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6号
《湖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4月2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李鸿忠
二○○八年五月六日
湖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及传播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是指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以下简称气象台站)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
第四条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组成。本省预警信号分为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十三种。预警信号的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执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即《湖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附件)。
第五条预警信号的级别依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同时以中英文标识。
第六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发布、更新、解除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各级广播电视、通信等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预警信号传播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号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号覆盖面。
第八条预警信号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各级气象台站按照发布权限和业务流程及时、准确、无偿地发布预警信号,并指明气象灾害预警的区域。当同时出现或者预报可能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可以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预警信号。预警信号发布权限和业务流程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
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
第九条气象台站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固定电话网、移动电话网、因特网、电子显示装置等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号。
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号应当及时、准确、无偿。
第十条气象台站作出达到预警级别标准的预报后,或者作出达到更新与解除预警级别标准的预报后,应当在5分钟内开始向社会公众发布,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向有关部门和防灾减灾机构通报。
第十一条广播、电视等媒体接收到本级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蓝色、黄色预警信号后,必须在30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接收到本级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橙色、红色预警信号后,必须在15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
广播、电视等媒体在接收到台风、暴雨、暴雪、大风、雷电、冰雹红色预警信号以后,应当立即插播预警信息。
第十二条当地电信运营商应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联合制定预警信号发布预案,建立预警信号发布绿色通道,确保“12121”电话、手机短信等预警信息传播渠道的畅通。各电信运营商收到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的预警信号后,必须在15分钟内向预警区域内的所有手机等用户传播。在接收到台风、暴雨、暴雪、大风、雷电、冰雹红色预警信号以后,应当立即向预警区域内的所有手机等用户传播。
第十三条学校、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大型集会场所、大型商业、娱乐、健身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设置或者利用电子显示装置及其他传播设施传播预警信号。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应及时做好预警信号的传播工作,同时督促做好相关应急准备工作,必要时按有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播发预警信号时,应当标明发布预警信号的气象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更改和删减预警信号的内容,不得拒绝传播预警信号,不得传播虚假、过时和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预警信号。
第十六条依法保护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不得擅自占用传播预警信号的无线电频率。
第十七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预警信号的教育宣传工作。编印预警信号宣传材料,普及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防灾减灾管理机构、各类学校、村(居)民委员会应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预警信号的教育宣传工作。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气象台站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的;
(二)使用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预警信号而向社会播发的。
第二十条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播发预警信号时,不标明发布预警信号的气象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或更改删减预警信号的内容,或拒绝传播预警信号,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气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号的发布出现重大失误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一、台风预警信号
台风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一)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台风准备工作;
2停止露天集体活动和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如回港避风或者绕道航行等;
4加固门窗、围板、棚架、广告牌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切断危险的室外电源。
(二)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台风应急准备工作;
2停止室内外大型集会和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
4加固或者拆除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人员切勿随意外出,确保老人小孩留在家中最安全的地方,危房人员及时转移。
(三)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台风抢险应急工作;
2停止室内外大型集会、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应当回港避风,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
4加固或者拆除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人员应当尽可能待在防风安全的地方,当台风中心经过时风力会减小或者静止一段时间,切记强风将会突然吹袭,应当继续留在安全处避风,危房人员及时转移;
5相关地区应当注意防范强降水可能引发的山洪、地质灾害。
(四)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台风应急和抢险工作;
2停止集会、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
3回港避风的船舶要视情况采取积极措施,妥善安排人员留守或者转移到安全地带;
4加固或者拆除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人员应当待在防风安全的地方,当台风中心经过时风力会减小或者静止一段时间,切记强风将会突然吹袭,应当继续留在安全处避风,危房人员及时转移;
5相关地区应当注意防范强降水可能引发的山洪、地质灾害。
二、暴雨预警信号
暴雨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暴雨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暴雨准备工作;
2学校、幼儿园采取适当措施,保证学生和幼儿安全;
3驾驶人员应当注意道路积水和交通阻塞,确保安全;
4检查城市、农田、鱼塘排水系统,做好排涝准备。
(二)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暴雨工作;
2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路况在强降雨路段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在积水路段实行交通引导;
3切断低洼地带有危险的室外电源,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转移危险地带人员和危房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雨;
4检查城市、农田、鱼塘排水系统,采取必要的排涝措施。
(三)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暴雨应急工作;
2切断有危险的室外电源,暂停户外作业;
3处于危险地带的单位应当停课、停业,采取专门措施保护已到校学生、幼儿和其他上班人员的安全;
4做好城市、农田的排涝,注意防范可能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四)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暴雨应急和抢险工作;
