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政府债务偿还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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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政府债务偿还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政府债务偿还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07〕182号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同宝牧场,州政府各部门:
《海北州政府债务偿还管理办法》经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海北州政府债务偿还管理办法
根据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利用国外贷款还贷 准备金管理的具体办法》(青财世字[1995]1022号)、《青海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使用回收管理办法》(青财农发字[2002]379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青海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青政办[2006]130号)及《青海省国债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州有偿资金管理,提高有偿资金使用效益,完善有偿资金使用、偿还机制,严格有偿资金管理秩序和责任,确保有偿资金按期足额回收,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有偿资金按“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明确偿债主体责任
1、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按照(青财农发字[2002]379号)文件规定的“谁受益、谁负担、谁借款、谁还款”的原则,由各收益借款单位负责归还。
2、世界银行贷款按照(青财世字[1995]1022号)文件规定,由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负责归还。
3、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按照(青政办[2006]130号)文件规定的“谁使用、谁受益、谁偿还”的原则,按照贷款项目类别,分别由州、县发改委、农牧局、卫生局、教育局、水务局、林业环保局等项目主管部门,从各自的渠道筹措资金,按季度将还款资金汇入州西海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政府还贷准备金专户,由公司向开发银行统一偿还。对从开发银行所借的公益性项目贷款,各级财政部门要纳入预算,并按照还款时间规定,划转给西海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向开发银行统一偿还。
4、国债项目贷款按照《青海省国债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负责归还。
二、全州四类政府债务偿债来源及具体偿还办法
(一)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偿债来源:项目收益中偿还;土地租金或资产变现及其他收益;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
(二)世界银行贷款偿债来源:县级人民政府每年从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当年应归还资金数额,汇入州财政设立的偿债资金专户,由州财政负责归还。
(三)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偿债来源:1、项目收益中偿还,国有资产变现收益、土地出让收入、规费收入、其他资金等;2、用于偿还开发银行政策性公益性项目贷款,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使用贷款数额及贷款期限计算确定还贷准备金,每年纳入财政预算。3、除上述还款渠道外,州、县发改委等项目使用主管部门也应通过积极争取项目资金来归还开发银行贷款本息。
(四)利用国债转贷项目的地区,可参照上述(三)款规定,将每年应归还的偿债资金数额,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归还。
三、偿债资金管理
(一)还贷准备金的提取和划转应在政府统筹安排下由同级财政部门管理,独立核算,按期将应偿还的开行贷款本息汇入州财政偿债资金专户。财政、审计部门要对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并将有关意见及时上报州政府。
(二)还贷准备金只能用于支付本级政府和项目单位的贷款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有偿周转使用,存款所得利息纳入还贷准备金管理。
(三)州财政局依据《借款协议》,对州本级、各县政府逾期未还的贷款本金、利息费和滞纳金,发出《催交债务欠款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归还的将通过两级预算扣款偿还。
(四)州本级和各县拖欠省财政厅或开发银行的借款债务,州财政局、州发改委将在年终决算时清算,对没有按期还本付息的地区和单位,一律不再办理新的贷款项目,待还清所欠本息后再考虑安排项目投资。
(五)对各主管部门、各县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资金的,除立即收回或扣回已拨资金并停止拨款外,还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负责人的责任,对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政府债务的归还
(一)各县财政部门按规定时间自还款之日起,将当年应归还的本息统一汇入州财政偿债资金专户,州本级预算安排州级应还本付息数额,通过预算转入专户,专项用于偿还省财政厅、开发银行等全州债务。
(二)各地区应加强贷款的债务管理和项目管理,做好贷款资金的还本付息工作。
