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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禁止赌博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9:40:01  浏览:87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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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禁止赌博条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禁止赌博条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85年5月29日福建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1985年6月9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禁止赌博活动,维护良好的社会风气和治安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本省的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赌博是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应予禁止。
第三条 赌资、赌具以及由赌博所得的财物,一律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没收;赌博赢入的财物依法追缴;赌债和在赌场上的借欠,一律废除。
第四条 参与赌博,属初犯、偶犯,且输赢数额较小的,由各基层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悔过,不得重犯。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行政拘留处罚。
(一)参与赌博,经教育不改的;
(二)用各种方法变相赌博,经教育不改的;
(三)拒绝或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取缔赌博的公务,尚未达到暴力抗拒程度的。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或劳动教养,也可以并处。

(一)一贯赌博,多次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二)提供赌具、赌场聚众赌博,从中牟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第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以及在赌博活动中犯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公民有权检举、揭发赌博行为,对积极禁止和检举、揭发赌博的,应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任何单位都有义务教育本单位人员不得参与赌博活动,明知本单位内有赌博活动而不禁止的,应追究主管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对检举、揭发赌博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进行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对主动交代赌博事实、检举揭发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从轻或免予处罚。
第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科处罚款、没收或追缴财物,应办理罚没手续。罚没的财物按规定上交财政。
第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十三条 本条例经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由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第十四条 本条例的应用解释权属省公安厅。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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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契税实施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契税实施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



《吉林省契税实施办法》已经1998年2月13日省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的契税征收机关、纳税义务人以及与征缴契税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承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即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即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和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三)房屋买卖。即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四)房屋赠与。即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五)房屋交换。即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
第五条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第六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按照前款征收契税。
第八条 契税税率为5%,居民个人购买住宅房屋的,契税税率为3%。
第九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十条 契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契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业务办公、教学、医疗、科学试验和科学研究以及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二)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公有住房,免征契税。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仍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三)因不可抗力(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
(四)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免征契税;
(五)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第十二条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第十三条 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
第十四条 个人申请减免契税的,由市、县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单位申请减免契税的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并送同级财政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前款所指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包括有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及由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凭证。
第十六条 纳税人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日。
第十七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第十八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第十九条 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
第二十一条 征收机关可以根据征收管理的需要,委托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代征契税。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土地出让费用、成交价格以及其他权属变更等方面的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
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为契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代扣代缴税款。代扣代缴义务人有义务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开发经营的房地产位置、土地面积、图纸、建设商品房面积、出售商品房数量、面积、票据等资料。
第二十三条 契税代征、代扣代缴单位,由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确定,并办理正式委托手续。征收机关可以支付一定比例的代征手续费,具体比例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契税上手白契的追缴期限以追验到上一手白契为止。
第二十五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之前订立房屋转移契约(合同)的,按原《契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有关契税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征收机关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征收费。
第二十七条 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10月1日至本办法发布前的契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本省以前有关契税的各项规定同时废止。



1998年2月27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1993年12月20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50号文,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下发后,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都做了认真的贯彻和部署,但是也有些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尚没有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进行具体布置和安排,以致重复性事故尚有发生,使
国家财产和企业的经济效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失。为加强中医药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通知》要求,结合中医药行业特点,对中医药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领导要真正从思想上重视安全工作,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扎扎实实地落到安全工作的实处。
二、要落实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根据国务院《通知》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机构改革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过程中,对安全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有机构和人员负责安全工作。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企业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三、企业要重视增加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用好企业技措经费,消除隐患,改善劳动条件,积极认真地解决安全生产中的各种问题。
四、要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制度建设。在总结以往安全生产经验基础上,补充完善落实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措施和各项责任制,在管理工作上要严格督促检查,防止和克服“以包代管”脱离实际的管理作风;在工作安排上坚持“三同时”(即布置、检查、总结工作的同时布置、检
查、总结安全生产工作)。在生产过程中做到不拼设备、不拼人,严格按制度办事,生产安全出现问题及时研究,服从安全,事故隐患能及时解决的要及时解决,不能及时解决的要制订措施,落实计划时间,责任到人;在事故处理上,要坚持“三不放过”(即发生事故的原因查不清不能放
过,事故的防监措施不落实不能放过,事故的责任者没有得到应有的教训不放过)。要强调制度的严肃性,强调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忽视安全生产工作,违章违纪造成的事故,必须坚决追究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五、要经常组织企业职工进行灵活多样、生动活泼的安全生产活动,利用广播站、黑板报、墙报、答题竞赛、百日无事故竞赛、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等形式,广泛宣传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实例教育干部、职工,增加全体职工的安全生产
意识,提高职工防范事故的警惕性和执行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自觉性。
六、要加强企业干部职工的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企业全体职工的安全素质。根据不同岗位、不同工种和专业特点的实际,进行所有上岗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培训,坚持无证和不合格人员不能单独值班、顶岗操作的制度。
七、现已进入冬季,企业年终工作很多,并且无旦、春节两个全民节日临近,设备开停频繁,职工精神分散,是火灾、中毒及设备、交通等事故的多发性季节,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安全教育,认真监促检查,坚持一切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措施,争取本季节不冻坏一寸管道
、一个阀门、一台设备,坚决防止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尽量减少一般事故和职业病危害,对国家财产和企业效益负责,对职工的生命安全负责。
八、为贯彻好国务院的《通知》要求,确保安全生产,请各企业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在此基础上,请各地中医药主管部门,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结果和总结材料及地区年终安全报表一起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中旬前,报我局经济协调司。我局将对有关省
、市企业的安全工作进行一次抽查,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199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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