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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20:31:50  浏览:97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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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商流通发[2012]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2]30号)下发以来,各地做了大量基础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由于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涉及行业面广、内容繁多,整体工作尚处在起步阶段,仍存在着工作准备不充分、机构和人员不落实等问题。为确保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深入推进,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商贸流通的功能、地位和作用日益增强,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财税收入、吸纳人员就业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建立科学全面的商贸流通业统计体系,准确客观地掌握行业结构、区域分布、经营业态等行业发展状况,了解和反映商贸流通企业发展规模、经济效益等情况,不仅是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有效履行管理职能,科学指导和服务行业发展的基础,而且是全面反映商贸流通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科学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的依据。各地应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将商贸流通业统计作为内贸的工作基础,履行责任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好。要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确保统计工作稳步推进,取得实效。

  二、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

  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的主要目标是:要依托现有基础,根据流通领域企业点多面广的实际情况,主要采取典型企业调查的方式,通过2-3年试行,基本建立商务系统以部、省两级为主体,以市县为延展,覆盖商贸流通全行业的统计体系。2012年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商务部统一部署和各行业典型企业选取方案及要求,结合各地实际,科学确定典型企业,夯实部、省两级典型企业数据采集基础,初步形成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数据为主体、以典型企业数据为支撑的统计数据报送体系。2013-2014年逐步扩大典型企业覆盖面,进一步完善和巩固统计数据渠道,形成全面、协调、规范的商贸流通业统计体系。

  三、加强领导、充实力量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层层抓落实。要充实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健全工作队伍,并进一步完善内部分工协作机制,明确牵头处室及相关业务处室具体职责分工,责任到人。要充分发挥有关事业单位和协会、学会组织的作用,具备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专门的统计评价中心,暂不具备条件的可考虑在相关单位增设统计工作部门,为统计工作提供有力支撑。要在加强商务系统自身统计体系建设的基础上,密切与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与协作,充分利用统计、税务、工商等部门的基础资料和数据,为确保行业数据科学完整、客观准确提供保障。

  四、夯实工作基础

  商贸流通企业数量众多,业态多样,区域分布不平衡,行业统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起步阶段,要科学选取典型企业,为今后建立完整的流通行业统计体系打下良好基础。商务部将就各行业选取典型企业统计方案作出专项布置,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准备工作,充分考虑各行业业态、企业规模及区域分布等特点,抓紧收集当地企业普查名录,及时进行摸底,掌握企业相应资质、经营情况及所具备的统计工作基础条件,保证典型企业选取的科学性、代表性。要制订典型企业数据管理规范,维护企业权益,加强沟通交流,致力于为企业做好服务,充分调动企业报送的积极性。要加快当地统计数据报送系统和信息平台建设,为与全国统计信息平台实现互连互通和信息共享做好准备。要在用好中央财政下达的行业统计专项资金的同时,积极争取当地政府配套资金支持,保障统计工作顺利扎实推进。

  五、加强培训与宣传

  商务部将专门制订培训方案,编制培训教材,计划从2012年7月开始,重点面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统计工作的处长、相关人员及事业单位同志,组织开展系列培训。各地要结合地方实际和行业特点,分级分类做好培训,面向地市商务主管部门、广大典型企业负责统计工作的人员,重点讲授相关行业统计制度、典型企业选取方法、行业数据测算方法、报送系统流程及要求等内容,保证数据报送质量。同时,要加大统计工作宣传力度,引导有关方面加深对统计工作重要意义及其对整个商贸流通业发展基础作用的认识,形成主动抓好统计工作、科学谋划行业发展的良好局面,并赢得社会各界对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为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六、强化工作考评

  各地要建立行业统计工作考核制度,完善考评办法,把统计工作质量纳入当地年度工作绩效考核指标,定期对有关单位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表彰奖励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商务部将制定统计工作考评办法,对各地统计工作的组织保障、人员配备、任务和资金落实等情况进行考核,适时对各地统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

  下一步,商务部将就有关行业报表调整、各行业选取典型企业方案、人员培训、资金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下发工作通知,提出具体要求。各地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要及时报商务部(流通发展司)。



   联系人: 胡迪 白美蓉
   电 话:010-85093758 85093793
   传 真:010-85093762
   邮 箱:ltliutong@mofcom.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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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已经2010年1月11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依法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适用本规定。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按照《贵阳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试行)》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界定。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的,适用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市政府办公厅、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及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对决策事项进行前期调研、论证,应当通知本单位的法制机构参加;为提高工作效率,市政府法制部门也可以参加该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

