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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49:58  浏览:90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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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税总发〔2013〕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2013年5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以下简称《决定》)。为贯彻落实《决定》的要求,深入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转变税务系统职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提高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要性的认识。改革仍是我国目前最大的红利,行政审批制度是改革的切入点和突破口,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对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激发市场、企业和社会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具有重要意义。税务部门要在思想和行动上与中央精神保持高度一致,通过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给经济注入活力、增强动力,为税收事业发展做出贡献;同时,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也是对税务部门改进服务、加强管理的检验,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落实,不走过场。
  二、认真落实取消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各项要求
  《决定》取消了“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以及“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的核准”等3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对办理税务登记的核准”项目是依据《税收征管法》设立的,国务院已依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6月29日已完成该法修订程序,但取消该项目名称有待国务院公布)。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任何一级税务机关都不得截留,必须原原本本、认认真真地贯彻落实到位。要把落实取消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情况,作为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的重点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好的要坚决予以纠正,严肃追究责任,确保执行到位。要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有关税收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防止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由于与该审批事项相关的依据未作相应修改或废止,造成实际执行不到位、取消未落实。要深入研究加强后续管理问题。研究制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和服务措施,调整征管信息系统的相关征管流程,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切实转变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避免陷入一放就乱、一乱就收、一收就死的怪圈。
  三、 坚定不移推进税务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新形势和新要求,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税务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继续简政放权,坚决摒弃将加强管理简单地等同于行政审批的片面思维,切实将税务管理的重点和方法从事前审批转入到事中监控和事后监管上来。税收规章和规章以下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均不得设定行政审批;对行政审批项目实行目录化管理,凡不在目录上的事项一律不得实行审批;各级税务机关如有自行设立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包括审批、审核、批准、认可、认定、同意、核准、登记、事前核准性备案、发证、告知、注册、验证、验收、年审、年检等各种批准形式),要立即进行彻底清理。对核准、备案等事项,要细化标准,对外公开,方便纳税人自主办理,不得变相搞审批。着力推动管理理念、管理职能、管理方式和管理作风的转变,加快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税务机关。
  要坚持管放结合,真正下决心把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还权于企业、回归到市场、交还给社会、下放在基层,激发各方面活力;在放权的同时必须加强监管,把该管的、能管的坚决管住管好管到位。要坚持优化服务,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给合起来,贯穿于职能转变的全过程,切实提高为纳税人服务的水平。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包括行政审批权在内的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制约,确保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不断提高税务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涉税2项).doc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n12342973.files/n12342974.doc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7月11日



附件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涉税2项)

序  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   注


1
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
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取消


