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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交通部直属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统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已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10:05  浏览:97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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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交通部直属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统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已废止)

交通部


关于印发《交通部直属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统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1994年12月6日,交通部

部属企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交通部直属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统筹实施办法(试行)》(交人劳发〔1994〕988号)文件精神,做好部属企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系统统筹工作,结合直属企业(单位)实际情况,部组织制定了《交通部直属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统筹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部直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实行系统统筹,是劳动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也是部属企业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条件。望各单位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根据部制定的“实施细则”抓紧制定本企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部属企业(单位)实施方案要报部备案。实施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部人事劳动司反映。
按照劳动部《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275号)文件精神,部将在部属企业(单位)推行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试点单位另行通知。
附件:交通部直属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统筹实施细则(试行)

交通部直属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统筹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环境,增强活力,深化企业劳动、工资和保险三项制度的改革,保障离休、退休(职)人员的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问题的批复》(国函〔1993〕149号)和劳动部、财政部批准我部的《交通部直属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统筹实施办法(试行)》(劳部发〔1994〕321号),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基本养老保险按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第三条 国家建立并强制施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系统统筹由部统一组织,单位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建立,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按职工自愿参加的原则由企业(单位)统筹机构负责办理。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范围、对象及项目
第四条 统筹范围:为部直属企业(包括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企业中的事业单位)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 统筹对象:为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及企业中的离休、退休(职)人员。
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时对劳动者的养老保险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六条 列入统筹的保险福利费用项目:为离休金、退休金、退职生活费,符合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支付给离休、退休(职)人员的生活、物价补贴、交通费、书报费、洗理费、少数民族补贴等。
第七条 不列入统筹的保险福利费用项目:为离退休人员的医疗卫生费、医疗护理费、异地安置费、生活困难补助费、死亡丧葬费、丧葬补助费和所遗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的丧葬补助费等,其费用仍按现行规定标准和资金渠道由原单位
列支。
企业(单位)为离休、退休(职)人员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也不列入统筹项目。

第三章 职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第八条 凡参加部基本养老保险系统统筹的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已办理了离休、退休(职)手续者,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男职工年满六十周岁。女职工从事管理和技术工作年满五十五周岁,直接从事生产服务工作年满五十周岁。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岗位累计工作年限符合国家和部有关规定的职工,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
3、因病或非因工(公)致残的职工,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由指定医院出具证明,并经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4、符合国家规定退职条件的职工。

第四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
第九条 养老保险基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三部分组成。
第十条 部属企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由统筹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两部分组成。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由部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和既要减轻企业负担,又要体现互助互济”的原则统一筹集。固定职工与合同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提取比例相同,基金合并使用。
第十二条 统筹企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根据部核定下达的提取比例和以本企业(单位)参加统筹职工的工资总额为基数进行征集。
工资总额的组成以国家统计局发布施行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为准,并与本企业(单位)劳动工资统计报表相一致。
第十三条 统筹企业(单位)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与缴费工资同口径)的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企业(单位)发放工资时代为收缴,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一部分,并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台帐。今后将根据收入增长情况逐步提高个人缴费比例。
缴费工资是指参加统筹职工工资总额扣除行业特殊津贴后的工资额。扣除的行业特殊津贴项目包括船员、潜水员、航标人员的伙食津贴,船员航行津贴、潜水作业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野外勘察津贴、司机行车津贴和孤岛津贴等。
第十四条 职工本人的月缴费工资超过当地上一年月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基本养老待遇的基数。职工本人的月缴费工资低于当地上一年月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纳职工个人缴费工资。
第十五条 系统统筹实施后,统筹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同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才能计算职工缴费年限。
第十六条 企业(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总量的提取,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单位)缴费工资总额的5%,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可连续也可间断。
第十七条 企业(单位)统筹管理机构按职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为职工个人建立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按国家规定在税前提取,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渠道列支。
第十九条 统筹企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发生收不抵支或结余过多时,经部统筹机构审核和综合平衡后,可适当调整计提比例。