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向市政府报送重大行政决策备选方案,应当一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决策备选方案和决策备选方案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必要性、可行性,决策的成本效益风险分析);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若借鉴外地做法的还需提交其相关资料;

(三)相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

(四)征求意见及其综合材料;

(五)应当进行专家咨询论证、听证的,需提交咨询论证、听证材料;

(六)决策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决策承办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厅在将重大行政决策提请市政府有关会议审议之前,应当将该决策备选方案和相关资料送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一)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二)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到有关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必要时可以外出考察;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发书面征求意见函、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稿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四)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法律咨询或者论证,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开展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第九条规定的审查时限内。

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自受理决策备选方案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市政府;情况复杂的,经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市政府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时限完成。

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认为决策备选方案仍需补充材料或者需要修改完善的,可提请市政府或者直接要求决策承办单位办理,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完成。

补充材料和修改完善的期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决策承办单位对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补充材料或者修改完善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充分说明理由并提交依据。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向市政府报送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明确提出合法或者违法、部分合法或者违法、相关意见和建议及其理由、依据;对与决策承办单位不一致的意见,应当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

市政府法制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只供政府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是市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予提请市政府有关集体会议审议,市政府对该重大行政决策不予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市政府有关集体会议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时,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人应当出席会议,并就相关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情况作说明。

第十四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所需工作经费,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专项预算,市财政安排解决。

第十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含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并报市政府备案;也可以参照本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七条 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经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依照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关于《贵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合法性审查规定》的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对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是依法决策和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党的十六大提出:各级决策机关都要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防止决策的随意性;党的十七大对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制度作出了全面部署;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提出了明确要求。依据上述规定,规范本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势在必行,其理由主要有:一是依法决策是依法治市的要求。依法治市方略的实施在本市虽取得了成效,但实践中“人治”思想依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一些领导的决策。温家宝总理强调:“改革和完善政府决策机制,各级政府都要把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民主决策作为政府决策的基本准则。”通过对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依法决策,防止决策失误,根除“人治”,实现“法治”。二是政府重大决策是社会和民众关注的焦点、热点,也是经济社会能否快速持续健康发展,民众利益能否得以保障和实现的重要因素。实践中因随意决策导致决策失误,使社会、民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事例时有发生,教训深刻,老百姓不满,影响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民众利益不能得到保障和实现,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杜绝或减少决策失误,对于提高政府的决策和执政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三是坚持依法决策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基础和关键。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责任在各级执法部门,关键在领导班子,根本在落实,这就要求决策合法化、科学化、程序化,从源头上规范领导班子依法决策,确保依法行政。四是解决好本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中存在的问题。本市市、区(县、市)两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政决策合法审查的相关工作总的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制度、程序不够健全;有的没有建立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有的有制度但较零散或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制度执行不到位,走形式、走过场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依法决策。

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需对国务院《决定》关于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相关规定进行细化、明确,解决好本市重大行政决策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确保依法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进程,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贵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十分必要。

二、制定的依据及过程。

(一)制定的依据。

1.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2.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3.党的十六大、十七大报告;

4.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二)制定过程。

为规范本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按照市政府的要求,针对本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中存在的问题,2009年9月,市政府法制办在总结本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外地经验,起草了《规定(征求意见稿)》,通过政府网站公布征求意见稿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论证,反复修改,数易其稿,形成草案,已经2010年1月11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规定》适用范围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的界定。

由于本市市、区(县、市)两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具体程序、操作方式不尽相同,不宜将全市各级各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程序在同一部规章中规定;同时,本市2005年颁布施行的《贵阳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试行)》对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不宜重复规定;再一方面,由于有的重大行政决策属于规范性文件的范畴,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省、市已有专门规定。基于上述情况,《规定》第二条对其调整范围、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的界定、重大行政决策属规范性文件的适用等进行了规定,《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还对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本单位、本地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要求进行了规定。

(二)关于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中涉及的责任主体。

由于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由相关承办单位起草形成送审稿,按程序报市政府办公厅提请市政府的有关集体会议审定,在提请审定之前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责任主体是市政府法制部门,且各相关部门及合法性审查中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须协调配合才能确保工作任务完成。为此,《规定》第三条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涉及部门及个人的职责和相互配合的要求。

