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3:53:00  浏览:90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州府办发〔2010〕5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顶效开发区管委会:

《黔西南州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黔西南州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加快健全我州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有效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管原则和“夯实基础、筑牢防线”的要求,全州每个行政村(社区)聘用一至二名安全生产监督员,负责协助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履行本村(社区)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三条 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能认真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

(二)热爱安全生产工作,热心公共安全管理事务。

(三)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与管理能力,坚持原则,身体健康的成年公民,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能依照本办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四条 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原则上由村委会(社区)主任或村党支部(社区)书记兼任,或者由所在村(社区)推荐,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每次聘用期限为3—5年,期满后需继续聘用的重新履行续聘手续。推荐与审核、审批过程应当公开民主,符合程序。

第五条 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做好本行政村(社区)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业务上受乡镇安监站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教育群众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培养全体村(社区)民“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良好风尚。

(二)建立健全村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车、船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台帐,加强安全隐患源头的调查摸底,建档立卡工作,并随时了解变动情况,及时登记上报。

(三)对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调查,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章行为,辖区内的非法生产、非法采矿、非法营运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所在乡(镇)安监站或相关部门依法及时予以打击。

(四)协助上级部门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五)及时如实报告各种生产安全事故。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六条 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根据《安全生产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当地“村规民约”等规定,在本辖区内享有以下职权:

(一)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进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调查,发现违章违法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各生产经营单位应主动配合。

(二)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对全村(社区)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和建设,有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的权利。

(三)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对本辖区内存在的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等非法、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向上级业务部门报告。

(四)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依照本办法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实施打击报复。

第七条 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经安全生产管理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各县(市)、顶效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

第八条 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培训的基本内容有: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技术基本知识。

(三)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与方法。

(四)安全隐患与重大危险源识别。

(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规定。

(六)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及防护基本常识。

(七)工作需要的其他知识。

第九条 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每年必须参加一次培训,学习新的安全生产政策文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不断掌握和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十条 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津贴每人每月100元,由州级财政给予一定补助,余下部分列入县级财政预算,按季度由乡(镇)负责发放。

第十一条 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一)在安全生产监督中有效消除重大隐患,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

(二)忠于职守,勤奋工作,长期在安全生产第一线无私奉献,成绩突出的。

(三)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基础建设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受到群众一致赞扬的。

第十二条 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监督员资格,并解聘其工作:

(一)因监督不力,在所辖行政村(社区)区域内或所辖行政村的农用车、船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

(二)因监督不力,在所辖行政村(社区)内发生盗采国家矿产资源或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并发生事故的。

(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视而不见,听之任之,不加劝阻,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

(四)长期在外,不能坚守岗位、履行职责的。

(五)徇私舞弊、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或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章情况的。

(六)滥用职权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

(七)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级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督促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转发《黔东南州公安机关服务全州西部大开发战略便民利民安商护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黔东南州公安局


