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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补享受三线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名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22:06:09  浏览:93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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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补享受三线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政部 国税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补享受三线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政部 国税总局



四川、贵州、陕西、甘肃、辽宁、安徽、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继续扶持三线企业的发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三线脱险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47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三线脱险搬迁企业继续给予增值税先征税后返还的优惠政策。近日,国家计委三线建设调整办公室来文反映,通知所附的名单
中部分企业未注明搬迁企业的新址,给具体执行工作带来一定困难。同时由于各种原因,部分三线企业未列入该名单中。为支持三线企业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列入本文所附《享受三线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名单》的增补企业和增补企业新址,可以比照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在1995
年内执行先征税后返还的优惠政策。
附件:享受三线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1 一七三厂 陕西西乡、汉中
2 四三九○厂 陕西宝鸡、咸阳
3 西北有色金属研究院 陕西宝鸡
4 八二一厂 四川广元、成都、安徽合肥
5 七一○五厂 四川宣汉、成都
6 七二六一工程 四川达县、成都
7 七三○三厂 四川达县、成都
8 三○四厂 四川达县、成都
9 二六八厂 四川华莹、成都
10 燎原机械厂 四川华莹、南充
11 长城机械厂 四川华莹、南充
12 六○八厂 四川广元、绵阳
13 一六七厂 四川合川、成都
14 二○四厂 四川合川、成都
15 三三八厂 四川华莹、重庆
16 晨光化工研究院 四川富顺
17 七九二矿 甘肃迭部、四川都江堰
18 七九六矿 甘肃金昌、临泽
19 五二○七厂 甘肃平凉、天水
20 一五四厂 贵州贵阳
21 一八三厂 贵州贵阳
22 七一五矿 湖南安化、益阳
23 三○二八厂 湖南大庸、长沙
24 五四四厂 湖南新邵、岳阳
25 跃进机械厂 湖南道县、冷水滩
26 六四一厂 辽宁本溪、锦州



1995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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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教发[ 2207 ] 46 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

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和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关于印发<湖南省利用开发性金融开展地方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07〕39号)要求,省教育厅与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制定了《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


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普通高校

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防范贷款风险,促进助学贷款业务健康开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制度、《国家开发银行信贷管理手册》和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湖南分行”特指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省学贷中心”特指湖南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校资助机构”特指湖南省各高等学校专门的资助管理机构。


第二章 资产质量分类


第三条 资产质量分类分析工作是资产风险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资产质量状况,促进防范和化解资产风险,提高资产质量为目的。通过资产质量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揭示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资产质量;

(二)发现资产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资产质量管理;

(三)为判断资产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四条 按照余额分类原则,凡向开发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并有余额的借款人,均要对其贷款进行资产质量分类。

第五条 资产质量分类以借款合同为依据,需对每个借款学生的每笔贷款进行分类,在此基础上对各高校贷款项目资产质量情况进行汇总,以反映每年度助学贷款项目资产质量的分类分布情况,即正常类贷款所占比例,关注类贷款所占比例等。

第六条 资产质量分类以风险为基础,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第七条 五类贷款的定义:

(一)正常贷款:贷款期间还款正常,借款人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强,并连续保持及时还本付息的良好记录;

(二)关注贷款:贷款期间虽还款正常,但借款人还款意愿不强,需要通过催收或采用其他措施,才能按期回收贷款本息;

(三)次级贷款:贷款(含利息)逾期6个月(含)以内;

(四)可疑贷款:贷款(含利息)逾期6个月以上至1年; 

(五)损失贷款:贷款(含利息)逾期1年(含)以上;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采取追偿措施后仍然未能清偿的贷款或借款人死亡。

第八条 分类流程:

(一)校资助机构根据分类标准,对本校借款学生逐笔贷款进行资产质量分类,每季填制资产质量分类认定表并按项目进行汇总分析,每年形成分析报告,报送省学贷中心。

(二)省学贷中心对全省高校助学贷款资产分类情况进行汇总,得出全省助学贷款资产质量分布情况。

(三)湖南分行依据省学贷中心的汇总结果,对助学贷款项目资产质量的分类结果做出判断。

第九条 资产质量分类的具体要求:

(一)填制完成助学贷款资产质量分类认定表(见附件1.1)

1、分类的时间要求。每季度进行一次分类,每季度末月的20日(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和12月20日)为分类时点。

2、分类的范围要求。由于开发银行助学贷款按年度划分项目,比如2007-2008学年即为“湖南省2007年度助学贷款项目”,因此对资产质量分类,是在每一个项目下对借款人的助学贷款进行分类分析。

3、资产质量分类认定表填制。各高校主要是按五类情况统计出借款人数和贷款余额。如果出现贷款逾期情况,则需要对逾期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包括贷款逾期人数、逾期利息额和逾期本金额,并分析出现原因。

4、如当季资产质量分类结果发生较大变化,认定表还需另附分类工作底稿(见附件1.2)。当贷款逾期时,需要填写此表,详细描述逾期情况并分析原因。

(二)填制完成助学贷款资产质量分类预测表(见附件1.3)

1、为达到“从严控制风险、提前暴露风险,及时防范风险”的管理目标,校资助机构应根据本校的招生情况、毕业生就业情况和湖南省就业形势等,预测本校助学贷款未来三年资产质量分类情况。主要以分类时点已经发生的事实和可能出现影响今后还本付息的风险因素,在按照当前分类结果的基础上进行调整,推断出预测时点的资产质量。

2、加强对助学贷款资产质量变动原因的分析,资产质量好转的原因主要从落实离校后跟踪联系制度、信用教育、回收奖励制度等方面分析;资产质量下降的原因主要从就业风险、离校后跟踪情况、道德风险等方面分析。

3、校资助机构应于每季度分析时点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分类,并将经校资助机构负责人(即审定人)签字后的分类认定表报省学贷中心。省学贷中心汇总后于3个工作日内报湖南分行。

第十条 湖南分行有关部门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控两种方式对助学贷款资产质量分类工作进行监督,即每年按不少于全省高校数的10%对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资产质量分类工作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一条 各高校校资助机构要严格执行本办法,认真做好资产质量分类工作。省学贷中心、湖南分行对其资产质量分类质量列入高校助学贷款管理内容并予以考核。

第十二条 对助学贷款资产质量分类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高校,将予以通报批评;对在资产质量分类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资产质量的,将依照《湖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考核办法》追究经办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三章 专 户 报 告


第十三条 专户报告是定期反映高校借款学生贷款使用情况、借款学生在校及离校等情况的阶段性报告。报告由校资助机构贷款管理专职工作人员撰写,要求语言简练,描述准确,既要有问题分析,又要有措施建议。湖南分行指导并督促校资助机构按季提供每年度助学贷款项目专户报告,校资助机构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完成上季度报告,报告由校资助机构负责人批阅后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报省学贷中心,省学贷中心汇总后于5日内报湖南分行。

第十四条 专户报告的格式:

(一)封皮(见附件2.1)

(二)主要内容

1、基本情况

简要描述借款学生总体情况,合同签订、贷款使用、本息偿还的基本情况。内容大致如下(供参考):

我校于2007年4月26日,对4000名贫困学生发放助学贷款20000元,其中一年级3000名,二年级1000名。个人贷款额度最大的为XX元,最小的为XX元。本次贷款用于学费XX元,住宿费XX元,生活费XX元。截止目前本校可享受贴息的学生有XX名,自付利息的学生有XX名,违约的学生有XX名。违约金额为XX元,其中本金XX元,利息XX元。填制助学贷款项目逾期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2)。

2、合同执行中存在的风险及建议

该部分内容是报告的核心内容,需要由校资助机构工作人员根据合同的执行情况将已发生的问题和预计发生的问题,以简单明了的语言准确地表述清晰,问题可以涉及任何方面,尤其要具体分析借款学生离校后风险并提出学校跟踪管理措施。内容大致如下(供参考):

(1)风险或问题:

① 借款学生变动情况

简述借款学生有无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生重病、死亡等增加贷款风险以及涉及债权债务变化的重大情况,有无贷款展期、提前还款情况;如有请明细总结并列出。

② 借款学生离校后风险分析

根据目前本校校资助机构的管理能力,预测借款学生离校后本校校资助机构可能无法控制的风险。

③ 代理行执行中的问题

简述代理行在业务经办中存在的问题。

④ 其他问题

(2)建议及措施:

① 提出借款学生离校后学校跟踪追偿措施。

② 提出解决其他问题的建议或措施。


第四章 档 案 管 理


第十五条 信贷档案是校资助机构贷款管理专职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经办人)在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载体、介质的原始材料和历史记录的总称,是对经办人信贷管理工作全面、客观、历史的反映。信贷档案按照管理部门不同,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校资助机构整理后报湖南分行备案的《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凭证》和《借款合同》正本一份;第二类是校资助机构整理并自行留存的借款学生信贷档案。

第十六条 报送湖南分行档案的整理办法

(一)要求

文件目录(见附件3.1)每盒1份,卷内文件目录应与每盒材料一一对应,分盒存放,置于盒首;每个学校填制一份备考表,置于首盒卷内文件目录下;合同原则上按每盒100份存放,不同学校、不同年级、不同贷款期限的合同不能混放在同一盒。

(二)文件目录及档案盒封面填写说明

1、项目名称:填写项目全称(每年度为一个项目,如 “湖南省2007年度助学贷款项目”),不能使用简称;

2、件号:填写文件件号,自阿拉伯数字“1”开始在每件文件首页右上角空白处用铅笔编写件号;第一盒100份放完后件号即应编到“100”,第二盒件号从“101”开始,以次类推。

3、文号:填写借款合同号,不得随意简化;

4、责任者:填写参与各方的规范简称;

5、文件标题:填写“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

6、日期:填写合同签订日期,日期以8位阿拉伯数字标注,如:20070426;

7、页数:填写合同的起止页,在每件文件的有效张页正面的右下角和背面的左下角空白处用铅笔编写,如1-8;

8、备注:对特殊情况进行说明;

9、移交部门:统一填“客户二处” ,移交人:填写为“客户二处经办人”,负责人:填写为“客户二处负责人”,日期:填写实际移交日期;

10、接收部门:统一填“办公室” ,接收人:填写为“开行办公室经办人”,负责人:统一填“开行办公室负责人”,日期:填写实际移交日期;

11、归档号:

(1)学校编号:指教育部统一规定的学校编号,每个学校的编号由5位编码构成。

(2)年级号:4位编码。如果本盒所放的为2003级学生借款档案,此处即为2003,如果本盒所放的为2004级学生借款档案,此处即为2004,以次类推。

(3)期限:指贷款年限。2位编码。

(4)总盒数和第几盒:“总盒数”指该校共装档案的盒数,“第几盒”指本盒所处的位置。

12、封面:用黑色笔按封面要求工整填写(见附件3.2)。

13、备考表:备考表由文件情况说明、立卷人、检查人、立卷时间组成(见附件3.3)。

文件情况说明:填写该类档案文件材料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情况。应归档的重要材料遗失或原件遗失的,在备考表中说明后由校资助机构的负责人签字。

立卷人:该卷档案经办人签字;

检查人:负责人审核签字;

立卷时间:完成立卷的日期。

第十七条 校资助机构留存档案的整理办法

(一)工作原则

1、该类档案实行“统一归档,经办人立卷,以借款学生为单位,分项目整理,各负其责,档案保管员集中保管”的原则。

2、校资助机构要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办人),负责集中统一整理、管理信贷档案。

3、校资助机构的负责人对信贷档案管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经办人对信贷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归档及其完整性负有督促、审查责任;省学贷中心、湖南分行对信贷档案制度的落实负有指导、检查、监督责任。