(三)关于承办单位报送重大行政决策送审稿及相关材料要求。

由于行政决策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对上会之前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首先必须对承办单位草拟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目的、依据、前期调研、论证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掌握第一手材料,从实际出发,才能提出合法、符合实际的审查意见。为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决策成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送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各个环节的工作进行了规定:一是要求法制部门在决策承办单位进行前期调研、论证、起草时要提前介入,以全面了解掌握各方面情况;二是对决策承办单位向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报送重大行政决策备选方案时应当一并报送的相关材料作了具体要求。

(四) 关于法制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程序。

为使市政府法制部门依法、及时、规范地对送审的重大行政决策备选方案提出审查意见,确保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民主性,《规定》第七条至第十一条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内容、方式、时限、出具审查意见具体要求等审查程序中每一个环节的工作进行了明确。

(五)关于审查结果运用和审查工作经费。

行政决策的过程,既是政府选择最优行政方案实现行政目的过程,也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依法行政的过程。运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行政决策的制定进行有效监控,是实现行政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法制化不可缺少的保障。可见,法制部门的审查意见是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为此,《规定》第十二条对政府法制部门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审查结果的运用作出了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前期调研、论证等各个环节的工作需要有经费作为保障,才能推进工作正常开展。为解决好工作中经费不足的实际困难,《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所需工作经费,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专项预算,市财政安排解决。”

(六)关于责任追究。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规定: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提高决策的责任性和效率,约束政府决策者慎重决策。根据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了相应的责任追究方式。











主题词:行政事务 法制 规定

抄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市各新闻单位,市各人民团体。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1月25日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7〕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安全监管总局、国资委、财政部、公安部、民政部、卫生部、环保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安全监管总局 国资委 财政部 公安部
民政部 卫生部 环保总局

