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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8:09:08  浏览:83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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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国务院国发〔1984〕124号批转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报告》和《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已印发给你们,现根据我省具体情况,制订《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的补充规定》(附后),从今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繁重,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广为宣传。各级政府第一把手要亲自过问,分管财贸的领导要具体抓,各地都要成立利改税办公室,负责办理日常工作。各级领导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
合,以保证利改税工作顺利开展。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福建省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对地方四税,《试行办法》规定暂缓开征。我省已开征的车船使用税,仍按原规定办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暂缓开征。
二、国营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试行办法》的规定办理,自一九八五年开始执行。但对商业零售企业,福州市(不包括市辖县)年利润不超过十五万元,其他市、县年利润不超过八万元的,均为小型商业零售企业。
三、国营小型盈利企业,在核定基数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按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后的余利,免交承包费,全部留归企业。
工交企业(包括城市公用企业、商办工业、粮办工业、饲料工业、储运企业)年利润不超过二十万元的。
商业零售企业,福州市年利润不超过十万元,其他市、县年利润不超过五万元的。
超过上述条件的,且税后余利超过一九八三年合理留利较多的(一般按合理留利百分之五十以内掌握),国家还要收取一定数额的承包费。
四、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和饮食服务企业,按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以后,除饮食服务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比第一步利改税办法(所得税率百分之十五)多缴的部分,可由同级财政列作预算支出,拨给企业主管部门,用于网点建设、技术改造和重点扶持以外,其余
企业多缴部分不再办理预算支出。
五、对商办的需要扶持的专门生产酱■、醋、腌腊、酱菜、豆制品、蜜饯、干菜、调料(不包括味精)、儿童食品以及饲料加工等企业,在一九九○年以前减半征收所得税,税后余利全部留给企业。对肉联厂、糖果糕点厂、粮油加工厂和中药加工厂,在一九九○年以前征收所得税后的
余利,全部留给企业,不再征收调节税和承包费。
工业小型企业符合以上范围的,设备简陋需要扶持的,可以比照办理。
上述企业的留利比原来留利增加的部分,作为专项改造基金,用于技术改造和发展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六、对建筑安装企业、出版企业,原则上保留原来的留利水平,实行第二步利改税比第一步利改税多缴的所得税,采取减征的办法处理。
七、对县办小水电企业,实行利改税以后,企业上交的所得税、调节税和承包费,全部留给县转存预算外“县办小水电收入”专户,由县统一用于发展电力事业。
八、对企业留利,要体现鼓励先进、奖勤罚懒的原则,留有后劲。
对企业留利的分配和使用,要照顾到一九八三年的基础,对从增长利润中留用的利润,按照《试行办法》规定的原则处理,优先用于新产品试制、生产发展基金的需要。减免的承包费和调节税,应主要用于新产品开发试制、技术开发改造和发展生产等方面。具体建立五项基金的比例,
由企业主管部门核定,报财政部门备案。
九、国营企业归还技措性借款和基建、改建、扩建项目借款、仍按我省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十、实行第二步利改税以后,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各级政府、各主管部门和各企业单位,都不得自行扩大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十一、厦门经济特区内的国营企业,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的征收办法另行通知。
十二、实施《试行办法》的财务会计处理和有关税收的具体征收规定,由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另作补充制定。
十三、本办法自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起试行。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1984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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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巢湖市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巢湖市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巢湖市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各级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防止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通常包含以下几种情形:
(一)违反宪法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损害国家、集体的荣誉和利益的;
(四)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三条 我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下称“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依据履行的职责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
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的,由主责单位负责牵头组织。
第四条 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承担本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具体事务。
市、县(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承担本级政府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 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按照“谁发现、谁负责,谁相关、谁处置”的要求,遵循“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责任落实”的原则,履行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义务。
第六条 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坚持市、县(区)分级负责制,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各责任主体依职责澄清,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各级公安、广电、通信以及新闻、互联网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对各种媒体信息发布行为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做好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
第七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搜集发现机制。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建立日常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监管机制,并畅通公众反映渠道,及时发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及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发现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要迅速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必要时,应该协调公安、广电、通信以及新闻、互联网管理等部门依法采取措施控制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继续传播。
第八条 建立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评估机制。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发现或收到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该立即进行评估。经评估,确认是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与本单位相关的,应做好处置澄清工作;不属于本单位澄清范围的,及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或公共企事业单位。难以确认的,报主管部门确认。
第九条 建立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审批制度。
以市政府名义澄清的,须经市政府批准。
以市政府工作部门名义澄清的,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批准;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市政府批准。
以县(区)政府名义澄清的,须经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准;涉及市政府部门职责和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市政府批准。
以公共企事业单位名义澄清的,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需上一级批准的,按照相关规定和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条 规范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渠道。澄清信息应通过门户网站或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对外发布;同时,根据需要选择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其他方式发布,必要时,经批准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
第十一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处置机制。对确认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该迅速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其中:
(一)通过互联网传播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互联网管理、公安等部门,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
(二)通过广播、电视传播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新闻、广电等行业主管部门,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
(三)通过报刊传播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新闻及行业主管部门,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
(四)通过手机短信传播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公安、通信部门及相关通信企业,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
对已经造成不良影响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相关单位要制定舆情疏导方案,做到正面引导,主动及时公开相关政府信息,降低或者消除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十二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巢湖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刊载有关澄清内容,不得传播、炒作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机关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分别给予其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直至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辞退的处理。
(一)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公开政府信息不准确,造成社会传播、散布相关的信息不真实、不完整的;
(二)未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公开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造成社会传播、散布相关的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
(三)未及时发现与本单位职责相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
(四)对知道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澄清或协助澄清的;
(五)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中其他违反效能建设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未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或者未及时发现、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等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传播、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全市各行政机关根据本办法制定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具体办法。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具体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田成有:打官司要的不是一张白条
???? 专访云南高院新闻发言人、副院长田成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唐时华


