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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寒门学子基金”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9:09:54  浏览:94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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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寒门学子基金”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寒门学子基金”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管好用好“寒门学子基金”,资助我省城乡因家庭困难、无力支付学费而上不起大学的品学兼优的学生进入高等学校学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市、县(市、区)三级配套设立“寒门学子基金”。基金来源主要由政府拨付专款,还可通过社会捐资等办法进行筹集。“寒门学子基金”在银行设专户存储,所得利息用于资助当年考入国内普通高等院校、家庭特别困难且品学兼优、户籍在河北的学生入学所需全部或部
分学费等必要的费用,以借款形式发放。
第三条 “寒门学子基金”的借款采取入学前一次性申请、审批、借用的办法。学生入学后,其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可通过就读学校现行的优秀学生奖学金、特困生补助金、勤工俭学等资助形式解决。
第四条 特困生入学借款额度为每生1500-3000元。具体数额视学生家庭困难程度和所考入高校收取的学费标准及必要的费用额确定。
第五条 申请“寒门学子基金”资助的学生,须持高考录取通知书、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及高中阶段品学情况鉴定材料,到户口所在县(市、区)“寒门学子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借款申请。其中:城市学生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有关证明,农村学生由村
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出具有关证明。学生的品学情况由其毕业学校作出鉴定。
第六条 获得“寒门学子基金”资助的学生,原则上在毕业后两年内还清借款。其中:考取省内重点骨干院校,毕业后留省内工作的,视学业情况,可减半偿还借款;考取省外院校,毕业后回我省工作的,免还全部借款;考取驻我省的部委属院校,毕业后留省内工作的,区别学业情况
,可减半偿还借款或免还全部借款;毕业后到省内乡镇企业、山老边穷县乡及艰苦行业第一线服务并签订五年以上服务协议的,免还全部借款;毕业后继续深造(考取研究生或出国留学)的,其借款可延至毕业或完成学业后两年内偿还,回我省工作的,免还全部借款。
第七条 省、市、县(市、区)三级政府分别设立“寒门学子基金”管理委员会,由政府主管教育工作的领导同志任主任,同级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各一名负责同志为成员。委员会下设基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 省基金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审批市借款申请,并拨付、回收借款,监督检查借款发放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募集资金。
市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向省申请借款,向县(市、区)拨付借款,向省基金管理办公室定期报告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募集资金。
县(市、区)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向市申请借款,向本地生源的特困生发放、回收和减免借款,向市基金管理办公室定期报告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募集资金。
第九条 省基金管理办公室按借款协议,于每年6月份将资金一次性拨付到各市。市基金管理办公室按借款协议,于每年7月份将资金一次性拨付到所辖县(市、区)。各县(市、区)基金管理办公室要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在高校秋季开学前将借款发放到特困生手中。
第十条 “寒门学子基金”的使用情况要接受同级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寒门学子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1997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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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小学信息技术装备配置标准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教育局


厦财教〔2008〕29号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小学信息技术装备配置标准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教育局,市属各有关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中小学信息技术装备管理,提高信息技术装备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厦门市中小学信息技术装备配置标准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教育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厦门市财政局   2008年8月26日印发

厦门市中小学信息技术装备配置标准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中小学信息技术装备管理,提高信息技术装备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小学财务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中小学信息技术装备的配置及资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小学信息技术装备是指中小学在教育教学中用于电子、信息技术教育以及学科与信息技术课程整合相关的教学和管理设备,主要包括计算机、多媒体教学设备,广播电视音响设备、摄录编专用设备,打印机、复印机、速印机等教学办公影印设备,校园网络设备、综合布线以及数据传输设备,网络安全、校园安全监控等管理设备和教育教学管理软件系统等。