2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
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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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石油企业申请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等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石油企业申请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国家工商局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石油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石油企业的登记管理,保障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石油企业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企业设立、变更和撤销的审批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设立、撤销全民所有制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和增设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厂处级单位,由总公司审批。石油企事业单位设立、撤销劳动服务企业和其他集体所有制企业,按国家和总公司有关规定审批,涉及行业归口管理的
,应经有关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上述企业的变更事项,均由原审批机关核批。
设立公司的审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应根据企业及分支机构承担经济责任的形式和隶属关系,按照下列原则申请:
1、总公司直属的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按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2、企业内部下属生产建设单位和辅助生产单位,执行指令性计划,只为内部提供产品和劳务,没有对外经营活动,由企业统一核算的,应作为企业法人的组成部分,不单独办理营业登记;为企业内部提供产品和劳务,兼有部分对外经营业务,并由企业法人承担经济责任的,应当按规
定申请办理营业登记。
经总公司批准,由总公司直属企业设立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应按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3、总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扶持兴办的劳动服务企业和其他集体所有制企业,均以其扶持兴办单位为主管部门,以独立核算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实体为单位申请企业法人登记;集体所有制企业所属厂点均为非独立核算单位,由隶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对其统一管理、统负盈亏。集体企
业均不得列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分支机构。
4、总公司直属事业单位和企业内部事业单位,承担内部科研设计任务,由总公司或企业核拨经费的,不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营业登记,并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主要承担内部科研设计任务,兼有部分对外经营业务,总公司或企业仍核拨部分经费的,申请办理营业登记;实行企业化经营
,总公司或企业不再核拨经费的,经总公司批准,申请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企业应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三、关于登记主管机关
1、总公司直属企业,名称冠“中国”字样的,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或由其核转。其他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到企业机关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需在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的,应征得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并由其核转。
2、总公司直属企业下属的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办理营业登记的,可与直属企业一并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或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到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石油企事业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企业,可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到企业所在地工商行
政管理局登记。
3、石油企事业单位扶持兴办的劳动服务企业的其他集体所有制企业,在该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
四、登记材料及申请登记的程序
企业申请登记应按登记法规的要求,准备登记材料,并办理审批手续。总公司直属企业的下列登记材料应由总公司审核或出具,并按下列要求办理:
1、企业章程。章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拟定,一律采取条款形式,经企业职代会或局(厂、公司)务会讨论通过后,一式六份,以企业正式文件呈报总公司。章程由总公司企业管理局初审,经计划、财务、劳资、经销、基建、人
教、办公厅等部门会审后,报主管总经理审定批复。
2、资金信用证明。该证明是企业注册资金真实性的凭证。企业注册资金为企业实有资金,应由财务部门核实资金来源,包括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其中固定资金按净值计算。注册资金应与财务报表一致。由企业列出资金细目,经总公司财务局审核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国有资
产认定证明,并由财政部门出具资金信用证明。贷款和借款不得列入注册资金。
3、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从业人员情况表。表中内容应与干部任免填写的内容一致,经总公司人教局审定盖章。
4、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证明。企业住所应填写企业主要办公地址,经营场所应填写企业经营地址(不包括住宅),并附房产证复印件;租用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应提交租房协议和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在当地办理产权登记的,由地方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企业登记材料准备齐全后,报总公司企业管理局。企业管理局分送有关部门会审后,由总公司填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并呈报总经理审定签署后,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核准登记后,企业应将全部登记材料的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副本)报总公司企业管理局一份备案。
各石油企事业单位依照上述审批手续,对所属企业和所扶持兴办的劳动服务企业及其他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审批作出具体规定。
五、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统一管理企业申请登记事务。法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国家有关企业登记管理法规和本通知的规定,针对企业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并负责贯彻实施。
2、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申请登记、年检手续,并对企业扶持兴办的劳动服务企业和其他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登记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登记材料进行审查。
3、及时对企业下属单位经营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制止违法经营,避免法律风险。
4、负责沟通企业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关系,联系有关登记事宜。
企业有关业务部门应按统一要求协同法律机构出具或审查涉及部门业务的登记材料。
六、总公司企业管理局负责归口管理总公司系统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工作。
以上通知,各石油企业应认真执行,执行中出现新的问题,及时与总公司企业管理局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联系解决。



1991年3月20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制发《北京市皮革行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制发《北京市皮革行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市二轻工业总公司、皮革工业公司、财政四分局:
为提高本市皮革行业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增加附加值高的产品,提高制革及革制品企业经济效益,根据京财工(1990)986号《关于1990年取消猪皮补贴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由市财政局设立专户,建立北京市皮革行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现将基
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皮革行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一、基金主要用于本市制革及革制品工业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扩大出口创汇等投资少、见效快,经济效益显著的技术改造、技术开发项目。
二、基金主要实行有偿使用,借款期从借款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两年,收取少量占用费,借款月费率为4.5‰,费随本清,国营企业借款本金和占用费,由企业自有资金归还。极个别企业用自有资金归还确有困难的,由主管部门及财政四分局审核借款,报市财政局批准,允许用借款
项目新增加的利润归还一部分。
三、使用基金的审批程序。企业申请使用基金借款,应按技术改造,技术开发项目管理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后,由市皮革公司统一审查汇总平衡后报市财政四分局审批。经批准后,企业应填写借款申请书一式五份(见附件一)及借款协议书一式五份(见附件二),由市皮革公司审
查签章,二轻总公司担保后,经财政四分局审批后,由市财政局办理划拨资金手续。
四、借款单位应按协议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并按规定期限归还。如有挪用除收回全部借款外还应加收占用费一倍以上的罚金。对未按期归还并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加收一倍占用费。企业归还借款,应归还市财政局工管处在财政资金分局开设的专户,工商行百万庄分理处,帐号为0
14-144219-27并注明收款单位:市财政局工管处,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归还皮革行业发展基金借款。
五、企业借款项目完成竣工后,应填制“借款项目竣工结算报告表”(附件三)一式四份,分别报送主管部门及财政四分局、市财政局工管处。市皮革公司、财政四分局应对借款单位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按规定还款时间督促还款。市皮革公司应在年度终了200内
将借款企业的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报市财政四分局、市财政局工管处各一份。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199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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