2停止集会、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
3做好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的防御和抢险工作。
三、暴雪预警信号
暴雪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暴雪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4毫米以上,或者已达4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
防御指南:
1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工作;
2交通、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应当进行道路、铁路、线路巡查维护,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3行人注意防寒防滑,驾驶人员小心驾驶,车辆应当采取防滑措施;
4农牧区和种养殖业要储备饲料,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
5加固棚架等易被雪压的临时搭建物。
(二)暴雪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6毫米以上,或者已达6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落实防雪灾和防冻害措施;
2交通、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应当加强道路、铁路、线路巡查维护,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3行人注意防寒防滑,驾驶人员小心驾驶,车辆应当采取防滑措施;
4农牧区和种养殖业要备足饲料,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
5加固棚架等易被雪压的临时搭建物。
(三)暴雪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较大影响。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的应急工作;
2交通、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应当加强道路、铁路、线路巡查维护,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3减少不必要的户外活动;
4加固棚架等易被雪压的临时搭建物,将户外牲畜赶入棚圈喂养。
(四)暴雪红色预警信号图标:
标准: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5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5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较大影响。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的应急和抢险工作;
2必要时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
3必要时飞机暂停起降,火车暂停运行,高速公路暂时封闭;
4做好牧区等救灾救济工作。
四、寒潮预警信号
寒潮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寒潮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48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陆地平均风力可达5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5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寒潮准备工作;
2注意添衣保暖;
3对热带作物、水产品采取一定的防护措施;
4做好防风准备工作。
(二)寒潮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寒潮工作;
2注意添衣保暖,照顾好老、弱、病人;
3对牲畜、家禽和热带、亚热带水果及有关水产品、农作物等采取防寒措施;
4做好防风工作。
(三)寒潮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寒潮应急工作;
2注意防寒保暖;
3农业、水产业、畜牧业等要积极采取防霜冻、冰冻等防寒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4做好防风工作。
(四)寒潮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寒潮的应急和抢险工作;
2注意防寒保暖;
3农业、水产业、畜牧业等要积极采取防霜冻、冰冻等防寒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4做好防风工作。
五、大风预警信号
大风(除台风外)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24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6~7级,或者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大风工作;
2关好门窗,加固围板、棚架、广告牌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遮盖建筑物资;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如回港避风或者绕道航行等;
4行人注意尽量少骑自行车,刮风时不要在广告牌、临时搭建物等下面逗留;
5有关部门和单位注意森林、草原等防火。
(二)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12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者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大风工作;
2停止露天活动和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危险地带人员和危房居民尽量转到避风场所避风;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
4切断户外危险电源,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遮盖建筑物资;
5机场、高速公路等单位应当采取保障交通安全的措施,有关部门和单位注意森林、草原等防火。
(三)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者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大风应急工作;
2房屋抗风能力较弱的中小学校和单位应当停课、停业,人员减少外出;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应当回港避风,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
4切断危险电源,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遮盖建筑物资;
5机场、铁路、高速公路、水上交通等单位应当采取保障交通安全的措施,有关部门和单位注意森林、草原等防火。
(四)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大风应急和抢险工作;
2人员应当尽可能停留在防风安全的地方,不要随意外出;
3回港避风的船舶要视情况采取积极措施,妥善安排人员留守或者转移到安全地带;
4切断危险电源,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遮盖建筑物资;
5机场、铁路、高速公路、水上交通等单位应当采取保障交通安全的措施,有关部门和单位注意森林、草原等防火。
六、高温预警信号
高温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高温黄色预警信号图标:
标准:连续三天日最高气温将在35℃以上。
防御指南:
1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暑降温准备工作;
2午后尽量减少户外活动;
3对老、弱、病、幼人群提供防暑降温指导;
4高温条件下作业和白天需要长时间进行户外露天作业的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二)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37℃以上。
防御指南:
1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落实防暑降温保障措施;
2尽量避免在高温时段进行户外活动,高温条件下作业的人员应当缩短连续工作时间;
3对老、弱、病、幼人群提供防暑降温指导,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注意防范因用电量过高,以及电线、变压器等电力负载过大而引发的火灾。
(三)高温红色预警信号图标:
标准: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40℃以上。
防御指南:
1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采取防暑降温应急措施;
2停止户外露天作业(除特殊行业外);
3对老、弱、病、幼人群采取保护措施;
4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特别注意防火。
七、干旱预警信号
干旱预警信号分二级,分别以橙色、红色表示。干旱指标等级划分,以国家标准《气象干旱等级》(GB/T20481-2006)中的综合气象干旱指数为标准。
(一)干旱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预计未来一周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重旱(气象干旱为25~50年一遇),或者某一县(区)有4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
防御指南:
1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御干旱的应急工作;
2有关部门启用应急备用水源,调度辖区内一切可用水源,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和牲畜饮水;
3压减城镇供水指标,优先经济作物灌溉用水,限制大量农业灌溉用水;
4限制非生产性高耗水及服务业用水,限制排放工业污水;
5气象部门适时进行人工增雨作业。
