12月10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关于我省派代表团(组)出国的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冀政[1981]46号 1981年3月16日)(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好事业单位实行企业经营工作的通知(冀政[1981]47号 1981年3月17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组织城镇待业青年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的试行规定(冀政[1981]53号 1981年3月27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成套局关于围绕国民经济调整加强设备成套工作的意见的报告(冀政[1981]89号 1981年5月15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保险事业的通知(冀政[1981]141号 1981年7月11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1981]146号 1981年7月23日)(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宽城县政府关于潘家口水库流域综合治理意见的报告(冀政[1981]161号 1981年8月11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出版局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年画、年历、挂历印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报告(冀政[1981]163号 1981年8月16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委关于集体商业服务业网点发展情况及今后意见的报告(冀政[1981]210号 1981年10月17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河北省度量衡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冀政[1981]235号 1981年11月21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纤检工作中问题及意见的报告(冀政办[1981]46号 1981年6月17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局关于解决邯郸地区一些社队乱开小煤窑问题的报告(冀政办[1981]63号 1981年8月26日)(被新规定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选拔录用税务干部工作的通知(冀政[1982]16号 1982年1月29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核定企业发放奖金限额和控制计件超额工资的通知(冀政[1982]80号 1982年4月17日)(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商业二级站干部仍归所在地市管理的通知(冀政[1982]83号 1982年4月22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发《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冀政[1982]113号 1982年6月2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劳动局《关于我省劳动就业和劳动管理工作情况和意见的报告》(冀政[1982]174号 1982年8月21日)(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疏通城乡商品流通渠道扩大工业品下乡的决定(冀政[1982]177号 1982年8月23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几项制度(试行)(冀政[1982]197号 1982年9月25日)(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副产品购销政策搞活商品流通的通知(冀政[1983]13号 1983年1月31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计划、工交工作会议四个专题文件的通知(冀政[1983]20号 1983年2月2日)(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申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的通知(冀政[1983]58号 1983年3月25日)(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1983]64号 1983年4月9日)(被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卷烟生产、销售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冀政[1983]82号 1983年5月14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人厅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奖励工作中几个问题意见的报告(冀政[1983]100号 1983年6月29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卷烟生产、销售工作几个问题的补充通知(冀政[1983]117号 1983年8月6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领导方法和工作作风的决定(冀政[1983]132号 1983年9月4日)(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科委关于太行山区开发研究问题的报告(冀政[1983]148号 1983年9月20日)(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等单位关于改革经营管理体制加强燃料统一管理问题的报告(冀政[1983]153号 1983年9月30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计委等部门关于编制综合财政信贷计划的意见的报告(冀政办[1983]64号 1983年6月29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农副产品购销政策的通知(冀政[1984]32号 1984年3月6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企业干部管理制度的几项规定(冀政[1984]59号 1984年4月28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营企业劳动工资制度的几项规定(冀政[1984]61号 1984年4月29日)(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几项规定(冀政[1984]69号 1984年5月19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地方群众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1984]73号 1984年6月1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发《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若干规定》(冀政[1984]88号 1984年7月16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秦皇岛、石家庄、邯郸、唐山四市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冀政[1984]91号 1984年7月19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升级奖励、开除处分审批权限的通知(冀政[1984]106号 1984年9月8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保护专业户的若干规定(冀政[1984]112号 1984年9月20日)(已过时)