关于印发丽水市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丽水市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丽政发〔2007〕86号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丽水市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丽水市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保障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38号)精神,结合丽水市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丽水市区范围(即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费用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四项组成。
第四条 丽水市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统一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留用地或待置换用地范围内,依据被征收土地的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在此基础上测算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第五条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组成,用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人口和劳动力的安置。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后应予公示,严格执行,并保持相对稳定。今后可根据征收土地区位农民生活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作必要的调整。
第二章 征地区片划分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第六条 征地区片共划分为四个区片。
区片Ⅰ:
白云街道4个行政村、万象街道4个行政村、紫金街道12个行政村、岩泉街道11个行政村及富岭街道中堂、小木溪行政村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部分集体土地。
区片Ⅱ:
白云街道4个行政村、万象街道3个行政村、紫金街道8个行政村、岩泉街道6个行政村在中心城区范围内除区片I以外的部分集体土地;富岭街道中堂行政村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部分集体土地;水阁街道垟店行政村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部分集体土地。
区片Ⅲ:
富岭街道11个行政村、水阁街道22个行政村在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除区片I、Il以外的部分集体土地;联城镇14个行政村在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碧湖镇50个行政村、大港头镇9个行政村、高溪乡7个行政村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留用地或待置换用地范围内的部分集体土地;老竹镇5个行政村、雅溪镇1个行政村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部分集体土地。
区片IV:
上述Ⅰ、Ⅱ、Ⅲ区片以外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确定的建设留用地或待置换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
Ⅰ、Ⅱ、Ⅲ、Ⅳ区片的具体范围详见附件。
第七条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区片Ⅰ:
耕地、园地(原属耕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71000元/亩;开发园地37500元/亩;林地及未利用地35500元/亩。
区片Ⅱ:
耕地、园地(原属耕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59300元/亩;开发园地35500元/亩;林地及未利用地33500元/亩。
区片Ⅲ:
耕地、园地(原属耕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39300元/亩;开发园地22000元/亩;林地及未利用地20000元/亩。
区片IV:
耕地、园地(原属耕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29600元/亩;开发园地18000元/亩;林地及未利用地l6000元/亩。
第三章 青苗补偿标准
第八条 征地范围的青苗实行包干补偿。包干补偿费用含当季作物、多年生经济作物及树木的补偿。该包干补偿费用由被征地行政村根据实际情况对青苗种植的所有人进行补偿。
各区片的青苗包干补偿标准详见附件,其中养殖水面另行补偿900元/亩的养殖损失。
成片的多年生苗木花卉基地,经市、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开发区国土分局)认定后,酌情给予适当的苗木迁移补助。
第四章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第九条 进行补偿的地上附着物必须是被征收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建(构)筑物、农田水利设施及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各类设施。
第十条 地上附着物实行包干补偿和按实补偿相结合的方式:
(一)耕地、园地(原属耕地)上的大(中、小)菜棚、菜架、葡萄架、粪缸、水缸、水池、粪池、石灰池、氨水池、摇井、人工井、简易水泥地、塘坎(含水泥板塘坎、石砌塘坎)、砌坎(含干砌石坎、浆砌石坎)、水路、涵管(含混泥土涵管、高压涵管)、水管(含铁管、塑料管)、电线杆(含水泥电线杆、木头电线杆)、水泥渠道、管道、水坝、水闸门等附着物实行包干补偿,包干补偿标准1600元/亩。该包干补偿费用由被征地行政村根据地上附着物的实际情况对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开发园地、林地、未利用地上的附着物按实补偿。补偿标准详见附件。
(二)水库、翻水站(机房)、大型机械井(沉井)、农用喷灌、桥梁、沼气池等设施,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评估前应报经市、区(或开发区)征地拆迁机构认可,评估结果经造价审查机构审查并报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确认后予以补偿。
(三)坟墓按实补偿。补偿标准:
双穴水泥坟1600元/座;
单穴水泥坟1000元/座;
双穴土坟800元/座;
单穴土坟500元/座。
不在坟墓内的零星骨罐(俗称“金罐”),每只补助200元的迁移费用。