2008年12月,云南省各级法院执行工作开展得如火如荼,作为地处边疆的云南法院,有84379件执行积案,排名全国第六位,这给云南高院带来了巨大的工作压力。同时,云南随即出台的执行追究制度、执行督导制度、执行救助机制等创新机制也在铺天盖地的全国执行新闻中格外引人注目,很多媒体纷纷报道、转载。近一个月来,云南法院的执行情况究竟怎样,下一步有何打算?对此,社会民众十分关注。12月26日,记者专访了刚刚结束新闻发布会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田成有副院长。



记者:田副院长,您好!请您介绍一下近一个月来云南省清理清理执行积案工作的数量情况?

田成有:简要来讲,近一个月来云南全部的84379件执行积案中,共执结6182件,执行结率为7.33%。其中在12115件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中,已执结4617件,执行结率为38.1%。在10248件重点案件中,已执结987件, 执行结率为9.63%。



记者:在此次清理执行积案过程中,云南出台了一些创新的措施,能简单说说吗?

田成有:我简单说一下其中的几个措施:

一是上下左右联动,形成执行大格局。云南除了比照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19家成员单位外,还结合云南实际,增加了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等单位和部门,使全省的成员单位达到了33家。各州市、县还结合当地案件的特点和开展工作的实际需要,增加了乡镇党委和政府、派出所等相关部门。

二是分类指导、对症下药。云南高院制订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工作方案和指导意见。12月6日,省法院执行局召开昆明市两级法院院长和和执行局长座谈会,共同研究清理积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方法。12月25日,省法院再次召开全省法院执行局长座谈会,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探讨不同类型积案的不同结案方法。一些地方还结合地方实际出台了有自身特点的措施,如红河州把执行调解纳入了该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以奖代补”政策。

三是建立健全督导制度。云南高院云南高级法院领导班子和副厅以上领导对全省十六个州进行分片包干督导检查。对进展缓慢、成效不大的州、市、县,限期整改、限期结案。连续三个月排名后三位的,政法委书记和法院院长分别向上一级机关作检讨,上级政法委和法院可视情况通报批评,必要时将直接问责。

四是司法专项救助体系加快建立。云南省高级法院通过与民政厅协商,以云南宣威市为试点,积极尝试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机制,加强司法救助制度与基本生活补助、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积极将符合条件的涉诉人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解决其医疗难等问题。

记者:目前云南法院在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存在那些问题和困难,就群众关心的问题,下一步执行积案工作有什么安排?

田成有:困难主要有三个:一是全社会的法治意识、诚信意识还有待继续加强,部分被执行人不仅不自觉履行,还采取各种办法对抗执行,有的地区暴力抗法事件还时有发生,为此,近一个月来,我们与公安、检察机关配合,对恶意逃避、抗拒执行的犯罪分子,公开逮捕2人、起诉2人、司法拘留14人;二是部分协助执行工作、联动机制还有有待进一步加强,一些具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不配合,甚至帮助当事人藏匿、转移财产。三是执行力量的配备和执行规范建设仍有待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人员工作作风、执行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改进和提高,执行的人员、车辆、经费还不能满足活动的需要。

下一步的工作我们准备在春节前开展一次专项执行活动,执结一批涉及特殊困难群体、拖欠民工工资和“三养”案件,召开一次兑现大会。让涉案民工有钱回家,涉案特殊群体过好春节。真正把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做成一项顺民意、解民忧、得民心的“民心工程”。



记者:云南近期的清理执行积案工作,通过法院和新闻媒体的宣传,群众十分关注,请就此谈一谈您对“执行难”问题的看法?

田成有:长期困扰人民法院的执行难问题是当今社会的头等老大难问题,是全国人民关注的热点、焦点。这个问题长期使法院不堪重负,怨气冲天,怨声载道。当事人打完一审打二审,交完诉讼费交执行费,再赔上时间和精力,最后落个执行不力、执行不了,老百姓怎么看待我们的法律。打官司要的不是一张白条,要的不是判决成为兑现不了的空洞的东西。

执行问题再不下决心花大力气解决,不仅是对司法权的严重冲击,是对百姓权利的严重损害,而且人民法院将会陷入非常尴尬和被动的艰难困境,必将积压很多矛盾,给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带来严重的冲击和危害。从维护群众利益,维护法律公信力和权威性,维护社会安定和谐的高度看,我们必须痛下决心,彻底解决执行难这个“顽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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