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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墨西哥合众国联合声明(全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3:05:19  浏览:84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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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墨西哥合众国联合声明(全文)

中国 墨西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墨西哥合众国联合声明(全文)



  2013年6月4日,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和墨西哥总统培尼亚在墨西哥城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墨西哥合众国联合声明》。联合声明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墨西哥合众国联合声明

  应墨西哥合众国总统恩里克·培尼亚·涅托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于2013年6月4日至6日对墨西哥进行国事访问。这是培尼亚总统就职以来接待的第一起国事访问。

  访问期间,习近平主席同培尼亚总统在亲切友好的气氛中举行会谈。两国领导人就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坦诚深入交换了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习近平主席受邀在墨西哥参议院发表演讲并接受墨西哥城联邦区政府长官授予的墨西哥城城市证书、奖章和钥匙。应培尼亚总统的邀请,习近平主席参观了奇琴伊察古城遗址。

  习近平主席和培尼亚总统于2013年4月6日在中国海南三亚举行的会谈中表示,中墨自1972年建交以来,双边友好合作关系不断发展,各领域互利合作成果丰硕。当前,两国合作机制日益完善,有条件将中墨关系提升至新的水平,造福两国人民。

  鉴此,习近平主席和培尼亚总统同意将中墨战略伙伴关系提升为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中墨同为文明古国,共同面临着发展经济和改善民生的任务,上述决定将推动中墨关系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在此框架下,双方商定如下:

  政治对话

  一、双方通过就双边、地区及全球事务保持顺畅和密切的政治对话,巩固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两国领导人保持经常接触,包括在国际会议和论坛中进行双边会晤。

  二、两国领导人同意加强部级官员互访,以推动在各自主管领域开展具体合作。墨方宣布墨西哥农牧业、农村发展、渔业和食品部长将对华进行工作访问,并参加2013年6月举行的中国-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农业部长论坛;墨旅游部长将于2013年7月对华进行工作访问。中方对上述访问表示欢迎。

  三、双方同意进一步巩固中墨政府间两国常设委员会(下称两国委员会)的作用,推动、协调和跟踪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发展。双方将派高级别代表团出席于2014年在墨西哥举行的两国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两国委员会下设各分委会和工作组在会期之外,应保持积极对话和经常性接触。

  四、两国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将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间两国常设委员会2011年至2015年共同行动计划》和本联合声明规定的各项举措的落实情况。

  五、两国领导人表示将巩固中墨战略对话机制,将其作为深化互信和就战略性议题开展双边对话的框架。

  六、双方认为,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意味着更积极的对话和接触,因此推动双方立法机构、各级政府以及全社会的参与至关重要。双方对旨在进一步巩固中墨关系的主张表示赞赏。

  七、墨方表示坚定奉行一个中国原则,重申墨西哥政府关于台湾和西藏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立场,西藏事务属于中国内政。中方对此表示赞赏和感谢。

  八、习近平主席对培尼亚总统出席博鳌亚洲论坛2013年年会表示赞赏,这是墨西哥总统首次参与这一重要对话平台。作为加强两国政府就全球重大挑战进行对话的渠道之一,中方欢迎墨方继续应邀派高级代表团参与博鳌亚洲论坛年会。

  九、两国领导人表示,中墨共同致力于多边主义,愿加强在联合国、二十国集团、亚太经合组织等多边机制中的对话和磋商,协调立场,提出共同倡议,就重大全球性议题达成共识。墨方支持在中国举办二十国集团峰会。

  十、双方一致同意推动中国同拉美和加勒比地区整体合作,为成立中拉合作论坛作出共同努力。

  经济发展与竞争力

  十一、两国领导人一致认为,两国贸易和各自市场对中墨经济发展、创造贸易与投资机会和人民福祉有着重要作用。双方指出,两国贸易和双向投资增长明显,但仍应制定相关战略,创造良好环境,促进双边贸易和投资健康、稳定和平衡发展。