  第四条 中小学信息技术装备专项资金是指中小学用于信息技术装备的专项资金,其来源包括财政预算拨款、学校事业收入以及上级补助等。

  第五条 中小学教育教学所需信息技术装备的配置数量和标准以保障基本教育教学需要为基本要求、适当满足先进性需求,遵循统筹兼顾、量力而行、节约办事、逐步改善的原则,根据财力情况逐年安排资金。

  第二章 基本配置标准

  第六条 中小学信息技术装备原则上按以下标准配置:

  (一)计算机

  1、一般教育教学用计算机可按专任教师实有人数每人一台的标准配置,价格上限按财政部门规定标准执行。

  2、计算机专用教室学生用机按照教育部规定的生机比标准配置,已达到教育部规定生机比标准的原则上不再配置学生用机。

  3、教师教育教学计算机配置笔记本计算机、移动PC应当从严控制。非教育教学必需的,不得配置。

  (二)多媒体教学设备:中小学教育教学所需的多媒体设备包括多媒体投影显示设备(投影机、挂幕、实物展台、电视机、多媒体集中控制器)等设备。

  1、普通教室、专用教室:用于日常教育教学的普通教室以及计算机教室、电子备课室、实验室等专用教室,按每间一套的标准配置。

  2、阶梯教室和多功能报告厅:根据面积按最多不超过两套的标准配置。

  (三)摄录编专用设备

  省三级以上达标中学、省示范小学和中心校可根据需要配置一套,用于课件制作、课外实践等活动。其他未定级学校原则上不得配置。各中学根据需要可按每个年段一台的标准配置数码相机,单价控制在3000元以内。小学按照两个年段一台的标准配备。

  (四)广播电视音响设备

  广播电视音响系统可根据需要分布到各普通教室及其它教学活动场所,承担中考和高考考点任务的学校分别按中考和高考广播系统要求配置到各考室。阶梯教室和多功能报告厅可根据实际面积配置大屏幕电视机及普通音响设备。

  录音设备主要用于外语等语音类课程的教育教学,其中外语专任教师可按照每人一台的标准配置,按规定实行外语小班化教学的学校按每个教室一台的标准配置。

  (五)办公及教学影印设备

  1、打印机:除需网络物理隔离的人事、财务及其他涉密岗位外,具备校园网条件的学校,原则上按年段或楼层配置公用网络打印机。

  2、复印机、速印机:由各校采用配额制管理,根据实际需要严格控制配置数量。

  3、各校应当积极推行无纸化办公、推广应用网络考试,尽量控制影印设备配置数量,减少耗材消耗。

  (六)计算机网络设备

  各校可以根据市教科网的技术规范,建立校园计算机网络系统。

  1、服务器:根据应用需求可配置限额3万元以内的PC服务器,原则上不得配置小型机以上机型。

  2、交换机:校园网络中心可配置核心层交换机一台,按班级数具体配置价格上限为:(1)12个班级以内的,价格上限5万元;(2)12-30班级的,价格上限10万元;(3)30个班级以上的,价格上限20万元。楼层交换机和桌面交换机按实际需求配置,楼层交换机每台不超过2万元,桌面交换机每台不超过1万元。

  3、网络防火墙:按班级数具体配置价格上限为:(1)12个班级以内,价格上限3万元;(2)12-30班级的,价格上限5万元;(3)30个班级以上的,价格上限10万元。

  4、综合布线按节点以实计算,双绞线、光纤线的配置价格上限分别为600元和800元。

  (七)校园安全监控设备、教育教学软件系统可由各校根据实际需要配置。

  第七条 中小学信息技术装备相关设备的配置价格上限,本办法已有明确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未明确规定的应当依照市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相关限额标准执行。

  第八条 以上标准为最高配置标准,各校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办法规定的配置标准,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超标配置的,应当根据资金来源分别报同级教育和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中小学信息技术装备所需资金无论资金来源均应纳入部门预算,按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第十条 中小学信息技术装备所需资金,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和初中校由财政部门全额负担;其他学校根据财力和学校事业收入情况按比例负担,具体比例根据各校情况分别确定。各相关学校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新增的设备在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内由学校从事业收入中自行解决。

