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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行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4:04:43  浏览:91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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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行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行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粮展〔2008〕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要求,我局决定于2008年4月下旬至7月底在全国粮食行业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目标
  通过督查行动,全面落实《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强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粮展〔2006〕190号),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事故报告和登记备案制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推动粮食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逐步建立粮食行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督查形式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当地安监部门密切配合,通过企业自查和部门抽查相结合、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部门检查和专项督查可与《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粮展〔2008〕62号)规定的复查工作结合进行。
  三、督查内容
  (一)督查的主要内容
  1.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粮食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
  2.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粮食企业应急能力建设的情况;
  3.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粮食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情况;
  4.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的情况。
  (二)督查的重点内容
  粮食企业的防汛、防台、防粉尘爆炸、药品药剂管理与使用;储粮仓房结构安全及夏粮收购现场管理等领域的安全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在这次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中要亲自挂帅,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分管负责同志要深入一线进行督查,切实履行好职责。粮食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位的责任,务必从严要求,组织开展好本单位的自查工作,并将检查情况及时报告给当地有关部门。
  (二)细致安排,注重实效。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从本地区工作实际出发,安排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定具体督查方案,明确督查内容、要求和责任。要健全工作机制,讲究工作方法。对督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督查实效,并将重要情况汇总报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三)统筹兼顾,重点突出。本次督查专项行动既要全面发动,督促企业彻底排查隐患和问题,不漏死角,不走过场,不留后患,又要重点检查事故易发、形势险峻、面临问题时间紧迫的领域或环节,特别要针对春夏季节特点,积极防范极端自然灾害及其可能引发的危害,把各项预防应急措施落到实处,切实保证储粮安全和生产安全。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粮食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隐患排查治理和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营造重视安全生产的氛围,努力培养广大从业人员“重安全、行安全”的意识。要注意发现安全生产优秀典型,推广好的经验做法;要鼓励举报弄虚作假行为,对自查、督查不力的单位,一经查实,要予以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期间,国家粮食局将不定期编辑《储粮安全生产简报》,请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要中央粮食企业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国家粮食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并于7月底前提交本地区、本单位开展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总结报告,由国家粮食局汇总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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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村沼气服务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村沼气服务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农林)厅(委、局、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自治区林业厅,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为巩固农村沼气建设成果,确保又好又快发展,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全国农村沼气服务体系建设方案(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各省(区、市)服务体系建设方案,于5月底前报送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发展计划司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村经济司。

                       农业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四月四日

全国农村沼气服务体系建设方案(试行)

  为巩固农村沼气建设成果,确保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农村沼气国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全国农村沼气工程建设规划(2006-2010年)》,提出农村沼气服务体系建设方案。

  一、加强农村沼气服务体系建设的必要性

  加强农村沼气服务体系建设,是确保沼气池正常使用并充分发挥效益的重要基础,事关沼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大局和广大建池农户的切身利益,是当前农村沼气发展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农村沼气经过了“两落三起”的发展历程。20世纪60年代末到70年代初,我国出现了发展沼气的热潮,建设了600多万户,但很短时间后多数沼气池就报废了。20世纪70年代末期,部分省市又掀起了发展沼气热潮,短短几年时间累计建设700多万户,但多数未能持久运行。“两落”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1983年底全国沼气保有量仅为400万户。“两落”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技术服务跟不上,农民欠缺建池施工和日常管理技术,不能及时有效解决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大量病池报废,综合效益难以发挥,资金浪费严重。这些历史教训说明,在沼气快速发展的阶段,必须高度重视服务体系建设,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沼气建设,各地也积极加大支持力度,2006年底全国农村户用沼气池保有量达到2200多万户,受益人口约7500万。当前农村沼气服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故障维修不及时,配件供应跟不上,脱硫装置较少进行再生和更换,进出料装备缺乏,大多数沼气农户不掌握综合利用技术等。例如,有的农户灯罩或纱罩坏了,要走上几十里山路,才可能购买到;有的农户沼气池运行了多年,竟没有进行过一次大换料,影响了正常产气;有的农户不掌握操作规程,换料时不关闭阀门,导致净化器被烧坏;有的农户缺乏安全知识,擅自开盖维修,个别地区导致了人员伤亡;沼渣、沼液等优质肥料不合理使用,作用没有充分发挥,效益打了折扣。广大沼气农户急切盼望得到优质、规范、高效、安全的服务。