北京市、河北省、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1984]151号 1984年12月11日)(被新规定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录音录像制品管理细则》的通知(冀政办[1984]11号 1984年1月30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人厅等关于纠正滥发图书资料费的情况和意见的通知(冀政办[1984]22号 1984年2月15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省政府机关“文山会海”问题的通知(冀政办[1984]32号 1984年3月13日)(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加快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的意见的报告(冀政办[1984]39号 1984年3月28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各市县建立烟草专卖机构和控制外省卷烟流入的通知(冀政办[1984]52号 1984年5月8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参观、游览点建设的意见》(冀政办[1984]55号 1984年5月18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实施《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的具体意见(冀政[1985]1号 1985年1月8日)(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的决定(冀政[1985]30号 1985年2月12日)(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试行年休假制度的暂行规定(冀政[1985]45号 1985年3月20日)(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大中型企业的补充通知(冀政[1985]75号 1985年5月23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标准计量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意见的报告(冀政[1985]127号 1985年10月4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国营企业工资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85]138号 1985年11月20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大中型工业企业的若干规定(冀政[1985]146号 1985年12月14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海、坝开发问题几个文件的通知(冀政[1985]151号 1985年12月26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办、编办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各种公司的意见的报告(冀政办[1985]26号 1985年3月14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引进技术设备检验索赔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冀政办[1985]50号 1985年7月19日)(被新规定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商业厅关于控制市场物价具体措施的报告(冀政办[1985]69号 1985年10月11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省政府文牍、会议的通知(冀政办[1985]74号 1985年10月24日)(被新规定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给县放权充分发挥县级作用的几点意见(冀政[1986]12号 1986年1月31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统配化肥分配办法的通知(冀政[1986]20号 1986年3月8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审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1986]30号 1986年3月27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羊毛价格和市场管理的通知(冀政[1986]36号 1986年4月8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乡镇企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1986]41号 1986年4月29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环京津地区横向经济联合的若干规定(冀政[1986]59号 1986年6月7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机管理工作的报告(冀政[1986]65号 1986年6月26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局关于允许平、高价原材料进行调剂串换意见的通知(冀政[1986]71号 1986年7月9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关于在全省试行〈河北省企业股票、债券管理暂行规定〉的报告》(冀政[1986]76号 1986年7月21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改革进一步增强国营工业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冀政[1986]89号 1986年8月26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几项规定(冀政[1986]90号 1986年8月26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扶持乡镇集体企业发展的规定(冀政[1986]91号 1986年8月26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保险公司等部门关于中央企业应积极参加保险的报告(冀政[1986]147号 1986年12月31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标准计量局加强乡镇企业标准计量工作几点意见的报告(冀政办[1986]6号 1986年2月1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经委等六部门关于增加黄金生产的意见的报告(冀政办[1986]19号 1986年4月14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对市场调节的钢材、生铁价格进行指导协调的意见的通知(冀政办[1986]44号 1986年7月8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引进技术设备检验管理工作的报告(冀政办[1986]51号 1986年7月29日)(被新规定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加强我省出口玉米检验管理的报告(冀政办[1986]72号 1986年10月12日)(被新规定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石家庄地区计委、乡镇企业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建筑企业管理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冀政办[1986]90号 1986年11月29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召开全省性会议的通知(冀政办[1986]91号 1986年12月5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政[1987]37号 1987年3月31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营企业领导干部实行临时职务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1987]51号 1987年5月1日)(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物价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冀政[1987]60号 1987年6月8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审计局、财政厅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定期审计制度问题报告的通知(冀政[1987]77号 1987年7月25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通知(冀政[1987]82号 1987年8月5日)(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暂行规定(冀政[1987]84号 1987年8月17日)(被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冀政[1987]85号 1987年8月22日)(被新规定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利用外资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1987]86号 1987年8月24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烟草专卖局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卷烟市场专卖管理意见的通知(冀政[1987]88号 1987年8月22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出口货源管理的通知(冀政[1987]97号 1987年9月8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印刷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1987]111号 1987年10月11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的通知(冀政[1987]113号 1987年10月14日)(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解决省政府机关“文山会海”问题的报告》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1987年5月18日)(被新规定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各部门申请召开会议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省政府办公厅发布1987年6月9日)(被新规定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保险公司等三部门关于对我省地方企业和中央驻冀企业实行财产保险意见的报告(冀政办[1987]41号 1987年8月28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省卫生厅关于我省粉尘危害情况及意见的报告(冀政办[1987]66号 1987年11月20日)(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银行关于对我省实行黄金价外补贴意见的报告(冀政办[1987]69号 1987年12月10日)(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令[1988]1号 1988年11月23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推动横向经济技术联合暂行规定(省政府令[1988]5号 1988年12月14日)(已过时)


河北省保持企业领导人依法行使职权的规定(试行)(省政府令[1988]6号 1988年12月14日)(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规定(试行)(省政府令[1988]8号 1988年12月31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技术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令[1988]9号 1988年12月31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查禁赌博活动的通知(冀政[1988]3号 1988年1月6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编委等三部门关于基层计划生育临时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报告的通知(冀政[1988]7号 1988年1月12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委关于确定我省部分普通高等学校规模的意见的报告(冀政[1988]9号 1988年1月12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地膜计划管理的通知(冀政[1988]12号 1988年1月18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城市信用社的通知(冀政[1988]15号 1988年1月23日)(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征收电力建设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88]16号 1988年1月22日)(与国家法规相抵触)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搞活科研机构放活科技人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1988]29号 1988年2月16日)(已过时)


河北省录像放映管理暂行规定(冀政[1988]33号 1988年3月1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民单位计划外用工管理的通知(冀政[1988]36号 1988年3月8日)(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集资办电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1988]44号 1988年3月24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88]53号 1988年4月11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商品猪生产基地的通知(冀政[1988]56号 1988年4月12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改进外宾接待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冀政[1988]61号 1988年4月19日)(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城镇集中式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1988]62号 1988年4月20日)(与国家法规相抵触)