第五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第二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实行部和直属企业(单位)分级管理办法。各级统筹管理机构应在银行开设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企业(单位)统筹机构负责对存入银行的基金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对到期的存款和有价证券负责及时办理转存或兑付,确保基金使用安全有效。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国发〔1991〕33号文件和劳动部劳部发〔1993〕117号文件有关规定,统筹企业(单位)应按部下达的积累调剂金征集比例以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向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积累调剂金,由部统一管理,用于系统统筹基金的积累和统筹企业(单位)间的互助互济。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二条 企业(单位)统筹机构负责按部下达征集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积累调剂金数额,每半年向部统筹机构缴纳一次(在第二、第四季度后30天内缴纳)。对逾期不缴者,除令其补缴外,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纳数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第二十三条 统筹企业(单位)负责按部核定下达的比例及时提取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除按部规定的统筹项目开支并扣除上缴部的积累调剂金外,结余的统筹基金由企业(单位)统筹机构代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统筹企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在内部结算的基础上,负责向部报送本企业(单位)离休、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实支费用和上缴部的统筹积累调剂金及企业(单位)代部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结余基金报表,年终由部组织清算、核定各统筹企业(单位)当年实支的离退休统筹费用和代部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结余基金。
第二十五条 统筹企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结余基金在保证留足列入统筹保险福利费用项目正常开支六个月的需要,并留足必要的周转金的情况下,按照安全有效的原则,可运用一部分结余基金按国家规定并采取适当方式进行保值增值。基金保值增值所获收入在扣除必要的管理费后,应全部并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不准挪作它用,使用必须经部统筹机构批准。
第二十六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一般方式是:
(一)、购买国库券以及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
(二)、委托国家银行、国家信托投资公司贷款。
第二十七条 统筹企业(单位)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及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由企业(单位)统筹机构自行管理并负责存入银行专户,两项基金应根据国家规定并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记入职工个人帐户。
第二十八条 企业(单位)统筹机构负责为职工建立《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养老保险基金台帐,并负责将养老保险基金按要求逐项记入,作为查询、审核、转移和计发离休、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统筹企业(单位)应严格按部规定的列入统筹的保险福利费用项目,及时向离休、退休(职)人员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第三十条 根据国家规定,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一定比例提取管理服务费,用于部统筹机构和部属统筹企业(单位)有关管理经费的开支。管理服务费的提取、使用的管理办法由部另行制订。
第三十一条 统筹企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内部审计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六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在《交通部直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试行)》公布实施前,部属统筹企业(单位)中已离休、退休(职)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有关规定计发离休、退休(职)保险福利费用。
试点单位经部统筹机构批准,可试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第三十三条 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在离休、退休(职)时,两项基金连同利息由企业(单位)统筹管理机构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本人。职工在职期间死亡,两项基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未解除劳动合同擅自离开企业(单位)的职工,其在职期间的单位补充养老保险金不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三十五条 职工在部属单位间正常调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随本人转移,其单位补充养老保险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也相应划转。

第七章 养老保险统筹管理机构
第三十六条 部设立养老保险统筹委员会,由部领导、人劳司、财务司、离退休干部局等部门领导组成。主要职责是研究决定养老保险统筹的各项方针、政策,审定部基本养老保险系统统筹基金和管理服务费的预决算。
统筹企业(单位)可参照部养老保险统筹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成立企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部养老保险统筹委员会下设专门办事机构,负责对部属企业(单位)养老保险系统统筹工作的业务领导和管理。其职责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组织拟订养老保险系统统筹有关政策规定和办法,建立健全养老保险系统统筹的各项管理制度,审核下达部属企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提取比例,负责基本养老保险积累调剂金的征集和管理,负责推行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和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的管理,负责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的预决算,定期向财政部、劳动部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对统筹工作进行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部属企业(单位)的保险统筹工作由本企业(单位)保险统筹机构负责管理,并根据管理内容和方式配备足够专业人员。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和部有关政策规定和办法,拟订本企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实施方案,建立健全本企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负责本企业(单位)统筹基金的提取、上缴、存储、支付,代部管理统筹基金并负责基金保值增值等管理工作,确保离休、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建立和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台帐及《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管理制度,按期编报各类统计报表。
第三十九条 部设立养老保险基金监事会,由部审计局、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和部属有关企业(单位)组成。主要负责对部基本养老保险系统统筹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部属统筹企业(单位)要依照本细则,制订本企业(单位)统筹实施方案,实施方案需按民主程序审议通过,并报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因工(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按国家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部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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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电影是深受人民群众喜爱的文化娱乐形式之一,电影产业属于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资源消耗少、环境污染小的文化产业。大力繁荣发展电影产业,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对于扩大中华文化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电影业深化改革、锐意创新,产品日益丰富、市场日益活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大部署,认真落实中央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促进电影产业的繁荣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总要求,牢牢把握正确导向,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走中国特色电影发展道路,以丰富产品和加快产业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数字化技术为支撑,以现代化基础设施为依托,以科学化管理为保障,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大力推动我国电影产业跨越式发展,实现由电影大国向电影强国的历史性转变。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正确方向、科学发展。准确把握电影的意识形态和文化商品双重属性,发挥电影的审美娱乐和教育双重功能,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艺术创作生产双重规律,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2.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大众。着眼于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多样性精神文化需求,着力丰富产品、繁荣市场,提高质量、改善服务,引导消费、促进增长。