(四)简易生产用房、简易生产用棚、水泥地(含水泥晒场)、水泥(混泥土)机耕路、水泥预制场、预制块预制场按实补偿。补偿标准:简易生产用房60元/平方米,简易生产用棚20元/平方米,水泥地20元/平方米,水泥(混泥土)机耕路、水泥预制场45元/平方米、预制块预制场30元/平方米。
(五)中心城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所涉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丽政发〔2004〕47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迁建安置标准和农民建房标准的通知》(丽政发〔2007〕75号)的规定执行。
(六)违法违章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插花地按所在区片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
建设用地参照耕地标准补偿。建设用地参照耕地标准补偿的,不再支付拆迁安置用地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第十二条 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征地单位做好政策处理和场地清理工作。及时清场交付被征土地的,按照征地工作机制支付一定的场地清理费和政策处理工作经费。场地清理费和政策处理工作经费纳入征地成本。
场地清理费标准:按规定的要求完成清场交地,征地面积在10亩以下(含10亩)的,场地清理费按3000元的标准支付;征地面积在10亩以上的,场地清理费按300元/亩的标准支付;组织强制清场交地的,不支付场地清理费。
政策处理工作经费按1200元/亩的标准支付。
第十三条 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和收回国有农用地的补偿标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丽政发〔2003〕104号文件同时废止。
一、征地区片划分及具体范围
区片等级
街道、乡镇名
行政村名
I
白云街道
灯塔村部分、丽光村部分、城西村部分、城北村部分
万象街道
丽南村部分、城南村部分、水南村部分、丽华村
紫金街道
厦河村、城东村、新建村、古城村、大众村、海潮村、金东村、芦埠村部分、塔下村部分、水东村部分、黄泥墩村部分、河村部分
岩泉街道
后甫村、天宁寺村部分、九里村部分、凉塘村、社后村、关下村、长岗背村部分、岩泉村部分、青林村部分、秋塘村部分、冷水村部分
富岭乡
中堂村部分、小木溪村部分
II
白云街道
灯塔村部分、丽光村部分、城西村部分、城北村部分
万象街道
丽南村部分、城南村部分、水南村部分
紫金街道
开潭村、风化村、湾岙村、水东村部分、黄泥墩村部分、河村部分、芦埠村部分、塔下村部分
岩泉街道
天宁寺村部分、长岗背村部分、九里村部分、青林村部分、岩泉村部分、
秋塘村部分
富岭乡
中堂村部分
水阁街道
垟店村部分
III
富岭乡
中堂村部分、小木溪村部分、叶村、大坑口村、张垵村、下仓村、陶庄村、
下张村、大门楼村、富岭村、前垟村
水阁街道
桐岭村、余庄前村、七百秧村、白岩村、旭光村、叶岙村、吴垵村、张村、
水阁村、龙石村、岑山村、丽沙村、上沙溪村、金山村、里坑村、章巷村、
陈店村、潘田村、大源村、山根村、下章村、垟店村部分
联城镇
路湾村、花街村、林宅口村、金周村、常宅村、白前村、武村、敏河村、苏埠村、官桥村、青岗村、风鸣村、坑口村、港口村
碧湖镇
上街村、下街村、行口村、碧一村、古井村、河口村、采桑村、赵村、河东村、沙岸村、魏村部分、岩头村、箬溪口村部分、三峰村、前林村、概头村、周巷村、下梁村、保定村部分、上阁村、资福村、上黄村、平一村、平二村、平三村、下叶村、红圩村、下季村、红叶村、里河村、大陈村、章塘村、道士畔村、白河村、周村、石牛村、新亭村、泉庄村、下赵村、任村村、白口村、下圳村、浦塘村、下概头村、白桥村部分、郎奇村部分、上南山村部分、下南山村部分、松坑口村部分、堰头村部分
大港头镇
河边金村部分、河边村部分、玉溪村部分、大港头村部分、坛头嘴村部分、连河村部分、北埠村部分、均溪村部分、石候村部分
高溪乡
山根村部分、黄塘窑村部分、缸窑村部分、高溪村部分、竹溪村部分、岑口村部分、岚山头村部分
老竹镇
老竹村部分、仁宅村部分、红桥村部分、后坑村部分、沙溪村部分
雅溪镇
双溪村部分
Ⅳ
上述Ⅰ、Ⅱ、Ⅲ区片以外的行政村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单位:元/亩
地 类
征地区片等级和区片综合补偿标准
Ⅰ
Ⅱ
Ⅲ
Ⅳ
耕地、园地(原属耕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
71000
59300
39300
29600
开发园地
37500
35500
22000
18000
林地、未利用地
35500
33500
20000
16000
三、青苗包干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Ⅰ
Ⅱ
Ⅲ
Ⅳ
耕地、园地(原属耕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
10700
10700
10700
10700
开发园地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林地、未利用地
4400
4400
4400
4400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适用按实补偿的范围)
序号
名称
分类
计量单位
标准价
(元)
备注
1
菜棚
钢管
M2
5
毛竹
3
2
池
现浇混泥土
M3
45
包括水池、
粪池、石灰池、胺水池等
浆砌表面找平
30
泥土
5
3
粪缸
大
只
33
直径1米以上
中
25
直径0.5~1米
小
20
直径0.5米以下
4
塘坎
砼现浇
m
50
预制砖、毛石浆砌
30
5
三面光水路
1.5m×2m
m
200
具体根据横断面大小按插入法计算
1.0m×1.5m
100
0.5m×0.5m
50
6
水井
深不足三米的
m
150
深不足三米的
200
7
摇井
摇井
口
500
8
水泥板
0.35m×3.5m
块
25
9
葡萄架
水泥桩架
亩
800
竹木桩架
400
10
砌坎
干砌石坎
M3
40
田坎等不属补偿范围
浆砌石坎
60
11
混凝土涵管
300mm
m
20
其他直径按此标准类推
200mm
10
12
高压涵管
300mm
m
150
其他直径按此标准类推
200mm
100
13
水管
1寸铁管
m
6
其他直径水管参照所列标准增减
1.5寸铁管
10
2寸铁管
20
1寸塑料管
2.5
1.5寸塑料管
4
2寸塑料管
5.5
14
大树
胸径50cm以下
棵
100~300
农户不得自行处理
胸径50-100cm以下
300~500
胸径101cm以上
500~1000
15
零星砼
电线杆
6m以下(包括6m)
根
200
每增加1m增加50元
6m以上
200+
16
小桥
混凝土桥
M2
200
基础另算
水泥板桥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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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州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州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的通知