  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沼气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实做好。要认真总结服务体系建设的好典型、好经验,加强政府引导,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发展股份制沼气服务公司和民营沼气服务队伍,形成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的沼气服务体系。要通过加强服务促进沼气综合利用,推进沼气健康发展,提高沼气建设效益,解决沼气农户的后顾之忧。

  二、指导思想、原则与目标

  (一)指导思想

  围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收、方便农民群众为出发点,将沼气服务体系建设与沼气发展协调推进。坚持“政府引导、多元参与、方式多样”和“服务专业化、管理物业化”的原则,逐步建立以省级技术实训基地为依托、县乡服务站为支撑、乡村服务网点为基础、农民服务人员为骨干的沼气服务体系,为沼气农户提供优质、规范、高效、安全的服务,巩固沼气建设成果。

  (二)建设原则

  1.政府引导,自愿建设。政府要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引导和带动各类社会主体积极参与沼气服务体系建设。要切实发挥各类服务组织的主体作用,不强迫命令,不包办代替。

  2.创新机制,多元发展。要分类指导,积极创新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服务体系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服务网点的可持续运行机制、以沼气管护为基础的乡村服务物业化机制等,增强持续发展能力。要因地制宜,不强求一律,鼓励发展协会领办、个体承包、股份合作等多种服务模式。

  3.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要把服务体系与沼气建设同步规划、配套实施,建立功能完善、服务高效的服务体系。要根据沼气推广范围,合理布局服务网点,既要保证农民能够得到快捷有效的服务,又要保证服务网点的效益和发展。

  4.循序渐进,务求实效。要充分考虑沼气农户需求、沼气发展潜力、技术力量配备等因素,有计划、分步骤开展农村沼气服务体系建设,避免一哄而上;要实事求是确定服务网点建设的标准,讲求实效,不贪大求洋,确保沼气农户受益。

  (三)建设目标

  “十一五”期间,全国适宜地区县级沼气技术服务覆盖率要力争达到100%,乡村沼气技术服务的覆盖率要力争达到70%以上,形成上下贯通、左右相连、专群结合、功能齐全、运转高效、服务优质的农村沼气服务体系。沼气池建设、配件更换、进出料、技术指导等管理服务及时有效,初步实现物业化。通过强化服务,使沼气池平均使用寿命达到15年以上,80%以上的沼渣沼液综合利用。

  (四)体系功能

  省级实训基地重点是引进、试验、推广适用的农村沼气新技术、新产品和适用设备,开展新技术示范、展示、交流,培训沼气管理人员、技术骨干,开展沼气工技能培训及鉴定,示范培训新技术。县级服务站重点是定期对乡村沼气服务人员开展培训,应急事故处理,受沼气灶具和相关装备厂家的委托提供沼气配件和工具供应及维修服务。乡村服务网点重点是为农户提供建池、购料、加料、出料、维护维修、配件、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服务。省级实训基地和县级服务站主要由各地自筹资金建设,乡村服务网点由国家和地方共同支持建设,国家视情况给予补助。

  三、乡村服务网点建设内容、补助标准

  (一)建设内容与标准

  以项目村为依托建立乡村沼气服务网点。每个网点具备为300-500个沼气农户服务的能力,原则上应具有“六个一”,即一处服务场所、一个原料发酵贮存池、一套进出料设备、一套检测设备、一套维修工具、一批沼气配件,做到服务有人员、有场所、有设备、有配件、有原料。

  1.具有一处固定服务场所,经营沼气配件,存放服务装备,培训人员,接待服务农户。

  2.因地制宜建设一个原料发酵贮存池,安装秸秆粉碎机,收集、发酵和储备原料,既为不养殖农户和临时缺料农户提供发酵原料,又随时处理有机生活垃圾。

  3.配备一套进出料设备,包括进出料车、真空泵、储液罐等,运输沼液沼渣,为农户提供进出料服务。

  4.配备一套检测设备,包括甲烷检测仪、便携式酸碱仪等,科学检测,安全服务。

  5.配备一套维修工具,包括防爆灯、防护服、维修工具等。

  6.购置一批沼气配件,包括灶具、净化器、脱硫剂、管路、三通、接头、开关、纱罩、灯罩等,保证维修更换的需要。根据需要购买发酵菌剂。

  除服务场所外,建设一个乡村沼气服务网点约需投资3.1万元,其中秸秆沼气原料处理设备0.7万元,进出料设备1.5万元,检测仪器0.3万元,维修工具0.1万元,沼气配件约0.5万元。