3.坚持市场运作、政府推动。充分发挥市场在推动电影产业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多渠道筹集资金。强化市场运作与政府扶持相结合、产业经营与公益服务相结合,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加强法制建设,大力推动体制机制创新、艺术创新、科技创新、经营创新和管理创新,立足国情,学习借鉴世界优秀文化,不断增强电影产业发展的生机和活力。

4.坚持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紧紧抓住电影产业改革发展的关键环节、重点问题,着力实施好精品战略、骨干企业品牌战略和重点工程、重要项目带动战略,以点带面,努力增强电影产业的整体实力、竞争力和影响力。

(三)发展目标。

总体目标是:到2015年底,通过改革创新、加大投入、加快发展,建立健全市场公平竞争、企业自主经营的电影产业运营体系,市场运作、企业经营、政府购买、群众受惠的电影公共服务体系,依法行政、科学调控、保障有力、管理有效的电影行政管理体系和覆盖城乡的电影数字化发行放映网络,全面提高电影的创作生产能力、经营管理能力、科技创新能力、公共服务能力和国际传播能力,多出精品、多出人才、多出效益,不断满足城乡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1.创作经营能力和品牌影响力显著提高。形成若干主业突出、品牌名优、实力雄厚、竞争力强的大型骨干电影企业。

2.科技支撑作用显著增强。电影科技研发和质量检测工作得到加强,技术标准体系和技术服务监管平台建立健全,电影数字化技术装备水平大幅提高,电影制作加工质量明显改善,电影数字化转换、修护、存储、传输、放映,动画软件开发等取得重大进展。

3.基础设施建设明显改善。电影数字化发行放映网络日益完善。电影院规模迅速扩大,基本实现全国地级市、县级市和有条件县城的数字影院覆盖。2009年至2012年基本完成地级市数字影院建设改造任务,完成部分县级市数字影院建设改造任务;2013年至2015年基本完成县级市和有条件县城的数字影院建设改造任务。东部地区和有条件的地方可率先建设。

4.产品丰富多彩。电影质量大幅提高,产量稳步增长,形成多类型、多品种、多样化的创作生产格局,确保每年推出一批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精品力作。

5.产业综合效益明显增长。国产影片市场规模和份额持续扩大,观众人次、放映场次倍增,投入产出良性循环,电影经济总量年均增长速度达到20%以上,同时带动相关产业发展,衍生产业链条明显加长,综合效益显著增长,使电影产业成为我国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6.公共服务能力显著加强。加强农村和学校数字电影院线建设,改善放映条件,提供公益服务,确保每个行政村每月放映一场电影,确保每个学期为中小学生放映两场爱国主义教育影片。

7.国际竞争力日益提高。积极推动电影走出去,培育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电影国际传播企业,开发适应国际市场需求的国产影片;通过在境外举办公益性的中国电影展、参加国际电影节和组织商业性的海外推广营销活动,不断提高国产影片的国际影响力、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不断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
二、主要措施