4、省学贷中心、湖南分行定期对信贷档案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二)整理操作

1、文件分类及排序。经办人按信贷档案归档范围对收集到的文件材料按内容进行分类,原则上分为两类,即“学生个人信贷档案卷”和“综合卷”。同一类下的信贷档案按文件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有关针对所有或批量借款学生撰写的综合性报告和报表集中存放在“综合卷”。

2、编制卷内文件目录(目录格式见附件3.4)。卷内文件目录应与每袋材料一一对应,分袋存放,置于袋首。

(三)具体要求

1、项目名称:填写项目全称。例如:湖南省2007年度助学贷款项目,不能使用简称;

2、件号:用阿拉伯数字从“1”流水编制“1,2,……”;

3、备注:对特殊情况进行说明;

4、经办人: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签字;

5、负责人:校资助机构的负责人签字;

6、日期:填写验收日期;

7、填写封面(格式见附件3.5)。


第五章 空白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 空白合同是指湖南分行在指定印刷厂印制、套印湖南分行、省学贷中心印章的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印制数量由省学贷中心在助学贷款发放前30个工作日,根据校资助机构的需求向湖南分行提出。

第十九条 空白合同由省学贷中心统一组织高校领取,领取时需进行登记并由领取人签字,发放后剩余的空白借款合同由省学贷中心负责保管。

第二十条 空白借款合同的发放原则:

1、借款学生在500人(含)以上的学校多发所需空白合同数量的5%;

2、借款学生500人以下的学校多发10%。

按上述方法领取后仍不能满足需要的,再领取的部分须支付印刷费用。

第二十一条 各高校组织学生签订借款合同时,要严格要求,控制差错率。凡出现差错的作废合同,由校资助机构统一收齐并登记其流水号,经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后,于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交回省学贷中心,省学贷中心集中交湖南分行销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和湖南分行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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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准则

云南省昆明市城市管理局


昆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准则


关于公布施行《昆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准则》的通告

  《昆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准则》已报经昆明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21日起施行。

昆明市城市管理局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提升城市景观品位,塑造良好城市形象,确保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与城市环境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准则。

  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设计、安装和管理,应当符合本准则的规定,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有序和安全牢固。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是指以发布户外广告为目的,利用建(构)筑物、空间、交通工具或者在其他公共设施上设置牌栏、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霓虹灯、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投影等,以及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施上设置、绘制、悬挂、粘贴广告的行为。

  第四条 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以及各县(市)区城市(县城)、乡镇规划的要求:

  (一)各县(市)区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地区功能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则,组织编制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报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无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的,不得进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

  (二)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应当做到位置适当,比例协调,外形、风格、尺度与周围环境、建筑和谐统一,兼顾白天美化和夜间亮化的视觉效果;

  (三)在公路建筑红线控制区内设置非交通标志广告的,应当符合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要求,并经过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五条 在下列范围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城市道路路灯杆或者建筑出入口、台阶、道路;

  (二)在下列交通安全设施上设置:

  ⒈交通信号设施;

  ⒉交通执勤岗设施;

  3.高架道路、高架轨道交通护栏;

  4.龙门架、收费站、防撞墙。

  (三)在下列影响交通安全、市政公共设施、交通标志和城市报警监控设施及其辅助照明、传输设施使用的范围内设置:

  1.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保护范围内;

  2.下穿道路(隧道)、公路口高架道路引桥和轨道交通等及人、车流出入口30米范围内;

  3.城市道路、公路交叉口50米道路范围内;

  4.公路弯道内侧及其他影响行车视线的路段两侧;

  5.阻碍城市报警监控设施视线和照明、传输设施使用的范围;

  (四)在下列地带设置:

  ⒈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⒉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建筑控制地带,重要近现代建筑,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及其控制地带,风景名胜区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⒊大中专院校及中小学校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五)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

  第六条 在下列情形下,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禁止以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的形式设置:

  ⒈跨越道路设置;

  ⒉在透空围墙上设置且影响其透空功能;

  ⒊在建筑外墙设置广告遮挡窗口;