(二)干旱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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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南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南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47号)以及《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5〕2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资金是政府引导性资金,不以营利为目的,旨在通过吸引地方、企业、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推动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创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推动技术创新的融投资机制及体系建设,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三条 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实行合同制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原则。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用途
第四条 创新资金的来源
(一)市本级预算拨款。创新资金在市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中安排,首年安排1000万元,以后每年由市科技局根据创新资金年度工作计划提出资金的年度预算,逐年递增。
(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转入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 创新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所需的支出。具体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管理费。
(一)项目费是指经市科技局、财政局审批立项的项目经费。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分别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和资本金投入等不同方式给予支持,以无偿资助方式为主,每个项目的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1.无偿资助:
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从事高新技术和高经济增长性产品或技术的研发、中试的补助;已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按获得支持数额的25%以上给予补助配套资金,对已获得市科技经费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再重复配套。
2.贷款贴息:
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科技成果产业化开发项目银行贷款的贴息,重点支持规模较大的企业。项目立项后,根据项目承担企业提供的有效借款合同及项目执行期内的有效付息单据核拨贴息资金。
3.资本金投入:
以引导其他资金投入为主要目的,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原则上可以依法转让,或是采取合作经营的方式,在规定期限依法收回投资,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管理费是指市科技局及相关部门在创新资金管理中用于项目的评审、评估和日常管理工作的经费。管理费按本年度财政南宁市创新资金总额的3%提取,由市科技局负责管理。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 创新资金的支持对象是指在南宁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其支持的项目及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是符合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产业技术政策、有较高创新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无知识产权纠纷、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项目。
(二)企业应当是已在南宁市行政辖区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三)企业应当主要从事创新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市场开拓能力以及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企业每年用于创新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对于已有主导产品并将逐步形成批量和已形成规模化生产的企业,必须有良好的经营业绩。
第七条 创新资金鼓励并优先支持产、学、研的联合创新,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高附加值、吸纳就业能力强、节能降耗、有利环境保护以及出口创汇的各类项目。支持的重点范围包括:
(一)企业自主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竞争力较强的项目;
(二)科研院所、行业研发机构、大学以及国际先进技术向科技型中小企业转移的技术转移项目;
(三)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重点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内企业的创业项目;
(四)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
(五)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以出口为导向的项目;
(六)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技术服务的项目。
第八条 创新资金不支持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单纯的基本建设与技术引进、一般加工工业及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项目。
第四章 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九条 市科技局是创新资金的主管部门,具体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创新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受理和评审;
(二)研究提出有关创新资金项目的评估、评审、招标标准,提出参与创新资金管理的评估机构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条件;
(三)委托或组织有关单位或机构进行创新资金项目的评估、评审等工作;
(四)提出创新资金年度支持的项目建议,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创新资金支持项目;
(五)负责创新资金项目实施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
(六)组织项目监理和验收工作。
第十条 市财政局是创新资金的监管部门,具体职责是:
(一)参与审议创新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
(二)负责审核创新资金项目预算,按时拨付创新资金项目经费;
(三)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指导、监督、检查创新资金项目绩效考评。
第五章 项目审批和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项目组织与申报
(一)市科技局建立项目数据库,对项目实行分类管理、滚动利用,项目申报、评审、立项、执行等信息纳入数据库,避免或减少重复申报和立项的现象。
(二)市科技局向社会发布年度创新资金项目指南,公开组织项目申请工作,实行网上申报。
(三)企业根据年度项目指南进行网上申报,形式审查通过后经县(区)科技局推荐并报送纸质申报材料至市科技局。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建立评审专家库,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聘请技术、经济、财务、市场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实行专家评审。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根据年度预算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立项建议,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创新资金项目。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项目合同中应当包括项目详细预算内容。项目合同是项目实施、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创新资金项目经费的拨付按照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创新资金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市财政局负责对创新资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检查或绩效考评。专项检查和绩效考评的结果将成为企业今后申请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按照项目合同要求,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创新资金。企业财务部门要加强创新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创新资金要与自有匹配资金统筹安排,单独设账核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企业应每半年将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等情况及时反馈给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企业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和要求实施项目。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有重大违约行为,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将终止计划任务并依法采取通报、停止拨款、追回项目资金等相应处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因客观原因,企业需要对项目的目标、进度、经费进行调整或撤销时,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审批后,方可执行。
对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企业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清算,企业应当对已做的工作、资金使用情况等提出书面报告,并将剩余资金上缴国库。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具体适用问题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