(一)大力繁荣创作生产。

在数量稳定增长的同时,更加突出提高质量,面向群众、面向市场,大力实施精品战略,努力多出优秀作品。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精心组织生产好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讴歌真善美、鞭挞假丑恶,反映现实生活和人民主体地位的重点影片,着力强化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的有机统一,充分发挥电影在振奋精神、增强信心、凝聚力量、促进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积极扶持现实、农村、少数民族以及少儿题材的电影故事片创作,积极促进动画片、纪录片、科教片以及适合网络、手机等新媒体新形式传播的产品的生产,努力形成多类型、多品种、多样化的电影创作生产格局。切实加强影视制作、动漫等产业基地建设,努力推进电影创作生产的集约化、规模化发展。加强特种电影的研发。进一步改进政府评奖,开展积极健康的文艺批评,努力营造良好创作环境。建立健全政府资金投入机制,继续执行电影精品专项资金等制度,使政府资金在引导创作、繁荣创作方面发挥更大的效益。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要求,继续设立电影精品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本区域重点影片拍摄项目。充分运用文化产业发展资金,加大对电影创作生产的扶持力度。

(二)积极培育新型企业。

加快推进国有电影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和公司制、股份制改造。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强政策和资金支持。以创新企业品牌为核心,以提高影片质量和市场营销能力为龙头,整合制片发行放映资源,延伸产业链条,推进跨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发展,着力培育发展一批国有或国有控股龙头骨干企业,增强国有经济控制力和活力。加快发展一大批“专、精、特、新”的中小企业。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积极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电影生产企业,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审批服务。对非公有制电影企业在投资核准、土地使用、财税政策、融资服务、对外贸易等方面给予国有电影企业同等待遇。

(三)继续扩大院线经营规模。

进一步深化院线制改革,大力发展跨区域规模院线、特色院线和数字院线。积极探索院线经营规律、营销方式和管理经验,加强全国电影放映票务系统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影院经营服务水平。着力发展主流院线市场,大力开发二级市场和社区电影市场、农村放映市场,积极开发电影的电视点播、家庭影院放映、互联网点播、手机等移动多媒体播映等市场,加快形成传输快捷、覆盖广泛、层次多样的现代电影市场体系。进一步扩大国产影片发行放映,认真落实年放映国产电影时间不低于年放映时间总和三分之二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国产影片发行放映考核奖励。继续执行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制度,用于加强电影行业宏观调控和促进国产电影发行放映。

(四)大力支持城镇数字影院建设。

将城镇数字影院建设和改造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精神文明建设总体部署,纳入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推进。坚持政府推动和市场运作相结合,采取信贷、税收优惠、补贴奖励等多种手段和措施,加强城镇数字影院建设,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建设商业影院和社区影院。国家给予必要资金支持中西部地区中小城市及县城的影院建设,各地对建设项目选址、立项、征地、投入、办证等给予大力支持。对城镇数字影院建设使用国有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给予土地供应支持,其中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法律法规规定以协议方式供地。投资者要专地专用,不准改变用向。
(五)鼓励加大投融资政策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电影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积极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拓展适合电影产业发展的融资方式和配套金融服务;对符合信贷条件的电影企业,金融机构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支持具备条件的电影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利用银行贷款等多种融资手段,多方面拓宽融资渠道,扩大规模,壮大实力。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国有和国有控股电影企业重组上市。积极探索建立电影风险投资机制,各地可以利用中小企业创业、发展等投资基金支持电影风险投资,鼓励大型企业通过参股、控股等方式投资电影,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团体依法发起组建各类电影投资公司,努力培育电影领域战略投资者。

(六)积极推动科技创新。

鼓励开展电影产业领域基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新技术研发和应用,努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电影技术创新体系,鼓励电影技术企业开展电影技术研发和基础设施设备改造。实施电影数字化发展规划,大力推广数字技术在电影制作、发行、放映、存储、监管等环节的应用。提高国家中影数字电影制作基地的经营管理水平,形成集约化生产能力。引进消化吸收国际先进技术,加强自主创新,加快完善符合我国电影产业发展要求的数字电影标准体系,提高电影数字设备国产化水平。研究开发数字电影技术服务体系,加快建设全国和省级电影数字化服务监管平台,完善0.8K数字电影流动放映,1.3K、2K数字电影放映的市场服务和技术监管系统。加快研发网络实时监控系统技术,完善数字化分发和接收系统。抓紧实施资料影片数字化修护工程,加快数字影片节目库的建设和利用。