  十二、两国领导人表示将作出长期持续努力,推动双边贸易及双向投资平衡增长。双方同意由中国有关政府部门和墨西哥经济部牵头推动以下工作:

  (一)成立企业家高级别工作组,由两国部级单位指定的知名企业家组成,以推动和深化两国经贸关系,并在贸易、投资及合作领域寻找新的商机。

  (二)加强中国商务部和墨西哥经济部双边高层工作组的建设,发挥其作为双边经济领域对话机制的积极作用。两国领导人重申,该工作组应每年召开一次正式会议。

  十三、墨西哥经济部希望在墨驻华使馆内下设一个专门负责墨中经济事务的部门,墨农牧业、农村发展、渔业和食品部派员参与,双方对此表示认可。

  十四、双方完成了相关手续以满足卫生条件,使墨西哥猪肉得以进入中国,墨方对此表示祝贺并希望推进完成类似手续,使墨西哥其他商品进入中国市场。中方表示支持更多的墨西哥商品进入中国市场。

  十五、双方就墨西哥各类龙舌兰酒对华出口达成共识,并分别责成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部门和墨西哥经济部尽快采取措施加以落实。

  十六、两国领导人指出,双方就解决涉及纺织和服装产业的有关问题达成一致具有重要意义,并指示双方工作层尽快寻求解决方案,切实造福双方。

  十七、两国领导人认为成立相应机制为两国海关合作提供便利、加强管理十分重要,并一致同意应该利用两国委员会经贸分委会海关工作小组增进相互了解、确定合作方向以及分享实践中的最佳经验。

  十八、双方表示,两国旅游合作潜力巨大,发展旅游合作有利于密切中墨两国人民的关系,并一致认为促进两国空中交通便利、加强相互旅游宣传推广及深化两国旅游主管部门间的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十九、双方同意,以墨西哥旅游部长即将对中国进行的访问为契机,进一步推动双边旅游合作,制定合作框架,促进双向游客往来规模不断扩大。

  二十、双方表示,将积极鼓励两国航空公司开拓中墨航空运输市场,新增或加密两国间直航航班航线,以继续改善两国间空中交通。中方注意到,墨方希望中方航空公司在中国和墨西哥间开通直航。

  二十一、双方商定,将本着对等精神,继续共同努力增加两国游客和商务人员往来。墨西哥政府已采取便利措施向中国商务人员颁发十年多次入境签证,增加了中国商务人员赴墨人数。

  二十二、在培尼亚总统2013年4月访华期间,墨西哥石油公司同意通过中国联合石化向中方出口石油,此外墨西哥石油公司还与新兴际华集团、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等中国企业签署协议,其后两国能源领域的经验交流与合作日益密切,两国领导人对此表示满意。同时,双方希望上述协议能尽快推动双边贸易关系,增加企业间接触,促进两国能源领域发展及创造就业。

  二十三、两国领导人对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和墨西哥投资贸易局决定于2015年在墨西哥举办第九届中拉企业家高峰会表示欢迎,一致认为该高峰会对增进双边贸易与投资有重要意义,同意为这一重要活动的成功举办提供必要支持。

  文化、教育、科技和社会发展

  二十四、两国领导人强调,应加强推广双方文化资源,使其成为增进两国人民相互了解的桥梁。促进两国传统和新兴领域文化、艺术交流以及文化产业合作。为此,双方决定修订并根据情况更新现有的双边协议、协定和合作制度框架,更好利用该领域蕴藏的大量机遇。双方对墨西哥中国文化中心正式成立表示祝贺。

  二十五、两国政府将重点加强包括西班牙语和汉语教学在内的教育交流。双方将大幅增加奖学金项目,积极推进两国大学、研究中心和地方政府间交流。为此,中方承诺未来三年向墨方提供总计300个政府奖学金名额,墨方对此表示感谢。同时,双方对墨西哥国立自治大学在北京外国语大学设立墨西哥研究中心表示欢迎。

