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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8:04:39  浏览:99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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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信息产业部 公安部 国家工商总局


信息产业部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我国国际电信业务市场的正常秩序,给国家通信安全和社会安定造成极大危害,使国家及合法经营的电信企业蒙受巨大经济损失。为了清理整顿国际电信业务市场,保证国家通信安全和社会安定,保障国家和合法经营电信企业利益,维护国际电信业务市场的正常秩序,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部门对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的违法犯罪活动实施了集中打击,极大地震慑了犯罪分子。为了加大打击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违法犯罪活动力度,现通告如下:
一、信息产业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业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对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的违法犯罪活动实施查处。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国际电信业务经营资格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国际电信业务经营活动。否则,一律视为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
三、合法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为非法国际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接入服务。在查处打击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工作中,各地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有责任和义务通过管理制度、技术措施积极开展工作,主动调查线索,发现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情况的,应立即报告当地通信管理局,并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查处工作,如实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鼓励各类电信业务经营者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主动检举、揭发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行为和非法经营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公安厅(局)将相继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信箱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二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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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管理者考核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管理者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政发〔2001〕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管理者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管理者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管理队伍建设,全面准确评价经营管理者的德才表现和经营业绩,为经营管理者的任免、奖惩和确定收入等提供依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市直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管理者是指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
第三条对经营管理者的考核遵循的原则:
(一)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和真实全面的原则;
(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三)企业经营管理考核与个人履行岗位职责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四)当期效益与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对经营管理者的考核以企业经营管理情况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二章 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的评价

第五条对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的评价包括经营业绩情况的评价和思想政治建设情况的评价。
第六条经营业绩情况的评价主要内容为:
(一)财务效益状况,主要包括总资产报酬率、净资产收益率、资本保值增值率和成本费用利润率;
(二)资产运营状况,主要包括总资产周转率和流动资产周转率;
(三)偿债能力状况,主要包括资产负债率、已获利息倍数和流动比率;
(四)发展能力状况,主要包括销售(营业)增长率、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和三年资本平均增长率。
金融企业经营业绩情况的评价主要指财务效益状况、资产安全状况、资产流动状况和发展能力状况。具体评价办法另行规定。
所有企业的经营业绩情况必须出自于真实、合法的年度会计报表。除有特殊规定的行业外,企业应当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
第七条思想政治建设情况的评价主要内容: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情况,党的建设情况,民主决策情况,精神文明建设情况等。
第八条对已派出监事会的企业,由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负责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对其经营业绩情况进行评价;由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对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并报送市有关负责人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送干部管理部门。
第九条对已列入市政府派出监事会范围、而尚未派出监事会的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对其经营业绩情况进行评价,并将企业上报的经营业绩报表抄送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企业的经营业绩报表将作为派出监事会时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十条企业思想政治建设情况的评价和党委书记履行岗位职责的评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章 经营管理者的考核

第十一条经营管理者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内容包括两部分:
(一)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的评价。以按照本办法第二章有关规定进行的对企业经营业绩情况和思想政治建设情况的评价结果,作为经营管理者考核成绩的组成部
分;
(二)个人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的考核。根据经营管理者职责不同,分别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对董事长履行岗位职责考核的重点,是战略决策、投资决策和企业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运行情况。
(一)岗位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包括总资产报酬率、净资产收益率、资本保值增值率、资产负债率、销售(营业)增长率、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和三年资本
平均增长率;
(二)德才表现情况的考核,包括思想政治和道德品质表现情况,确定企业发展方向和战略、制定和监督执行投资方案及企业基本管理制度情况,领导
能力、知识背景、工作努力程度、职工信任度、遵纪守法和遵守公司章程情况,支持配合监事会工作情况,检查总经理贯彻董事会决议和支持总经理开展工作等情况。
第十三条对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履行岗位职责考核重点,是经营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情况。
(一)岗位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包括资本保值增值率、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资产负债率、已获利息倍数、流动比率和销售
(营业)增长率;
(二)德才表现情况的考核,包括思想政治和道德品质表现情况,合理制定并完成经营管理目标,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做好人力资源管理,调动职工积极性
情况,知识背景、工作努力程度、职工信任度、遵纪守法和遵守公司章程情况,贯彻执行董事会决议情况,支持配合监事会工作等情况。
第十四条对未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履行岗位职责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岗位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包括总资产报酬率、净资产收益率、资本保值增值率、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资产负债率、已
获利息倍数、流动比率、销售(营业)增长率、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和三年资本平均增长率;
(二)德才表现情况的考核,包括思想政治和道德品质表现情况,战略决策、投资决策及企业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运行情况,领导能力、经营管理、人力资源管
理情况,知识背景、工作努力程度、职工信任度、遵纪守法情况。
第十五条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科技开发工作情况,作为对经营管理者综合考核的重要因素。
第十六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市干部管理部门依据对企业经营管理情况、个人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安全生产和科技开发情况的评价结果,对经营管理者进行综合考核,确定经营管理者的考核结果等次,并将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七条考核结果作为对经营管理者进行任免、奖惩和确定收入等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市直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所属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考核,以及区县对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转发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助审员任免问题的决定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转发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助审员任免问题的决定的函

1960年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兹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1960年1月21日命令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任免问题的决定”印发给你们,并请转知所属各级人民法院遵照执行。

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任免问题的决定 (1960年1月21日通过)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谢觉哉院长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任免问题的建议,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由本级人民法院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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