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2005-2006年度“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名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3:32:05  浏览:85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2005-2006年度“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名单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3号,公布2005-2006年度“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名单

  

  为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自主出口品牌建设,增强培育自主品牌能力的精神,进一步推动出口品牌创建工作,全面提高出口竞争力,实现外贸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现将经由主要全国性行业中介组织、各进出口商会,出口品牌建设重点省市和商务部有关司局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2005-2006年度“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名单(以下简称名单)公告如下。

  名单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在有效期内,列入名单的品牌和企业可享受各项扶持政策。商务部将根据培育效果,在有效期满后对列入名单的品牌和企业进行动态调整。

  原外经贸部“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名牌出口商品”名单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2005-2006年度“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一、机电产品

  海尔(Haier)       海尔集团电器产业有限公司
  HUAWEI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TCLTCL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兴(ZTE)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海信(Hisense)      海信集团有限公司
  康佳(KONKA)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春兰(Chunlan)      春兰(集团)公司
  厦华(XOCECO PRIMA)    厦门华侨电子企业有限公司
  长虹(CHANGHONG)     四川长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科龙(KELON)       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美的(Midea)       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城(JINCHENG)      金城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新科(Shinco)       江苏新科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德赛(DESAY)       惠州市德赛集团有限公司
  华凌           华凌集团有限公司
  嘉陵(JIALING)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力帆(LIFAN)       重庆力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小天鹅(LITTLE SWAN)   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
  格兰仕(Galanz)      广东格兰仕集团有限公司
  虎头牌(Tiger Head)    广州市虎头电池集团有限公司
  东磁(DMEGC)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钱潮(QC)         万向集团公司
  隆鑫(LONCIN)       隆鑫集团有限公司
  格力(GREE)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德力西(DELIXI)      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
  正泰(CHNT)        正泰集团公司
  解放(FAW)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进出口公司
  福耀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冰山(Bingshan)      大连冰山集团有限公司
  南孚(EXCELL NANFU)    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
  ZCW           万丰奥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宝石(GEMSY)       宝石缝纫机有限公司
  宗申(ZONGSHEN)      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海天(HAITIAN)      宁波海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志高(CHIGO)       广东志高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飞跃(YAMATA FEIYUE)   飞跃集团
  通润(TORIN)       江苏通润机电集团有限公司
  阳光(YANKON)       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力霸皇(LIBAHUANG)    浙江力霸皇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丰球           丰球集团有限公司
  双鹿(PAIRDEER)      中银(宁波)电池有限公司
  富达(FuDa)        宁波富达电器有限公司
  熊猫(PANDA)       熊猫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标准(TYPICAL)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FSL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创维(SKYWORTH)      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
  澳柯玛(AUCMA)      青岛澳柯玛集团总公司
  江动(JD)         江苏江动集团有限公司
  星星           星星集团有限公司
  奥克斯(AUX)       奥克斯集团
  万宝(WANBAO)       广州万宝集团有限公司
  SL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飞(FRESTECH)      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
  西摩(smal)        宁波西摩电器进出口有限公司
  NUCTECH         清华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新世纪(SINSKI)      江苏新世纪机车科技有限公司
  长城(Great Wall)     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常柴(CHANGCHAI)     常柴股份有限公司
  奇迪(QiDi)        奇迪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凤凰           凤凰股份有限公司
  钱江(QJIANG)       钱江集团有限公司
  三花           浙江三花集团有限公司
  创佳(CANCA)       潮州市创佳电子有限公司
  虎(TIGER)        浙江大虎打火机有限公司
  长城(THE GREAT WALL)   宁波长城精工卷尺制造有限公司
  JMC           江铃汽车集团公司
  建设(JIANSHE)      重庆建设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
  方正(FOUNDER)      北京北大方正进出口有限公司
  TOPDRIVE         安徽省技术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华裕(HUAYU)       华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合力(HELI)        安徽合力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
  
