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台湾地区生产的保健食品开展监督检查及抽验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1:54:49 浏览:9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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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台湾地区生产的保健食品开展监督检查及抽验的紧急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对台湾地区生产的保健食品开展监督检查及抽验的紧急通知
食药监办稽[201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台湾地区部分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在其生产的起云剂中违法添加邻苯二甲酸酯类非食用物质,导致使用相关起云剂的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受到污染。2011年6月1日,卫生部发布了《关于公布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六批)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6号,以下简称《公告》)。为保障公众健康,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根据《公告》的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名单和检验方法,立即组织对台湾地区生产的保健食品(产品名单见附件)开展监督检查和抽验。
在监督检查和抽验中,一经发现含有《公告》所列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的产品,要立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查明产品的来源和去向,同时责令相关经营企业召回问题产品。问题产品如涉及其他地区的,要及时通报相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协查。
重大情况要及时上报国家局稽查局。
联系电话:010-88331340
传 真:010-88388532
附件:产品名单
http://www.sda.gov.cn/WS01/CL0847/63036.html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商建字[2004]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2004年6月29日颁布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由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的设立审批,为规范和加强对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的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从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没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
二、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的设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企业不得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不得从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业务(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除外)。
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将批准设立的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名单报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备案公告。
特此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二00四年八月十六日
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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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
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四月十七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法制局改为法制办公室。法制办公
室是省人民政府主管法制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原法制局组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检查的职能,划归政府各有
关职能部门。
(二)划入的职能
原由政府办公厅承担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法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府法制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年度政府立法的
工作安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起草或者组织起草、修改、审核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
(三)负责省人民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组织清理、编纂地方性法规、规章
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和翻译、审定其外文版本。
(四)根据有关法规规定,负责办理行政执法监督中的具体工作;具体组织、
监督实施《广东省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条例》;核发、监督使用《行政执法证》;
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协调部门之间在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过程中产生的矛
盾和争议。
(五)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重要行政措施发布前的合法性审查;办理各地
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制定的规范性
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六)承办向省人民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代理省人民政府
行政应诉事务;指导全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七)开展政府法制工作、政府法制理论研究和交流,开展对外法制业务交
流。
(八)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法制办公室设6个职能处(室):
(一)秘书行政处(与人事教育处合署)
负责机关的文秘、机要、档案、保密、督办、保卫、财务、接待、信息管理
和人事教育工作;拟订省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和中长期立法规划草案;承办地方性
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编纂工作和外文版本的翻译、审查工作;
组织开展政府法制工作、法制理论的研究及交流。
(二)法规一处
具体承办公安、司法、国家安全、民政、计划生育、国土资源、外事、民族
宗教、档案、科技、知识产权、教育、体育、旅游、文化、卫生、劳动和社会保
障、人事、编制、侨务、台务、信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方面的法制工
作。
(三)法规二处
具体承办发展计划、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证券、经济贸易、交通、外
经贸、电信、邮政、建设、规划、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物价、审计、质量技术
监督、药品监督、农林水、环保等方面的法制工作。
(四)政府法制协调处(挂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牌子)
根据有关法规规定,负责办理行政执法监督中的具体工作;具体组织、监督
实施《广东省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条例》;核发、监督使用《行政执法证》;组织
实施行政处罚工作;协调部门之间在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过程中产生的矛
盾和争议;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承办行政管理方面的综
合性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监督配套制度建设、省人民政府交办的重要
行政措施发布前的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根据授权办理省人民政府实施的行政处罚。
(五)行政复议处(挂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牌子)
承办向省人民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代理省人民政府行政应
诉事务;依法审查与行政复议案件有关的规定;依法纠正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行为
或提出处理建议;研究提出配套、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的意见和建议;监督、检查、
协调、指导全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六)监察室(与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监察、纪检、党建和工、青、妇等工作。
四、人员编制
法制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3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正副处长
(主任)1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后勤服务人员按机关行政编制10%
核定事业编制4名。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