  二十六、两国领导人一致同意加强青年交流,增进青年对双边合作重点领域的认识及对对方文化的了解。

  二十七、中墨两国政府将推动双方在清洁和可再生能源、城区环境污染防控、生物技术、纳米技术、预防传染病和水资源利用等重点领域的合作。中国科技部和墨西哥国家科技理事会将分别牵头两国政府有关部门,规划一系列具体项目,并由两国委员会严格跟踪其执行情况。

  二十八、中国国家能源局与墨西哥能源部将于2013年下半年在华召开能源工作组第三次会议。双方拟将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及清洁煤、二氧化碳捕获与封存等清洁技术作为合作重点,并通过磋商确定其他合作领域。

  二十九、双方同意今后就联合开展科研项目签署合作协议,以促进两国科学界和中小企业间交流,共同开展高水平科技研究。

  三十、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和墨西哥在经济和社会领域面临相同挑战。两国政府将重点致力于经济的可持续和包容性增长,减少贫困、贫富差异和改善人民福祉。为此,指示本国有关部门采取行动,促进上述领域合作和经验交流。

  三十一、在两国领导人的见证下,双方签署了以下协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墨西哥能源部关于能源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墨西哥合众国经济部关于成立中墨企业家高级别工作组的意向声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墨西哥合众国经济部矿业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墨西哥合众国经济部关于在高层工作组机制下设立新兴产业经贸合作工作小组的谅解备忘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墨西哥合众国通信交通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墨西哥合众国经济部关于加强贸易救济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7、《中国社会科学院与墨西哥国立自治大学合作框架协议》

  8、《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与墨西哥投资贸易局关于中国-拉美企业家理事会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9、《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与墨西哥投资贸易局关于共同举办第九届中国-拉美企业家高峰会的谅解备忘录》

  10、《中国进出口银行、墨西哥国民银行与墨西哥国家石油公司框架协议》

  11、《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墨西哥外贸银行合作协议》

  12、《新兴际华集团与墨西哥石油公司合作意向书》

  三十二、两国领导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关于海关行政互助与合作的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关于为学生继续学习而相互承认学历、文凭、学位的协议》近期生效表示欢迎。

  三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对墨西哥政府给予他本人及代表团的热情友好接待表示感谢,并邀请培尼亚总统在2014年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

  本联合声明于二0一三年六月四日在墨西哥城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墨西哥合众国

                             主席            总统

                             习近平       恩里克·培尼亚·涅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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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黄山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2001〕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黄山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六日


黄山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为保障职工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黄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可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一)已经参加黄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
(二)已经参加黄山市城镇职工医疗救助的单位;
(三)不符合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
(四)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
(五)基本医疗保险平均月缴费工资在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上的单位。
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应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填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条 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资金,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按资金来源渠道解决。企业从成本中列支,有条件的企业可以适当调高提取比例,高出部分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所筹资金由用人单位单独列帐管理。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先从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中拿出一部分为参保人员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医疗救助金,按照《黄山市城镇职工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参加医疗救助,余下部分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医疗补助。

第四条 补充医疗补助范围:
(一)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住院医疗费用进入统筹基金支付时个人自付的费用超过一定数额以上的补助;
(二)对一些门诊、购药费用较高的病种(病种目录及用药范围附后),由个人帐户支付和个人自付的门诊及购药费用超过一定数额后的补助。
具体补助标准,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规模自行制定。

第五条 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需要医疗补助的部分,先由个人垫付,原则上在结算年度末,由用人单位审核报销。
门诊医疗费用需要补助的,由本人将以往病历及相关检查资料报所在单位,填报《门诊医疗补助资格审批表》,由所在单位报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组织体检确认后,方可按有关规定享受门诊医疗补助。门诊医疗补助享受资格实行年审制度。

第六条 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建帐管理。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医疗补助经费的支出管理,并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补充医疗保险的监督管理;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审计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分配和使用。

第七条 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可视本单位情况,自筹资金,对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个人帐户自2001年起实行3年过渡性补助(每人每年不超过本人1个月工资或退休金),个人帐户过渡性补助费必须先由单位统一划转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再全额注入其个人 帐户,解决医保初始阶段个人帐户资金积累少的矛盾。