  二、纺织服装

  阳光(SUNSHINE)      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ERDOS)     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即发(JIFA)        青岛即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步森(BUSEN)       步森集团有限公司
  三枪(THREE GUN)     上海三枪集团有限公司
  敦煌(DUNHUANG)      宁波敦煌进出口有限公司
  波司登(Bosideng BSD)   波司登股份有限公司
  圣凯诺(SANCANAL)     海澜集团公司
  雅戈尔(YOUNGOR)     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凯喜雅(CATHAYA)     浙江凯喜雅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恒柏(Hemboug)      恒柏集团有限公司
  太平鸟(PEACEBIRD)    宁波太平鸟进出口有限公司
  北天鹅(BEITIANE)     中服浙江北天鹅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红豆(HONGDOU)      红豆集团有限公司
  维科(VEKEN)       宁波维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梦兰(menglan)      江苏梦兰集团有限公司
  华源(CWGC)        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
  Sutex          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苏豪(SOHO)        江苏苏豪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黑牡丹牌(HEI MU DAN)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如意(RUYI)        山东济宁如意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杉杉(FIRS)        杉杉集团有限公司
  舜天(SAINTY)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紫荆花(Redbud)      江苏紫荆花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孚日(SUNVIM)       孚日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AB            江苏AB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TOPBI          福建财茂纺织进出口有限公司
  龙鳄           浙江省迪达进出口有限公司 
  野豹(Yebao)       福建野豹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圣雪绒(stedenw)     宁夏圣雪绒股份有限公司
  鹿王(King Deer)     内蒙古鹿王羊绒(集团)公司
  富润           富润集团有限公司
  鲁泰格蕾芬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兽王(SHOUWANG)      浙江兽王进出口有限公司
  富可达(FuKoDa)      浙江富可达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HERFFER         云蝠集团公司
  朗诗(Landsea)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布利杰(BRIDGE)      宁波布利杰针织集团有限公司
  丝丽雅(GRACE)      宜宾丝丽雅股份有限公司
  喜盈门(XIYINGMEN)    青岛喜盈门集团公司
  情森(QINGSEN)      浙江情森制衣有限公司
  美欣达(MIZUDA)      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创世(TRANDS)       大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爱伊美(AIYIMEI)     奉化市爱伊美西服进出口有限公司
  德棉(Demian)       山东德棉集团有限公司
  红孩儿(REDKIDS)     红孩儿(福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MIDNIGHT SUN       安徽省服装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兰雁(LAN YAN)      兰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飞马(FLYING HORSE)    上海飞马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人地(Sendi)       浙江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美尔雅(MAILYARD)     湖北美尔雅集团有限公司
  丝丽(SILIQUE)      广东省丝绸(集团)公司
  宝瑞登丝(prudance)    福建天成集团有限公司
  耶莉娅(YeLiYa)      山东耶莉娅服装集团总公司
  名瑞(FAMORY)       广东名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轻工工艺

  韵升(YUNSHENG)      宁波韵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友谊(FRIENDLY)      江苏开元国际集团轻工业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BEIFA          宁波贝发集团有限公司
  Kingking         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康奈           康奈集团有限公司
  伟士(WISH)        伟士(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成路(CHENGLU)      成路集团有限公司
  十八子作(SHI BA ZI)   阳江十八子厨业有限公司
  宜华(yi hua)       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虎头牌          广州市电筒工业公司
  爱涛(ARTALL)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QZMM           泉州五矿(集团)公司
  云龙(YUN LONG)      山东云龙绣品有限公司
  长城           广东长城集团有限公司
  双星(DOUBLE STAR)    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梅花(SUSINO)       晋江恒顺洋伞有限公司
  QLAC           泉州轻工工艺进出口(集团)公司
  珠江(Pearl River)    广州珠江钢琴集团有限公司
  英雄(HERO)        上海海文(集团)有限公司
  广博(GuangBo)      浙江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p            福建恒达集团有限公司
  北极星(POLARIS)     烟台北极星国有控股有限公司
  晨鸣(CHENMIN)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铃兰(LILY)        安徽轻工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月亮河(MOONRIVER)    福州德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金得利(JINDELI)     福建省金得利集团有限公司
  四通           广东四通集团有限公司
  顺美(SHUNMEI)      福建泉州顺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潮流           广东潮流集团有限公司
  达伦特(TALENT)      大连达伦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ANDY           合肥安迪健身用品有限责任公司
  得力(DELI)        得力集团有限公司
  吉尔达(JED)       温州吉尔达鞋业有限公司
  纽威(NEW WISH)      纽威(厦门)轻工有限公司
  三五牌(THREE FIVES)   上海轻工国际发展有限公司
  比阳(BRIGHT SUN)     比阳(泉州)轻工有限公司 
  SINOGLASS        山东山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GXKC           广西三环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艺(DONGYI)       东艺鞋业有限公司
  华联(HUALIAN)      湖南华联瓷业有限公司
 
  四、食品土畜产

  青岛(TSINGTAO)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珠江桥牌         广东省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PEARL RIVER BRIDGE)
  KINUS/HSUJI       山东中粮花生制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骆驼(CAMEL CHAMEAU)   中国土产畜产浙江茶叶进出口公司
  中华(CHUNGHWA)      上海烟草(集团)公司
  龙大(LONG DA)      龙大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古龙(GULONG)       厦门罐头厂
  德大           吉林德大有限公司
  五粮液(WULIANGYE)    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ChalkiS         新疆中基蕃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五、五矿化工