  (二)政府支持建设内容及标准

  各级政府重点支持购置一套进出料设备(进出料车、真空泵、储液罐)、一套检测设备(甲烷检测仪、便携式酸碱仪)和一套维修工具(防爆灯、防护服、维修工具)。中央视情况按照不同标准予以适当补助。

  中央对每个网点的补助标准为:西部地区1.9万元,用于购置进出料设备、检测设备和维修工具;中部地区1.5万元,用于购置进出料设备;东部地区0.8万元,用于购置部分进出料设备。其余由地方配套或服务网点单位或个人承担。

  四、乡村服务网点建设机制

  按照“服务专业化、管理物业化”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鼓励协会领办、个体承包、股份合作等多元运行机制。直接面向农户的技术服务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沼气生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一)协会领办

  按照“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和“民建、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成立农民沼气服务协会(沼气合作社)。协会应有完善的章程和制度,规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吸纳沼气农户加入协会,每月交纳一定的会费,享受规定的服务。

  (二)个人承包

  积极支持农民个人承包沼气服务网点,鼓励其与连锁公司或农民沼气服务协会(沼气合作社)等协作,并与沼气农户签订合同,承担购料、加料、出料、维护维修、综合利用等服务。

  (三)股份合作

  积极鼓励企业或个人成立股份合作制的沼气服务公司,建立连锁的乡村服务网点,按照有偿、自愿的原则,承担建池施工、建后服务、技术指导和运行维护等服务。

  五、乡村服务网点建设组织实施

  (一)网点选定

  各地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合作,根据当地实际,结合本方案,制定本地服务网点建设方案。各项目县农村能源管理部门根据本省方案,做好组织实施,择优选择服务组织。原则上,由各类服务组织自愿提出申请,县农村能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确认,发文公布。

  (二)资金投入

  各地要积极支持沼气服务体系建设,安排专项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国家重点扶持条件较好、普及率较高、相对集中的乡村建设服务网点,为服务网点提供进出料设备、检测设备或维修工具。中央投资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三)采购管理

  各级政府投资购置的沼气服务网点专用设备和物资由各省农村能源管理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统一招标、集中采购,其中中央投资购置的设备采购清单要报农业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备案。县农村能源管理部门要在服务网点的经营服务场所、物业服务人员、发酵原料贮存池、自购的设备和配件等都到位后,将采购的设备拨付给服务网点。各级政府投资购置的乡村服务网点专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使用权由省农村能源主管和发展改革部门做出具体规定,并切实做好设备拨付的监管。

  (四)监督管理

  各地应制定沼气服务网点管理办法和服务规范,加强对服务体系建设的监督、检查和考评,严格奖惩措施。县级农村能源管理部门要定期对技术服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使其熟练掌握沼气设施建设、安装、维护、故障排除等技能及综合利用技术,提高服务水平,保证服务质量。各级农村能源管理部门要建立服务体系信息档案,并纳入农村沼气项目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关于印发珠海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珠海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府[2002]22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珠海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管理,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健康发展,建立健全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根据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生活共同体。

本办法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经批准成立,为社区居民提供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等综合性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一切组织、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服务、健康促进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社区卫生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管理监督。



第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是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纳入社区发展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


街道办事处作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应把社区卫生服务作为社区综合服务的一项重要任务;居民委员会应在居民中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工作与组织工作,协助做好社区卫生服务。


第七条
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密切协作,共同做好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按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财政和卫生部门应调整卫生经费支出结构。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政府可按服务人口数量实行定项定额补助,并可通过为特殊人群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把符合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约定医疗机构,把属于基本医疗的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物价部门应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药品的价格体系,规范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的名称、服务内容,合理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收费标准,促进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


民政部门应将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指导社区建设和开展社区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应加强社区组织体系的整体协调工作。