文政发〔2009〕49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现将《文山州州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五月一日
文山州州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州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明确处置权限和审批程序,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等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州属企业是指州人民政府出资并授权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
第三条 州属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有偿转让,国有资产折价入股,利润上缴等国有资产处置行为,适用本制度;其他国有资产处置行为,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或州人民政府授权州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州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进行审批。企业国有资产处置中涉及债权的,其处置方案应征求债权人意见。
第六条 建立处置协调机制。由文山州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国企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研究、协商,提出处置的意见和建议。州国资委负责国有资产处置的方案预审和咨询论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第七条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
(一)将州属企业国有产权整体无偿划转或者将州属企业重要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给另一州属企业的,由州国资委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二)州属企业内部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由州属企业决定并报州国资委备案。
州属企业重要子企业(下同)是指:所控股的上市公司;净资产总额超过母公司净资产总额10%以上的全资或控股子企业;净资产总额虽不足母公司净资产总额的10%,但掌握企业重要生产要素和资源,从事主营业务的核心全资或控股子企业;州人民政府或州国资委认定的其他重要子企业等。
第八条 国有产权有偿转让
(一)有偿转让州属企业国有产权的,由州国资委报州人民政府批准。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的,由州国资委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向省有关部门报批。
(二)有偿转让州属企业子企业(控股上市公司除外)国有产权的,由州国资委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三)国有产权有偿转让涉及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意见,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四)国有产权有偿转让应当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底价,并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五)除经批准的协议转让外,有偿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通过州人民政府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披露有关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公开交易。当交易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并报州国资委按照权限处理。
(六)有偿转让州属企业国有产权取得的净收益,全额解缴州级财政。
国有产权转让属协议转让的,应当经州人民政府批准;不属协议转让的,应当经州人民政府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鉴证。属违规转让的,工商、国土资源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
第九条 国有资产折价入股:
(一)州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存量国有资产折价入股进行股份制改造的,由州国资委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二)国有资产折价入股应当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进行。
第十条 利润上缴:
州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利润及州属国有控股企业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上缴的比例,按《文山州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意见的通知》(文政发〔2008〕55号)执行。
第十一条 国有产权有偿转让、国有资产折价入股等有资产处置行为中涉及资产损失的,由州国资委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州国资、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动机制,按各自的职责权限对州属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纠正资产处置中的不规范行为;州属企业应建立健全厂务公开、公示和职代会等制度,发挥职工对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作用。
第十三条 本制度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审批,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