  万力(WANLI)       广州市华南橡胶轮胎有限公司
  TPCO           天津钢管有限责任公司
  三角(TRIANGLE)      三角集团有限公司
  新兴(XINXING)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惠达(huida)       唐山惠达陶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乐凯(LUCKY)       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
  江山           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六、医药保健品

  东北           东北制药总厂
  新和成(NHU)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同仁堂(TONGRENTANG)   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华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珍奥(ZHEN-AO)      珍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鲁抗           山东鲁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众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制药厂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吉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吉林省吉林市人大常委会


吉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2004年12月28日吉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20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2008年6月11日吉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修改,2008年7月31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御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的,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灾情调查。

第四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计划、财政、规划、建设、农业、水利、交通、公安、卫生、新闻、电信和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二章 防御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应急预案。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包括气象灾害易发区、趋势分析预测、防御目标与措施、监测站(点)布局、预警防御系统及有关部门职责。

第六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编制气象灾害监测、气象灾害信息分析加工处理、气象灾害预报发布、人工影响天气指挥及作业、雷电灾害防御等系统和预警标识设施的建设规划,按有关规定上报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系统建设规划,会同市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全市气象灾害防御重要设施装备建设计划,按有关规定上报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装备计划建设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气象雷达、气象卫星综合应用、自动气象探测系统和闪电定位、气象信息传输网络等气象灾害信息监测设施。

第九条 气象灾害防御系统建设规划和气象灾害防御重要设施装备建设计划的调整、修改,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经济开发等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对气象灾害风险和对局部地区气候可能造成的影响做出评估。论证结果作为相关项目审查的依据。

有关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其审查的气象资料。

第三章 监测及预警、预报

第十一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实施联合监测,并根据防御气象灾害的需要,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气象灾害联合监测网络。

联合监测网络的成员单位由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联合监测网络成员单位应及时、准确地向市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监测、预报气象灾害所需的气象、水情、雨情、灾情等信息。

第十二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洪涝、山体滑坡、泥石流、森林火灾、城市火灾、大气污染等气象衍生灾害的气象探测和预警,协助做好气象衍生灾害的综合防治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气象台站监测到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时,应立即报告本级气象主管机构。

气象主管机构对气象台站报送的气象灾害信息汇总分析后,应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尚未完全核实的紧急重大气象灾害信息,应边核实边上报,不得迟报或瞒报。

第十四条 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由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按职责分工统一发布;气象衍生灾害预报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会同有关部门向社会统一发布;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雷电、大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发布时,车站、码头及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须设置统一的灾害性天气预警标识,适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灾害性天气警示,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及时增播或插播,电信部门应确保气象信息畅通。

第四章 人工影响天气

第十五条 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应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人工防雹、人工防霜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或避免因干旱、冰雹和霜冻等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

第十六条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统一购置并经技术鉴定合格的人工影响天气专用设备;

(二)有可靠的通讯设施;

(三)有取得上岗资格证书的作业人员,并按规定保证作业人员数量;

(四)作业点建设要符合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要求。

第十七条 按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设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的,有关县(市)、区必须设立;已设立作业点的,不得擅自变更;特殊情况下需要变更的,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毁坏作业设备、设施;禁止在作业点周围500米以内建设妨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作业点必须按照规定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需要统一作业时,必须服从指挥和调度。

第十八条 按照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工影响天气计划开展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所需经费列入当地政府的财政预算。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作业点所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作业保护用品,并且办理作业期间的人身保险。

第五章 雷电灾害防御

第十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须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施工。

第二十条 下列场所和设施,必须安装防雷装置:

(一)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讯设施、广播电视设施、自动控制和监控设施;

(二)石油、化工、燃气等化学危险品的生产、储运、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

(三)露天的大型物资堆场、体育、娱乐、游乐设施;

(四)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要求应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雷雨季节露天作业工地设施,应安装临时防雷装置。

第二十一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当纳入基本建设审批流程。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施工。

第二十二条 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按照审核同意的防雷装置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防雷隐蔽工程施工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施工中变更防雷装置设计方案,应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防雷装置须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发给合格证书。

防雷装置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地或设施的防雷装置的维修、养护,由产权单位或委托管理的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条 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应按规定接受检测。

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出具检测报告,检测项目全部合格后颁发合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从事防雷装置安装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资格。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安装影响防雷装置效能或者超出防雷装置保护范围的导电构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或毁损防雷装置。

第二十八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自遭受雷电灾害之日起3日内,向市和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情况。市和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和鉴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使用未经其审查合格的气象参数和气象资料进行工程设计和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含本数,以下同)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同)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或气象衍生灾害预报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条规定,须安装防雷装置未安装的,责令其限期安装;逾期未安装的,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代为安装,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不安装防雷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防雷装置设计方案未经审核同意交付施工、未按审核同意的防雷装置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或施工中变更设计方案未重新报批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验收的防雷装置交付使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将验收不合格的防雷装置交付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防雷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规定接受检测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七)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取得资质资格从事防雷装置安装设计、施工、检测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安装影响防雷装置效能或者超出防雷装置保护范围的导电构件、擅自拆改或毁损防雷装置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或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由责任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给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造成影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气象灾害防御,是指对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预防和减灾活动。