  ⒋在有居住功能的建筑纵、横向窗间墙设置,影响居住人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⒌在人、车流大的公共建筑(场地)出入口两侧20米范围内,防灾疏散用地范围内设置;

  ⒍利用危(违)房、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设施安全,遮挡坡屋面建筑顶部设置;

  ⒎其他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设置的情形。

  (二) 禁止以利用绿化树或者损毁绿地设置:

  ⒈依附绿化树或者影响绿化植物正常生长设置;

  ⒉遮挡绿化景观设置;

  ⒊其他利用绿化树或者毁损绿化设施设置的情形。

  第七条 在下列范围内严格限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

  (一)人行道宽度小于3米的城市道路;

  (二)人行天桥、立交桥、高架桥;

  (三)城市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绿地以及河道保护范围;

  (四)跨江(河)大桥、城市立交桥及引桥;

  (五)法律法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详细规划规定严格限制的区域。

  第八条 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外立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结合建筑物功能要求,在规划设计中预留户外广告位置,并与建筑物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二)不得横向或者纵向重叠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玻璃幕墙内外不得设置粘贴式广告(字体)和遮挡玻璃幕墙的广告;

  (三)在建筑物外墙垂直设置户外广告实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户外广告设施底部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

  2.户外广告设施的总高度不得大于9米,且不得超过屋顶檐口;

  3.沿路建筑紧贴或者压占道路规划红线的,户外广告设施外挑距离不得大于0.9米;

  4.沿路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在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外挑距离不得超过1.5米;沿路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不足1.5米的,户外广告设施外挑距离不得超过1.2米。

  (四)在建筑物外墙平行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得大于9米,且不得超过屋顶檐口,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物小于等于3层(总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得超过3米;

  (2)建筑物大于3层小于等于8层(总高度大于10米小于等于24米)的,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得超过6米;

  (3)建筑物大于8层小于等于20层(总高度大于24米小于等于60米)的,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得超过8米。

  2.户外广告设施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米,其突出墙面的部分不得妨碍行人的安全;

  3.贴附沿路实体围墙的广告设施,其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大于0.2米,高度不得超出围墙高度,宽度不得大于围墙柱墩之间的实墙面。

  (五)在建筑物顶部不得设置实体广告牌;禁止设置包裹建筑物顶部、破坏建筑天际线、影响建筑物特色的户外广告设施。建筑物高度小于50米的,可以在建筑物顶部设置通透式标识(字体)性广告并符合下列规定:

  ⒈不得妨碍相邻居住建筑的使用,其标识(字体)应当符合《昆明市店招店牌设置准则》的有关规定;

  ⒉标识(字体)底部构架的高度不得超过1米;

  ⒊标识(字体)应当与建筑物外墙面平行,不得超出建筑物屋顶层四周墙面。

  (六)在有裙房的高层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⒈有裙房的高层建筑户外广告设施只能设置于裙房部分,面积不得超过其依附裙房部分立面正投影面积的20%;

  ⒉无裙房部分的高层建筑,户外广告设施只能设置于建筑下部公共功能部分,面积不得超过其依附的公共功能部分立面正投影面积的20%,同时应遵循《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图则图表的规定;

  ⒊在一般城市商业区的商业建筑及娱乐类建筑,上述指标可分别提高至不得超过建筑立面面积的25%-30%及12%-15%,特殊位置商业区按照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确定。

  第九条 在立交区域设置大型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结合绿化布置。其中,规划占地3公顷以下(含3公顷)的不得设置。占地3公顷以上的不得超过1个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条 在道路空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 在人行道上设置实物造型的户外广告设施,人行道宽度不得小于8米,实物造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宽度不得超过人行道宽度的四分之一;

  (二)设置小型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商业街区人行道宽度不得小于5米,间距不得小于25米;其他城市道路人行道的间距不得小于60米,布局及数量应当遵循该街区的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

  (三)设置人行道小型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人行道宽度不得小于3米;

  2.设施外缘垂直投影距人行道街沿石不得小于0.2米,且不得大于0.9米;