黔东南府办发〔2004〕130号

--------------------------------------------------------------------------------



关于转发《黔东南州公安机关服务全州西部大开发战略便民利民安商护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州公安局制定的《黔东南州公安机关服务西部大开发战略、便民利民、安商护商的若干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黔东南州公安机关服务西部大开发战略
便民利民安商护商的若干规定
黔东南州公安局
二OO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为了贯彻《中共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力度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黔党发(2004)13号)、《贵州省公安机关服务非公有制经济若干规定》和州委、州政府有关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扩大招商引资的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西部大开发战略,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促进我州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结合我州实际,现就我州公安机关服务西部大开发战略、便民措施、安商护商制定如下规定:
  1、凡在我州县市投资兴办企业,经营一年以上或投资额达10万元以上的,允许投资者、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及其配偶、子女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籍派出所证明等有效证件在其投资所在地申请办理城镇居民户口。
  2、在外来投资企业、非公有制企业设立集体户口,实行统一管理。企业聘用的暂住人口,合同期在二年以下的,由企业统一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暂住人口登记;合同期在二年以上、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允许持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劳动用工合同》、居民身份证、原籍派出所证明等有效证件在企业所在地申办城镇居民户口。
  3、华侨、港澳居民、台湾居民在我州投资兴办企业的,允许持相关证明材料为其内地直系亲属在投资所在地申办城镇居民户口。
  4、对来我州的下列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以及他们的配偶和不满18周岁的子女,可为其签发有效期3年以下的F签证或者2-5年的居留许可证:
  (1)在我州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者享受同等待遇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专业技术人员;
  (2)在我州投资100万美元以上的外国投资者以及投资100万美元以上的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派遣来我州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5、凡在我州投资设厂的台商、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不再受投资金额、经营年限、经济效益等条件的限制均可申请获得5年内有效的暂住加注和多次出入境签注。
  6、在我州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台湾居民,可凭就业证或聘用证明或劳动合同申请办理暂住加注和多次出入境签注。
  7、凭商务部门或招商部门、旅游主管部门出具的函件,可为拟来我州投资办厂而前来考察、协商、签约、先期筹办人员以及需多次来往我州的台湾旅游业从业人员签发1年有效的多次出入境签注。
  8、我州非公有制企业人员提供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户口、身份证,即可申请赴港澳从事商务活动。
  9、对我州非公有制企业人员申请出国或赴港澳从事商务活动,时间紧急的,可为其办理证件加急手续。
  10、凡非公有制企业在其自有车辆车身上喷涂公益广告、本企业合法广告和企业标识的,黔东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各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办理车辆年度检验手续。
  11、非公有制企业中的港、澳、台人员可凭在我州的居住证,申请学习机动车辆驾驶,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12、凡非公有制企业能提供本企业机动车辆合法来源凭证,确属非盗抢车辆的,黔东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和各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应按照管辖权限,依法及时为其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外籍车辆转入落户和本籍车辆转出手续。手续一经受理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
  13、各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因检验鉴定需要暂扣机动车辆的,应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检测鉴定,并在检测鉴定结束后5日内放行车辆。对无经济赔偿能力的企业或车辆脱检、脱保确需延长暂扣时限的,须书面报请黔东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批准。
  14、对持有“绿色通道”通行证的车辆,各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不得滞留检查。对运输水果、蔬菜、鱼禽等容易腐烂变质及其它不易保管物品的违章车辆,轻微违章的一般不作处理,严重违章能当场处理的及时处理,不能当场处理的记录后放行,事后处理。
  15、对外地车辆因驾驶员对道路不熟悉,逆行、违停等尚未造成交通拥堵的,只作口头教育,一般不予处罚。
  16、各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同一辆车的同一违章行为,一天内不得重复处罚(客运车辆超员、超速,农用车载人,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违章行为除外)。
  17、对外来投资企业、非公有制企业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由原来每季度不少于1次,改为主要依靠单位自检自查,消防部门按规定实行抽查性监督检查。
  18、消防部门要积极主动做好外来投资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建筑工程的事前审核、督促指导和咨询服务工作,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办理周期,提高办事效率。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本着“教育为主、重改轻罚”的原则,能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19、建立州、县市公安机关和派出所(分局)三级挂牌服务和重点联系外来企业投资企业制度。选择一些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信用好、纳税较多的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挂牌服务和重点联系,通过定期走访,帮助企业解决涉及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问题。
  20、公安机关应当为当地经济的发展创造稳定良好的治安环境和法制环境。对破坏外来投资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侵犯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员工和亲属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案件,依法从重从快侦办,并严格执行案件回告制度。对涉案金额大、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案件,由州县市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挂牌督办。
  21、对非公有制企业进行治安行政管理和到非公有制企业办理刑事、行政案件时,应当严格执行报告和审批程序,做到公正、文明执法。对企业法人慎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企业能够提供财产担保的,慎用冻结、扣押财产等强制措施,尽量做到不因执法办案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对州、县市确定挂牌重点联系的外来投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财产或者人身自由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按规定报州、县市公安机关审批核准。
  22、外省公安机关派员或来函对我州非公有制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负责人、高级技术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的,我州公安机关必须依法认真审查,严格依照法律和规定予以协助。
  23、在各级公安机关设立警企热线电话,保持和加强与外来投资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的联系,随时为企业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帮助企业建立健全防控机制。
  24、严禁公安机关和民警对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和“吃、拿、卡、要”,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对未经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未依法出示处罚决定书和罚款收据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确需对企业使用的技防、消防等产品进行检测的,应会同物价部门确定收费标准。
  25、建立投诉中心,确保投诉渠道畅通。各县市公安局要将投诉电话向社会和企业公开。公安机关和民警违反上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向黔东南州公安局指挥中心(电话:0855--8508110)、督察支队(电话:8512113)及各县市公安局110报警台投诉、举报。凡给地方经济发展和招商引资造成不良后果的,一经查实,一律严肃处理,追究相应责任。并及时将查处情况向投诉举报人反馈。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公有制企业参照执行。各县市公安局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黔东南州公安局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娄底市南贸商业步行街区开发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娄底市南贸商业步行街区开发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


            娄政办发〔2004〕13号

娄星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娄底市南贸商业步行街区开发建设优惠政策》,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二日

          娄底市南贸商业步行街区开发建设优惠政策

  一、南贸商业步行街为娄底市招商引资项目,是中心城区重要的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程,同时又是商贸流通基地建设项目和再就业工程,执行《娄底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规定(试行)》(娄发〔2003〕13号)所列外商投资项目第三类中的商贸产业类别规定,并实行个案优惠政策。
  二、享受优惠政策的对象为南贸商业步行街区土地使用权和开发建设权出让中标人。
  三、该项目优惠政策如下:
  (一)免缴市及市以下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经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收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1、属登记阶段的:包括工商登记费及各行业许可证的审评、发证费,一律全免;
  2、属土地出让过程中的收费:
  (1)拍卖出让佣金按总出让金3%收(只计土地出让金部分,开发建设权出让金、拆迁成本及其他费用不计在内);
  (2)出让契税收4%(只计土地出让金部分,开发建设权出让金、拆迁成本及其他费用不计契税);
  (3)土地登记费按土地登记收费标准计收。
  其他一切费用免缴。
  3、属建设过程中的收费:
  四、各种服务性收费按最下限收取,其中与行政事业单位审批有关的服务性收费,一律不能超过规定标准的30%。
  五、在经营过程中的收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六、其他未列入本文件的收费原则上不得收取。
  七、属施工单位交缴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缴;按规定已列入工程施工招标的费用,由施工单位交缴。
  八、税收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内投资企业参照外商投资企业执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