  第十一条 中小学信息技术装备日常维护管理(含耗材以及低值易耗品等)所需支出在公用经费中安排,如有不足从事业收入中弥补。

  第十二条 中小学信息技术装备按“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根据财力情况逐年安排。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

  1、编制部门预算。各单位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和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提出年度配置计划,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纳入年度部门预算,财政部门根据财力情况经审核平衡后批复执行。

  2、实施采购。中小学信息技术装备在部门预算批复后,需纳入政府采购的应当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不需纳入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单位按照公开竞争的要求组织实施采购。

  3、健全资产管理。中小学信息技术装备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固定资产管理档案,并将管理责任明确到人。凡未达到报废年限的设备原则上不得办理报废手续。

  4、统筹调剂使用。各校配备的信息技术装备,原则上由学校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如因客观原因(学校撤并或搬迁等)不再使用或使用效益不高的设施设备,由市、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机构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调剂使用。

  第十三条 中小学信息技术装备凡达到规定金额标准的,应当按支出绩效考评要求进行绩效考评,并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安排资金。

  第十四条 上级部门补助资金的使用原则上按上级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中小学信息技术装备专项资金使用结余按《中小学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由学校继续结转使用。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中小学信息技术装备的配置、专项资金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对信息技术装备从计划编制到日常使用的全过程实施监督,并按规定将其列入年度检查项目,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中小学信息技术装备必须用于正常教育教学,不得用于出租等经营行为。一经发现存在用于经营行为的,由财政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收回统筹调剂。

  第十八条 中小学信息技术装备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严格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凡未按规定范围使用的一律收回统筹安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是指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小学、初中校以及完中校。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7]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濒危动物、植物及其制品;

2.盐、溶剂油、水泥、液化丙烷、液化丁烷、液化石油气等矿产品;

3.肥料(除已经取消退税的尿素和磷酸氢二铵);

4.氯和染料等化工产品(精细化工产品除外);

5.金属碳化物和活性碳产品;

6.皮革;

7.部分木板和一次性木制品;

8.一般普碳焊管产品(石油套管除外);

9.非合金铝制条杆等简单有色金属加工产品;

10.分段船舶和非机动船舶。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则号见附件1。

二、调低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1.植物油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2.部分化学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9%或5%;

3.塑料、橡胶及其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4.箱包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其他皮革毛皮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5.纸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6.服装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

7.鞋帽、雨伞、羽毛制品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

8.部分石料、陶瓷、玻璃、珍珠、宝石、贵金属及其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9.部分钢铁制品(石油套管除外)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规定的内销海洋工程结构物仍按原退税率执行;

10.其他贱金属及其制品(除已经取消和本次取消出口退税商品以及铝箔、铝管、铝制结构体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11.刨床、插床、切割机、拉床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柴油机、泵、风扇、排气阀门及零件、回转炉、焦炉、缝纫机、订书机、高尔夫球车、雪地车、摩托车、自行车、挂车、升降器及其零件、龙头、钎焊机器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9%;

12.家具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或9%;

13.钟表、玩具和其他杂项制品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

14.部分木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15.粘胶纤维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则号见附件2。

三、下列商品改为出口免税

花生果仁、油画、雕饰板、邮票、印花税票等。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则号见附件3。

四、执行时间

以上商品出口退税率调整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出口企业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已经签订的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船舶出口合同,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持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准予仍按原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对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一律按取消出口退税执行。

有对外承包工程资质的出口企业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已经中标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或已经签订价格不能更改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所涉及的出口设备和建材,凡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持有效中标证明(正本和副本)或已经签订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正本和副本)及工程概算清单,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准予仍按原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对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
2.调低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
3.改为免税的商品清单

二OO七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下载:http://www.mof.gov.cn/news/20070619_3077_2682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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