气象灾害,主要是指因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以及由上述气象原因引起的农业灾害、森林火灾、城市火灾、洪涝、泥石流、山体滑坡、大气污染、交通事故和疫病传播等衍生灾害。

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活动。

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商务部


商务部令2008年第10号 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2月27日商务部第7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陈德铭
二00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供大宗农产品进口信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货物进出口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宗农产品系指生产量、消费量、贸易量、运输量等较大的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产品。

  第三条 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实行进口报告管理的大宗农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第四条 商务部委托有关组织(以下简称受委托组织)负责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核对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进口《目录》项下大宗农产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向受委托组织办理本企业基本情况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名称、企业海关代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统计负责人姓名与签字等。

  第六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填报《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统计报表》(格式见附件),报告事项主要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联系人、联系方式、商品名称、商品编码、贸易方式、贸易国(地区)、原产地国(地区)、合同号、合同数量、合同船期、装运港、预计抵港时间、实际船期、装船数量、进口报关口岸、进口数量和实际抵港日期等。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通过相应电子报告系统向受委托组织进行报告。如无法通过电子方式报告,可下载报表传真报告。

  第七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在下述情况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履行进口报告义务:

  1、 签订进口合同;
  2、 货物在装运港出运;
  3、 货物抵达目的港;
  4、 报告事项发生变更。

  第八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严格遵守规定,及时、准确报告有关进口信息,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迟报和拒报。

  第九条 受委托组织应向商务部报告大宗农产品进口的信息情况,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商务部定期在商务部政府网站“大宗农产品进口信息发布专栏”对外发布《目录》项下大宗农产品进口信息。

  发布内容为:预计进口数量、预计货物到港时间、实际装船时间、实际装船数量、装运港、原产地国(地区)、主要口岸进口情况等。

  第十一条 受委托组织根据海关、质检相关数据核对大宗农产品对外贸易经营者报告情况,向商务部报告结果。

  第十二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虚报、瞒报、伪造、篡改、迟报和拒报大宗农产品有关进口信息的,商务部应向国家统计局通报。

  统计部门依法对违法对外贸易经营者处以行政处罚后,商务部可以禁止违法对外贸易经营者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的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商务部按照《对外贸易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公告办法》的规定发布公告,并通知海关、税务、质检、外汇、工商等部门以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业中介组织、银行等单位。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商务部举报对外贸易经营者虚假报告进口信息的行为。

  第十五条 商务部及受委托组织有关人员应当为履行进口信息报告义务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企业、机构和个人透露对外贸易经营者报告的信息。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外贸法》第六十五条及《货物进出口条例》第七十条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目录》项下以各种贸易方式进行的大宗农产品进口交易,包括由境外进入保税仓库、保税区、保税港区和出口加工区等。

  第十七条《目录》、受委托组织名称以及大宗农产品进口信息发布周期由商务部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附件:《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统计报表》



--------------------------------------------------------------------------------






  附件
          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统计报表



                         表 号:商贸农进1

                         制表机关:国家商务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50号

                         有效期至: 2010年6月



报告类型:□新签合同 □实际装船 □实际到港 □变更 计量单位:公斤

1.对外贸易经营者:


2.企业海关代码:



3.商品名称:
4.商品编码:

5.合同号:
6.贸易方式:

7.贸易国(地区):
8.原产地国(地区):

9.合同数量:
10.实际装船数量:

11.合同规定装船期: 年 月
12.实际装船日期: 年 月 日

13.预计货物抵港时间: 年 月 日
14.实际抵港日期: 年 月 日

15.装运港:
16.报关口岸:

17.装运数量:
18.报关数量:

19.合同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20.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21.备注:





  法人代表:(并盖章) 统计负责人:

  电话: 传真:



  填表说明:

  一、报告类型:在对应选项前□打“√”。

  1.新签合同:签订进口合同后;2.实际装船:货物在装运港出运后;

  3.实际到港:抵达目的港后; 4.变 更: 报告事项发生变更后。

  二、企业海关代码:指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海关报关编码。

  三、商品编码:指对外贸易经营者报关时所申报的海关商品编码。

  四、实际装船数量:指提单数量。

  五、实际装船日期:指装运港提单日。

  六、如货物原产地国(地区)、装运港、报关口岸超过一个,请分别填写表格。

  七、实际抵港日期:指进口报关口岸的报关日。

  八、备注栏:注明所变更的事项和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