计划生育部门应依法加强对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加强与卫生部门的协调工作,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计划生育服务规范和工作制度。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规划,规定布点原则、机构数量和服务范围,纳入本市区域卫生规划。


第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性质。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监督权和否决权。


第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珠海市区域卫生规划进行设置。在城区,按每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可设立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尚未建立或难以覆盖的区域,可设立社区卫生服务站。

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通过结构调整来达到优化配置,不得盲目设置新的医疗机构。



第十一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集体或个人,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可向当地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需提交设置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二条
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珠海市区域卫生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同意设置的,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行使否决权,20日内如无否决意见视为同意,由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同意设置的,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 申办者接到设置批准书后,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标准的要求进行筹建,经区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在所在区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执业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方可从事社区卫生服务。



第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命名原则是:区名+所在街道名+识别名(可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命名原则是:所在街道名+所在居民小区名+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十五条 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法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医护人员在上岗前须接受全科医学及社区护理等知识培训。


第三章
功能与服务



第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本社区居民提供有效、经济、方便、综合、连续的基本卫生服务,服务内容包括:


(一)预防

1.开展社区居民健康调查、健康体检和社区人群健康状况评价,建立社区居民健康档案,提供个人与家庭连续性的健康管理服务。

2.在辖区医院防保科的指导下开展计划免疫接种和传染病防治工作。

3.认真执行疫情报告制度,做好疾病监测工作。

4.做好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筛查与登记,展开健康指导、行为干预、高危人群的监测和规范管理工作。

5.协助开展社区爱国卫生工作。


(二)医疗

1.运用适宜技术,开展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

2.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治疗。

3.及时转送疑难危重症患者到上级医院诊治,同时接收上级医院康复及慢性期病人到社区接受综合治疗。

4.提供医疗急救服务。


(三)保健

1.开展妇幼保健及老年保健工作,提供慢性病人、残疾人的保健服务。

2.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卫生保健服务。

3.提供精神卫生服务和心理卫生咨询服务。

4.提供临终关怀服务。


(四)康复


配备一定的康复设备,为残疾人的康复锻炼、康复医疗提供必要的服务,帮助他们防止或减轻残障,提高生活能力。


(五)健康教育

1.为社区居民举办医学常识讲座,发放宣传资料,开展健康教育。

2.采取指导和干预措施,控制不良行为和生活方式,增强居民身心保健能力。

3.配合卫生部门组织的各种卫生宣传活动。


(六)计划生育指导与技术服务


开展计划生育咨询、宣传并提供技术服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批准开展的有关项目,要同时报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备案。由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以健康为中心、家庭为对象、社区为范围、需求为导向,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并注意发挥中医药的作用,努力满足基本卫生服务需求,同时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卫生服务需求。


第十八条
社区居民应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树立正确的健康消费意识,增加健康投入,防止疾病发生。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居民可自主选择社区医生,或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签订家庭或个人健康合同,使基本卫生问题在社区解决。


第十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同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建立双向转诊制度,可对口签订转诊合同。对疑难危重病例应及时转向上一级医院,不得延误诊治或处理的时机;对于慢性病康复期病人,可转回社区,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相应服务,避免卫生资源的浪费。


第二十条
上级医院和疾病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等预防保健机构,要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业务指导关系,帮助解决技术问题,提高服务质量,同时依靠社区卫生机构的网底作用,提高预防保健工作质量。


第四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管,主要内容包括:

(一)服务机构的合法性。

(二)服务机构的设置及其设施。

(三)从业人员的条件。

(四)服务内容及服务质量。

(五)职业道德。

(六)收费情况。

(七)执行法律法规及医疗制度、规范情况。

(八)进行医疗投诉与纠纷的处理。


如有违反卫生行业法律法规的,依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二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考核办法,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每年由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社区卫生服务的具体工作任务指标,年终组织人员对其任务完成情况、服务质量和社区居民满意度等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可继续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考核不合格的,依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完善各种管理制度,包括:

(一)各类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

(二)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

(三)各类人员培训、考核、管理与奖惩制度。

(四)社区各项服务的工作规范。

(五)家庭卫生保健服务技术操作常规。



第二十四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人员进行监督时,被监督者不得拒绝、推诿、隐瞒。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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