(七)全面加强公共服务。

大力实施农村电影数字化放映工程。积极培育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农村电影院线公司和农村电影放映队,普及数字化流动放映,有条件的地方可充分利用乡镇综合文化站、村文化室建立固定放映点;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保障机制和公益版权片源保障机制,加大投入、改善服务、创新机制、加强管理,积极推动农村电影放映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鼓励电影企业深入城乡社区、厂矿、校园、军营和广场等开展公益放映活动。大力提倡电影发行放映企业采取优惠票价等多种方式满足农民工、城市低收入居民等群体的观影需求;继续加大对少数民族语言电影译制工作的扶持力度,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看懂看好电影。将观看爱国主义教育影片纳入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为学生放映的爱国主义电影所需经费从公用经费中开支,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影视教育经费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

(八)努力增强国际影响力。

积极实施电影“走出去”战略,落实国家鼓励和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优惠政策,通过现有渠道,加大对电影产品和服务出口支持力度,努力形成长效机制。加快培育海外营销的市场主体,加大国产影片海外推广营销力度,拓展渠道,完善网络,探索建立国产影片海外推广营销体系,推动国产影片进入国际主流电影市场;支持电影企业、电影作品参加重要的国际电影节展和交易市场,进一步办好“上海国际电影节”等活动;推动“中国电影频道”等采用频道时段合作、有线电视网络租用及互联网等新媒体手段加快海外落地步伐,扩大用户规模;积极与各国政府、国际电影节展组委会、电影机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等建立广泛友好的合作推广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外合作拍片,继续举办好中国电影展等活动,努力增强国际影响力。

(九)不断完善监管体系。

抓紧推动建立完善促进电影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重点推进电影产业促进法的制定和公布实施,制定和完善深化电影改革的相关配套政策。加快地方电影行政管理职能归口划转工作,着力推进各级广电部门进一步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电影行政管理体制,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强化市场准入管理,严把立项、备案、审查、发行放映和播出等关口,规范互联网电影传播秩序。切实加大执法力度,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强化监管,防控各种形式的非法电影,坚决打击电影走私、盗版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规范放映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统一规范电影产业数据统计工作,保证电影市场信息全面、准确、公开、透明。充分发挥电影行业协会、专业学会等社团组织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树立良好形象。

(十)大力加强队伍建设。

创造条件,完善措施,积极发展电影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加强在职人员的学习培训和实践锻炼,努力造就遵纪守法、爱国敬业、德艺双馨、技艺精湛、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优秀人才,重点加强创作、技术、经营、管理等各类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高度重视青年人才的培养和使用,不断优化人才队伍结构。高度重视既懂艺术又懂现代信息技术的复合型人才,既懂经营管理又有外语交流能力、熟悉国际运作的外向型人才的培养。积极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优秀电影人才脱颖而出的体制机制。

三、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要从全局高度,充分认识繁荣发展电影产业的重要意义,将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总体规划和布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完善配套,强化措施,推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要按照本意见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确保取得实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沟通协商,密切配合,尽快制定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和办法,并切实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级广电部门要切实强化责任意识,认真抓好具体实施工作,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我与土耳其共和国就土耳其在香港特区保留总领事馆问题换文的备案函

中国 土耳其


关于我与土耳其共和国就土耳其在香港特区保留总领事馆问题换文的备案函


(签订日期1997年5月28日 生效日期1997年7月1日)
国务院:
  我与土耳其共和国政府已于一九九七年五月八日就“九七”后土耳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换文达成协议。现送上土方照会(英文)影印件和我方复照(中方)副本,请予备案。土方照会正本已存外交部。

 附件:       土耳其共和国就土耳其在
         香港特区保留总领事馆问题换文的备案函

土耳其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土耳其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大使馆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九日第403.06/298-59号照会,内容如下:
  “土耳其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土耳其共和国政府确认,经过友好协商,并考虑到两国业已存在的友好合作关系,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就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之日起土耳其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土耳其共和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注意到土耳其共和国驻香港总领事馆同时在澳门执行领事职务的情况,并同意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之日起,土耳其共和国继续执行该职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土耳其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土耳其共和国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的运作将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领事事务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予以处理。
  如蒙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接受上述内容,本照会及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九七年五月八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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