第八条 享受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就医、用药、诊疗项目范围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门诊常见慢性病病种及用药范围

一、慢性肝炎
用药范围:联苯双脂、甘草酸二铵、逍遥丸、益肝灵片、护肝宁片、澳泰乐冲剂、乙肝宁冲剂、阿昔洛韦、葡醛内酯(葡萄糖醛酸内酯)、VitC、龙胆泻肝片(冲剂)、西咪替丁(甲氰米胍)、盐酸甲氧氯普胺、地衣芽胞杆菌活菌制剂。
二、结核病
用药范围:利福平、异烟肼(雷米封)、硫酸链霉素、对氨基水杨酸钠、吡嗪酰胺、利福喷汀、盐酸乙胺丁醇、盐酸溴已新、枸椽酸喷托维林、氨茶碱、卡巴克络、三七片、氧氟沙星片(国产)。
三、再生障碍性贫血
用药范围:丙酸睾酮、左旋咪唑、654-2、卡巴克络、泼尼松、氯化钾、青霉素、氧氟沙星片(国产)、Co-丹参、醋酸地塞米松。
四、类风湿性关节炎
用药范围:泼尼松、阿司匹林、雷公藤、雷公藤多苷、左旋米唑、布洛芬(片、胶囊)、索米痛、萘普生、吲哚美辛、硫唑嘌呤、甲氨喋呤、环磷酰胺、硫糖铝、复方氢氧化铝。
五、慢性肾炎(肾盂肾炎、间质性肾炎、肾病综合征)
用药范围:泼尼松、醋酸地塞米松、氢氯噻嗪、螺内酯、硝苯地平、卡托普利(国产)、盐酸贝那普利、环磷酰胺、硫糖铝、盐酸雷尼替丁、多潘立酮、青霉素、阿莫西林、黄芪注射液、大黄碳酸氢钠片
六、冠心病
用药范围:阿司匹林、酒石酸美托洛尔、硝酸甘油、盐酸维拉帕米、地西泮(安定)、硝酸异山梨醇酯、硝苯地平、普萘洛尔、盐酸胺碘酮、氨茶碱、低分子右旋糖酐、肝素〔钠盐,钙盐〕、Co-丹参片、盐酸普罗帕酮、地奥心血康胶囊、卡托普利(国产)、非诺贝特。
七、甲状腺功能亢进
用药范围:甲巯咪唑(他巴唑)、复方碘溶液(卢戈氏液)、丙硫氧嘧啶、益血生、VitB.6。
八、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用药范围:尼莫地平、盐酸氟桂利嗪、曲克芦丁、Co-丹参片。
九、慢性心功能衰竭
用药范围:地高辛、毛花苷丙(毛花苷C)、硝酸异山梨酯、卡托普利(国产)、氢氯噻嗪、螺内酯、呋塞米、马来酸依那普利、单硝酸异山梨酯、氯化钾。
十、女性双侧卵巢切除
用药范围:尼尔雌醇。
十一、情感性精神病
用药范围:碳酸锂、卡马西平、盐酸多塞平、盐酸阿米替林、盐酸丙米嗪 (米帕明)、盐酸氯米帕明。
十二、癫痫病
用药范围:苯妥英钠、苯巴比妥、丙戊酸钠、卡马西平。


原告:农业银行市分行(劳动仲裁被申诉人)
被告:王某 原农业银行某县支行员工(劳动仲裁申诉人)

