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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2:42:06  浏览:84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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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85号


  《河北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审议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叶连松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河北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和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实现水产养殖增殖的良种化,促进渔业生产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河北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水产种苗,是指用于水产养殖增殖生产的原种、良种和苗种。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选育、生产、经营和使用水产种苗,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产种苗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水产种苗,应当具备国家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并按规定的程序报省水产种苗审定委员会审定后,领取省水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 原种场、良种场和苗种场应当按照国家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组织生产,并实行亲本定期更换制度,保证亲本和种苗的质量。


  第七条 杂交亲本必须使用纯系群体,可育杂交种及其苗种不得用作繁育亲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杂交种投放到天然水域或者人工形成的大中型水体。


  第八条 原种场、良种场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资料和档案管理制度,并将原种及其亲本的引进时间、使用年限以及繁育、淘汰、更新等情况详细记录归档。
  原种场、良种场供应亲本或者后备亲本,应当向用户提供有关的技术档案资料。


  第九条 用于销售的水产种苗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质量标准,并按照规定的方法计量。国家和本省没有规定质量标准的,按照省水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销售重要的水产种苗以及从省外调进水产种苗,必须经销售地或者产地县以上水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检役,取得水产种苗检役合格证。
  经检役确认有役病的水产种苗,由水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役情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并监督货主执行。所需费用和损失由货主承担。
  进口水产种苗的检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役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禁止在河流的入海口附近捕捞鲈鱼苗;禁止在非养殖增殖水域捕捞中华绒螯蟹、中华鳖、海鱼、刀鲚、细鳞鱼、青鳝、海马、刺参、文昌鱼、海鳗、鳜鱼、香鱼的种苗和亲体。
  因科研、教学、资源调查、人工驯繁育、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捕捞前款规定的种苗和亲体的,必须报经省水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种类、数量、地点、限期、工具和方法捕捞。


  第十二条 在水产种苗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其水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的规定,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方式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由县以上水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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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业财政资金管理监督的意见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业财政资金管理监督的意见

2003年7月28日 财农[2003]90号

中央农口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党中央、国务院反复强调,解决“三农”问题是今后一段时期内全党、全国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农业财政资金是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各项农业农村政策的重要手段,加强农业财政资金管理,提高农业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于提高政府支持保护农业效率,推进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近年来,为了提高农业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在加强农业财政资金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管理制度不断完善,资金整合和支出管理改革稳步推进,资金分配管理办法逐步改进,监督检查力度不断加强,农业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有了一定的提高。但在一些地区,农业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管理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农业财政资金预算不落实,农业专项资金被挤占挪用,农业财政预算执行进度慢,结转数额大等,已经严重影响了农业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影响了政策的执行效果。为了切实加强农业财政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农业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农业财政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财政部门和中央农口各部门财务管理机构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业财政资金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将加强农业财政资金管理作为农业财政工作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抓紧抓好,要重视和加强对农业财政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加强农业财政资金管理的有效途径,进一步提高农业财政资金管理水平。
二、认真落实农业财政资金预算,严格农业财政预算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规定要求,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农业财政预算要认真落实,不准留有缺口,不准虚列支出。各级财政部门和农口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农业财政支出预算执行,及时发现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农业专项资金要认真落实,对上级财政部门支持安排的项目要优先调度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
三、严格执行农业财政资金管理制度。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是加强农业财政资金管理的一项重要原则。经过多年的制度建设,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了覆盖农业财政资金管理全过程的管理制度体系,各级财政部门和农口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从制度上严格规范农业财政资金管理行为。严禁挤占、挪用农业财政资金,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准截留农业财政资金,特别是地(市)、县(市)、乡(镇)财政部门不准利用任何借口滞拨、挪用农业财政资金。
四、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提高农业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第一,深化支出管理改革。要积极总结部门预算编制、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工作中的经验教训,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各项改革措施。第二,推行项目管理。所有农业专项资金项目都要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评估论证,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要逐步推行标准文本和专家评审管理办法,要加强资金运行和项目实施的跟踪问效,要按照项目管理程序的要求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和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第三,明确农业财政资金管理责任。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领导要重视对农业财政资金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具体管理部门和机构必须确定专人负责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农业财政资金项目承担主体也要明确管理使用的责任。
五、加强农业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条件,选择一部分农业财政专项资金和项目,利用相关媒体或乡村公共场所进行公示,并逐步推开公示制度,提高农业财政资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接受社会公众和广大群众的监督。要充分利用系统内监督检查机构和审计部门的力量,把农业财政资金运行的事前事中事后监控, 日常检查和重点检查有机地结合起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有关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大对违规违纪事件的查处力度,逐步形成有效的农业财政资金监督检查机制。2003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要在全省(区、市)范围内组织一次农业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重点检查,范围包括,2003年农业财政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2002、2003年安排的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中央农口各部门也要组织一次检查,范围包括2002~2003年的预算执行情况,重点是项目支出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已经经过审计或专项检查的资金可以不再安排重点检查。但要对审计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查找原因,提出解决的措施,并将审计、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于2003年11月底报财政部农业司。



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并对报关单填制要求作局部调整有关问题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8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并对报关单填制要求作局部调整有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1年第8号

为方便企业通关,规范海关业务管理,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并对报关单填制要求作局部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根据出口收汇联网核销工作的需要,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0139,简称“旅游购物商品”,适用于旅游者五万美元以下的出口小批量订货。

二、为规范对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减免税设备在境内企业间的结转,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0500,简称“减免设备结转”,适用于监管年限内的减免税设备从一企业结转到另一享受减免税待遇的企业(加工贸易设备结转仍使用监管方式代码0456)。

对减免税设备及加工贸易设备之间的结转,转入和转出企业分别填制进、出口报关单,报关单“贸易方式”栏目根据报关企业所持加工贸易手册或征减免税证明,分别选择填报加工贸易设备结转、减免税设备结转的海关监管方式代码,报关单“备案号”栏目分别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征减免税证明编号或为空,报关单其他栏目按现行《报关单填制规范》关于结转货物的要求填报。

三、进出口报关单“规格型号”栏目填报应当足够详细,以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及许可证件管理要求为准。本栏目填报内容包括:牌名、规格、型号、成份、含量、等级等。

新增列的海关监管方式及代码自2001年8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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