河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房改领导小组关于在全省分期分批推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1988]67号 1988年5月12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社会用字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1988]71号 1988年6月1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委关于制定义务教育必备办学条件标准的报告的通知(冀政[1988]75号 1988年6月9日)(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炉窑烟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1988]77号 1988年6月21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海河流域平原农业开发治理规划工作的通知(冀政[1988]81号 1988年6月29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对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冀政[1988]88号 1988年8月2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制造销售假冒劣质农药、化肥等重要农业生产资料问题报告的通知(冀政[1988]94号 1988年8月20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的几项规定(冀政[1988]96号 1988年8月23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88]102号 1988年9月5日)(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综合治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通知(冀政[1988]110号 1988年9月15日)(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物价管理保持市场稳定的通知(冀政[1988]119号 1988年9月22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乡镇、街道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88]120号 1988年9月22日)(与国家政策相抵触)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解决我省运输车辆行车难意见报告的通知(冀政[1988]121号 1988年9月27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税收工作的通知(冀政[1988]128


号  1988年10月6日)(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减免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冀政[1988]129号 1988年9月30日)(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处罚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1988]130号 1988年10月6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蔬菜工作的通知(冀政[1988]132号 1988年10月13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关于严格控制中小学生流失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冀政[1988]144号 1988年10月26日)(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发展民办科技机构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1988]146号 1988年10月26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通知(冀政[1988]147号 1988年10月25日)(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的实施意见(冀政[1988]154号 1988年11月11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粮油市场,做好粮油购销工作的通知(冀政[1988]156号 1988年11月10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1988]158号 1988年11月15日)(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外提供测绘资料和涉外建设项目测绘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政[1988]163号 1988年11月24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委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意见的通知(冀政[1988]170号 1988年12月3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钢材管理的通知(冀政[1988]180号 1988年12月31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加强血源管理意见的通知(冀政办[1988]1号 1988年1月5日)(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盐业市场管理的通知(冀政办[1988]5号 1988年2月4日)(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工作的通知(冀政办[1988]14号 1988年3月28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提取和分配扶持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基金意见的通知(冀政办[1988]21号 1988年5月14日)(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供销社关于大力加强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意见的通知(冀政办[1988]24号 1988年5月18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农研中心、土地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殡葬改革大力推行火葬意见的通知(冀政办[1988]34号1988年8月14日)(被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冀政


办[1988]38号  1988年9月19日)(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关于组织实施“燎原计划”试行方案的通知(冀政办[1988]43号 1988年10月13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畜牧水产局关于控制近海捕捞机动渔船报告的通知(冀政办[1988]49号 1988年11月6日)(已过时)


河北省自学成才青年奖励办法(试行)(省政府令[1989]10号1989年1月6日)(已过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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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昌市养犬管理办法》的决定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昌市养犬管理办法》的决定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南昌市养犬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工作的协调联动机制,为养犬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装备和场所。”
   二、第三条改为第四条,第六款修改为:“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工作。”
   三、第五条改为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下列区域为限制养犬范围:
   (一)高新大道、高新南大道、昌南大道、沿江南大道、沿江中大道、沿江北大道、富大有路围合的区域;
   (二)赣江北大道、赣江中大道、赣江南大道、祥云大道、昌樟高速公路、昌九高速公路、双港东大街、双港南路围合的区域。
   四、第六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在限制养犬范围内,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五、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在限制养犬范围内,有关单位确因警卫、科研、军警工作需要,经过批准可以养犬;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村)民,经过批准,每户可以饲养一只宠物犬: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
   (二)单户居住;
   (三)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宠物犬的范围在省有关部门公布前,由市公安机关和市畜牧兽医部门联合公布。”
   六、第八条改为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在限制养犬范围内,有关单位、居(村)民符合第八条规定的条件需要养犬的,应当向县、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其中,居(村)民在提出申请前,应当先征得居(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犬类准养证、牌,每犬一证一牌;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七、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养犬人应当每年携犬到畜牧兽医部门进行检疫,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牌。
   “畜牧兽医部门收取疫苗注射费应当遵守省价格、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对已免疫的犬只进行登记。”
   八、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删去第一款;第四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犬类准养证、牌和犬类免疫证、牌在省有关部门统一制作前,由市公安机关和市畜牧兽医部门分别制作。”
   九、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二)项修改为:“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儿童活动场所和公园、广场、商业步行街、商店、医院、饭店、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展览馆、歌舞厅、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第(三)项修改为:“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坐在后排,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携犬乘坐电梯,应当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笼、犬笼,或者怀抱”,原第(四)项删去。
   十、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在限制养犬范围内,无犬类准养证、牌养犬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符合养犬条件的,限期办理审批手续;不符合养犬条件的,限期自行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公安机关强制处理”。
   十一、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在限制养犬范围内,经过批准养犬的,养犬人应当在每年4月底以前向发证机关缴纳管理费。

  每只犬第一年为500元,以后每年度为300元;盲人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以及有关单位养军警用犬、科研用犬,免收管理费;养绝育犬或者生活困难的鳏寡老人养犬,减半收取管理费。
   “收取的养犬管理费应当全部上缴财政专户,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此外,对部分文字作了修改,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昌市养犬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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