【案情】
2002年5月份,农行市分行在业务检查中,查出王某在业务操作中存在严重违规行为,遂按照总行制定的有关规章和员工处罚管理权限,以市分行文件形式对王某作出了开除决定,受文机关为下辖的县支行。而后,县支行召开职代会,讨论并通过了对王某的开除决定,并将市分行的处分决定送达王某。王某收到处分决定后,将市分行作为被申诉人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诉。
在仲裁审理期间,市分行就其与王某之间没有利害关系、不是适格的劳动争议主体作了答辩。其一,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有关政策,劳动争议的主体是职工和用工单位,县支行依据上级授权,有权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且事实上与王某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是县支行这一用工主体。二是市分行作出的处分决定,通常,“决定”是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决策或安排,并要求机关各部门和下级机关或有关单位贯彻执行的指令性公文。适用于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从其“决定”格式和受文机关实质看,是上下级的内部意见的传递,并不具备劳动部所规定的开除决定通知书的法律特征。更何况,市分行没有委托县支行将此文件送达王某等人,也没有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王某,所以对王某不发生法律效力。三是县支行作为用工单位,召开职代会讨论了王某的开除事项,又实施了送达市分行处分决定的行为,在实质上是将市分行的意志已转移为县支行的意思,且在形式上又符合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开除决定程序的法律特征,故而,县支行是实施开除决定的主体。
劳动仲裁委认为,县支行不具备法人资格,所以不具备用工主体,县支行将市行处分决定直接送达王某,是市分行的处分决定导致了单方面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因市分行的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不清、程序不当,所以裁决撤销处分决定。
市分行接到裁决书后向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仲裁确认的仲裁主体——被申诉人错误。
法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对仲裁裁决的事项进行司法审查,仲裁裁决中市分行作出的其不应该成为被申诉人的答辩意见理由充分,仲裁确定的主体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法释〔2000〕18号)第三条“因仲裁裁决确定的主体资格错误或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规定的精神,驳回原告起诉。”判决:确认劳动仲裁认定被申诉人主体错误,驳回农业银行市分行起诉。


【法理评析】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又称劳动纠纷,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实现或履行《劳动法》确定的劳动权利义务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目前,关于劳动争议的界定有关规定有如下依据:
早在1993年国务院制定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在第2条将劳动争议界定为企业与职工之间:“(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法》颁布后,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对《劳动法》第82条对《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作了补充性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则将劳动争议界定为:“(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这些规定表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政策所界定的劳动争议范围不尽相同。但是,均有具有如下特征:(1) 劳动争议主体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必须是劳动者;(2) 劳动争议主体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3) 劳动争议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4) 劳动争议的内容必须是与劳动权利义务有关。 通过以上分析,市分行不应成为仲裁裁决的被申诉主体。
劳动仲裁是以县支行不具备法人资格,继而推出不具备用工主体的结论,这是缺乏依据的。我国商业银行法对国有商业银行的组织体系有明确规定,商业银行总行具备法人资格,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据此规定,如果以劳动仲裁的逻辑,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市分行岂不也不能成用工主体?这显然是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组织体系的一种误解。
实际上,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各分支机构虽不具备法人资格,但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均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诉讼主体,在商业银行总行的授权范围内享有一定的权利,只要有证据证明上级行授权县支行可以对外签订劳动合同,就应认定县支行具备用工资格。
市分行与王某是否是利害关系人?笔者认为,市分行依据内部规章作出开除决定,是合乎程序的,其文件的受文机关是县支行,因市分行没有将开除处分的意思送及被开除人,对于被开除人当然不发生效力,仅能作为内部意见。由于开除的本质是解除合同、停发工资,解除合同也只能是县支行与其解除合同、停发工资也只能是县支行停发,市分行与王某没有劳动合同关系,没有工资关系,市分行何以解除劳动合同?何以停发工资?由此可见,造成合同被解除、工资被停发的责任在县支行。
开除职工有严格的程序。县支行召开了职代会,又实施了送达市行处分决定的行为,这足以证明是县支行实施处分行为。在实施中,县支行有明显的程序不当问题,这正是其应成为被申诉主体的理由。
开除决定并不必然引发市分行成为被申诉主体。《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开除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就本案而言,其特殊情况就在于争议发生在员工与国有商业银行之间。国有商业银行授权管理、分级经营模式,恰恰证明了市分行作为管理者的做法是正当的。劳动仲裁中把用工主体的上级单位对劳动者拥有的管理权而形成的与劳动者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者之间的上下级关系混淆为上级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混淆了劳动争议主体与民事责任实际承担者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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