  3.设施底部距人行道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

  4.设施如为柱式,距人行道街沿石不得小于0.4米,且不得大于0.9米,总高度不得大于2米;

  5.设施设置不得占压盲道、无障碍坡道,不能影响道路正常使用。

  (四)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经批准可以在道路中分带、侧分带内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板面的垂直投影不得超出街沿石,不得侵入车道;

  2.柱脚的设置与树木、杆线等齐平,与各类设施(除人行道树)的距离不得小于3米;

  3.户外广告设施相互间距,在人行道内的应当不小于60米,在中分带、侧分带内的应当不小于80米。

  第十一条 设置施工工地围墙立牌式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广告设施顶部距地面高度不得超过5米;

  (二)画面应当以透空字体、标识为主,提高设施安全性;

  (三)应当有不少于50%的画面无偿用做公益广告宣传,其余用于宣传所建设的项目;

  (四)广告设施面向道路方向的部分不得超出两侧现有建筑外墙的墙面;

  (五)项目建设完成后,广告设施应当立即拆除。

  第十二条 设置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主城规划区二环路以内、县城规划中心区不得设置;

  (二)在二环路以外城市道路和公路两侧设置,其牌面尺寸、间距应当符合《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和下列要求:

  1.在高速公路设置,其最大画面尺为寸6米×18米,牌面垂直投影距高速公路安全护栏应当大于等于3米,单侧设置间距不小于2000米,并满足高速公路相关规范要求;

  2.在二级以上公路(含二级公路)设置,其最大画面尺寸为5米×15米,在二级以下公路设置,其最大画面尺寸为3 米×9米;牌面垂直投影距公路排水沟大于等于1.5米;单侧设置间距不小于500米;

  3.在城市道路设置,道路红线40米以上至50米的,最大画面尺寸为5米×15米,道路红线50米以上的,最大画面尺寸为6米×18米,总高度不得超过18米,画面垂直投影不得侵入机动车道,设施设置间距大于1500米。道路红线小于40米的不得设置立柱式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三条 在公交站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当结合站台候车设施同步设计,广告设施顶部应当设有遮阳(雨)板,其垂直投影不得超过前后站台街沿石;

  (二)在站名牌上方应当采用LED(电子)显示屏发布公共信息,如公益宣传、公益广告、公交车发车、天气预报、时间等;

  (三)候车亭(棚)的顶部不得设置。

  第十四条 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公益性广告:

  (一)城市主要窗口区域道路、城市门户节点及公共开敞空间的商业性广告位,应当无偿设置公益广告,每年不得少于60天;

  (二)不得将经批准设置的公益性户外广告擅自更改为商业性广告;

  (三)凡空置的广告设施应当无偿设置公益性广告。

  第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有关安全的要求:

  (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钢结构设计规范、建(构)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建(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民用建(构)筑电气设计规范、建(构)筑防火规范等国家相关规范;

  (二)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由具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按国家相关设计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户外广告设施施工,应当遵循相关法规的要求,办理设施施工手续;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由有资质的监测单位进行质量检测并出具质检报告,以确保户外广告设施按照设计、施工达到安全的要求;

  (三)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应当按照要求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

  (四)店招店牌应当设置在建筑墙体、檐口下方或者底层门楣的上方,且不得外露钢架等结构。同一建(构)筑物各单位的牌匾,应当在建(构)筑物的入口处统一规范设置。

  第十六条 利用新技术、新材料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应当体现高品味、高品质。鼓励使用多元化、科技含量高的现代化的广告媒体,如灯箱、橱窗、霓虹灯、透空立体字、电子显示、光纤显示、翻版装置、光投射装置等新材料、新技术;

  (二)其设置范围是集中的商业繁华区域和商业街道;

  (三)主要采用繁荣、靓丽、恢宏、协调、时尚的的风格;

  (四)店招店牌的设置采用霓虹灯、亚克力灯箱等自发光照明形式。原则上实行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其设置应当适应街区文化特点,与主体建筑风格和周边市容景观相协调。

  第十七条 本准则于2009年3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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