  企业应急管理是指对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各种安全生产事故和可能给企业带来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各种外部突发公共事件,以及企业可能给社会带来损害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企业应急管理,是企业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近年来,我国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取得较大进展,但总体上看仍存在诸多薄弱环节,安全生产事故频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也给企业安全造成多方面影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进一步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企业应急管理的工作目标
  (一)各级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在2007年底前全面完成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把应急管理纳入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形成上下贯通、多方联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企业应急管理机制;建立起训练有素、反应快速、装备齐全、保障有力的企业应急队伍;加强企业危险源监控,实现企业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处置的有机结合;政府有关部门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措施;企业应对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能力得到全面提高。
  二、健全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
  (二)建立健全企业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大型企业要设置或明确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形成企业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群团组织协助配合、相关人员全部参与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矿山、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企业(以下简称高危行业企业)要设置或指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配备应急管理人员。其他各类企业也要在企业负责人的领导下组织开展自身应急管理工作。
  (三)完善企业应急联动机制。县级人民政府要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高危行业企业分布、企业重点危险源、应急队伍、救援基地、应急物资、道路交通等基本情况,加强与企业联系,组织建立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关联单位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形成统一指挥、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协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合力,协调有序地开展应急管理工作。中央企业要加强与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主动接受安全生产监管,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要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发布预警信息。
  三、推进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
  (四)编制完善企业预案。应急预案是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主线。各企业要针对本企业的风险隐患特点,以编制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为重点,并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其他方面的应急预案。预案内容要简明、管用、注重实效,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生产企业要在预案中明确可能发生事故的具体应对措施。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点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较差企业、产生或经营危险废弃物的企业和改革重组改制企业的指导,明确预案编制要求,制订编制指南或预案范本,提高预案质量。
  (五)加强企业预案管理。建立企业预案的评估管理、动态管理和备案管理制度。各企业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变动情况,应急预案演练情况,以及企业作业条件、设备状况、产品品种、人员、技术、外部环境等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及时评估和补充修订完善预案。企业应急预案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备案,并告知相关单位。备案管理单位要加强对预案内容的审查,实现预案之间的有机衔接。
  (六)开展多种形式的预案演练。各企业要从实际出发,有计划地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工作。高危行业企业要针对生产事故易发环节,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预案演练。要加强对演练情况的总结分析,及时发现问题,不断改进应急管理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预案演练的指导,并组织高危行业企业开展联合演练,促进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
  四、加强企业应急队伍和基地建设
  (七)加强企业专兼职队伍和职工队伍建设。按照专业救援和职工参与相结合、险时救援和平时防范相结合的原则,建设专业队伍为骨干、兼职队伍为辅助、职工队伍为基础的企业应急队伍体系。大中型高危行业企业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小型高危行业企业要建立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并与有关专业应急队伍建立合作、联动机制;其他企业应根据需要指定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对已经建有专兼职消防队的企业,其应急救援队伍应当依托已有的专兼职消防队组建。涉及高危行业的中央企业都要建立起现代化、专业化、高技术水准的救援队伍。各企业要切实抓好应急队伍的训练和管理,加强对职工应急知识、技能的培训。特别是安全生产关键责任岗位的职工,不仅要熟练掌握生产操作技术,更要掌握安全操作规范和安全生产事件的处置方法,增强自救互救和第一时间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签订救援协议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定期协助协议企业排查事故隐患,熟悉救援环境,开展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企业应予以积极配合和支持。充分发挥专家对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等工作的指导作用,提高企业应急管理水平。
  (八)加强企业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大型矿山、石化、民航、铁路、水上运输、核工业企业要充分发挥组织优势、技术优势、人才优势,建设专业特色突出、布局配置合理的应急救援基地,并在做好本企业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参与社会应急救援工作。具备条件的中央企业要率先建立一批管理规范、装备先进适用、信息畅通、处置能力强的区域应急救援基地,承担起一定区域内的重大抢险救灾任务。有关部门要加强与相关地方的沟通,做好救援基地规划布局和组织建设工作,建立有效的全国救援基地信息沟通渠道。地方政府要加强对应急救援基地建设的支持,充分发挥救援基地在区域救援方面的重要作用。
  五、做好隐患排查监管和应急处置工作
  (九)开展企业隐患排查监管。各企业要组织力量,重点针对企业生产场所、危险建(构)筑物以及企业周边环境等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全面分析可能造成的灾害及衍生灾害。对查出的隐患及时治理整改,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采取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对隐患较大的要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或停止使用等措施,防止发生突发事件。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实时监控,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改革重组改制企业要特别重视矛盾纠纷和其他影响社会安全的隐患的排查化解工作,防范发生群体性事件。有关部门要加强隐患标准的制订、完善工作,加强督促检查。
  (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企业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并按照分级标准迅速向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对溢流、井喷、危险化学品泄漏、放射源失控等可能对周边群众和环境产生危害的突发公共事件,企业要在第一时间向地方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并及时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职工、群众发出预警信息。要控制事故发展态势,标明危险区域,组织、协助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救助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地方政府要按照相关预案要求,加强对应急处置的指挥领导,组织开展救援和群众疏散工作。有关单位要按照地方政府的统一要求,做好各项救援措施的衔接和配合。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企业应尽快组织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消除环境污染,并加强事后评估,完善各项措施。
  六、强化企业应急管理职责分工和相关政策措施
  (十一)明确和落实企业应急管理责任。企业对自身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在政府的领导下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安全生产是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重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现有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强监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监督指导有关企业预防和应对其他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监管企业落实应急管理方针政策,把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考核内容,对监管企业应急预案的制订和落实情况开展检查。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综合指导、协调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针对不同行业的企业、大型企业与中小型企业、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等不同类型企业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不同特点,加强对企业应急管理的分类指导。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应急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不履行职责引起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十二)企业要加大投入力度。企业应急能力建设是企业安全生产和企业长远发展的保障。各企业要加大对应急能力建设的投入力度,着力解决制约企业应急管理的关键问题,使人力、物力、财力等生产要素适应应急管理工作的要求,做到应急管理与企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推进。要切实加大对应急物资的投入,制订应急物资保障方案,重点加强防护用品、救援装备、救援器材的物资储备,做到数量充足、品种齐全、质量可靠。加快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的应用,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提高防灾减灾能力。针对企业应急管理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加强与有关科研院所的联合攻关。有条件的企业要加强应急管理的信息化建设,配备必要的设备,逐步实现与有关部门数据信息的互联互通。高危行业企业要安排应急专项资金,用于隐患排查整改、危险源监控、应急队伍建设、物资设备购置、应急预案演练、应急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十三)制定完善相关政策。建立和完善政府应急准备金制度,对处置企业突发公共事件等给予必要支持。进一步落实企业强制性提取安全费用、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提高事故伤亡赔偿标准的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征用补偿政策,完善对企业物资合理征用的补偿办法。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的研发和应用,加快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应急技术和产品,扶持应急产业发展。建立完善企业应急队伍有偿服务机制,对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社会救援的经费支出予以相应补偿,鼓励和支持企业参与社会救援。充分发挥保险在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处置和恢复重建等方面的作用,大力推进高危行业企业的意外伤害保险和责任保险制度建设,完善对专职和兼职救护队员的工伤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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