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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3:20:24  浏览:88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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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关于《广州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广州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番禺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1991〕96号)发出后,据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反映,信奉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同胞死亡后,没有照顾到少数民族殡葬风俗习惯,因而引起一些矛盾。为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充分体现党的民族政策。为此,经研
究决定,将《广州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中的第十三条作如下补充:
信奉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同胞在医院死亡,其亲属要求按照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土葬的,在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出具证明后,可由亲属或伊斯兰教协会殡葬人员直接从医院领回尸体;在家中死亡的,按规定先向有关部门领取死亡证后,经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出具证明,再由市伊斯兰教协会殡
葬人员收运处理。本补充通知与《广州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一并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二年六月八日



1992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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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巴府办发[2009]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巴中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二届第38次常务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巴中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和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发现并举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等违法行为,切实治理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巴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巴中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向巴中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条 举报人举报的下列各类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先未掌握监控的,经依法调查核实,情况真实,性质严重的,依照本办法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1、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2、有现实危险,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行为。

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的举报人不包括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等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有特定义务的人。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现场举报等方式举报,举报人在举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向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可靠的线索或必要的证据并留下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

举报人举报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应客观真实,并对举报事项相关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报、伪报、谎报、诬告、诽谤陷害被举报人,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知悉举报情况的有关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和接受奖励等情况,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知悉举报情况的有关人员对举报人的实名举报置之不理或向被举报对象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惩处的,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核查处理、回复奖励等制度,并向社会公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含邮政编码)、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

第六条 对经查实的实名举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符合本奖励条件的,给予举报人不等的现金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及标准如下:

1、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情节严重的,奖励1000元至2000元。

2、举报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理论和实际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无证或假证上岗作业的,奖励1000元至2000元。

3、举报安全培训机构未按规定培训与考试,未保证培训质量,弄虚作假,骗取或帮助骗取安全生产特种作业操作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等证件的,奖励1000元至2000元。

4、举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未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准则开展相应中介服务,出具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虚假结论报告的,奖励1000元至2000元。

5、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免费为从业人员配备合格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奖励1000元至2000元。

6、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处理责任追究未落实的,奖励1000元至2000元。

7、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条件,严重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与健康的,奖励1000元至2000元。

8、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属于应当淘汰或严重危及安全的设备设施、原材料、工艺的,奖励2000元至3000元。

9、举报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奖励2000元至3000元。

10、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按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导致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奖励2000元至3000元。

11、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抗停产整顿、停止作业(营业)、责令限期改正、关闭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指令,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奖励2000元至4000元。

12、举报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件已经超出规定的有效期限或许可范围擅自从事经营、生产(开采)活动的,奖励2000元至4000元。

13、举报有现实危险,可能造成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隐患,经论证核实后,奖励2000元至4000元。

14、举报重伤、10人以上急性工业严重中毒、死亡或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谎报、瞒报的,奖励3000元至5000元。

15、举报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方面重大违法行为的,奖励1000元至3000元。

第七条 对应当予以奖励的举报人由受理举报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奖励。

(一)受理举报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上级或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实举报内容、举报时间等有关情况,避免重复核查和重复奖励。

(二)安全生产举报实行首问负责制和辖区负责制,第一时间受理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发生地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原则落实具体核查单位,对不属于本辖区管辖的生产经营单位和案件按程序移交有权管辖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查处理并对举报人奖励,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八条 举报人就同一个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的,只能获得一次奖励,奖励标准为最先受理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

同一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多人多次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

举报事项有交叉时,按单项最高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对两人(含两人)以上举报同一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奖金可以平均分配。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通知受奖举报人领奖的时间、地点及领奖方式。受奖举报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凭有效证件到通知地点领取举报奖金,特殊情况可延长60日,逾期未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由市、县(区)财政专项预算安排,市、县(区)安监部门负责奖励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管。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2月5日,一则内衣厂发生火灾致14人死亡、1人重伤的新闻通过传媒进入全国民众的视野,人民网报道了《广东汕头:讨薪不成纵火 一内衣厂火灾致14死1重伤》的新闻,经警方初步调查:该案系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因老板以其工作量作假为借口拒绝给付其工作而报复性纵火。虽然刘某某未拿到工资而冲动气愤地用自己的生命去和老板赌,但是其故意一起火灾且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经构成放火罪,由于其放火行为致14人死亡、1人重伤和他人合法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其罪行应当会被法院判处死刑;同时,由于刘某某系一名普通打工者,众多被侵权人的民事赔偿请求将难以得到实现,因此,刘某某的放火行为是百害而无一利的。然而,刘某某的放火目的在于报复老板拒绝支付工资的恶行,如果真如刘某某所说老板确实拒不支付其劳动报酬,那么,老板的行为应当受到道德批判、社会谴责和舆论鄙视,但其应否受到法律的制裁,从目前的案情来看,老板的行为是否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下文笔者结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范依据来明晰该罪的构成要件,并对老板是否触犯该罪作出评判。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范依据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规定:

  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为配合刑法修正案(八)的正式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4月28日公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将修正案该条所规制的犯罪罪名确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因此,根据该规范性依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学界对于犯罪构成的要件认识并无统一,关于犯罪构成的刑法学说有两要件说、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笔者在此仍采用传统地四要件说来分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

  《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规定本罪作为《刑法》第276条第二款,即该罪位于《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之中,根据刑法的体系性解释原理,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劳动者的财产权,因为劳动者因劳动所得的报酬是其财产的来源之一。同时,劳动者获得报酬的权利是我国《宪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范所确定的,用工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妨碍了正常的劳动用工关系,其因违反国家的市场经济管理法规,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危害了市场经济发展,因此,本罪所侵害的客观还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本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行为人拒不支付报酬的类型分为两种:一种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另一种为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虽然拒不支付报酬的行为类型有两种,但均是以行为人有支付能力为前提的,事实上,行为人转移财产就表明了行为人有支付能力,而行为人没有支付劳动报酬的能力,那么,其即使逃匿也不会构成该罪。

  本罪的成立还要求行为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数额较大。对于“数额较大”如何认定,现尚无相关司法解释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数额较大”作为明确规定。《刑法》涉及有关罪名罪与非罪界定的“数额较大”约40个法律条文,数额较大标准从一千元到几万元不等,且有些案件将作案次数、受害人人数等与“数额较大”并列作为构成犯罪的追诉标准。笔者现比照相近的数额犯罪来大致探讨一下“数额较大”的范围。

  (1)行为人有能力支付劳动报酬,当其采取了欺骗手段以达到故意不支付的目的。由于劳动者所应得报酬为自己的合法财产,行为人采取欺骗手段多数是为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了劳动者的财产权,其性质应与诈骗罪相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24日颁发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至4000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因此,当行为人以欺骗手段通过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不作为行为意图非法占有劳动者报酬时,其不支付劳动者报酬达到2000元以上的应构成该罪的数额标准。然而,不得不说该数额确定于1996年底,以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来看,2000元的入罪标准过低,容易造成诈骗罪适用范围过大。

  (2)行为人有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能力,但以欺骗以外方式拒绝给付劳动者报酬。由于行为人与劳动者的合作关系是以行为人承诺向劳动者支付报酬与劳动者同意将自己的劳动成果出卖为内容的,行为人拿着劳动者的成果从他处获得收益,当行为人从他处获得收益和拒绝向行为人支付报酬均与行为人的业务有联系,行为人利益自己这种业务便利而拒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行为类似于职务侵占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75条的规定,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即可追诉行为人的职务侵占罪,因此,当行为人以欺骗以外方式拒绝给付劳动者报酬的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即可入罪。

  (3)最高人民法院就审理恶意欠薪案司法解释征求意见,其中对“数额较大”细化为:拒不支付单个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在5000元至3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多个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累计在5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同时还规定,各地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标准。因此,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入罪数额应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司法规范和灵活授权。

  此外,构成该罪还必须满足行为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却仍不支付。由于行为人在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然不作为,所以,行为人在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前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主观方面是持故意还是过失状态均不影响行为人被责令后仍不作为而构成本罪。劳动者拿不到报酬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信访机构请求维权,这些机关均可以通过相关程序正式责令行为人给付劳动报酬,当行为人在被责令后仍然不作为时才可成立本罪。此外,劳动者也可依法提起劳动报酬追索诉讼,当法院通过判决行为人给付劳动报酬后其仍不作为时,不应构成本罪,否则就超过了条文解释的限度,因此,应成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当然,若行为人既为政府有关部门所责令又为法院判决所责令而均不履行支付义务的,行为人可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和拒不执行判决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

  3、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负有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体包括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

  4、本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既包括直接故意又包括间接故意。因为该罪为不履行支付劳动报酬义务的不作为犯罪,因此,行为人在主观上既可能是根本不愿给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又可能是尽量拖延给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前者是明知—+追求的直接故意主观形态,后者为明知+放任的间接故意主观形态。

  三、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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